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攻城掠地矿石开采采证需要多少钱?

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就可以占用林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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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就可以占用林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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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在该行政许可中,规定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这一前置审批程序,其表现形式是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该行政许可最终表现形式是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采矿权是依法对矿藏进行开采的权利,并不包括对地表土地使用的权利,取得采矿权并不当然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且采矿权的取得并不以土地使用权取得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既没有把取得土地使用权作为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条件,也没有规定取得矿业土地使用权必须先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采矿使用土地许可中,是先办理《采矿许可证》,还是先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法律法规没有作统一规定,各地执行情况不一。再者,从物权的角度来看,矿藏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有时并非同一权利人,当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发生冲突时,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在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的情况下,是土地使用权人还是采矿权人优先行使权利,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即使一个权利人同时拥有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那么,在实际操作中,是优先行使采矿权还是优先行使土地使用权,也没有一定之规。值得说明的是,在本案中,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虽然村集体与采矿权人签订了协议,允许采矿权人使用村集体土地,但由于该土地使用权缺乏法律规定的土地用途变更许可和权属变更登记要件,而事实上处于一种非法状态。因此,不能认为王某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就认为其占用并毁坏林地的行为合法;同时,也不能认为王某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就否认其《采矿许可证》的合法性。在实践中,从事某一事项要取得数种行政许可的现象并不鲜见。譬如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房屋,就需要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气象、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多个主管部门的许可,有时一个主管部门还有数项许可,而这每项行政许可既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相互否定。二、林权资料等没有天然的法定效力,据以定案的证据均需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在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案件中,有些办案人员常常会产生一种误解,认为只有林权证、森林资源清查(调查)资料才是最有力或者是最好的证据,一旦这些证据材料缺乏或是与其他证据材料发生冲突或矛盾,便不知所从。事实上,没有任何一种证据有天然的法定效力,证据的证明力必须建立在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在本案中,采矿地是否为林地是案件能否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追诉的关键,而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该市2009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资料、2014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资料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存在的矛盾,从而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从采矿地法定状态来讲,其地类性质为林地。从2009年这个时间点来看,几组证据材料都说明该采矿地的法定用途为林地,不存在有合理怀疑的地方。问题发生在2014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资料之中,该资料登记采矿地的地类为建设用地。从林地到建设用地,该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登记行为正确还是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上可见,国家对林地变更为工矿用地是实行严格用途管制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在本案中,王某采矿地在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载明的地类为林地,也就是说,如果将该林地转为建设用地是不符合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规定不得批准。事实上,从2009年至案发,该土地也从来没有办理过林地变更为矿业用地法律手续。如此,该土地在法定意义上,其地类仍为林地,而非建设用地。该市2014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资料将王某采矿地登记为建设用地缺乏法律依据,为错误登记。再者,从登记机关来说,林业主管部门不是建设用地的法定登记机关,其对建设用地的确认和登记没有法律效力。在物权统一登记改革之前,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人民政府名义登记林权,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人民政府名义登记建设用地权属。林地变转为建设用地的,林权登记为“消灭”,建设用地权属登记为“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无权登记建设用地物权。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登记为林地的,可认定其地类性质为林地;但是,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登记为林地的,不能简单地认定为非林地。逻辑常识告诉我们,A→B,并不必然推论出非A→非B。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登记的林权,其林权性质并不发生变化,只不过在法律效力上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从采矿地现实状态来讲,其地类性质为建设用地。王某占用并毁坏村集体山场采石,该土地事实上已成为非法的建设用地。这既是该市2014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人员将该地类登记错误的原因所在,也是法律实施追诉的犯罪事实所在。正因为这种事实状态不符合法定状态,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侵犯了国家林地管理制度,所以才应当追诉。明确了该市2014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资料为错误登记之后,那么王某采矿地为法定建设用地的真实性便不复存在,该证据材料也就丧失了其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基础。将该证据材料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那么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也就迎刃而解,证据的合理怀疑随之排除,王某采矿地为林地的事实因此得到充分证明。三、王某非法占用林地采矿行为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件,应当依法追诉。从主体要件来看:王某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体条件。从主观要件来看:王某具有占用并毁坏林地的故意,起码也是放任状态下的间接故意。从意识因素来看,王某在采石之前,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这就证明其对采石行为要经过行政许可是有认识的。也许王某会辩称,其不知道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还要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这个辩称看似有理,实则是站不住脚的。作为职业采矿人,在意识到采石行为要经过行政许可后,就有责任、有义务去了解相关法律,而履行有关法律手续。这就证明其对需要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可能性”是有所认识的,或者说是应当有所认识的。从意志因素来看,王某虽然认识到需要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可能性”,却没有办理该行政许可手续或者说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或者说其虽然认识到学习了解与采矿相关法律的责任和义务,却没有去履行。不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要么是王某希望的结果,要么是放任的结果。总之,其主观故意是明显的。即使王某辩称其不知道不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违法,这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也不能成为其免责的法定事由。从客观要件来看,王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并毁坏某村集体山场采石,面积22亩,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观方面情形。从客体要件来看,王某行为侵犯了国家林地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因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王某行为进行追诉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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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转]&[转]&&编辑出版:陕西国土资源编辑部
&刊号:陕新出内印字第90037号
&主办单位:陕西省国土厅
拿到采矿许可证后还要不要办理用地手续
&在卫片执法工作中,大家对矿山企业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是否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形成了三种意见。一种是:有了采矿许可证后就可以开采生产了,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第二种是: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对开采区域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就可以生产了;第三种是: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方可开采生产。就上述三种意见,笔者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进行一下探讨。
&根据矿产资源管理和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办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但是,目前一些人认为:国土资源局既行使矿产管理职权又行使土地管理职权,只要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就同时取得矿区范围采矿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笔者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也就是明确矿山开采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是一种矿山开采的准入条件,没有采矿许可证就不能从事矿山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可见,从事非农业建设(包括矿山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提出申请并经批准,方可使用土地进行建设。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见,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只能用于工程建设施工、工程勘察、地质勘察、探矿、抢险救灾等,矿山开采生产是不能使用临时用地的。所以,认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办理临时用地就可以生产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综上所述,矿产资源开采权和土地使用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由矿产资源法律规范和土地管理法律规范进行调整。需要取得采矿权和采矿需要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分别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采矿权后,采矿权人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属于《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事项,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虽然国土资源部门集地矿行政管理职能和土地行政管理职能于一身,但其行使地矿行政管理职权时,充当的角色是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依据是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使土地行政管理职权时,充当的角色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采矿权一样,土地使用权是依申请批准取得的,取得采矿权后不去申请使用土地,是不可能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所以采矿权人应根据采矿生产需要使用土地的实际情况,及时申请办理用地手续。(作者单位:南郑县国土资源局)A00302;《事项告知单》;一、事项名称;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新立);二、办理依据;(一)《矿产资源法》;(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三)《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四)《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五)《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七)《关于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新立)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四)《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五)《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八)《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九)《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
(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十一)《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
(十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3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要件完整;
(二)矿区划定经批复同意,符合国家和我省当前产业政策(如最低建设生产规模等);
(三)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矿山建设生产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四)与其他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不重叠;
(五)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及其他规定需缴纳矿业权价款情形的,已进行价款处置;
(六)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缴存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七)开采煤炭、金矿、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的已经相关部门批准;
(八)符合采矿权新立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材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需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Excel格式);2.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涉及压占测量标志的,附迁建落实情况);
4.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价款备案证明,已缴纳价款的,提交矿业权价款或资金占用费,“一般缴款通知书”(含缴纳资金占用费申请表或通知,缴纳滞纳金申请表或通知)。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6.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涉及和石油、天然气等特定矿种的矿业权重叠的,需提交双方签署的互不影响、确保安全生产的协议;
7.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复垦方案备案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意见复印件),市、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保证金额核定缴存通知,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8.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申请开采金矿的,提交黄金开采批准书(复印件);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矿区范围是否在水库淹没区和施工区,其他禁采禁建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10.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 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10天)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延续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1号);
(二)《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三)《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号);
(四)《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号);
(五)《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
(六)《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八)《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
(十)《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未达最低生产规模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3]16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要件完整且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二)采矿权延续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当前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采矿权矿区范围无争议,与国家在建和规划拟建大矿范围不冲突;
(四)矿山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按规定及时建成投产,且生产正常,无中断生产1年以上情形;
(五)采矿权人履行完有关法定义务,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需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遗失的,应先按规定补办);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矿产资源法二十条的证明资料(原件);
5. 大中型矿山提交近3年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原件),小型矿山提交上一年或当年矿山储量年报;采矿权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的“一般缴款通知书”(含缴纳资金占用费申请表或通知,缴纳滞纳金申请表或通知)(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 ,价款备案证明;
6.近3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7.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和复垦方案备案文件);
8.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审查意见(治理恢复方案原提交过的,只提交评审意见复印件。按编制规范(DZ/T223-2007)规定编制的,同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复印件);
9.矿山用地手续;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矿区范围是否在水库淹没区和施工区,其他禁采禁建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资料(原件);
11.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变更登记: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设计生产规模)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四)《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号);
(五)《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七)《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
(八)《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未达最低生产规模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3]16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完整;
(二)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三)已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四)矿区范围无争议;
(五)扩大矿区范围的,已经采矿权登记机关预审同意;
(六)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需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扩大矿区范围或增加开采矿种的,提交登记机关同意的批复文件及相关附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6.新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电子版1份,评审意见复印件1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外语学习资料、行业资料、文学作品欣赏、采矿证办理流程及指南68等内容。 
 采矿类办事指南 85页 免费 采矿权手续 4页 免费 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2页...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  新办矿山采矿申请登记办理流程指南申 请探矿权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勘查 勘查成果 评审备案 申请采矿权 申请 如属以 下情形 的申请 探矿权:1、 未经勘 查矿业 权...  矿山各种证件的办理程序 一、探矿许可证 1、新设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采矿权延续申请 登记书》 ,说明申请延续登记的理由、保有地质储量、需要延长...  采矿许可证的办理流程_电力/水利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采矿许可证的办理需要的 采矿许可证的办理需要的手续一、采矿权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将...在申请中应说明:1.办矿必要性;2.地质勘查工作概况、地质资料取得的方式;3....  新办矿山采矿申请登记办理流程指南_能源/化工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新办矿山采矿...证 请理矿可 受理 审批 通知 登记发证 公告 向有发 证权的 机关提 出申请...  采​矿​证​办​理​流​程 暂无评价|0人阅读|0次下载|举报文档申请采矿证流程 1. 地质报告(评审中心,给出评审意见) 2. 查明储量登记(评审中心)...  探矿证―采矿证办理流程_冶金/矿山/地质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探矿证―采矿证办理...采矿证办证指南 9页 1下载券 探矿证转采矿证办证程序... 13页 4下载券 采...  程序如下: 1、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要提交地质报告,矿区范围图,营业...开发利用说明材料 6、矿区范围公告示意图 7、原采矿许可证、副本(换证) 8、...Copyright  中国矿业新闻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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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采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
  首先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然后是矿产资源的勘查,最后才可以开采。
地质勘查单位、企业、个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均可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受理部门为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探矿权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国土资源局协助省厅审查以下资料:
  1、作单位提交的登记申请书
  2、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交通位置图
  3、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4、国家及省批准的计划文件、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5、探矿权人确认通知单
  6、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8、勘查工作设计及设计审查意见
  9、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申请资料
  经审查以上资料合格者,地勘单位、企业、个人可到省厅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勘查许可证。
  申请开采程序类似.
  具体有关采矿权和探矿权的转让,参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日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五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八条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 审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采矿权转让申请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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