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保险公司的第三方责任险责任险要驾驶员提供什么证件,驾

司机被甩出车外死亡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史秀永
   【内容摘要】
  判断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是“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应以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所处的位置来确定,在车上的即为“本车人员”,在车外的即为“第三者”。
  【关键词】 交通事故 责任保险 第三者
  [案情]
  日7时30分,潘某驾驶自己所有的蒙A42283(蒙AD255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车,沿X56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2km+150m处时,在下坡过程中车辆失控,潘某被甩出车外,车辆翻下路东侧李某家的农田里,造成驾驶人潘某当场死亡,正在农田干活的李某受伤,农田及车载水泥和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潘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及安全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过错严重,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潘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的。
  潘某的主、挂车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主车还投保了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其中,主、挂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均为11万元人民币,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分别为30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5万元人民币。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潘某。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日时止。事故发生后,潘某亲属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并向李某赔偿了3800元医疗费。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上人员责任险免除条款的规定,以潘某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为理由,向潘某亲属送达了《拒赔通知书》。无奈之下,潘某亲属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依法提起了赔偿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伤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2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已向李某赔偿的3800元医疗费。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潘某的亲属向李某赔偿的3800元医疗费,保险公司应当给付,没有任何争议;关于保险公司不应当向潘某亲属承担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也基本不存在分歧。但是,对保险公司应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驳回潘某亲属的这项诉讼请求。理由是,潘某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不仅是本车的驾驶员,而且是本车的被保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只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潘某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仍然是肇事重型半挂车的车上人员,并非车外第三者,依法不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潘某亲属赔偿因潘某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2万元人民币。理由是,潘某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从车上人员转变为车外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的司机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从车上的司机转变为车外的第三者。《交强险条例》虽然将第三者规定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但《道交法》规定的第三者的含义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机动车外的受害者,并未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这些受害人排除于第三者之外。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区别在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瞬间,人员处于车上还是车外。如果人员处于车上,或者人员正在上、下车当中,则应当认定为车上人员;如果人员处于车外,且不存在上、下车现象,则应当认定为第三者。司乘人员与第三者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本案中,潘某是由于车辆在下坡过程中失控而被甩出车外死亡的。车辆失控是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潘某死亡、李某受伤及车辆、水泥、农田受损是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结果。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能以事故的原因加以衡量,而应当以事故的结果加以判断。如果将车辆失控确定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这不仅是违法的,而且对潘某也是不公平的。具体到本案,潘某究竟是被甩出车外摔死的,还是被失控的车辆碾压、碰撞而死的,或者是被车上脱落的水泥砸击而死的,均不影响其第三者身份的转变。本案的受害人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离开车体,不再操作和控制车辆,也不再履行司机的驾驶职责,其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变为车外第三者。《交强险条例》虽然将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排除于第三者之外,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交通事故道德风险的发生,但这种限缩性解释不仅不能适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趋势,而且也有违《道交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在适用《交强险条例》时,应当对第三者的范围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的扩大解释。
  2.保险公司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也同样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尽管其没有过错,但仍然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法定的,并不附加任何条件。不管被保险机动车有无责任,不管驾驶人员有无过错,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均应依法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不仅会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会损害受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难以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的驾驶人潘某虽然没有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及安全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严重的过错,但保险公司仍然应依法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就其本质而言,仍然属于一种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其毕竟不同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保险具有缴费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特征,显然不同于自愿缴费的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宗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受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和扩大再保险业务,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使受害第三者能够获得基本的社会救助和权益保障。如果让受害第三者这一弱势群体,承受因驾驶人员的过错而遭受人身伤亡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这一法律后果,这不仅会违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宗旨,而且也难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尽管《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只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交强险条例》规定的内容与《道交法》规定的内容相抵触。《道交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交强险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法律是上位法,法规是下位法,上位法的效力要高于下位法,故在适用法律时,要优先适用上位法,而不能直接适用下位法。就本案而言,要优先适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能直接适用《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依照《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受害人潘某排除于第三者之外,并对其遭受的人身损害拒绝赔偿。  
  值得指出的是,本案的驾驶人潘某虽然没有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但是该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由公安交警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并不能因此免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况且,保险公司在与潘某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知潘某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与投保的机动车不符,却与其签订了相关保险合同,并收取了相应的保险费用,认可了潘某的违法驾驶行为,其自身的责任也是不可推卸的。另外,该案的案由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不能确定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否则,不仅会造成适用法律错误的现象,而且会损害受害第三人潘某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需要说明的是,因本案受害人潘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投保的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均为商业性保险,故根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应当向潘某亲属承担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的司机潘某虽然是在车辆失控的情况下被甩出车外死亡的,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瞬间,其已从车上的司机转变为车外的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应当依照《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潘某亲属因潘某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2万元人民币,并对潘某亲属赔偿李某的3800元医疗费,予以给付。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相关新闻:
“今年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元年,要真枪真刀推进改革,为今后几年改革开好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nbsp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强险、三者险、不计免赔险都该咋赔咋算?
(原标题: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强险、三者险、不计免赔险都该咋赔咋算?)
最近,长春市民卢女士的一个朋友发生了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面对巨额赔偿,虽然有“全险”跟着,但还是令她的朋友不知所措。
卢女士表示,她朋友保了50万三者不计免赔,还有一个交强险,最近出了一个交通事故,致对方一人死亡,出保险时,对方报损49万。
“那么,这钱我的朋友一次性都能给理赔吗?怎么还有说能赔50万的,还有说能赔60多万的?究竟该怎么赔?能获得多少赔金呢?”卢女士很疑惑。
三者险只针对事故中第三者
同车人员未下车不在范畴内
针对卢女士的疑问,记者找到了长春一家知名保险公司营业部经理李女士。
李经理首先给记者对专业术语“50万三者不计免”进行了解释和界定。
李经理表示,在选择三者险时,有若干个档次,包括5万、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100万等等,可以自由选择,保费也是不一样的,那么最后的赔付结果肯定也不一样。
“那么,如果选择50万,所以会有 50万三者不计免 这么个说法。里边提到的免赔,不是不赔,而实际上是把风险转移到了保险公司的身上。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解释清楚,那就是这个险种里面的第三者是如何界定的。”李经理说。
“50万三者不计免”在通常的操作中,往往会因为第三者的界定而出现很多情况。
“三者”说的是第三者责任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举个例子,假设司机陈先生带着两个朋友A和B一起去玩,突然A和B想下车休息,但由于陈先生的疏忽,在朋友A尚未完全下车时,就把车子发动了,致A受伤。同时,在慌乱中,又把已经下车的朋友B给带倒了造成B被撞死亡。事后,陈先生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不过,保险公司认可的第三者只有已经下车的B。”李经理说,不过,陈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法院最后的审理结果和保险公司一样,也是认为已经下车的B属于第三者的范畴,而尚未下车的A属于车上人员的范畴,应该适用于车上人员责任险。
“假设陈先生未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那么,关于A的所有赔偿由陈先生自行承担。”李经理说,所以 50万三者不计免 是有严格界定的,这就是对于第三者的认定。
保“不计免赔”得100%赔款
保50万元最高可赔50万元
那么,到了理赔阶段可怎么赔呢?是保了“50万三者不计免”,听说能100%支付,那么就能直接给赔50万吗?
李经理表示,不是这么回事儿。
“开车最怕的就是撞车、撞人了,不仅自己的爱车受损,还要花一大笔钱来给别人修车、治病,万一别人还提出诸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费、交通费、鉴定费、生活费等,这可不是小数目。”李经理说。
李经理表示,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都会对索赔金额打个折,也就是业内所称的“绝对免赔率”。比如按照20%的“绝对免赔率”计算,以核算报价后50万元的损失为例,只能获赔40万,剩下的10万得自己掏腰包了。所以,这时候,就得看你是否投保“不计免赔”了。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造成车辆损失或第三者责任赔偿,由保险人依据《条款》赔偿规定的金额负责赔偿。作为一款附加险种,不计免赔险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李经理说。
“购买了 不计免赔 后,就可以得到100%的赔款了,那这里指的100%支付,也不是保了多少,就能获赔投保的上限金额,要以实际核算后的报价为主,比如,核算后报价为48万,你保了50万商险三者和不计免赔后,就可以获得这48万赔偿,但不能主张按照50万赔偿。”李经理解释说。
所以,别小看了“不计免赔”,它可是典型的花小钱买大便宜。例如一些小事故可能损失就只有数百元,但如果没有买“不计免赔”,扣除掉免赔金额后,得到的赔偿对车主来说很不划算。
出事故可先用交强险赔付
不足部分再用商业险赔付
“这要看最后核算报价的金额是多少。”李经理说。
除了提到的“50万三者不计免赔”,还有一个“交强险”,是每个车必保的险种。
“但这个险赔偿的金额有些低,有时候,不足以为一场交通事故买单。所以才衍生出 商业险 来作为交强险的补充,用于交强险不足以支付的部分。”李经理说。
李经理表示,交强险赔偿限额为造成身故11万、医疗赔偿1万、车损财产可赔2000元。如果有超出部分,就得用商业险来补充了。
“比如事故致第三者死亡,若投保了 50万三者不计免 ,加上交强险的造成身故可获赔的11万,那么确实最高可以获得61万的赔偿。”李经理说,但若想获得100%的赔偿,也得看责任划分比例,这得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的结果为准。
“前提是看保险公司给你最终核算金额。比如保险公司核算后造成60万的损失,比如你是100%责任,则可以获赔60万元,80%的责任就可获赔48万。”李经理说。
李经理表示,这种情况得看损失有多大。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必须先由交强险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再在商业险内按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李经理说。
“如果发生事故后,你觉得非常严重,且责任认定你占比较大,最好把两家保险公司都找到。”李经理说。(记者 赵宇)
交强险 每个车必保的险种
赔偿限额为造成身故11万、医疗赔偿1万、车损财产可赔2000元
商业险 可选择的商业险种
一般是因为交强险保额过低衍生出的险种,交强险超出部门可由商业险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 商业险中的一种
有严格界定,指的是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的险种
不计免赔险 商业险的一个附加险种
作用是保额内可全额赔付,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
(原标题: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强险、三者险、不计免赔险都该咋赔咋算?)
本文来源:中国吉林网
关键词阅读:
不做嘴炮 只管约到
跟贴热词:
文明上网,登录发贴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易立场。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商业三责险_百度百科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
商业三责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消费者熟悉的机动车(即三责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都是保障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只不过交强险是法定强制性的,实际上可叫做“强制三责险”,而过去的三责险都是商业性的。
商业三责险简介
机动车三责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车主投保了三责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提供赔偿,这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日起实施的《》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日,国务院颁布了《》,强制三责险从此更名为交强险,7月1日起这项制度即将正式实施。
尽管保险种类是一样的,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1、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
3、商业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商业三责险条款
商业三责险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商业三责险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
第八条 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商业三责险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商业三责险不予赔付
商业三者责任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赔付原则,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来确定其赔付金额,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中车主负全责、车主负主要责任、车主承担一半责任的、车主负次要责任的,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大不相同。举个例子吧,小卓在一次开车上班的途中,由于自己违章变道,和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了撞车,造成了交通事故。经交警勘察后认定是小卓付全部责任,需要支付车辆损失费用。由于小卓投保了三者险,除去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的部分金额外,剩余金额按照规定的百分比由保险公司买单。如果小卓没有投保三者险,车辆损失费的大部分金额将掏自己的腰包了;当然以上赔付时投保人没购买不计免赔险的情况下。如果车主购买了不计免赔险赔付的情况就又有不同。
作为交强险的延伸险种,业内人士认为商业三者责任险的投保时非常必要的。商业三者责任险的保障额度有5万到100万以上不等,在赔偿金额上补充了交强险,所以绝大多数车主在投保交强险后,都会再投保一定额度的商业三者险,增加对第三者的赔付额度。
案件一:乘客下车算不算“第三者”?
上海车主陈先生驾车带着两位朋友刘某、赵某去外地办事。到达目的地后,陈先生在刘某尚未完全下车时,便将车辆启动,使得正在下车的刘某跌落车外,造成重伤;而未关闭的车门又将另一位已下车朋友赵某带倒,造成其手臂骨折。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陈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事后陈先生向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表示,赵某受伤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可以进行赔偿,但刘某当时仍与车主同为车上人员,所出的保险事故应当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而不属于三者险赔偿范围。但陈先生并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专家解疑:
在此案例中,出现了两个伤者,但却只有一个获得保险理赔。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对两名伤者“第三者”身份的认定。对于赵某来说,虽然其在发生事故之前乘坐陈先生驾驶的车辆,但这并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当他在陈先生车上时,是属于车上人员;下车之后,就应当是“第三者”了,而不属于“本车人员”。而刘某则属于“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因此不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之内。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车上人员责任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