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交社保给劳动局与社保卡补缴社保自己要承担一部分吗

引用 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时效_律法网法律知识库 引用 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时效 导读: 引用 的 在律师实务中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当员工因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而发生争议时,员工一方往往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以来的社会保险费,而用人单位则往往以一部分社会保险费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有些员 的在律师实务中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当员工因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而发生争议时,员工一方往往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以来的社会保险费,而用人单位则往往以一部分社会保险费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有些员工甚至也自己认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主动的放弃了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的主张。。。。。在劳动争议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究竟有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呢?这个问题有必要进行澄清。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 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 社会保险费缴纳的追诉时效有多长 出处:中国劳动保障报 这是一起关于社保费追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张某是北京某公司成都办事处的员工,1996年入职,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我国社保政策各地不统一的原因,张某公司无法为其缴纳1996年—2004年的社会保险费。2004年之后,该公司委托成都一家机构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07年3月张某离职。2009年4月,张某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2004年之前的社保费用。在公司不同意补缴的情形下,该员工诉诸劳动争议仲裁。而公司提出员工已经离职两年以上,超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要求仲裁委驳回员工的申诉请求。 随着劳动立法的加强,员工的维权热点也由以前追讨工资转化为现在的补缴社保费。这几年社保争议的剧增,也证明了这一点。而社保的追诉,涉及到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逐步建立的过程,尽管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是,应当缴纳什么险种的保险费,应当如何缴纳,只有各地地方政策中有相关规定。直至1999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出台,才统一规定了养老、医疗、失业三险的缴费方式,而各地落实三险的时间也不同,导致很多地方在2005年之前各用人单位社保的参保大多存在一定的不合法性。 那么,面对这样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社保费缴纳的追诉时效到底是怎样的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角度理解:社保费追缴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另一种是劳动争议诉讼,不同的追缴途径有不同的时效要求。 首先,就劳动保障监察的途径来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追诉期为两年;两年之外的违法行为,除非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权利管理。 本案中没有缴纳社保费的事实发生在2004年之前,其特殊性在于该公司在2004年之后其社保缴费都是合法的,而2004年之前的没有缴费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理解为连续或者继续?从汉语词典来看,连续指的是 “一个接一个”;继续指的是 “连下去;延长下去;不间断”。因此,该公司社保缴费的方式第一不是连续的违法,第二也不是继续的违法,因此,如果仅从《条例》的角度出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没有权利要求该公司补缴社保费的。更何况,该员工离职两年后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应当超过了劳动保障监察追诉的时效。 其次,从劳动争议诉讼的途径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公司在2004年之前没有为办事处员工缴纳社保费,员工是知晓的,那么其在2009年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属于超过仲裁时效。 因此,如果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来谈社保费缴纳的追诉时效,就应当按照上述的理解来进行。但是,笔者认为社保缴费具有公法的性质,公法的法律关系在于公民或法人与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公法关系的权利义务,属于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没有权利放弃。在公法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是双方的义务,而劳动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追缴社保费用属于法定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社保缴费的追缴应当没有时效限制。你知道。 出处:中国劳动保障报 一、明确界定劳动争议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实践中,由于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存有争议,以及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难以界定用工主体和责任等情形,都面临确认劳动关系的实际问题,本次立法首次明确确认之诉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是立法的一大亮点。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适用《劳动合同法》全过程当中发生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辞退有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两种情形。违纪辞退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但不够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止劳动关系的制度。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工作胜任情况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情形,引用 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时效车开了两年怎么买保险依据法律法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主动提出辞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离职主要是指自动离职情形,即劳动者不履行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擅自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用人单位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上述情形发生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工作时间争议主要体现在工时制度、超时加班等方面。休息休假争议主要体现在法定节假日休息、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等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劳动者休息的情形。社会保险争议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以及是否存在漏缴少缴的情形。福利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除劳动报酬外的其他特殊待遇,如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旅游补贴等福利待遇。培训纠纷主要体现在培训费用、服务期履行情况、违约金支付等情形,一般地,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因劳动者未满服务期提出辞职容易产生培训争议。劳动保护争议主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如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障措施、女职工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上述情形发生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报酬争议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作报酬发生的争议。实践中集中体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拒绝支付提成奖金、年度奖金等情形。工伤医疗费争议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及工伤医疗费用承担问题发生的纠纷。实践中主要表现在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所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而用人单位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经济补偿金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所产生争议。实践中主要存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延迟支付、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情形。赔偿金争议主要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给对方造成损害,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所引发的争议。实践中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该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等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上述情形发生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考虑到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的特征,一般立法均有这样的兜底条款。为今后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寻求法律上的依据。实践中主要表现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二、明确劳动争议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 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其仲裁请求将难以获得支持。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平时不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留,。在权益受到侵害而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导致败诉的情形经常出现。 2、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上,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处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不同地位,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是落势一方。考虑到大量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在发生争议的时候难以提供,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倒置,是本法的显著亮点。 哪些证据属于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在实践中,如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清单、考勤记录、绩效考核材料、奖金分配制度、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规章制度的制定通过民主化程序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都属于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因此由于举证责任倒置,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保存和提供证据显得相当重要,否则,将大大增加用工成本。。。。。。。在现行的劳动争议举证责任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也是存在的,主要集中在司法解释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一般适用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应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存在不统一之处,本次立法将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方式,实现了证据举证规则的统一,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保存二年以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劳动者没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而是主张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显得尤为重要。如果用人单位遗失了劳动合同文本,无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因举证不能,可能造成“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承担的法律后果则非常严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由于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保管好劳动合同文本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等重要。 三、延长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作了如下新规定: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期间,是指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争议,而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申请的期间。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受理仲裁申请。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实践中,由于劳动者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错过申请时间,致使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救济。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申请时效期间,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同时,对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也加以界定,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实践中,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劳动报酬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情形少之又少,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本上不敢对簿公堂,因为对簿公堂的结果就是劳动者走人,“饭碗”不保。在劳动关系结束后仅有六十天的仲裁申请时间,用人单位又往往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劳动报酬不存有异议,默认相关事实”为抗辩理由,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获得救济。而事实上,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又比较突出,因此本次立法对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时效做出特殊规定,对劳动者来讲是福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拖欠劳动报酬行为有了“秋后算账”的法律保障。 3、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本次立法对时效中断、时效中止进一步明确,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评论这张转发至微博转发至微博阅读(477)|评论(0)|用微信“扫一扫” 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 用易信“扫一扫” 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 喜欢推荐0人|转载历史上的今天最近读者热度关闭玩LOFTER,免费冲印20张照片,人人有奖!评论页脚--------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稻草 - 专业的织梦模板下载站 Ta的文章(16)员工要求不买社保单位能免责吗? 如题,员工要求不买社保单位能免责吗? 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咨询问题,公司里的一部分员工提出要求,称家里经济困难、小孩读书开销大等,希望公司不要给他们买社保,而把买社保的钱直接发给他们,而他们自愿写承诺书,承诺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社保,保证以后不会因社保的问题找公司的麻烦,因未买社保的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大部分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这笔费用不会有什么问题,便同意了他们的请求。但现实中,如果社保局发现公司未给这批员工买社保,一般会责令公司限期补缴这批员工的社保费用,并且随着《社会保险法》的施行,用人单位将承担着更大的惩罚责任。针对这样的情形,公司便会想问,员工自己的承诺难道没有法律效力吗?是员工自己要求不买,不是公司不愿给员工买,员工不配合买社保,公司又能怎么办,以及公司以前发给劳动者的那笔社保费用又该如何处理?现实类似这样的案例很多,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缴纳社保的费用作为员工的福利直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予以发放,他们实际上涉及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的问题。作为法律人,我们知道意思自治、平等协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则,但这种“自治”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管是签到劳动合同还是书面承诺书,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是由于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虽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作出书面承诺,但因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故公司把相应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而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属违法。另《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也即意味着公司仍应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针对公司以前发给劳动者的那笔社保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公司在履行法定义务后可依法要求劳动者退还已实际支付的相应费用。也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无效合同所获取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另外,我们还应看到缴纳社会保险不光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也是责任的主体。我们知道,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法律不会干涉,即是说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对于这样的问题,企业应如何防范其中的风险?仔细分析,员工对社保的误解是导致员工不愿购买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经常碰到员工问单位这样一句话:你们单位要不要扣保险?很多人都用“扣”字来形容保险,是因为每月发工资的时候,他们直观地感觉到,他们的工资中被“扣除”了保险费用。所以个人觉得作为一名HR,应该跟员工宣传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的一些福利制度。保险费用不是公司扣掉你了,只是把这部分钱从你的工资账户转移到了社保账户,一样多的钱,只是放在了你名下的两个户头里。如果缴满了15年,以后你就可以享受养老金;缴不满也没关系,退休以后可以领出来的。让他们明白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赋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我想大多数劳动者在理解之后是不会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的。 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咨询问题,公司里的一部分员工提出要求,称家里经济困难、小孩读书开销大等,希望公司不要给他们买社保,而把买社保的钱直接发给他们,而他们自愿写承诺书,承诺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社保,保证以后不会因社保的问题找公司的麻烦,因未买社保的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大部分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这笔费用不会有什么问题,便同意了他们的请求。但现实中,如果社保局发现公司未给这批员工买社保,一般会责令公司限期补缴这批员工的社保费用,并且随着《社会保险法》的施行,用人单位将承担着更大的惩罚责任。针对这样的情形,公司便会想问,员工自己的承诺难道没有法律效力吗?是员工自己要求不买,不是公司不愿给员工买,员工不配合买社保,公司又能怎么办,以及公司以前发给劳动者的那笔社保费用又该如何处理?
现实类似这样的案例很多,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缴纳社保的费用作为员工的福利直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予以发放,他们实际上涉及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的问题。作为法律人,我们知道意思自治、平等协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则,但这种自治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管是签到劳动合同还是书面承诺书,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是由于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虽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作出书面承诺,但因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故公司把相应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而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属违法。另《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也即意味着公司仍应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针对公司以前发给劳动者的那笔社保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公司在履行法定义务后可依法要求劳动者退还已实际支付的相应费用。也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无效合同所获取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
另外,我们还应看到缴纳社会保险不光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也是责任的主体。我们知道,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法律不会干涉,即是说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
对于这样的问题,企业应如何防范其中的风险?仔细分析,员工对社保的误解是导致员工不愿购买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经常碰到员工问单位这样一句话:你们单位要不要扣保险?很多人都用扣字来形容保险,是因为每月发工资的时候,他们直观地感觉到,他们的工资中被扣除了保险费用。所以个人觉得作为一名HR,应该跟员工宣传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的一些福利制度。保险费用不是公司扣掉你了,只是把这部分钱从你的工资账户转移到了社保账户,一样多的钱,只是放在了你名下的两个户头里。如果缴满了15年,以后你就可以享受养老金;缴不满也没关系,退休以后可以领出来的。让他们明白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赋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我想大多数劳动者在理解之后是不会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的。 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咨询问题,公司里的一部分员工提出要求,称家里经济困难、小孩读书开销大等,希望公司不要给他们买社保,而把买社保的钱直接发给他们,而他们自愿写承诺书,承诺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社保,保证以后不会因社保的问题找公司的麻烦,因未买社保的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大部分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这笔费用不会有什么问题,便同意了他们的请求。但现实中,如果社保局发现公司未给这批员工买社保,一般会责令公司限期补缴这批员工的社保费用,并且随着《社会保险法》的施行,用人单位将承担着更大的惩罚责任。针对这样的情形,公司便会想问,员工自己的承诺难道没有法律效力吗?是员工自己要求不买,不是公司不愿给员工买,员工不配合买社保,公司又能怎么办,以及公司以前发给劳动者的那笔社保费用又该如何处理?现实类似这样的案例很多,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缴纳社保的费用作为员工的福利直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予以发放,他们实际上涉及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的问题。我们知道意思自治、平等协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则,但这种自治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管是签到劳动合同还是书面承诺书,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是由于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无效。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虽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作出书面承诺,但会有最终会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故公司把相应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而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将给公司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另《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也即意味着公司仍应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针对公司以前发给劳动者的那笔社保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公司在履行法定义务后可依法要求劳动者退还已实际支付的相应费用。也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无效合同所获取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另外,我们还应看到缴纳社会保险不光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也是责任的主体。我们知道,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法律不会干涉,即是说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允许的。社保的误解是导致员工不愿购买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经常碰到员工问单位这样一句话:你们单位要不要扣保险?很多人都用扣字来形容保险,是因为每月发工资的时候,他们直观地感觉到,他们的工资中被扣除了保险费用。所以个人觉得作为一名HR,应该跟员工宣传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的一些福利制度。保险费用不是公司扣掉你了,只是把这部分钱从你的工资账户转移到了社保账户,一样多的钱,只是放在了你名下的两个户头里。如果缴满了15年,以后你就可以享受养老金;缴不满也没关系,退休以后可以领出来的。让他们明白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赋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我想大多数劳动者在理解之后是不会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的。 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咨询问题,公司里的一部分员工提出要求,称家里经济困难、小孩读书开销大等,希望公司不要给他们买社保,而把买社保的钱直接发给他们,而他们自愿写承诺书,承诺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社保,保证以后不会因社保的问题找公司的麻烦,因未买社保的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大部分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这笔费用不会有什么问题,便同意了他们的请求。但现实中,如果社保局发现公司未给这批员工买社保,一般会责令公司限期补缴这批员工的社保费用,并且随着《社会保险法》的施行,用人单位将承担着更大的惩罚责任。针对这样的情形,公司便会想问,员工自己的承诺难道没有法律效力吗?是员工自己要求不买,不是公司不愿给员工买,员工不配合买社保,公司又能怎么办,以及公司以前发给劳动者的那笔社保费用又该如何处理?现实类似这样的案例很多,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缴纳社保的费用作为员工的福利直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予以发放,他们实际上涉及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的问题。作为法律人,我们知道意思自治、平等协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则,但这种自治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管是签到劳动合同还是书面承诺书,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是由于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虽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作出书面承诺,但因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故公司把相应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而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属违法。另《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也即意味着公司仍应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针对公司以前发给劳动者的那笔社保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公司在履行法定义务后可依法要求劳动者退还已实际支付的相应费用。也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无效合同所获取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另外,我们还应看到缴纳社会保险不光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也是责任的主体。我们知道,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法律不会干涉,即是说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对于这样的问题,企业应如何防范其中的风险?仔细分析,员工对社保的误解是导致员工不愿购买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经常碰到员工问单位这样一句话:你们单位要不要扣保险?很多人都用扣字来形容保险,是因为每月发工资的时候,他们直观地感觉到,他们的工资中被扣除了保险费用。所以个人觉得作为一名HR,应该跟员工宣传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的一些福利制度。保险费用不是公司扣掉你了,只是把这部分钱从你的工资账户转移到了社保账户,一样多的钱,只是放在了你名下的两个户头里。如果缴满了15年,以后你就可以享受养老金;缴不满也没关系,退休以后可以领出来的。让他们明白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赋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我想大多数劳动者在理解之后是不会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的。 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咨询问题,公司里的一部分员工提出要求,称家里经济困难、小孩读书开销大等,希望公司不要给他们买社保,而把买社保的钱直接发给他们,而他们自愿写承诺书,承诺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社保,保证以后不会因社保的问题找公司的麻烦,因未买社保的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大部分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这笔费用不会有什么问题,便同意了他们的请求。但现实中,如果社保局发现公司未给这批员工买社保,一般会责令公司限期补缴这批员工的社保费用,并且随着《社会保险法》的施行,用人单位将承担着更大的惩罚责任。针对这样的情形,公司便会想问,员工自己的承诺难道没有法律效力吗?是员工自己要求不买,不是公司不愿给员工买,员工不配合买社保,公司又能怎么办,以及公司以前发给劳动者的那笔社保费用又该如何处理?现实类似这样的案例很多,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缴纳社保的费用作为员工的福利直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予以发放,他们实际上涉及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的问题。我们知道意思自治、平等协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则,但这种自治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管是签到劳动合同还是书面承诺书,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是由于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无效。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虽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作出书面承诺,但会有最终会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故公司把相应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而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将给公司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另《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也即意味着公司仍应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针对公司以前发给劳动者的那笔社保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公司在履行法定义务后可依法要求劳动者退还已实际支付的相应费用。也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无效合同所获取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另外,我们还应看到缴纳社会保险不光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也是责任的主体。我们知道,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法律不会干涉,即是说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允许的。社保的误解是导致员工不愿购买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经常碰到员工问单位这样一句话:你们单位要不要扣保险?很多人都用扣字来形容保险,是因为每月发工资的时候,他们直观地感觉到,他们的工资中被扣除了保险费用。所以个人觉得作为一名HR,应该跟员工宣传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的一些福利制度。保险费用不是公司扣掉你了,只是把这部分钱从你的工资账户转移到了社保账户,一样多的钱,只是放在了你名下的两个户头里。如果缴满了15年,以后你就可以享受养老金;缴不满也没关系,退休以后可以领出来的。让他们明白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赋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我想大多数劳动者在理解之后是不会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的。 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咨询问题,公司里的一部分员工提出要求,称家里经济困难、小孩读书开销大等,希望公司不要给他们买社保,而把买社保的钱直接发给他们,而他们自愿写承诺书,承诺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社保,保证以后不会因社保的问题找公司的麻烦,因未买社保的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大部分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这笔费用不会有什么问题,便同意了他们的请求。但现实中,如果社保局发现公司未给这批员工买社保,一般会责令公司限期补缴这批员工的社保费用,并且随着《社会保险法》的施行,用人单位将承担着更大的惩罚责任。针对这样的情形,公司便会想问,员工自己的承诺难道没有法律效力吗?是员工自己要求不买,不是公司不愿给员工买,员工不配合买社保,公司又能怎么办,以及公司以前发给劳动者的那笔社保费用又该如何处理?现实类似这样的案例很多,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缴纳社保的费用作为员工的福利直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予以发放,他们实际上涉及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的问题。我们知道意思自治、平等协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则,但这种自治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管是签到劳动合同还是书面承诺书,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是由于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无效。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虽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作出书面承诺,但会有最终会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故公司把相应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而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将给公司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另《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也即意味着公司仍应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针对公司以前发给劳动者的那笔社保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公司在履行法定义务后可依法要求劳动者退还已实际支付的相应费用。也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无效合同所获取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另外,我们还应看到缴纳社会保险不光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也是责任的主体。我们知道,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法律不会干涉,即是说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允许的。社保的误解是导致员工不愿购买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经常碰到员工问单位这样一句话:你们单位要不要扣保险?很多人都用扣字来形容保险,是因为每月发工资的时候,他们直观地感觉到,他们的工资中被扣除了保险费用。所以个人觉得作为一名HR,应该跟员工宣传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的一些福利制度。保险费用不是公司扣掉你了,只是把这部分钱从你的工资账户转移到了社保账户,一样多的钱,只是放在了你名下的两个户头里。如果缴满了15年,以后你就可以享受养老金;缴不满也没关系,退休以后可以领出来的。让他们明白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赋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我想大多数劳动者在理解之后是不会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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