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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展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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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行业:电容器
公司地址:中国 广东 深圳市宝安区
龙华镇大浪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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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汇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王维洁劳动争议案
【全文】CLI.C.
汇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王维洁劳动争议案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1028号
  原告汇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晓春。
  委托代理人旷宗彪,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治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维洁。
  委托代理人彭红波,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迪,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汇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汇展公司)与被告王维洁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日。
  二、工作岗位:总经理助理。
  三、王维洁的仲裁请求:要求汇展公司支付1、日至日的工资23100元;2、日至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7100元;3、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4、律师费3000元。
  四、仲裁结果:汇展公司应当向王维洁支付日至日的工资231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日至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7100元以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
  五、汇展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确认1、支付日至日工资17572元;2、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7100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6500元;4、按胜诉比例支付律师费。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
  六、在职期间工资以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仲裁阶段双方确认王维洁在职期间月工资为7000元,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本案一审庭审中,汇展公司对上述两项予以否认,称王维洁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6500元+全勤奖50元,因其经常请假故实际工资低于6500元,并提供工资计算表、薪资通知书、出勤明细表等予以证明。王维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上述证据中,工资计算表、出勤明细表为汇展公司单方制作,薪资通知书为复印件,以上均没有王维洁签名确认,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汇展公司于庭后提交3张银行流水对其上述主张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该3张银行流水未显示具体交易日期故无法证明支付工资的月份,且其未能提交王维洁在职期间完整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王维洁月工资低于6500元的主张。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制作工资表记载劳动者每月出勤及工资支付情况,且该工资表应当至少保存两年。本案中汇展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王维洁在职期间每月工资低于6500元的主张,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双方在仲裁阶段确认一致的事实,确认王维洁在职期间月工资为7000元,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
  七、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维洁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汇展公司不予认可,主张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维洁在离职时私自拿走,并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合同签收备案公示明细表予以证明。王维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劳动合同为没有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劳动合同签收备案公示明细表为汇展公司单方制作,没有王维洁签名确认,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汇展公司未能提供相应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依法采信王维洁的主张,确认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八、离职时间:王维洁于日以汇展公司拖欠其日至10月7日工资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向汇展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故,据此可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日。
  九、日至日期间应发工资:
  庭审中,王维洁主张实际上班至日,汇展公司未能提供相应合法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王维洁该主张予以采信。因此,王维洁关于日工资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双方确认汇展公司未支付王维洁日至日期间工资。根据本院上述查明的事实,计得王维洁日至日期间应发工资为22806.45元(7000元×3个月+7000元÷31天×8天),汇展公司应当向王维洁支付该笔款项。
  十、日至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汇展公司应当向王维洁支付日至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806.45元(7000元×5个月+7000元÷31天×8天)。
  十一、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王维洁于日以汇展公司拖欠其日至10月7日工资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庭审中双方确认工资支付惯例为当月工资于次月15日发放,截至日汇展公司未能发放2015年7月至9月工资。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关于当月工资于次月15日发放的惯例,截至日王维洁提出被迫离职之日,汇展公司仍未能支付2015年7月至8月的工资,因此王维洁关于汇展公司拖欠工资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其主张因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成立,汇展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元(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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