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定律是什么,是一因多果,还是一果多果因,多果多果因

合理确定民事诉讼案件因果关系的比例 - 华阴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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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民事诉讼案件因果关系的比例作者:王择贤&&发布时间: 10:50:56&&&&&一、审理民事案件应正确认定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逻辑问题,其具体内容包罗万象,表现形式各式各样,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本文阐述的因果关系比例是指一因一果的比例,即特定因果关系发生的可能性,或称概率;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则涉及“多因”或“多果”,既包含各因果关系之间的比例划分,又包含某一特定因果关系存在的可能性分析;客观世界就是由这种无限的、各种各样的、互相交织的因果关系所构成。人们认识事物、从事社会活动,其实都是以分析因果关系为切入点。作为专门的思维活动,民事案件审理也经常会涉及各种各样的因果关系,如夫妻双方的不当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合同不履行之间的关系,均属于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往往成为法律规范核心――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正确认定因果关系,直接决定着个案裁判结果的正确性。我们就某一特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习惯性认识是,某一事实与某一结果之间要么存在因果关系,要么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很少认定两者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反映在民事审判方面,只要涉及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发生争议,作出的裁判要么原告完全胜诉、要么被告完全胜诉,而不发生原告部分胜诉的判决结果。这样的裁判结果,不能当然地说错误,但也不能一概地说正确,究竟应以何作为判别标准呢?&&&&二、因果关系比例认定的可行性&&&&因果关系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人们对其分析仍然脱离不开认识论法则。社会主体的多元性、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决定着社会纠纷的复杂多样性;人们的思维活动总是受时空、认知能力等主客观条件之制约,与客观存在总会有一定偏差;其次,我们对因果关系的分析、证明还只是一般的推理证明,并非科学性的证明;再次,部分可借助科学手端验证的领域,仍受科技发展水平的制约,总之,比较复杂的因果关系,不可能有百分之百的结论,只可能有相对性的分析与认定。但我们不能因为不能完全准确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存在可能性大小而不予分析,因为明知事物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相对公平地认定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或比例,总比认定成全部的因果关系、或者完全否定其因果关系要准确得多。基于这种分析,为了区分因果关系的大小、尽可能准确、形象地认定因果关系的程度,以公平、妥当地划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我们可以借助数学方法,把各种因果关系的程度表现为比例的形式,使其更为精确、直观。比如,行为人将一个身体健康的人致伤,显然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全部的因果关系);但如果行为人将一个身患疾病的人致伤,就会发生行为人应当赔偿的范围问题了,对直接导致的伤害自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对受害人原先患有疾病造成的损失认定就显得棘手了。如果我们以加害行为与受害人原先患有疾病造成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明为由驳回受害人该部分诉求,显然是对其权益保护不足;而对该部分损害费用全额赔偿也有失公允,那么,以折衷办法即按适当比例划分份额无疑是比较恰当的。既就是司法鉴定不能完全准确地划分两者的份额,我们毅然可根据司法鉴定机构或医学专业人员提供的因果关系存在的可能性大小,相对准确地确定因果关系比例,并按此比例划分损害费用的份额。&&&&三、国外理论与判例&&&&德国学者马赛在分析美国法将证明尺度按层次划分的基础上,主张将“依失误事实确定分配成本”的观点作为损害赔偿诉讼的一项原则。日本学者将该观点本土化后称做“比例认定”,即法官对作为案件内容的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没有形成完全的确信时,按心证程度比例确定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额。在损害赔偿额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按因果关系比例确定损害赔偿额的理论依据。比例认定为德、日判例所认可。&&&&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于日作出《关于仓田卓次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案件的判决》,就交通事故和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认为,“与同类患者相比较,可以认为原告的症状是明显的,所以即使假设存在体质上的个差原因,但没有证据能够判断症状的出现仅是基于体质个差这一原因。综上,虽然并列存在着肯定证据和否定证据,但本法院在综合基础上可以肯定相当因果关系的存在为70%......与不可分的单个请求权为诉讼标的的情况不同,在以可分性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诉讼标的的本案中,未必没有100%的肯定或彻底否定就不许得出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认定损害额为70%才与证据上能够肯定的判断相适应,它符合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理念中的公平承担损害的精神,合乎事理,这也是在结论上能够实现正义的所在”。第1页&&共1页编辑:雷珍&&&&文章出处:华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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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上有很多因果关系,但在书本上没看到多因一果,请问有没多因一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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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哲学上说过,次要矛盾与主要矛盾,主因和客因,内因和外因,这些都是多因一果的表现.你可以联系想一想,会对你有启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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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说,因果联系有以下几种基本类型:  ①一因多果,同因异果,即一种原因同时引起多种结果,同一原因在不同条件下引起不同结果。  ②一果多因,同果异因,即一种结果由多种原因引起,同一结果在不同条件下由不同原因引起。  ③多因多果,复合因果,即原因和结果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所以复合因果是多因多果的同义词。...
当然有多因一果;“多因一果”行为又称“原因竞合”的数人侵权行为,是指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的侵权行为。
扫描下载二维码在刑法的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和多因一果有什么区别?-问法知道-问法网法律咨询热门关键字: 当前位置&#&#&#问题详情问题分享到:vqlo在刑法的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和多因一果有什么区别?已解决悬赏分:0所在地区:北京 - 人气:专题:在刑法的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和多因一果有什么区别?
最佳解答待认证 北京 - 延庆县积分:63介入因素与现行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先后起作用的,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是一般人的生活经验不能预测的并且对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介入因素会阻断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只要具体行为对最终的结果事实上起作用,行为和结果之间就有条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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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禅意的因果
  释泽道
  袁媛  唯大英雄能本色,是真名士自风流。――【明】洪应明
  人们常问是英雄创造了企业,还是时代造就了企业?
  禅告诉我们,世界是缘起的,是各种因素、各种条件的组合。“此有则彼有,此无则彼无。”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一个生物链,相互依存,共生共存。儒家常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四句话,体现了中国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我们可以看出“身、家、国、天下”在儒家文化中是一个道德标准尺度,这是一元论的。在这个一元体中,道德是统一的标准,这个标准支撑了中国社会制度的传承。
  我认为在传承中最大的风险是道德的风险。因为,信仰是道德的源泉,是智慧的支撑点。人为什么要有信仰?因为信仰是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选择和持有,是“对未来世界的期盼,对未知世界的探索,对因果法则的敬畏”。
  其一,对未来世界的期盼:有信仰的人就会有未来;有未来的人,不会因为今天的不好和不足而烦恼生气,因为他坚信明天会更好。禅的智慧是超时空的智慧,是透视过去、现在、未来三世的智慧。所以,最正确的信仰应该是相信智慧。相信正知正见,相信正确的理念、正确的世界观、正确的方法论和正确的价值观,千万不能迷信,更不能邪信。要有科学的方法论和哲学的辩证思维。信仰也是一种力量。我们通常都相信眼见为实,可是我们的眼睛不如猫科动物,更没有望远镜和显微镜的功能。所以你不妨改变一种方式,从有才相信改变为相信才有。纵观历史,所有创造性的发明都是在相信才有的力量鼓励下产生、创造出来的。
  其二,对未知世界的探索:佛教讲三世因果:欲知过去因,现在受者是,欲知未来果,现在做者是。禅说,要以未来的智慧做现在的善业,有现在的善业才能结未来的善果。你可以不知道未来,但我们必须去探索未来,感悟未来和把握未来。禅的智慧就是体现对因果的透视度和对未来的把握度。有了对未来的坚信才有对未来的期盼,才能抱有好奇,抱有激情。人类如果不能对未知世界有探索的激情,只停留在“眼见为实”,今天我们可能还生活在没有光明的黑暗中。就以“电的发现”为例:人类观察到自然界中存在闪电、静电现象,认识到电可以形成一种能量。人们将电荷的存在或移动而产生的这种能量加以利用,便为人类带来了光明。电对于人类来说,不是发明,而是发现。这种发现即是基于对未知世界的探索。人类未知的世界还很大,永远不能停留在“眼见为实”。
  其三,对因果的敬畏:人要有敬畏心,对因果的敬畏,对法律的敬畏。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等都是因果的概念。因果有前因后果,前果后因,一因多果,一果多因。更重要的是,有三种因果:异时因果、异地因果和异层因果。异时因果就是不同时间的因果。考虑企业现在好将来还要好,要有前瞻性,不能只考虑眼前利益。异地因果就是个体好集体也要好,一方好十方也要好。异层因果就是表层好,里层更要好。不能只看GDP,要综合考虑,这三方面因果要全面考虑。这样才能符合科学发展观,才能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作者为武夷山天心禅寺住持,著有《佛是自家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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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形式是A.一因一果 B.一因多果 C.多因一果 D.多因多果
爱就一辈子0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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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而其因果关系问题也受到了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但作为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的因果关系问题,因刑法规定的特殊性,对此涉及尚且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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