三亚有哈尔滨银行地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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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
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
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2016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是哈尔滨银行(下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付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IC)复合卡等;现发行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国际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万事达卡、VISA卡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是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是指发卡机构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交易日”是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还款、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是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是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是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是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是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是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超限费”是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是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电子现金账户”是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第八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主卡及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同一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本人亲自签名确认,并提供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与相关领用合约(下称“领用合约”)及其后之修订版本。
  第十条 为审核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申请人及其担保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其提供综合化服务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发卡机构依法对收集、使用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以及其他哈尔滨银行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申请人信息。发卡机构承诺将要求接收发卡机构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申请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账户信用额度等。发卡机构可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向任何有关方面进行核实。无论是否批核通过,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部分芯片(IC)卡、磁条芯片(IC)复合卡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圈存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选择以提供担保的方式申办信用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第十四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银联、万事达卡、VISA卡),可在境内外带有该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单位消费,在境内外该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或带有其受理标识的ATM上取现,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六条 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万事达卡、VISA卡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预先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持卡人在境外取现网点取现时需根据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ATM取现须输入密码;在境内取现网点、ATM取现时须输入密码。
  第十七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应由持卡人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转账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发卡机构、收单银行、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到期卡片自动失效,卡片到期后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而终止。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或标准卡,但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信用卡账户,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付款业务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费标准、领用合约以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二条 若信用卡遗失、被窃或被他人占有,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电话、网上银行及其他电子渠道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理。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及挂失正式生效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及法律后果,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和出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核定个人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设定相应的风险及交易控制指标。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还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在还款期内偿还欠款,可选择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持卡人在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可免于支付非取现交易的贷款利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计息办法、还款和账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在境外带有万事达卡、VISA卡受理标识的ATM或在其会员机构支取外币现钞或在该等组织境外特约商户消费时,交易均记入其信用卡外币账户,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在境外的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营业柜台、ATM等终端支取现钞或在境内中国银联、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交易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个自然日,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免息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最长免息还款期限。
  第三十条 持卡人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哈尔滨银行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持卡人通过各种渠道提取现金或转账视为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按哈尔滨银行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及计收利息。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透支交易额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5%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使用时,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应按月支付5%超限费且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特殊约定的产品除外);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第三十五条 信用卡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个人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收入。个人卡持卡人偿还外汇欠款,须按规定购买的外币现钞或现汇存入偿还人民币欠款,须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发卡机构可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第三十七条 主卡持卡人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知发卡机构并向发卡机构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个自然日的除外)。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发卡机构对已收取的年费等相关服务费不予退还。办理正式销户申请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持卡人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持卡人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进行注销和圈提,并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有权处理、转让发卡机构拥有的债权。
  (二)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调减持卡人信用额度。
  (三)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四)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
  (五)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按行业规定,由有关单位或人员收回其信用卡。
  (六)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信用卡卡片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七)对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催收并收取一定的催收费用,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请办理信用卡时提供的担保物以归还其欠款,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八)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九)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因非发卡机构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九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每天24小时的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余额未发生变化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发卡机构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若商户所提供的签购单真实、有效,商户调单费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申请人选择提供担保的方式申办信用卡,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及担保人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等卡片信息和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行为。若因卡片、或相关卡片信息、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所签订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应付款项;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真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在10个自然日内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发卡机构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均负有清偿责任。
  (六)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及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圈提除外。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七)无论信用卡处于何种状态,持卡人应承担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所造成全部的损失。
  (八)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通知发卡机构办理挂失。
  (九)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十)持卡人在使用芯片(IC)卡或磁条芯片(IC)复合卡时,应遵守发卡机构关于此类卡的相关规定。
  (十一)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记入信用卡账户。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银行负责制定,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通过网站公告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时,或发卡机构经营需要时,发卡机构将对本章程作出修改,或调整信用卡利率、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上述变更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费后,并通过发卡机构网站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原有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哈尔滨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甲方: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
  基于乙方完全知悉、理解并遵守《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哈尔滨银行信用卡(个人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申领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担保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为审核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担保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担保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核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其提供综合化服务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担保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担保人的个人资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担保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担保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应其的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
  2、甲方承诺对收集、使用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国家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报送时;
  (二)需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用材料时;
  (三)甲方处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时;
  (四)甲乙双方另外有约定时。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哈尔滨银行的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哈尔滨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有权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乙方了解并知悉,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得乙方及其附属卡的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将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如乙方不同意甲方向第三方机构披露相关信息,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停止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甲方收到通知后,在合理时间内,将停止披露行为和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提供的相应产品及服务。
  4、账户信用额度是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特殊产品及甲乙双方另有约定除外)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美元账户的共用额度。甲方有权评估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决定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额度可调整直至为零)及/或信用卡等级。甲方须将调整账户信用额度及/或信用卡等级的信息通过电子(含网站公告、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短信等)、口头或书面等方式之一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账户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乙方如不愿调高,应在10个自然日内要求甲方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否则视为乙方接受。乙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不影响已发生债务的效力,乙方的清偿责任不受影响。
  5、甲方的部分芯片(IC)卡、磁条芯片(IC)复合卡产品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圈存等电子现金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每种信用卡的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为准。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6、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为乙方核发其他卡种的信用卡。
  7、甲方根据对乙方的资信审查结果决定是否为乙方核发信用卡。
  二、使用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这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设置密码的信用卡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电子现金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交易,乙方应承担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2、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的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或能够证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万事达卡、VISA卡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时均以美元结算,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万事达卡、VISA卡或其他卡组织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上述交易均记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美元账户,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美元账户内的交易款项,甲方允许乙方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但如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其办理购汇手续。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使用信用卡的交易,记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中国银联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
  4.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以下统称应收账款),由甲方在乙方账户内直接记收,乙方须承担还款责任,并在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到期还款日,下同)之前还款。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在乙方无力偿还债务时必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乙方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须对附属卡下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乙方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换卡时,授权甲方直接为其更换甲方指定类型的哈尔滨银行信用卡。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私人密码,否则,因密码保管不善、将密码告知他人或供他人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ATM上使用信用卡,须遵守甲方以及相关银行卡组织的有关规定。
  7、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及其卡号、有效期等卡片信息,在互联网上使用时也应保证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因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8、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乙方不得将其转让、出租、出借他人。若乙方故意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信用卡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此前信用卡消费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欠款、利息及各种费用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甲方收回信用卡或甲方授权机构、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之日全部到期,且乙方应一次性清偿。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理、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乙方的债权。
  10、甲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乙方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身故;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合约、《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调降乙方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三、费用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在获得核准后即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工本费。信用卡一经核发,乙方须在甲方列明相应款项的账单的到期还款日之前缴纳工本费。
  2、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甲乙双方约定以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向乙方收取年费。年费的收取方法为:首年年费于甲方核准发卡后即时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此后每年年费于卡面有效期所示月份的账单日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
  3、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偿还全部应收账款,则无须支付利息。否则,甲方将从记账日起到全部应收账款获得清偿为止,以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免息还款期为乙方的非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月结账单的到期还款日为止。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预借现金,须按笔支付手续费,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不享受免息期待遇。甲方在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账户内资金转出视同取现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5、乙方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乙方提取溢缴款须支付取现手续费。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圈存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和甲方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对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
  6、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哈尔滨银行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乙方未依约支付费用,甲方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乙方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
  7、如乙方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甲方有权代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
  四、账单
  1、甲方将通过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等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紧急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及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圈提除外。乙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核对账务,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查询,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或延迟向甲方支付应缴账款。
  2、若乙方对账单的内容有异议,应在账单日后10天内向甲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过期查询可能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调查结果证明账单内容无误,则乙方须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3、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三个月以前的对账单每次须支付补制账单费。
  五、还款
  1、乙方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应缴账款,可到甲方营业网点或相应的自助设备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以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转账的方式偿还。
  2、若乙方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时,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如该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甲方每月只做一次自动转账还款处理,扣款不成功的,乙方应尽早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还款。
  3、乙方应确保在到期自动扣款日之前在所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中备有足够的存款,若约定账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方式。否则,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等由乙方承担。若乙方需取消或变更约定还款账户,应于到期还款日前7个工作日办理,否则甲方将无法确保取消或变更能在到期还款日前生效。
  4、乙方未在规定时间按全部应还款额还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乙方已还部分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利息。
  5、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乙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月计收5%滞纳金。
  6、乙方未能按时还款,甲方可采取信函、电话、上门等形式进行催收,如乙方连续两个账单周期不能缴足最低还款额或与甲方失去联系,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该卡,如果乙方在此之前有分期付款交易的,甲方将乙方账户下的交易分期所有金额一次性计入账户并作为乙方欠款。
  六、挂失
  1、若信用卡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到柜面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网上银行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及挂失正式生效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信用卡遗失、被盗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后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信用卡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立即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将卡片寄给乙方,同时收取相应手续费,新卡电子现金账户金额为0。
  七、有效期
  1、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10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失效而解除。甲方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为乙方更换新卡和收取相应费用。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2、乙方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甲方为乙方正式办理销户申请手续,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其对乙方在销户前对甲方所欠债务的追索权,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手续费不予退还。乙方欲领回销户卡中的溢缴款,可在哈尔滨银行柜台提取,或者要求甲方以汇款方式付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哈尔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注销和圈提,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八、其他
  1、乙方与特约商户(含分期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应向甲方偿还的债务。
  2、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同意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会员俱乐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
  3、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
  4、乙方不得将信用卡用于非消费性透支。
  5、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引起的延误、纠纷均由乙方负责。
  6、因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非甲方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用卡的,甲方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由此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授权甲方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7、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扣划其在哈尔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任何币种款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用来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8、乙方及其附属卡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电子现金业务及其他业务的,须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业务规则。
  9、乙方应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甲方有权采取扣收的方式从乙方的账户中收取相应费用。
  10、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乙方下述变更事项:本合约或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信用卡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信用卡有关利率的调整、卡片名称的变化、产品权益及服务规则的修改等。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依据《哈尔滨银行信用卡章程》、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以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方式对管辖法院另有约定的,以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的约定为准。乙方提供的邮寄地址视为诉讼材料的送达地址,如双方发生诉讼,受诉法院向该地址邮寄诉讼材料即视为送达。
  12、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均已向乙方进行了详尽的提示和说明,乙方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合约所有条款。
  13、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接受本领用合约中的各项条款。
版权所有:哈尔滨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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