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基层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单位查办案件质量和效率问题的探究

健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
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思考 - 吉安市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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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联合办案资源利用不充分。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相互协助、利用办案资源不充分,如司法机关正式对犯罪嫌疑人按法律程序立案调查之前,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先行按纪律程序使用“两规”、“两指”手段调查突破案件,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纪律案件时,需要司法机关使用侦察手段突破案件上相互配合不够,导致司法案件和纪律案件查处效率不高,成案率低。该追究纪律责任的,没有及时追究;该追究法律责任的,没有及时惩处。
   & (三)案件相互移送机制不健全。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的司法案件,没有及时、全面地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这些司法案件包括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如嫖娼、赌博等),检察机关免予起诉不予起诉的案件,以及法院依法处理的案件。即使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案件材料,也具有不及时、不全面的特点,随意性较大;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法律责任的纪律案件,也缺乏及时、全面移送的机制。有时因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纪当事人时,因其“态度好”,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而避免法律打击。
  (四)组织协调的领域不宽。从对象上看,协调面有局限性,略显狭窄,组织协调者常常只主动协调自己正在办理的案件,是典型的“拿来主义”,借他人之力为我所用。从深度讲,组织协调多表现在查办案件惩处上,在教育、治本、预防上组织协调工作开展的少。从主动性上讲,对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没有及时过问,没有主动上门提供“组织协调”&服务。
  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一)是对案件查办工作重视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对纪委案件查办工作不重视、不支持、不配合;部分领导过分强调地方、部门利益,对查案心存顾虑,甚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特别是在查处大要案时,怕影响本地形象、利益,人为干预案件查办,使县级纪委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方面阻力加大,成案困难。
  (二)是部分领导或办案人员对党纪国法的学习不够,认为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过的案件就不需要另外部门来处理,产生了以党纪代国法,以国法代党纪的错误观点。
  (三)是部门保护主义思想的存在,造成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相互协助、利用办案资源不充分。现在在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中有不少工作人员有这样一种认识,即纪检监察机关是保护干部的,只要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就能将大事化了,小事化无,最多也只是一个党纪、政纪处理。也有不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打击是手段,教育是目的,查处反腐案件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干部,认为已经被国法处理了,就没有必要再给党纪、政纪处理,忽视了惩罚与教育的辩证关系。
  (四)是利益驱动,为了经济效益不愿移送案件。由于办案经费财政拨款有限,为了弥补办案经费不足,有些单位的领导为了部门的经济利益,就不主动移送案件。还有一些单位的领导居功自傲,认为案件是我耗费人力物力查处的,移送给其他部门是为他人做“嫁衣裳”,有点不心甘。部分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还存在将办案与效益挂钩,这种思想在一定范围的存在,必将使在办案中突出追赃而忽视了办案的质量。从而使一些应该受到党纪国法处理的人没有被处理。
  三、如何有效发挥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作用
在新的形势下,违纪违法在一些领域呈多发状态,随着改革的发展,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反腐败工作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空间越来越广,这样客观上就必然要求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执纪执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协调行动,建立灵活、有序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为查办大案要案提供有力保证。
   & (一)建立健全办案协调机制。一是成立或进一步规范反腐败协调小组;二是形成规范有序的组织协调运作方式。即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办案协作制度,确保案源信息共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职责、部门之间关系及需要协调的事项;建立专题会议制度,研究查办重大复杂违纪违法案件;三是推行市、县联合办案和县外交叉办案,打破权力潘篱及人为障碍。
   & (二)加强与县委政府的沟通,突出查办案件组织协调功能。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必须注意摆正纪检监察机关与县委政府的关系,特别是在查办大案要案时,要积极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争取得到大力支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出面协调、主动牵头组织,并充分利用好相关职能部门、业务部门的力量。
   & (三)完善联合办案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大案要案中的组织协调职能,调动各部门协同办案,增强合力。在查办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涉案问题较多的重大案件,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违纪或职务犯罪的案件,县委政府组织专门联合办案组,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在办案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重点突破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检察院重点突破非党、非监察对象的违法犯罪问题,公安部门重点负责监控和抓捕涉案对象,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重点负责查核违反财经纪律、偷漏税、做假账等违纪违法问题。
   & (四)完善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案件线索是查办案件的关键,完善的线索移送机制可以为有效突破大案要案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查办大案要案中,纪检、监察、公、检、法、审计等部门直接受理或者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发现应由公安、检察、法院查处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在给予党、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公、检、法机关;公、检、法机关在查处涉嫌党员干部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由纪检监察机关及时追究党、政纪责任;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工作中,需要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配合的,相关机关应予以积极配合,审计发现需要追究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党、政纪或法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处理;纪检监察和公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发现有关单位存在违反财经法纪、财务管理严重混乱问题时,应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情况并移送有关材料,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并给予行政处罚。       
   & (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工作中,对县委、政府、专案组、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工作安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在协作联合办案中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不按要求及时移送案件材料的,形成有案不查,有案不移交,造成该给予违纪当事人纪律处分而又没有及时给予纪律处分,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而又没有及时追究法律责任的,以及因不互相配合办案,贻误战机,给查办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相关责任人,要按相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六)加大自办案件的力度,起好示范带头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中要做表率,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为有关机关部门提供线索案源,用实实在在的反腐成果,用自己的过硬实力证明自己有能力能完成反腐败的组织协调任务,赢得同行们的尊重和赞同。&
  (七)抓好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增强组织协调的针对性。组织协调者要做查办案件的行家里手,把握好组织协调的时机、部位、节奏,到位不越位不错位,服务不添乱。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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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质量规范提升基层办案业务水平
日期: 09:59:34&&&来源:&&&
近年来,会泽县纪委、监察局围绕主业主责,把案件查办工作作为最基础、最根本的职责,紧扣提高案件查办质量、提升办案效率这一中心,为提高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案件查办能力,规范案件查办工作,以推行《纪检监察案件质量规范》为抓手,重点解决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会办案、能办案、办好案的问题,走出了一条提升基层办案业务水平的创新之路。
一、创新思路,紧扣案件查办工作职责,注重解决基层会办案的问题
针对长期困扰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直单位纪委、纪检组和新接触纪检监察办案工作的人员,不会办案、办不好案、办案效率低下的实际。会泽县纪委、监察局创新工作思路,以模拟案件卷宗的形式,涵盖了信访、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处理、执行和立卷归档的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全过程,制定了格式统一、内容规范的案件质量规范,把散见于不同时期、不同出处的现行规定根据办案业务流程集中在一起,集中力量编写了会泽县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案件质量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使《规范》成为衡量案件质量合格与否的标尺。
(一)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确保规范制定的创新性
由于案件查办工作的各个环节通常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中,案件查办工作业务水平的好坏不易衡量。会泽县纪委、监察局通过规范纪检监察文书材料汇总而成的模拟案件卷宗来规范查办案件工作的程序和环节,从而提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一是以概述的方式围绕纪检监察办案的总体要求、基本规范、案件归档和处分影响等内容为主,重点对案件查办的主要步骤和大致程序予以介绍;二是以模拟案例卷宗作为质量规范的形式载体;三是按照&文书示例&、&质量规范&、&条规依据&内容编排,融合了标准公文的示范性、模拟卷宗的参考性和党政纪条规的约束性;四是明确了相关文书的参考标准,即文书格式、纪检监察公文的内容标准、案卷材料的质量规范和党纪、法规规定。
(二)分工细化,责任明确,确保规范制定的适用性
2014年1月,会泽县纪委、监察局安排了以分管案件查办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的编写领导小组,加强对案件质量规范编写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从开始分解任务、着手编写到2014年8月正式推行《规范》,县纪委、监察局编写小组先后多次征求机关各科室、派出纪工委、相关乡镇纪委的意见,结合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先后进行了三次大的修订和多次局部修改。同时,以县纪委办公室、信访室、纪检室、案审室、案管室人员为主体,抽调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规范》编写小组,既保证了编写质量,也兼顾了规范制定的适用性。
(三)系统梳理,综合归类,确保规范制定的科学性
查办案件工作的规范标准分散于各个纪检监察条规、相关解释、答复或司法解释中,有些甚至没有具体的解释或规定,编写组先后摘录、选编了各类党政纪条规二十余部,解释、答复几百个,结合在案件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系统地梳理、分析、比较和综合的基础上细化了案件质量的具体标准,确保了标准制定的科学性。
二、对症下药,紧扣案件查办工作业务,着重解决基层能办案的问题
针对长期困扰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直单位纪委、纪检组,面临办案人员缺乏培训、办案力量不足和执纪理念的偏颇等制约案件质量的问题,《规范》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的案件查办参考,充分发挥其指导性、规范性和导向性功能,有效解决&能办案&问题,促进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理念的落实。
(一)以案代训,发挥《规范》的指导性功能
针对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直单位纪委、纪检组,办案人员更替快、专业素质不高、缺乏系统培训等问题,《规范》结合纪检监察机关多年来的办案经验,总结了信访初核、调查谈话、办案取证、审理谈话等各项工作技巧,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办案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即使刚接触纪检业务的新手也能&依葫芦画瓢&,对于提升基层办案人员的能力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也能有效避免因纪检干部变动而引起案件质量的波动。
(二)以卷为尺,发挥《规范》的规范性功能
针对历年对基层案件进行质量检查时发现的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案卷不规范等问题,《规范》根据省纪委、市纪委对案件质量的具体要求,在质量规范中作出了详细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进行案件质量检查中也有了具体的质量标准,如同工厂检验产品的标尺,对于符合标准、材料齐全、内容完善的就可以初步鉴定为优质成品,材料不全、内容欠缺的鉴定为&残品&、&次品&或&半成品&。对于检验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可以参照《规范》及时加以弥补、完善,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以卷为范,发挥《规范》的导向性功能
推行《案件质量标准规范》,不仅仅是为了提高全县查办案件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更重要的是通过规范各类文书来规范查办案件的程序,促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执纪理念由&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和程序并重&转变,由&重实体审核、轻程序审查&向&实体与程序审查并重&转变,由&重案件查处、轻权利保障&向&案件查处与权利保障并重&转变,在促进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中发挥积极的导向性作用。
三、有的放矢,紧扣办案质量和效率,有效解决基层办好案的问题
2014年,会泽县纪委监察局在全县推行《纪检监察案件质量规范》。不仅提升了全县纪检监察人员的办案能力,而且有效提升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一)指导和培训纪检干部,提升了办案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直单位纪委、纪检组,将《规范》作为基层纪检办案人员的工作指导用书和业务培训教材,有效克服了基层纪检人员变动频繁、缺乏系统培训等对案件质量的影响,促进了基层办案人员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二)降低了退卷补证率,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查办案件工作的效率
案件质量规范既能有效指导办案人员开展查办案件工作,又能使其&按图索骥&,制作和完善办案文书,确保程序到位、手续完备。案件质量规范的推行,让办案人员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就对如何确保案件质量做到了心中有数,切实保证了案件的内容完整、手续齐全、程序到位,对于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缓解了办案力量不足的矛盾,适应了基层办案人员的需要
《规范》将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原则和程序细化在各质量规范中,案件查办过程中材料不全、程序性瑕疵等问题发生率大幅下降,既提高了案件查办效率,也减轻了审理工作压力,为精细审理、把好关口赢得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四)理顺了关系,增强了理解,强化了检审双方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理念
《规范》的检查卷和审理卷是一个完整案件的有机组成,体现了案件调查、审理程序的环环相扣,也体现了检审双方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基本理念。通过对《规范》的学习,办案人员增强了对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审理人员也掌握了对查办案件监督的重点,与检查室沟通更有时效性和针对性,审理效率得到了有效提高。理解的增强、沟通的顺畅,让检查室与审理室如紧握的双拳,在惩贪治腐的工作中配合得更加默契。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案件质量规范》有助于提升查办案件工作的标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是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必将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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