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67%,拥有完全绝对控股权比例67制权什么意思

创业公司应如何掌握公司控制权 - 推酷
创业公司应如何掌握公司控制权
一号店、俏江南,最近频频爆出创始人辛苦
数载,却最终失去公司控制权的新闻,那么,作为创业者,应该如何规避这一情况的发生呢?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才能牢牢把握住公司控制权呢?创说家将为你详细解析。
自媒体曝出张兰全面退出俏江南的消息之后,日,1号店正式确认创始人于刚和刘俊岭离职,该消息一经传开,引发业内一片唏嘘之声。于刚在离开1号店时群发的内部信中这样表达了一个创始人的心情:“我们把1号店看成我们的孩子,倾注了所有的心血和情感,我们吃饭,走路,做梦都想到1号店,1号店是我们的一切,我们用心而不仅是用脑做1号店。”然而,这样一位创始人,仍然没有逃脱痛失控制权,黯然离开的命运。
把时光倒退到2010年5月,于刚在金融危机之后的资金困境中从平安融资8000万元,让出了1号店80%
,控制权就此旁落。平安整合1号店未果后,逐步将1号店控股权转让给了沃尔玛。经过多次于刚离职的传闻后,1号店在7月14日晚间正式确认创始人于刚和刘峻岭离职。随后,于刚和刘峻岭发布内部邮件,向1号店员工宣布,决定离开1号店去追求新的梦想。
据了解,在收购1号店之前,沃尔玛最先找到的是京东,却因为沃尔玛要求控股权而最终被京东拒绝,随后,沃尔玛才转而选择了1号店。有消息称,最终实现全资控股一直是沃尔玛收购的前提,因此,1号店最终痛失控股权也许早在沃尔玛入股时就已埋下了伏笔。
对于此事,创说家除了深表遗憾之外,还想从法律角度提醒各位创业者:如果不想自己辛苦创业的硕果被他人摘取,就必须时时儆醒,并牢牢掌握住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的控制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股权层面的控制权、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
股权层面的控制权
股权是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利,公司最重大的事项通常是基于股权由股东(会)决定的,如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任命以及融资等。这里引用天使投资人徐小平先生的警示:“如果(创业者)一开始就把主权让出去,60%给出去,再伟大的企业也做不下去;我(创业者)只要把事情做起来,这个股份多少不重要,这是错误的,凡是不以股份为目的的创业都是耍流氓。”
一、股权层面的控制权
股权层面的控制权包括绝对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权情形下创始人持股达到67%,也就是达到三分之二,公司决策权基本可以完全掌握在手中;绝对控股权情形下创始人至少要持有公司至少51%的股权;而相对控股权往往需要公司创始股东为持有公司股权最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相比可以保持对公司的相对控制力。
法律依据在于:根据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股东会的普通表决事项,多为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权通过,而少数重大事项(如公司章程修改)还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掌握了控股权,就能够控制股东(会)决策,进而控制公司。
1、注意事项
创说家提醒各位创业者,公司初创时期,最好避免容易导致僵局的股权比例设置,例如50:50、65:35、40:40:20甚至50:40:10这样的股权比例设置,尽管50:50和65:35这样的股权结构设置往往是对股东作用或影响力的一种真实反映或者是对现实的一种妥协,在公司早期的蜜月期平安无事,但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往往会发生共贫贱易共富贵难的情况,利益分配的冲突日趋明显,小股东可能会行使投票权否决公司重大事项,使公司丧失船小好掉头的决策迅速的优势。同样,类似于40:40:20的股权比例设置可能会导致二大股东都希望联合小股东控制公司股东(会)决策的情形,50:40:10这样的股权比例设置也面临小股东联合易出现僵局的可能性。
2、案例分析
2010年5月,于刚在金融危机之后的资金困境中从平安融资8000万元,让出了1号店80%股权,控制权就此旁落。平安整合1号店并不顺利,于是逐步将1号店控股权转让给了沃尔玛。经过多次于刚离职的传闻后,1号店在7月14日晚间正式确认创始人于刚和刘峻岭离职。随后,于刚和刘峻岭发布内部邮件,向1号店员工宣布,决定离开1号店去追求新的梦想。
(2)真功夫与海底捞
真功夫的蔡达标和潘宇海各占50%,引入PE以后,是47%对47%;这种股权分布被认作一枚定时炸弹,为真功夫内部股权纠纷埋下了隐患;
海底捞早期时张勇夫妇和施永宏夫妇各持50%股权,海底捞经过十余年飞速发展后,张勇从先后离开公司管理岗位的施永宏夫妇手中购买了18%的股权,张勇夫妇成了海底捞68%(超过三分之二)的绝对控股股东;
(3)雷士照明
赛富基金几次投资雷士照明后,2008年总持股比例达到了30.73%,超过持股29.33%的创始人吴长江,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日后轰动的公司控制权争夺埋下伏笔。
二、投票权与股权的分离
创始人需要知道的另一个法律知识是股权与投票权是可以分离的。现实情况中,随着公司的不断融资壮大,创始人股权将被不断稀释,很难一直保持公司的绝对控股权。为了继续维持公司的控制权,可以将其他部分股东股权中的投票权分离出来,交给创始股东行使。
投票权从其他股东的股权中分离出来,主要有以下四种体现行使:
投票权委托;
一致行动协议;
有限合伙持股,创始人(作为管理合伙人持有很少权益但)控制有限合伙持有公司的投票权;
境外架构中的“AB股计划”(或“牛卡计划”,或“双股权结构”)(dual-classstructure)。
1、注意事项
(1)融资节奏
创说家认为,创始人需要注意把握融资的节奏。企业早期融资的估值和股价比较低,随着公司发展壮大,公司的估值和溢价越来越高,融资对创始人股权的稀释效应会有递减的效果。但是,资本对企业扩张的作用不言而喻,而融资市场瞬息万变,创始人需要仔细衡量和规划,什么阶段需要融多少资,以维持公司稳健的资金流,同时兼顾与公司估值的合理平衡。
(2)争取尽可能多的投票权
投票权与股份份额并非一一对应或不可分离,创始人可以通过上述四种方式争取控制其他股东的投票权,让渡出投票权的股东基于对创始股东的信任或依赖很有可能会同意这样的让渡安排,从而维持公司稳定的控制权。例如,创始人股东通过其控制的持股平台实体(如有限合伙)间接持股(如员工激励或公司的小额投资人的股权),可以实现以小博大的控制效果,下图就是一个典型的创始股东通过员工持股实体控制激励股权的情形。
2、案例分析
(1)投票权委托
“投票权委托”就是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行使。根据京东的招股书,在京东发行上市前,京东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行使。刘强东持股20%左右却通过老虎基金、高瓴资本、今日资本以及腾讯等投资人的投票权委托掌控了京东上市前过半数的投票权。
(2)一致行动协议
“一致行动人”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比如,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之前就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一致行动协议内容通常体现为一致行动人同意在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其中某方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以巩固该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一致行动协议在境内外上市公司中都很常见,境内上市公司如网宿科技、中元华电、海兰信都有涉及,而境外上市公司如阿里巴巴和腾讯也同样存在,根据阿里巴巴上市招股书,马云仅持有7.8%股权而软银把不低于阿里巴巴30%普通股的投票权委托给了马云与蔡崇信行使;南非MIH公司持有腾讯34%的股份,而马化腾持股仅为10%,还不及MIH的三分之一,但MIH公司基于信任将投票权让渡给腾讯管理团队,实现马化腾的控制权。
(3)通过有限合伙持股
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是一种比较新的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俗称管理合伙人或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所以,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把股东都放在一个有限合伙里面,让这个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权,这样股东就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同时,让创始人或其名下公司担任GP,控制整个有限合伙,然后通过这个有限合伙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权。除创始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LP,只享有经济收益而不参与有限合伙日常管理决策,也就不能通过有限合伙控制公司。有人专门研究发现,绿地集团采用层叠的有限合伙安排,以一个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公司控制约190亿元资产的绿地集团。
(4)境外架构中的“AB股计划”境外的双股权结构
如果公司使用境外架构,还可以用“AB股计划”(或“牛卡计划”,或“双股权结构”)(dual-classstructure),实际上就是“同股不同权”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股票区分为A序列普通股(ClassAcommonstock)与B序列普通股(Class B common stock);
A序列普通股通常由机构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序列普通股通常由创业团队持有;
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设定不同的投票权。
美国上市的公司通常采用这种结构来维持公司创始团队的控制器,比如,Facebook、Google与百度等企业都将其A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个投票权,B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0个投票权。近些年上市的京东、聚美优品、陌陌都是采取的这种AB股制度。根据京东的股东协议,刘强东及管理层持有的股份每股代表20份投票权,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每股只能代表一个投票权,这样刘强东及其管理团队虽然只持有20%左右的普通股,但是由于有双层投票结构保护,其投票权能确保股东会上重大议案有绝对的发言权。
日常经营的控制权
熟悉境内外上市公司治理的人可能明白,董事(会)与股东(会)是相对独立的,公司股东(会)往往无权直接干预董事(会)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日常经营决策的权力。所以,公司的控股权和公司运营的控制权并无必然联系,尤其是股权相对分散的公司中,公司的控制权往往在于公司的董事会。对于未上市的境内初创公司来说,股东往往与董事一致所以很少面临这样的冲突,但是随着公司的不断融资,投资人往往会要求向公司委派董事,董事会的构成会发生变化,此时就需要创始人注意控制公司的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等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一、公司董事
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主要由公司董事(会)来决定。一般情况下,公司很少需要开股东会,所以也很少通过股东会的控制权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只是在重大事件(如修改章程进行融资)的时候才召集一次股东会或者要求股东签署决议等文件。所以,如果控制了董事会,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核心创始人可以占有公司董事会的大部分席位,以保障决策效果和决策效率。
1、注意事项
创说家提示创业者,控制董事会最重要的法律手段是控制董事的提名和罢免。公司控制权之争往往体现在董事的提名和罢免上,如果创始人之外的公司股东没有提名或罢免公司董事的权利,这些股东也很难插手争夺公司的控制权。但现实中,公司的投资人往往要求董事任免权,而公司往往也需要创始人之外的董事助力公司的发展,所以创始人需要注意控制董事会的人数以及创始人任命的董事人数。创始团队在公司初期控制2/3的董事人数,而在后期最好能控制1/2以上的董事席位,公司尽量将外部董事席位留给对公司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投资)人,随着外部董事的增加而扩充董事总人数,尽可能保持创始股东对董事人数的上述控制比例。
2、案例分析
马云在1999年创办了阿里巴巴,他和其他阿里巴巴高管及投资者组成了一个强大的团体,那就是“阿里巴巴合伙人”。阿里巴巴的招股书显示,阿里巴巴合伙人将拥有独家提名多数董事会成员的权利,但董事提名候选人,必须在一年一度的股东大会上获得大部分票数的支持,方可成为董事成员。根据马云、蔡崇信、软银和雅虎达成的投票协议,在未来的股东会上,软银和雅虎要赞同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京东的招股书显示,京东的董事会为9人,老虎基金、BestAlliance、StrongDesire以及DCM分别有权任命一名董事,而刘强东及管理团队则有权任命5名董事,并且有权任命董事会主席。董事会席位来看,刘强东及其管理团队与其他股东在董事会的投票权为5:4,刘强东在董事会在投票权过半数,在董事会重大问题上应是刘强东及其管理团队拥有主导权。这样,刘强东及其管理团队在董事会与股东会都有绝对的发言权,从而牢牢的把握公司的控制权。
二、中国特色公司实际控制权(法定代表人和公章)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法定代表人通常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公司对外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构成公司的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另外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是公章,公章刻制经由公安机关备案,商务实践中大家也特别注重公章的法律效力,盖公章是公司意志的体现,除非能证明公章并非公司加盖,盖有公章的法律文件能够直接约束公司。也就是说,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代表公司签字,或者公司公章加盖在合同上,公司通常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除非极端例外的情况(如公章被盗或对方恶意)。
1、注意事项
对于初创公司来说,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通常会由首席创始合伙人担任,一般不会出现董事长、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旁落或失去公章控制的情况,但是在公司有数位作用相当的联合创始人时需要注意法定代表人和公章(以及公司营业执照以及银行账户等公司印鉴)的控制问题,防范联合创始人出现冲突时可能出现该问题,影响公司发展。
如果公司对公章和营业执照等证照或印鉴失去控制,公司在实践中会遇到很多麻烦,解决起来耗费时间和成本。例如,公司宣布印鉴作废而重新变更补领需要去报社刊登作废声明,但报社却要求出具营业执照和公章,去银行变更财务预留印鉴需出具公章和原财务章、人名章,去公安局变更印章需出具营业执照,去工商局变更营业执照需出具公章,这些互为条件的尴尬境地很难沟通解决。实际中,只能通过诉讼途经解决,但是即使诉讼程序顺利(因为各地法院受理诉讼可能还需要公司盖章),走完一审、二审、执行程序可能需要两年左右时间,公司正常运营(签合同都没有公章)可能遭受重大影响。前文提及的雷士照明案例中,董事长吴长江被罢免后就有抢夺公司公章和证照的报道;近年来笔者也亲身经历过几起控制权争议引发争夺公章和营业执照的案件。
当然,除了公章和营业执照等证照或印鉴的控制之外,创始人也需要考虑产品和人员的控制,泡面吧的惨痛教训最能阐释这一点。
2、案例分析
(1)双威教育
2012年,美国上市的双威教育的前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陈子昂与控股股东产生冲突,宣布辞职。美国投资者取得了董事会的控制权。但是接下来的一系列变化却使得美国投资人大惊失色。据报道,陈子昂从日至12月28日,从双威教育下属的两家主要盈利来源公司——语培信息、双巍信息部分账户共划出12笔资金,总额5.1亿元。同时在集团免除其职务后,陈子昂卷走了语培、双威两家公司的工商执照、公章及财务账册。除此以外,双威教育集团的核心资产——由该集团控股企业投资的三家国内民办学院,其中已有两家学院的投资企业被陈子昂私自转让给了数位自然人,而该集团董事会此前毫不知情。
据报道,这家估值高达亿元的初创公司在即将签下A轮termsheet的前夕,几位创始人因为最终没有厘清股权分配的方案,导致最后相识五六年的伙伴反目分家。一位创始人把代码、项目删除,封锁全体员工所有的邮件,一个非常有前景的项目迅速沦为焦土。
最后,创说家需要提醒创始人的是,创业初期往往是创始人之间的蜜月期,其他股东也可能基于对创始人的信任,会默许公司控制和决策由创始人的主导,但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很容易发生利益分配冲突,这是考验一家初创公司的严峻时刻,往往决定创业公司的前途和命运,如果创业者在蜜月期就考虑到前文提及的公司控制权的问题,事先合理设计股权结构和控制机制(例如创始合伙人退伙时的回购机制),可能在危机时刻成为解救公司的秘密武器。
令人欣慰的是,很多创业者已经认识到控制权相关问题的重要性,泡面吧的案例就是我们创说家一个用户最早向笔者提及的,我们也意识到创业者法律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也是创说家推出在线法律文件自制服务项目的一个重要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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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文不一致我国股份公司控制权配置的法律分析
我国股份公司控制权配置的法律分析
[摘 要] 本文通过研究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形态,发现我国公司控制权的配置现状与立法的设想相比发生了严重 的异化,其表现为所有与经营的分离,导致了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控制。本文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及影响,并论证为 了纠正此种异化,新《公司法》所制定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 公司控制权;配置,异化      一、股份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形态      公司控制权理论是源自产权理论的“不完全合约理论”,该理论从企业的合约性和合约的不完全性出发来理解所有权关系,并认为企业所有权的核心是剩余权。有学者指出许多具有战略性的重大决策权往往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避免因概念内涵的模糊性所引起的混乱,比较现实的态度是把剩余控制权定义为企业的重要决策权。因此,本文研究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实际上是研究公司的重要决策权和决策制定在公司各权力机关之间配置的具体情况。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莫不受政体模式之影响,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学者都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各国立法无一例外地对公司内部设立了一套权力制衡机制。就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来看,其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其法律的应然状态为: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分红的权利和对公司的最高决策权;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除股东大会决议以外的事项有决策的权利;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及成员和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执行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的机构。从上述制度设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的主要控制权赋予了股东大会,法人本身对公司财产的直接所有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抽象意义上的所有而已,股东才是企业及其资产的实质所有者。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集中全体股东的意志选举董事会,原则上有权决定公司资产运营的一切方面,特别是有关公司的重大问题决策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社会现实往往与立法者设计的美好愿望难以一致,现实生活中公司的控制权的配置发生了严重的异化。早在1932年美国著名学者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在其合著的《现代公司与私人财产》中就提出了一个经典的论题“所有与经营相分离”。在公开公司中,股东获得了资产的高度流通性,可以随时让渡产权,因此公司的股权结构高度分散,众多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时面临着搭便车问题和集体行动的困境,股东个人或者集团没有足够的利益去参与公司事务,管理层成为“自我存在体,即使其股权是微不足道的”。这样就形成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现象。伯利和米恩斯的研究成果表明:1930年美国200家最大的非金融性公司中,以家数而论,有44%的公司处于“经营层控制”之中,即经营者所拥有的股权微不足道,原本无法控制公司经营,但是因为公司股权极为分散,没有任何人或者任何集团持有足够的股份可以控制公司,或者给予经营者以有力的威胁,经营者从而获得对公司的控制。而属于少数控制型的占23 %,即个人或者少数人集团持有充分的股票权益,通过自身的股票权益,从而控制公司。我国的公司控制权配置的现状与伯利和米恩斯分析的理论模型大体上是相同的:一种情形是由于股权的大量分散,各股东没有对公司占有绝对的控股优势,一部分股东抱着搭便车的思想,对行使自己的股权处于一种惰性,还有一部分股东完全处于一种投机的心理,并不长期持有某公司的股票,使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落入了经营层即董事会或总经理的控制中,又称为内部人控制。另一种更常见的情形是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第一大股东实现了绝对控股,导致了第一大股东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以及在选举董事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根据不久前由胡汝银博士领衔,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研究中心完成的一份有关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问卷调查显示,来自第一大股东的董事成员已经达到董事会的50%,其相应地也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方向和公司的实际运营。在这种情形下,第一大股东的超强控制和内部人控制是一体的,内部人控制只是大股东控制的一种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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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即可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点中,为什么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即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呢?另外还有70%,完全有可能有第二人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超过30%。
一直没想明白,盼解答。
同疑问,还有人可能持有不30%更多的股份
我想是不是这样理解:凭此可以认为拥有控制权,但不代表实质上就拥有控制权
还是不明白,谁知道吗?
30%在并购管理办法里是个很特殊的数字,做为要约收购的无缘底线,但是这个比例对于是否有公司控制权没有绝对意义。个人认为控制权的判断还是以会计里的定义为准比较严密。
在股权结构分散的情况,30%以上已有能力控制股东大会。
关于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在法律上分为:1、控制股权50%以上为绝对控股权;2、30%以上为相对控股权,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推定取得控制权;3、其他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形。
& &&&实践中除了绝对控股权外,还有很多种方式可以实际控制公司,但作为上市公司如果控股达到30%,在实际上就已经非常容易控制公司了,所以规定一个相对控股便于法律上掌握界限。这种理解不知是否有道理。
30%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除有相反情况;
上市公司现实中拥有15%以上股份的即可实现控制了,
这个问题应该没必要扣字眼,从实质性情况判断,如果该上市公司股权分散,拥有30%以上股份可以认定为拥有控制权;如果该公司股权比较集中,有另一名股东拥有更多股权,或者控制了董事会的多数席位,即使拥有30%以上股权也不能认定对其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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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创业者和果粉奉若神明的乔布斯,当年就被自己一手创立的苹果公司踢出了苹果。
股权法务课程
对于一个创业公司来讲,控制权是绕不开的话题。但关于公司控制权的安排,从律师角度,建议是不要非常在意控制权问题,因为很多人以为投资人会控制公司,但这种情况往往极个别。所有的投资人不仅不会控制创始人,而且喜欢受控于创始人。
为什么呢?因为他觉得把权利都交给创始人,让创始人把事情做好,作为投资人他得到财务回报就行,赚到钱就行,谋权夺位对投资人没有好处。
创始人唯一要做的是:证明自己是一个牛CEO,有一个牛的团队。
不过作为创始人,可以了解下控制权在法律上是如何实现的,有三种方法:
控制权类型
控制权类型
绝对控制——67%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重大事项,比如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类、解散等,这些重要情况是必须要三分之二以上来同意的,这是叫绝对控制。
相对控制——51%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占股50%以上,另一种是有很多股东,自己相对占股最多。不过常规情况下第一种方式比较常见,所以很多创业公司创始人的占股往往是51%。
一票否决权——34%虽然没有51%,也没有67%,但有些情况下必须2/3以上通过的话,我占股34%,那其他人占股66%就没用。所以这是一种非常直接、简单粗暴的方法,在表决上拥有绝对话语权。
控制权的具体实现方法
代持比如有8个创始人,占股差不多,最大悬殊也就3个点。这种情况下,比较直接的方法就是让某个人,或者CEO代持。但非常不建议代持,因为代持有几个问题:  第一,给CEO代持或让某个人代持,人什么时候没了都不知道;  第二,代持对外可能不产生法律效力。比如让CEO代持,但CEO不幸身故了,负债的处理非常不好办,这种代持就很难去对抗第三个人;另一个原因是你今天代持,总有一天要落到公司股权里,比如你代持,要求工商局注册信息里变动5个点的股权到甲的名下,当注册资本100万的时候,这5个点无所谓,但项目要是估值10亿,乙突然说当时那5个点是他的,这个时候去工商局变更,产生的税收就比较惊人了,会非常麻烦。当然理论上也能通过判决的途径,但总归比较麻烦,所以代持往往只能解决短期的问题,是没办法的办法,或只是比较简单的办法而已。
表决权委托,比较常见于美国。表决权委托就是你让我给你代持我不干,但表决权可以给你,委托你来帮忙投票。
最典型的是Facebook,当时扎克伯格在投资协议里就写了约定,前十轮的投资者都必须把投票权委托给他来表决。所以作为初创公司的CEO,证明了自己确实牛,那投资人都愿意给创始人,最终能让人赚到钱就行。所以等到Facebook开始IPO,扎克伯格的表决权是58.9%,具体原因是什么呢?前面十轮的投资者的表决权委托,就是30.5%,然后加一个B级股,又放大他的股权。所以通过表决权委托,能够解决控制权的问题。当然,还有一种是一致行动协议,简单讲就是约定公司在涉及哪些情况下时,必须跟我做出相同的决定,如果意见向左,也以CEO的为准。
扎克伯格的投票权
AB股,也叫牛卡计划,也可以叫双股权,是舶来品。简单讲就是公司里存在两种股权,但工商意义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表决权不一样。具体来说,甲虽然占股30%,实现不了控制,但是甲如果要求在表决权上放大,那也能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所以总结来说,就是股票所有权和投票权分离,放大自己的表决权。西少爷当时出现纠纷,就是有人希望放大自己的投票权未果。AB股的方式主要和中国实际情况有关,在中国《公司法》里,有三种公司,  一种是股份制有限公司,  一种是普通有限公司,即2-50人的股东;  第三种是2-200人股东的股份公司,这里是指还没有IPO之前,是普通的股份公司。AB股具体也就是与第三种2-200人股东的公司形式有关,如果不是AB股,那就意味着同股同权,占有多少股份就有多少话语权。但也可以同股不同权,出资的比例可以和股权比例不一样,分红权也不一样,表决权不一样,我们可以称为四个不一致。简单来说,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如果我要取得30%的股权,我一定要出资30万?不一定,为什么呢?因为这个项目我只投入了10万,但是带入了更多的资源,也可以可以约定占比30%;第二是分红权。比如说我还是投了30万进这个项目,但是因为我只是作为一个投资,不参与企业发展的付出,那可能分红我只要15%,因为15%比放银行高很多,比银行稳定。但这里需要提醒各位创业者,同股不同权的情况只出现在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是必须同股同权的。
中概股的投票权
中国的很多公司为什么一定要去美国上市呢?很大一个原因是这个AB股。我们在美国IPO的企业,刘强东在京东有放大了20倍的投票权B股,陈欧放大B股是10倍,陌陌唐岩也是放大10倍。产生的作用是,他们在公司的控制权都远远超过了三分之二。
持股平台,这个是律师比较推荐的。刚才说到代持不靠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投票权委托有时候可以撤销,并且是随时可以撤销,不是很方便。这个时候我们可能会做一个持股平台来实现控制,就是把一些零散、小额的股权集中起来实现投票权,或者有些人占股30%,可以放一部分进来到持股平台里。持股平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有限公司,一种是有限合伙。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建议还是放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因为治理方便,基本是GP(管理合伙人)说了算,其他人只要负责做就行。另一个原因是在同等税收筹划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的税负,一般比有限公司要轻一些。第三是决策效率比较高,份额转让也比较方便。所以从法务的角度来讲,律师是比较建议做持股平台的。那紧接着你就可能会考虑有哪些类型的持股平台了。刚才讲了,有限合伙企业特俗的价值,就是治理比较方便,基本是GP说了算,那GP谁来当呢?可能是CEO来。这时候作用就出现了,如果这个持股平台有10%,那身为GP的CEO就多了10%的投票权。另一种运用方式是放在期权里,期权具体我们待会儿会讲到。一般来讲,期权池的GP也是CEO,或者是CEO控制的公司来做GP,也就是说如果期权有15%,那15%的表决权也归CEO。所以现在总结一下,通过持股平台和期权池,CEO就多享有了25%的表决权。这时候有创业者会问了,那我是不是马上去注册设置一个持股平台之类的?作为律师,我觉得需要提醒大家,持股平台的地点选择也很重要,因为现在来讲北京工商部门是不允许设置什么股权投资企业、乱七八糟的PE公司的。不过话说回来,全国很多地方也能注册,而且有不同的优惠政策,不同地点的优惠是不一样的,比如新疆、厦门自贸区和天津等,可以多方考虑一下。
创始人的特殊权利
当然,如果以上讲的控制权还不能满足你,那还有一个创始人的特殊权利可用。作为公司创始人,你可以要求拥有三个特殊的权利。第一个权利是一票否决权。在写融的时候,一般要写一个增资协议,或者投资协议,会赋予投资人一票否决的权利。然后是下列事项必须经过投资人、股东,或者投资人委托的董事同意,正常来讲七八项是正常的,我看到有一些是15项,非常多。同样的,也可以把这个运用到创始人里来,比如下列事项必须经过创始人、股东谁谁谁的同意,才能通过,这个就是一票否决权,是一种强有力的保有控制权的方式。
创始人的特殊权利
(补充:关于投票权,有个流传甚广的例子:当年李彦宏要做竞价排名系统,董事会不同意,李彦宏就是用的一票否决权,生生将百度带到了一个全新的盈利时代里。)另外,针对创始人投票表决权较少的情况,可以有第二种方式:董事提名权,类似的可以借鉴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比如说董事会一般是奇数,设立的董事会至少是3个人,所以可以约定,创始人可以有权提名一半以上的董事会的董事人选,比如说董事会是7人的情况下,我可以提名4个。或者董事会有9人的话,我提名5人,这是一种特殊的提名权。还有一个情况是董事长的任命权,不仅可以提名董事,还可以提名董事长人选。(补充:乔布斯重新回到Apple时,最先做的一件事就是要求解散当时的董事会,并且根据自己的意志重组了董事会,完全将董事会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不要忘了,当年被提出自己的创立的Apple,董事会投票就是最重要的原因,而且还没有一票否决权。)
坚强如水,柔情似钢。见善随喜,以慈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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