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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后如何有效开展侦查工作--陕西频道-中国警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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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刑诉法实施后如何有效开展侦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来源:中国警察网&&
作者:范永显 王小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经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修改后的法条由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不但进一步落实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强化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效能,而且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重要内容进行了调整,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处在打击犯罪最前沿的刑侦部门和刑侦民警,要认真研究、积极应对,切实增强人权保障意识、程序合法意识、证据收集意识、非法证据排除意识、保障律师合法权利意识、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意识和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等多种意识,着力提高刑侦工作水平,以迅速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做到既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能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司法正义。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影响深远、意义重大。下面,以我局为例,笔者谈一下个人对新刑诉法实施后如何有效开展刑事侦查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一、加强教育培训,狠抓新刑诉法实施工作  我局党委对新刑诉法实施工作高度重视,自2012年开始,就多次强调学习培训的重要性,要求各执法办案单位结合日常办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深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严格、合理的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和规定开展刑事侦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执法公正,力求将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办成&铁案&。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举措深入推进新刑诉法实施工作:一是组织全员培训。为使执法民警真正掌握新刑诉法的内容和精髓,确保全局执法办案工作能够尽快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特意聘请省警校资深教授前来授课培训,增长民警见识、拓宽民警视野,使民警对新《刑事诉讼法》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二是购置分发资料。为巩固培训成果,刑警大队专门为办案民警征订了一批新修订的《侦查机关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指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法公检法等配套规定》等实用性强的业务书籍,并分发到民警手中,督促鼓励民警开展自学。三是组织摸底考试。为摸准执法民警对新法的掌握程度,法制科组织办案民警进行了一次闭卷摸底考试,通过考试进一步增强学习效果。四是开展竞赛比武。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和制度规范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竞赛比武,通过笔试、现场抢答辩论等形式有效提高民警的法律水平和执法能力。五是网上开辟专栏。在公安内网开设&法制专栏&,法制科以此为平台大力宣传推广典型案例及经验做法,对新法和旧法的变动之处做了详细比较,为办案民警网上学习借鉴提供了机会和方便。通过采取以上举措,我局执法民警对新刑诉法的整体掌握运用能力有了明显增强和普遍提高。  二、新刑诉法实施对侦查破案、打击犯罪带来的利弊影响  新修订的刑诉法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既提供了法律依据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不利的影响。积极的方面主要表现在:一是强化了打击犯罪的措施和手段,特别是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更加明确、操作性更强、侦查手段更加全面等等,有利于公安机关提高侦查效率;二是刑事诉讼程序更加完善、执法依据更加明确、监督机制更加有效,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安刑事执法活动,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不利的方面主要表现在:一是新规定民警一时难以准确把握。新修订的刑诉法共290条34000余字,仅将该法认真通读一遍就得花费很长时间,让民警既能读懂又能准确理解把握其内涵就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这一点不解决,就谈不上有步骤有计划有目标的采取其他措施,更谈不上遵法执行。二是现有观念一时难以顺应规定。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着力提升广大民警尊重保障人权的意识和执法能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不可否认,因长期强调&破案优先、口供是证据之王&带来的影响,使基层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侵犯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现象。三是执法能力一时难以适应需求。目前,社会各界热衷于关注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稍有不慎就被置于风头浪尖,而新刑诉法规定的新内容又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后,我们的问话过程中如何准确使用法律语言,避免出现诱供、逼供用语;取消了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被拘留人员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后,如何准确适用拘留提高办案效能问题;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如何确保效果问题;民警在出庭作证时,如何沉着应对,避免用语不慎陷入被动的问题等等,这也是我们当前及今后必须面对、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对日常侦查办案工作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新刑诉法的实施向公安机关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刑事侦查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要想打赢这一仗,基层一线执法民警就必须自觉更新刑事侦查理念,反思过去固有的刑侦工作模式,调整策略,完善机制,转变方式,沉着应对。要牢固树立重证据、重时效、重人权、重规范的思想,扩大刑侦效果,变被动为主动,切实提高刑侦民警个人及整个刑侦队伍的刑事侦查能力和水平。  (一)要迅速转变侦查模式,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传统的侦查模式是建立在实体正义和国家权力本位基础之上,由此产生了&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大方向。而新刑事诉讼法要求现代侦查模式要建立在程序正义和保护人权基础之上,由此产生的只能是以证据为中心的侦查大方向。因此,刑侦工作必须牢固树立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执法理念,提高证据意识,明确自身定位,建立起全新侦查模式。  (二)要重视案件初查工作,提高首次讯问效果。要高度重视案件的初查工作,尽量做到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进行第一次讯问前,掌握到能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事实和证据,在犯罪嫌疑人到案之初,可以比较完整地固定证据。要慎用强制措施,坚决摒弃先抓人、后取证的习惯作法,逐步实现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换。侦查重点要转向首次讯问环节,加强首次讯问策划,认真制定审讯提问题目,灵活运用审讯策略,合理安排审讯人员。同时,要加强对审讯内容的分析研判,及时查找和发现已获取证据的疑点和漏洞,采取措施加以固定,确保讯问质量。要加强对讯问策略的研究探讨,提高讯问技巧,采取迂回曲折、刚柔相济、巧妙运用模糊语言、注意发现犯罪嫌疑人微弱的心理变化、适时抛出证据攻破嫌疑人心理防线等方法,合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  (三)要强化证据意识,预防非法取证行为发生。培养和强化侦查民警的证据意识,有利于保障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为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要尽快实现两个方面的转变:一是要尽快实现从重视证据客观性向重视证据合法性的转变。侦查活动是一种典型的认知活动,除了必须遵循认识论的客观规律去发现和收集证据外,还要受到程序法的规范,体现程序正义的理念。也就是说,在实体真实性和程序正当性之间,侦查民警应当承认并重视程序的价值和作用。作为案件事实的探求者,侦查民警首先应当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讯问、搜查、扣押等,避免违法取证行为发生。二是要尽快实现从&抓人破案&向&证据破案&转变。要切实转变侦查办案方式,在证据规格和标准上把&破案&与&庭审&的要求结合起来,以证据为本,由过去的侦查&抓人破案&转向用大量的合法的证据去证明犯罪事实上来。  (四)要加大科技含量,拓宽有效侦查途径。要在传统侦查方式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刑事科学技术,多方面收集证据。要增强主动运用科学证据和科学手段办案的意识,不断提高刑事侦查活动的科技含量。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利用高科技技术手段进行的&智能型&犯罪,如网络诈骗案件、网络传销案件、电信诈骗案件、网上赌博犯罪、利用解码器进行的犯罪等。面对刑事犯罪领域中的这些新情况,侦查收集证据靠一般的调查或老一套的摸底排队已经很难发现和收集到证据。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水平,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手段也应更多地依赖现代科技手段,要逐步将DNA、痕检、指纹自动识别、信息化网上作战平台、电子数据、视频侦查等技术广泛应用于刑事侦查实践。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它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的措施,并可作为电子证据予以收集,利用好这一手段更能进一步拓宽侦查途径。  (五)要加强侦查人员培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传统的侦查队伍的专业结构过于单一,而现代刑事案件往往涉及许多复杂的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这就要求必须优化侦查队伍专业结构,建立一支综合素质极强的侦查队伍。能否及时破案并将案件办成铁案,关键取决于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取证能力。要强化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改变过去依赖口供破案的做法,全面、细致、准确、及时的收集和获取与犯罪事实有关的一切证据,特别是重点收集和运用口供以外的其它证据。要大力加强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尤其是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要入脑入心,使每名侦查人员都具备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高超的取证技能,特别是运用科技手段取证的能力。要增强侦查人员运用和组织证据的能力,通过其它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建立起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锁链,使犯罪嫌疑人在&零口供&的情况下也难逃法网。  (本文作者为泾阳县副县长、公安局长范永显,刑警大队长王小东)
责任编辑:甘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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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将一面锦旗送到米脂县公安局,对龙镇派出所所长张崇飞和同事们的救助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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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网络电视如何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作者:钟骑优新闻来源:正义网
  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研究,实现“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主题,是发展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现行体制符合现行法治的基本要求,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和新阶段,随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形势和任务的快速发展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也日益暴露出许多问题,如“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查办职务犯罪的新形势?;手段落后难以侦破智能性的犯罪;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在“水涨船高”等等。特别是新刑诉法施行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又面临着辩护制度上的挑战、强制措施上的挑战、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挑战,侦查难度进一步加大。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采取相应对策:
  (一)提高认识,强化依法执法观念。职务犯罪侦查肩负反腐败斗争的神圣使命,每个办案人员都要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要充分认识到,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中坚持规范执法不仅是履行职能的应有之义,也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法是法治文明的要求,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二)加强能力培养,不断提升规范执法的水平。执法能力涵盖了执法理念、法律理解运用、侦查技能、规范取证、固证能力等各个方面的内容,执法能力的高低决定着执法质量和水平。提升执法能力是规范执法的关键,要更新观念,树立正确的执法意识。摒弃司法神秘主义观和粗蛮的执法方式,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自觉树立人权保障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与律师辩护权行使之间的关系。首先要转变观念,从诉讼职能分工的角度正确看待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与律师辩护权行使之间的关系。其次,要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再次,要注意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后,应设置相应的预防机制,防止辩护律师实施妨害侦查正常进行的行为。例如,在律师参与侦查程序时书面告知其权利义务,并告诉其不得实施哪些行为,以及实施妨害侦查的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改变传统侦查模式,加大初查力度。要由传统的被动、简单、粗放型侦查方式转变为现代的主动、理性、精确性侦查方式,实现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对案件的查处,不能急于求成,要长期经营,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加大初查力度,放宽初查时间,为立案和预审做好充分准备。
  (五)加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与审查批捕部门、公诉部门的联系沟通,主动听取这两个部门的意见,必要时邀请侦监、公诉部门共同审查,减少证据瑕疵,坚决杜绝非法证据。侦查人员要有“侦诉合一”的观念,尽量以公诉部门对案件证据的认定标准来指导反贪侦查取证工作,将非法证据及时排除,对瑕疵证据依法及时补正。从而使侦查工作更有针对性,使证据收集更加全面、充分。
  (六)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搜集犯罪嫌疑人财产、通信、互联网等信息,寻找可疑之处,进行侦查突破。随着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技术化、高智能化乃至有组织化,犯罪手段也更加狡诈、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不断增强,许多“一对一”的犯罪如受贿,不借助技术侦查手段,在理论上已经无法侦破。
  (七)实现“封闭式”审讯向“镜头”下的审讯转变,规范职务犯罪审讯行为。每名办案干警要认识到,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既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规范侦查行为,也是保护侦查干警的政治生命,同时也能使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不翻供、主动配合的有效措施。比如我院在去年办理程某某受贿一案,因其是某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位高权重,文化水平高,平时注重他人的评价和看法,办案伊始还存有侥幸心理,企图以谎言遮掩,当办案干警告诉他对其讯问的全过程都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并将在法庭上完整播放时,程某某认罪态度就明显发生了变化,选择了与检察机关配合,不翻供,争取从轻处罚。
  (八)从细节处着手规范侦查工作。审讯环境要庄严、肃穆,承办人按规定着装,要并有司法警察配合;注意用语规范,禁止言语恐吓,避免使用让嫌疑人作出“对”与“否”、“是”与“不是”回答的诱导性语言,否则可能在庭审上成为对嫌疑人进行心理暗示、内在强迫的口实;不能对嫌疑人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如进行冻、饿、晒、烤、强光照射等;不要让嫌疑人手上持有纸张、本子等物品,否则可能会在庭审中被辩护律师作为“嫌疑人被迫作出供述”的把柄;如果讯问持续较长时间,应给犯罪嫌疑人15至30分钟的休息时间,以防止在庭审中被指控为长时间讯问、疲劳讯问,进而质疑讯问的合法性;注意办案安全,尤其对患病和体弱的嫌疑人要重点看护,必要时有医生在场。
  (作者单位: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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