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赌场赢钱了能走吗放水能获利百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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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小时。分针不高不矮,不瘦不胖,走一圈只要分针。秒针可是个“飞毛腿”呢!走一圈只需要秒。我的小闹钟长的既漂亮又实用。有一次,我在星期日就定好闹钟,准备星期一早点起床。到了星期一,我睡的正香的时候,突然从我耳边传来一阵“叮铃铃”的声音,好像在说“起床了,起床了,上学要迟到了”尽管我用被子蒙住耳朵,但小闹钟还是坚持不懈叫我起床,最后我还是认输了。周六,我和妈妈说好放学先看分钟电视,但是等我放学回家,看的小宝石一样,嘴巴扁扁的,嘴巴上长着芝麻般的鼻子,脚像扇子,尾巴短短的,还向上翘,我给它取了一个名字,叫做“黄黄“。黄黄可贪吃了,一盆饭只要放在那里,它就会飞快地跑过去,低下头吸几口饭,然后在嘴巴里嚼嚼,最后抬起头,把饭团咽下肚里去。有时,它还走到饭盒里去,霸占那个位置,生怕谁会来抢。黄黄不但贪吃,而且还是个游泳高手呢!它游泳速度可快了,我一眨眼,它就已经在水里游上好几个来回了,它的脚掌在水里扑腾个小汤圆,它的眼睛黑黑的像是两颗黑宝石,它的嘴巴扁扁的像把铲子,它的鼻子可不小啦!好像跟沙粒差不多,它的脚是橘红色的像小扇子,它的尾巴又小又短,最后那边还有些白色的呢!它十分贪吃,如果它看见另一只鸭子它就会“嘎嘎嘎“好像在说”你这只臭鸭子,竟然到老子的地盘来,你是不是不想活了。”可是那只鸭子把它当耳边风,向食物进攻。小鸭子也不甘示弱,冲了上去,最后那只鸭子打了一架,结果小鸭子赢了。它也十分爱游泳,一个机关,这个机关其实是一个按钮,我还有一个可以里外伸缩的尾巴,它是我的能量来源地,只要一充上电我就全身充满力量。我不但长得帅,而且作用可大了!一天,小主人作业非常多,从天亮做到天黑,小主人的眼睛模糊起来了。该轮到我大显身手了,小主人一把抓住我按了一下开关,我的眼睛就发出了亮光,房间本来漆黑,我一亮整个房间又明亮了起来,可怜的小主人又做起作业,做到很晚才做完,幸亏我能帮上他。还有一次,小主人和女主一样,是用来测量老鼠洞的距离的。它的四肢很灵活,肉垫在雪地上可以印出美丽的梅花形状,简直就是画家。当老鼠出现时,它伸出自己的“秘密武器”锋利的爪子,去追赶老鼠,老鼠就要遭殃了!它最喜欢吃鱼了,每当我把鱼肉端出来放地上,它就兴奋地跑到鱼肉前津津有味地吃了起来。它先是斯文地舔了舔脚掌,然后就狼吞虎咽地吃了起来。每当中午太阳温暖的时候,它总爱去草地上懒洋洋地睡大觉。它总是把前爪当枕头,然后身体缩成一团呼
鸡出生了,我开始对母鸡有佩服之情了,对它这母爱佩服不已。周评语小作者在文中描写了小鸡的可爱、幼鸡的顽皮何母鸡的伟大,文章条理清晰,情节跌宕起伏,很精彩。我的小宝贝变形金刚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小学三()班杨骁我家的电视上站着一个威武的变形金刚,它是妈妈去商场买给我的。它的身形高大,衣服上是五颜六色的,很像一名勇士。它有四个特殊“功能”第一个是会说话,它可以回答出我所有的题目和问题;第二个是它可以变成一搭起了一座友谊的桥梁。楼评语文章采用以物串珠发,巧用一支钢笔,把故事情节很好的串联起来,文章的中心思想也较明确,结尾也是点晴之笔!我家有只小狗杨锦琳我家有一只小狗,它的名字叫小米。它的身体是棕色的,身体毛茸茸的。它的眼睛圆溜溜的,就像一颗发亮的黑珍。它的鼻子是椭圆形的,大小像一颗绿豆那么大。它的嘴巴是半圆形的,它的小脚像一把小铲子,可爱极了!它不但可爱,还有许多特长!它吃东西的时候总是先把骨头放到怪有一只鸭子老是把另一只鸭子赶出小碗里,而另一只小鸭子也老是跳进小碗里。好像在说“你干什么,为什么老是把我赶出来,这个小碗又不是你的,这个可是小主人的。”另一只小鸭子说“要你管啊!我就不!”另一只一听火了,它费地把那只小鸭子赶来,然后,自己大吃起来,那只小鸭子,不甘示弱也冲了上去,最后发起了一场战争。我家的小鸭子还会游泳,每次游泳都可快了。有一次,小鸭子把洗脸盆,当做了泳池,然后,在里外玩了起来,上演着生离死别的苦情戏。床的右侧是一大面地窗,从这儿往下看,人儿都成了蚂蚁,汽车变成了玩具,再往远处望,连绵起伏的山峰好像一条巨龙盘缠,浦阳江波光粼粼,像一条银蛇,游向远方。窗户旁边是崭新的白色课桌,课桌上简简单单地摆放着可度旋转的台风,翠绿色的笔筒等学习用品,课桌上方放满了我的“精神食粮,”好像在等我去读呢。还有一个柜子,那是我的宝库,里面不仅放着我的奖状,奖杯,还放着我的私房钱呢。我的房间虽然欢的水果是石榴,石榴的颜色是金色,形状是又大又圆的,挺着个大肚子,好像是吃过东西了呢!她的头上有一个头发。好像要去参加舞会呢!石榴好大。她的皮肤特别光滑,好像泡过牛奶浴呢!用手摸,硬硬的,冷冰冰的,好像从冰箱里出来的石榴呢!用耳朵听石榴妈妈的肚子里有很多小石榴呢!石榴宝宝好像跟我说“我好冷我要出来和你们一起玩呢!我用鼻子闻小石榴又香又甜,看起来太好好吃。我用嘴巴尝,晶光剔透的石榴又香又甜,像是一颗,以为我会傻傻地丢给它我手中这美味的鸡腿当然,我可不吃这一套,它见这个办法不见效,立马开始了强攻模式,做好一个扑杀的动作,准备一下子扑过来,把我手中的美食夺去。这下我可认命了,因为我这身材可抢不过它,索性直接把鸡腿给它好了。只见我的手,刚扔出鸡腿,他就在半空中咬住了。可它又用疑惑的眼神看着我,似乎在说“这真是给我的吗,要真是给我的话,我可就不客气了,”见我半天没回答,它便喜洋洋地把鸡腿叼到一边,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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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周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标签: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共同犯罪,有期徒刑 浏览次数: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渝0236刑初22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国发,男,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于日被抓获,日被刑事拘留,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奉节县
被告人甘立法,男,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日被抓获,日被刑事拘留,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红军,女,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
被告人王志凤,女,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日被抓获,日被刑事拘留,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饶志勇,女,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任红军、王志凤、饶志勇犯开设赌场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和平、颜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国发及其辩护人周进奎、被告人甘立法及其辩护人谢安徽、被告人任红军及其辩护人黄大华、被告人王志凤及其辩护人柳志新、被告人饶志勇及其辩护人周庆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 开设赌场
1、2014年7月,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伙同杨某一、王某一、马某某、谭某一(均另案处理)在奉节县永安镇洋洋百货1409房间开设赌场,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共抽头渔利10万余元。
2、日至10月中旬,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任红军、王志凤在奉节县永安镇洋洋百货1211房间和1108房间开设赌场,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共抽头渔利250万余元。
3、2014年11月中旬至12月下旬,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王志凤、饶志勇、胡某某(另案处理)在奉节县永安镇洋洋百货1211房间开设赌场,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共抽头渔利10万余元。
4、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伙同邱某某(另案处理)在奉节县永安镇洋洋百货1204房间开设赌场,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共抽头渔利10万余元。
5、2015年2月,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伙同曾某某、邱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奉节县永安镇洋洋百货1108房间开设赌场,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共抽头渔利5万余元。
2014年8月下旬至12月期间,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伙同熊某某、向某一、张某一(均另案处理),利用&飞针&设备,先后在奉节县永安镇洋洋百货、1204房间设局打麻将。由熊某某、向某一、张某一负责安装设备、后台控制、指挥,周国发、甘立法负责在台面上与任红军、王志凤、王某二、饶志勇、向某二、杨某二、邱某某等人打麻将,共骗取人民币300万余元。
公诉机关针对以上事实出示有银行交易明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侦查实验笔录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任红军、王志凤、饶志勇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任红军、王志凤、饶志勇分别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任红军、饶志勇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王志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国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与任红军、王志凤、饶志勇等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的数额有异议;赌资不受法律保护,指控其犯诈骗罪不成立。辩护人认为,周国发等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均是欠账,没有得到现金,开设赌场不属情节严重;周国发利用&飞针&设备打麻将没有实际获利,所涉财产系赌资不受法律保护。公诉机关指控周国发犯诈骗罪不成立。
被告人甘立法辩解开设赌场未实际获利;不知道周国发等人安装&飞针&设备,中途只参与一次打假牌,指控其犯诈骗罪不成立。辩护人提出开设赌场不属情节严重,甘立法只参与一次利用&飞针&设备打假牌,情节显著轻微,且被害人所欠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指控甘立法犯诈骗罪不成立。
被告人任红军的辩护人认为,任红军开设赌场抽头渔利250万余元不是事实,且没实际获利,不属情节严重;系犯罪未遂;任红军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王志凤的辩护人认为,王志凤开设赌场不属情节严重;王志凤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王志凤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系自首;王志凤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饶志勇的辩护人认为,饶志勇开设赌场不属情节严重,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事实
(一)2014年7月中旬至7月底,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伙同马某某、王某一、杨某一、谭某一(均另案处理),在奉节县永安镇洋洋百货1409房间开设赌场,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共抽头渔利10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的供述,证人王某一、谭某一、杨某一、马某某、欧某某、黄某某、陈某一、周某一、任红军、王志凤、谭某二、袁某一、向某二、饶志勇、姚某某、向某三、向某四、向某五、梁某某的证言,指认笔录、搜查笔录,休闲会所股东会决议,更改门牌号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且经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日至10月中旬,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任红军、王志凤在奉节县永安镇洋洋百货1211房间开设赌场,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后1211房间卫生间漏水,赌场临时搬至1108房间,继续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共抽头渔利200万余元。后任红军退出,饶志勇等人加入。2014年11月中旬至12月下旬,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王志凤、饶志勇等人又在奉节县永安镇洋洋百货1211房间开设赌场,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共抽头渔利10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周国发供述,2014年7月,任红军、王志凤找到甘立法想开赌场挣钱,甘立法邀约他加进来,他们四个股东就租谢某某位于洋洋百货1211房间开麻将馆,他喊周某一顶名与谢某某签的合同。7月10日,他和甘立法、任红军、王志凤签了决议成立会所以打麻将的方式抽水放利挣钱,陈某二给甘立法顶名,周某一给他顶名。甘立法先提供50万元的启动资金汇到他的建行账户上,由周某一拿他的建行卡取出后作为运作资金,作为日常开支和支付赢钱的人,在日后抽水放利的利润中先扣除4分月利给甘立法,除去日常开支后剩余的他们四个股东平分,这笔启动资金由他们四个股东平摊。日1211房间正式营业,他负责安全,任红军、王志凤负责喊人打牌,打的&软绵绵&软到底和成都麻将,都不给现金,是用5元、10元的人民币当筹码。中途修下水道在他办公室1108打了几场,周某一负责抽水、放利、发筹码、记账。有杨某二、杨某一、饶志勇、王某三、向某四、黄某某、姚某某等参与赌博,还有他们几个股东参与赌博。1211赌场在经营期间总共获利200多万元。
11月中旬,任红军退出,饶志勇、胡某某就加入他们一起开设赌场,他叫王志凤、饶志勇每人拿了5万元出来开支,但没有几天也用完了,金某某便来放高利,把这10万元钱还给了王志凤和饶志勇。没多久,1211赌场就没搞了。1211赌场最后这个阶段,应该获利四五十万元,都没分到现金。
2、被告人甘立法供述,2014年7月,他和王志凤、任红军、周国发决定一起开赌场,经过商量他们四个股东向他借300万元,4%的月利,以后赌场上获利先除利息再分利润,他先后提供了近100万元资金到周国发的建设银行账户上。王志凤和任红军负责日常事务,就是找人来打牌,他负责筹备资金,周国发负责安全、追讨债务。他和谢某某谈的房租,以周某一的名义与谢某某签的房租协议。7月10日,他们签了股东会决议,他和周国发在决议书上用别人的名字代替的。安排好后,王志凤和任红军喊的朋友来赌博,以打麻将软到底的方式赌博。在实际打麻将过程中,赢了的人把钱拿走了,输了的人就记的账,不按时还,导致留下来的现金越来越少,周国发就联系了金某某到现场放利,搞了一二十天,就没搞了。赌场共营利40多万, 2014年8月至10月,因房间下水道坏了,搬到周国发1108办公室搞了几天。
3、被告人任红军供述,2014年6月,周国发说一起开茶馆来放利和抽茶钱,甘立法出资,她叫王志凤加入进来。最后甘立法和周国发就找到洋洋百货1211房间。7月十几号,她和甘立法、周国发、王志凤在甘立法办公室签了协议,内容大概是甘立法先拿钱出来,但要给甘立法利息,周国发负责日常管理,她负责喊人打牌,放利和抽取的茶水钱除去日常开支,抽10%作为工人的工资和她与周国发的报酬,剩下的四人平分,赌博方式就是打麻将。赌博的有王某三、杨某二、小胡妹、向某三、向某四、向某二和她们四个股东,还有一些想不起来。中途1211房间卫生间漏水,又到1108房间搞了几天,之后又返回到1211房间继续赌博。一直到2014年10月,她在赌场上输了,也分不到营利的钱,都抵了账,就退出了。这段时间她共获利四五十万,但没分到钱。
4、被告人王志凤供述,2014年6月,任红军说一起开茶楼挣钱,7月初她回奉节后与任红军、甘立法在甘立法办公室商量过几次,后来甘立法把周国发也带进来。周国发提出几个合伙人向甘立法借钱把场子开起来,甘立法得利息,除去开支后平分抽取的水钱。后来甘立法找到洋洋百货1211房间,把准备工作做好后,就按周国发看的日子开张了。经营不到十天,周国发说账上没钱了,愿意打的就打,记账。在1211房间打牌不到两个月时间,她基本是输,然后回重庆待了半个月,之后又在周国发办公室打麻将。国庆节她到云南玩了一趟后1211茶楼就没搞了。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有多少营利,周国发没给她看过账,她应分得多少利润周国发也没有告诉她。
2014年11月,周国发说把1211茶楼继续搞起,后来只有她和周国发、甘立法、胡某某、饶志勇同意继续经营1211茶楼。几天后金某某到场子上放利,周国发说金某某出钱放利,她们还是收茶钱,场子开设一个月左右,她就没参与了。一般是任红军喊人打麻将,有时候周国发也喊人打牌,她们其余几个老板偶尔也喊人打麻将。11月至12月期间的营利,周国发没喊她算账,也没有给她分钱。参与赌博的有甘立法、周国发、任红军、胡某某、饶志勇、杨某二、向某三、向某四、向某二、王某四、刘某一、王某二、黄某某、姚某某、杨某一等人。
5、被告人饶志勇供述,2014年11月,周国发说在洋洋百货1211搞了个场子,喊人去打麻将,收点茶钱,股东有王志凤、胡某某、甘立法,除去开支后五人平分,叫她入股,她就答应了,后面她就每天中午到场子上找几个人和她打麻将。第二天或第三天,周国发说没得钱放水了,问哪些有钱先出点周转一下,她就取了5万元钱,王志凤也取了几万元钱,都交给周某一的。过了两三天,周国发说没有钱了,最后周国发联系了金某某到赌场放水,金某某就把她和王志凤投入的钱退了。赌场每天有多少收入,有周某一记账,她不太清楚。2014年农历腊月,算账后除去开支,她分得1万多元。赌博人员有她、王志凤、周国发、胡某某、杨某一、向某三、杨某二、黄某某、向某二、欧某某、向军、王某二、冉主任。
6、证人周某一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王志凤、甘立法、周国发、任红军、王某一准备在洋洋百货开麻将馆。房子找到后,周国发要他顶名与房东谢某某签订租房合同,以每年6万的价格,租用谢某某洋洋百货1211房。房子装好后,王某一撤股了,所以实际股东就是四人。赌场营业后,有打麻将&软绵绵&软到底的,也有打500元成都麻将的。2014年10月, 1211房间卫生间漏水,就搬了一台麻将桌到1108周国发办公室搞了几天,还是他与周某二负责抽水、记账、发牌牌。2014年7月到10月,赌场股东分工是,任红军负责组织、邀约赌徒,差人赌博时王志凤就上场赌博,周国发负责安全和催收账款,甘立法负责组织资金。股东共出资100万,每人占25万,都是从甘立法那里借的,并支付4分的利息。这100万统一存到周国发的建行账户里,这张卡开始由周某二管理,后来由他管,主要用于赌场开支及赌徒转账。2014年7月至10月,在1108周国发办公室扎过三次账,赌场总共营利250万余元。第一次是从2014年7月开张到8月11日收取茶钱和放利的利息钱共40万左右,房租、装修费及购买麻将桌及茶具等共计19万左右,纯利润20多万元,每个股东分了5万元或6万元。第二次是从8月12日到9月15日总收入130.54万元,日至9月15日1211房间共抽取茶钱54.84万元,减去开支3.79万元,剩余51.05万元,再抽取10%的管理费5.105万元,结余45.945万元,4个股东每人分11.48625万元。这期间放水的利息一共75.7万元,减去10%的管理费7.57万元,结余68.13万元,4个股东每人分得17.0325万元。抽取的12.6750万元管理费,减去工资2.7740万元,结余9.901万元,由周国发与任红军每人分4.9505万元。最终周国发、任红军每人分得33.46925万元,甘立法、王志凤每人分得28.51875万元。因为任红军负责喊人来打麻将,周国发负责日常安全和催收赌债,所以股东商量管理费在除去工资后,由他们两个平分。以上两次是和周某二一起扎的账。第三次从9月16日到茶楼结束减去开支每个股东分了10万左右,因为甘立法一共投入了273.3万,按照约定要付给甘立法33.2387万元的利息,最后实际给了33.2万元,再加上工资、饭钱、茶钱等开销以及任红军和周国发每人2万左右的管理费,这样算下来这次赌场共盈利80万左右。2014年11月中旬,1211赌场的股东变为周国发、甘立法、王志凤、饶志勇、胡某某,任红军退出。股东不再出资,由金某某到茶楼放水,与股东没有关系。赌场打的成都麻将和&软绵绵&软到底。1211茶楼运行到12月底,饶志勇和胡某某不想参与了,茶楼没再运行。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1211茶楼赌博的人有周国发、甘立法、王志凤、饶志勇、胡某某、向某四、向某二、向某三等人。2014年11月至12月,1211茶楼共抽茶钱十几万元,扣除茶楼开支3万余元,每个股东分得1.5万余元。
7、证人周某二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甘立法、周国发、任红军、王志凤一起在洋洋百货1211房间开赌场,中途房间卫生间坏了,就搬到1108房间搞了几天,他负责记账、抽水,有时还负责转账给赌徒。赌博是用5元和10元人民币作筹码代替,在领取筹码时赌场收5%的利息。抽水是每场根据赌注大小抽两手。赌场由甘立法出资,前后近300万,其他股东要给4分的月利息,周国发负责管理赌场,任红军、王志凤负责核对赌场开支及盈利账目,联系赌客。赌场收入减去开支要从中提取10%的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除去员工工资后,由任红军和周国发平分,因为周国发负责日常管理,任红军负责喊人。《日扎账明细》是他做的,上面记录:8月12日至9月15日,赌场茶钱收入54.84万元,减去开支3.79万元,余51.05万元,提取管理费5.105万元,剩下的45.945万元由四个股东平分,每人分得11.48625万元。这一时期的利息收入75.7万元,提取管理费7.57万元,剩下的68.13万元由四个股东每人分17.0325万元。这两部分管理费除去7月21日至9月31日的工资,共余9.901万元,由周国发、任红军每人另外分得4.9505万元。故这次周国发、任红军每人分得33.46925万元,王志凤、甘立法每人分得28.51875万元。1211赌场一共分了三次账,第一次分的日至8月11日的,总营利40万左右,开支18万,每个股东分了6万左右;第二次分的8月12日至9月15日的,总营利130.54万元;第三次分的9月16日以后的,具体是周某一算的,他不清楚。
1211赌场在2014年10月停了一段时间,2014年11月中旬赌场又搞起来,任红军好像没参与了,新来的有饶志勇,还有没有其他人不清楚。周某一负责抽水,发牌牌、放水的是金某某。赌场的收入只有抽取的茶钱。
8、证人向某二的证言,证实月,周国发叫他到洋洋百货1211房间打麻将,他认识的赌博的有向某三、向某四、饶志勇。他在这个场子打了几场,共输了几万元钱。
9、证人向某三的证言,证实号左右,周国发喊她到洋洋百货打麻将,说在那里开了一个茶馆。周国发把她带到茶馆,是1211房间。周国发说可以在赌场拿牌牌,算5%的利息,当时她带了现金就没拿牌牌,我赢了5万多元,几天后周国发就把钱打到她的建行卡里。没过几天,周国发和王志凤又打电话让她去打麻将,这次有周国发、任红军、周某一、向某二、杨老大、杨某二、王志凤、黄某某、向某四、王某二等人,她和向某四、王某二、杨某二凑的一桌,她输了7万元左右。她连续打了三四场,到最后赢了20万左右。
10、证人王某五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周国发把他带到1211房间,他和向某四、黄某某、任红军一起打了麻将,周某二负责发放筹码、抽水和记账,一直到晚上6点钟,抽了4000元钱。他输了5.8万元,加上拿了30个筹码,要给5%的利息,他共欠周某二6.1万元。
11、证人杨某一的证言,证实月,任红军说与甘立法等人在洋洋百货1211房间搞了个打牌的地方,让她去玩。第二天她去了洋洋百货1211房间,打牌的有她、王某三,还有两个不认识的,打的200元的&癞子&,赢了几千元。12月份,她和任红军、向某四、还有个不认识的男人,她们打的&软绵绵&软到底,也赢了。她还在1211房间赌博的,但记不清时间和人员了。她们要先拿牌牌,赌场要根据筹码代表的数额收5%的利息,每场根据赌注大小抽水钱。她在这个赌场上一共赢了3.75万元,是周某一打款到她农商行卡上的。
12、证人杨某二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任红军说在洋洋百货1211房间开了一个麻将馆,叫她去打牌,记得第一次同桌打麻将的有任红军,还有两个是向某四、胡某某、王志凤、姚某某、向某三中的两个,打的2千、4千、6千&软绵绵&软到底,用10元面值的人民币当0.2万元的筹码,拿筹码赌场收5%的利息。这次之后,她陆续在1211房间打牌一个月左右,赢了30万元左右,但记在账上的。后来1211房间整修厕所,她们又到洋洋百货1108房间打牌一周左右,在1108房间打牌她一直没有赢过。再后来又到1211房间打牌三四次,把以前赢的输了还倒欠赌场29万元。
1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周国发打电话叫她去洋洋百货1108房间打牌,打的2千、4千、6千的&软绵绵&软到底,在周某一那里拿筹码时,要付5%的利息,茶钱和利息周某一都是记在本子上,她赢了9.2万元, 7月1日周某一通过银行转账给的她。过了几天,任红军说1108房间没搞了,让她去1211房间打牌。她到1211房间打的2千、4千、6千和3千、6千、9千的&软绵绵&软到底,与在1108房间赌博的规则一样,还是由周某一发牌牌、记账以及抽水、放利。周某二也在抽水、记账、放利。前后一共输了41万,是给甘立法写的欠条。
14、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底,任红军说和周国发开设了赌场,在洋洋百货1211房间,叫她去打牌。她们打的200元的&癞子&和1千、2千、3千&软绵绵&软到底,大周和小周负责发牌牌、抽水、记账。1211房间有四间房屋,有一间房屋堆的日常用品,剩下的房间都摆了麻将机。现在她还欠周国发22万元,只是欠账转到了杨某一头上。
15、证人向某四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周国发告诉她在洋洋百货1211房间开了打麻将的会所,叫她去打牌。她到会所后打的1千、2千、3千&软绵绵&软到底,前几场赢了,后来输了。赌场上是用5元和10元面值人民币做筹码,打牌之前到赌场领取,给5%的利息。由大周和小周来负责发筹码、抽水和记账。
16、证人王某二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他在周国发说的洋洋百货12楼一个房间打过三次牌,打麻将时发的牌牌,用5元、10元人民币做筹码,赌场根据筹码代表的金额收取5%的利息,每场还要根据赌注大小抽两手水钱,这些工作都是大周和小周负责。开始赢了7万多元,后面倒输8万多元,都是记的账。
17、证人陈某三的证言,证实月份,周国发告诉他在洋洋百货1211房间与别人合伙开设了茶馆,喊他去打牌。他去后当天打的&软绵绵&软到底,输了几万元钱。
18、证人陈某四的证言,证实月份,周国发说在洋洋百货1211房间开了个茶馆,让他去打麻将,1211房间有三张麻将桌。当天他和刘某一、周国发、王志凤,打的&软绵绵&软到底,先拿牌牌,打完牌后结账。在1211房间还打过一次200元的&癞子&。这两场共输了10多万元。
19、证人王某一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初,周国发叫他一起开休闲会所,叫他负责放水和收账。后来周国发叫他去签协议,协议上会所在洋洋百货1211房间,股东有任红军、王志凤、甘立法,甘立法统一出茶楼运转资金,他们给甘立法4%的月息。甘立法是签的别人的名字,周国发是周某一代签的,其余的都是自己签的。看到来打牌人的都没有什么钱,甘立法不按照规定把300万资金打到他账上,他就不搞了。
20、证人陈某五的证言,证实他成立了重庆市奉节县民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日下午,甘立法说周国发的银行贷款到期,向他公司借150万元还银行贷款,借一个月。他比较信任甘立法,在甘立法的担保下,公司与周国发办好借款手续,当天下午一起到建设银行转款150万元到周国发的账上。
21、证人陈某二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甘立法说在洋洋百货12楼开了个茶馆,是用他的名字签的协议,并把协议给他看,协议上面签的&陈某六&。想到没有什么损失,并且在甘立法那里打工,就没有说什么。
2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月,周国发、甘立法准备租借洋洋百货1211房间,用于公司的人住,她们很快达成协议,租金6万元,因她欠甘立法公司的钱,所以就没拿到这6万元钱。协议上签字的是周某一。
23、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周国发让他去洋洋百货1211赌场放利。隔了一天,周某一把牌牌给他了,牌牌是5元和10元的人民币,代表赌注的筹码,只要拿牌牌,他就要从中抽5%的利息。大概搞了十多天,很多赌客不按时还钱,资金周转不过来,赌场就没搞了。
2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周国发叫她到甘立法办公室打麻将,说搭起打,她占三成。她与曾某某、田某某、邱某某或徐某某打的&软绵绵&软到底,赢了30万元左右。第二次周国发又和她搭起打牌,她占三成,打麻将的有她和曾某某、徐某某、邱某某,赢了20万元左右。她参与的两场打麻将,每场抽水钱2万元,共抽水钱4万元。
25、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周某一于日租用谢某某位于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04号1211房间,租期3年。
26、商贸大厦更改住户门牌号证明,洋洋百货商贸大厦于2015年11月楼层全面翻新,住户门牌号全面更换,其中1211更换为12FB-3,1204更换为12FA-4,1108更换为11FB-6, 1409更换为14FB-5。
27、休闲会所股东会决议,证明日,任红军、周国发、王志凤、甘立法商定在洋洋百货1211室成立休闲会所的情况。
28、投资协议、收款确认书、投资申请书、甘立法总投资记录表。
29、日扎账明细,证明8月12日-9月15日茶钱收入54.84万元,开支3.79万元,余51.05万元,减去10%管理费余45.945万元,甘立法、周国发、任红军、王志凤每人分得11.48625万元。8月12日-9月15日利息收入75.7万元,减去10%管理费,余68.13万元,每位股东分得17.0325万元。管理人工资共2.774万元,任红军、周国发每人另外分得管理费4.9505万元。
30、现场方位图、平面图及照片,证明、1108房间的相关位置信息。
31、个人活期明细,证明甘立法向周国发账户打款以及周国发收到甘立法、陈某五的打款和支付赌账的情况。
32、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关于日至10月期间抽头渔利的数额,有负责抽水、记账的周某一、周某二的证言、被告人周国发的供述以及扎账明细等证据证明,证据相互印证,该期间抽头渔利的数额应当认定为200万余元。其他证据内容客观,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在奉节县永安镇洋洋百货1204房间开设赌场,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共抽头渔利10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周国发供述,2014年12月,邱某某找到甘立法说要开赌场挣钱,甘立法又找到他说三个人来搞个赌场,甘立法负责筹措资金、放利,抽水得的钱要先付甘立法4分的月利,剩下的三人平分。他负责赌博的安全,邱某某负责联系人打牌,请了甘某一和周某二来放利、抽水、放风、记账和发筹码。从2014年12月到2015年1月,前后三四周的时间,每周星期六、星期天在1204房间或1211房间打牌,按照打麻将&软绵绵&软到底的方式赌博,前后有他和甘立法、邱某某、陈某三、曾某某、田某某、陈某四、徐某某、向某三、胡某某参加。除去开支总共抽水营利约10万余元。输赢情况除了甘某一转给徐某某30万元外,其他都是记的账。
2、被告人甘立法供述,2014年12月,邱某某看到他办公室有麻将机,就提出再找个人一起开场子打麻将,挣点茶钱。他把周国发叫到办公室商量每人出资50万作为周转资金,后来没有凑到钱,还是把场子组织起来了。邱某某负责找人打牌,周国发负责安全,他出场地,也是打的&软绵绵&软到底,赌注1万、2万、3万。这次输赢的钱和该付的利息以及抽取的水钱都是记的账。参与赌博的有陈某三、陈某四、曾某某、徐某某、田某某、小胡妹、向某三等人。到2015年1月,除去开支,营利近15万元。
3、证人周某一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211房间赌博的少数人觉得赌得小,人太多很吵闹,就给老板说换地方,所以就从1211房间搬了一台麻将机到1204甘立法办公室赌博。这个场子的股东有周国发、甘立法、邱某某,打的是1万、2万、3万的&软绵绵&软到底,同样每场抽两手水钱。由甘某二和周某二负责放水、记账,2015年1月初就没搞了。在1204房间赌博的有周国发、甘立法、曾某某、邱某某、田某某、陈某四、陈某三、徐某某、胡某某等。
4、证人周某二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左右,甘立法把赌场搬到1204房间,股东有甘立法、周国发、邱某某,甘立法负责提供场地及日常资金开支,周国发负责管理,邱某某负责联系客人。甘立法叫他记账,甘某二负责发牌牌、抽水、放利。
5、证人甘某一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周国发说与甘立法、邱某某在1204房间开了个赌场,给他和周某二每月0.5万元的工资,让他负责发牌牌,周某二负责记账、算账,他就同意了。周国发负责催收欠账和赌场安全,邱某某负责喊人赌博,甘立法负责赌场开支及资金收入与支付。在1204房间赌博的输赢都是记账,没给过现金,茶钱和利息也是记账。
6、证人陈某三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中下旬,邱某某告诉他与甘立法、周国发在洋洋百货1204房间开了个赌场,喊他去赌博,他在赌场上是以打麻将&软绵绵&软到底的方式赌博。
7、证人陈某四的证言,证实他第一次到1204房间打麻将是2014年12月邱某某喊他去的,发牌牌的是甘某二,记账的是周某二。过了几天,他又被邱某某喊去赌博,后来陆续打过几次麻将,总共赢了18万元,没拿到现金。
8、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中旬,甘立法想找个地方打麻将,挣点茶钱,叫他入股,还叫他喊人来,他说找不到人来入股,甘立法就说叫上周国发三人每人出资50万元,在洋洋百货1204房间开设赌场,因为没有钱,他就没有同意。甘立法和周国发把赌场办起来了,他去打过两场麻将,没有赢过,就没再去了。
9、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邱某某说与甘立法、周国发在洋洋百货1204开了个场子,让他去赌博。当天打牌的有邱某某、陈某四、田某某,他输了几万元。后来又在1204房间打牌,他赢了几十万元,但记在账上的,后甘立法给他转款30万元,他就又去1204房间打麻将了。他一共输了80几万元,是欠起的。
10、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与邱某某、陈某四、陈某三、周国发、甘立法在1204房间打麻将,他输了十几万元,是记的账。后来他经常到1204打麻将,有时也到1211房间和1108房间打牌,一直到2015年1月,就没去了。2015年2月,周国发、甘立法催他还打牌输的钱,他没得钱还,就在甘立法打印好的投资借款申请书、收款确认书、借条上签了字。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5年2月,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伙同他人在奉节县永安镇洋洋百货1108房间开设赌场,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共抽头渔利5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 被告人周国发供述,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左右,曾某某提议由他和邱某某、甘立法四人在他办公室放一桌机麻,喊人打麻将挣点茶钱,曾某某拿200万放利,由漆某某顶名,收的茶水钱由四人平分。他给汪某某打电话买了一台麻将机并安装到他办公室,曾某某就联系打牌的人,接着曾某某、陈某三、邱某某、徐某某开始打麻将,剩下的人&斗地主&,&斗地主&没抽水钱。开设赌场期间打了三场麻将,共抽水钱5万元,他和曾某某、邱某某、甘立法每人分了1.25万元。过了几天,曾某某喊了刘某二来&打九点&,抽了0.5万余元水钱,由曾某某得了。
2、? 被告人甘立法供述,1204赌场搞垮后,曾某某和周国发到他办公室,曾某某提出还是把赌场搞起,既可以放高利挣钱,又可以抽茶钱,曾某某又联系了邱某某。他们就商量由漆某某顶名,曾某某放高利,放利的钱由曾某某得,漆某某管理、记账,抽的茶钱四人平分。大约一周后,赌场开始营业,地点在周国发1108办公室。在1108房间组织了三场麻将,还打了两场&九点&,一共抽了5万元茶钱,不清楚有没有&押九点&的茶钱。
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到周国发办公室后,周国发、甘立法已经在办公室,邱某某什么时候到的记不清楚。周国发提出开个场子,没有本钱找人来放水就行,只抽茶钱然后四人平分,工作人员就是在甘立法办公室开设赌场的原班人员。她叫漆某某来放水,也喊了袁某二来放水,但袁某二有条件,后来袁某二不愿意来放水,一直由漆某某在放水。这个场子开设的时间不久,地点在洋洋百货11楼周国发办公室,营业期间总共打了三场麻将和两场&九点&。打麻将的茶钱全部进入了总账,打&九点&的水钱除去开支后,她和周国发分了,她分了0.5万余元,因为商量时没有甘立法和邱某某。
4、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几,周国发喊他去洋洋百货1108房间打麻将,他去后与周国发、陈某四、田某某开始打麻将,打的1万、2万、3万的&软绵绵&软到底,他输了十七八万。
5、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听说曾某某、周国发、漆某某等人在周国发1108的办公室开设了赌场。
6、证人漆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腊月二十几,周国发、甘立法、邱某某、曾某某在洋洋百货1108办公室开设赌场,她负责放水,甘某二负责打杂,周国发的两个侄儿记账。这个场子开设时间不长,打了三场麻将、两场&九点&,打三场麻将一共抽了5万元茶钱。
7、证人甘某一的证言,证实朋友又叫他甘某二。2015年2月,周国发、甘立法、曾某某、邱某某等人在洋洋百货1108房间开设了赌场,曾某某拿钱让漆某某放利,周国发邀约人打牌,甘立法安排他到赌场上班,监督赌场的账,他主要负责发筹码。后来&打九点&的时候他负责打水,周某二负责记账。打麻将抽茶钱5万元左右。
8、证人周某二的证言,证实2014年腊月,曾某某说她们在周国发办公室开了个赌场,要他和甘某一过来帮漆某某的忙。是以打麻将&软绵绵&软到底的方式赌博,打麻将获得5万元的利润。后来曾某某也组织了几场&打九点&。
9、证人周某一的证言,证实2014年腊月,他到1108办公室看见周国发、&曾总&等人在&打九点&,甘某二和周某二在抽水,抽水的钱被曾某某拿走了。
10、证人陈某四的证言,证实曾某某喊他去周国发1108办公室打牌,开始打的&斗地主&,然后是打麻将,后来打了场&九点&。打地主没抽水,打麻将和九点都抽了水的。
11、证人陈某三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曾某某、甘立法、周国发、邱某某在洋洋百货1108开了个赌场,曾某某和周国发都给他打过电话让他去凑场子。开始是打麻将,后面又打了场&九点&。
1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1108房间打过两场麻将。
13、证人袁某二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曾某某说周国发办公室有个场子,要他和漆某某去放高利,他发现那些赌博的人没什么偿还能力,就没在场子上放利。
14、证人张某二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曾某某叫他到洋洋百货周国发1108办公室打麻将,他和周国发、邱某某、曾某某打的&软绵绵&软到底,在甘某一手里拿的筹码。
15、证人刘某二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他到1108房间&押九点&两次,放水的是周国发的两个侄儿,抽水的是甘立法的兄弟,漆某某也在场。
16、证人向某五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周国发喊他去&押九点&,他带了现金到周国发1108办公室,参与到&押九点&赌博中,周国发的两个侄儿在抽水、放利。
17、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周国发让他去洋洋百货1108办公室打麻将,一共打了三四次麻将,输了十几万元。
18、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周国发在他这里买了一台麻将机,是安装在洋洋百货1108办公室的。
19、指认笔录,证明周国发、甘立法分别对其开设的赌场奉节县永安镇洋洋百货1108房间进行了指认。
20、销售记录,证明周国发从汪某某处购买麻将机一台。
二、诈骗事实
2014年8月,被告人周国发通过小广告得知熊某某(另案处理)在经营高科技麻将等赌博工具,后与熊某某取得联系,经实地考察周国发位于奉节县洋洋百货1108办公室后,周国发与熊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周国发出资购买&飞针&设备并在前台打牌,熊某某负责设备安装和后台指挥打牌,所获营利分给熊某某25%。后熊某某找到张某一、向某一(均另案处理)参与,三人商量了营利分配比例。2014年8月下旬至12月期间,熊某某、张某一、向某一在被告人周国发1108办公室安装&飞针&程序麻将并调试,在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等人经营的奉节县洋洋百货1211茶楼的一间茶室和甘立法1204办公室安装摄像头和视频信号发射器,将安装有读头的麻将桌流动至、1204三个房间,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先后在奉节县永安镇洋洋百货、1204三个房间设局打麻将,熊某某、张某一、向某一在后台指挥,周国发、甘立法等人骗取他人人民币95.7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周国发供述,2014年8月下旬,一个发广告传单的老太婆递给他一张卡片,上面写着高科技麻将、扑克牌,还有&熊老师&的电话。后来他在1211房间给甘立法说了奉节有人打技术麻将并有人发财这个事,甘立法就说他们也搞,并让他去联系。他联系上&熊老师&,见面后才知道叫熊某某,当天晚上熊某某到他办公室看了后说可以搞,熊某某他们负责安装设备和后台操作,他们负责买设备和打牌,他占40%的股份。后面征求甘立法的意见,商量把1211房间和1204房间的装修钱算一股,对熊某某他们谎称说还有一股,最后商定,他们用飞针打假牌的钱,分给熊某某25%,熊某某只收现金或转账,赢的欠账由他和甘立法去收,再从剩下的75%里面用10%来买设备和负责日常开支,扣去1211房间和1204房间装修等成本后,由他和甘立法平分。9月初,熊某某和小向就到1108房间安装设备,同时在洋洋百货尊豪酒店开了房间用作后台操作,这套&飞针&设备直到第二天早上甘立法上班时才安装好,甘立法到1108房间来看,小向问甘立法&飞针&设备安装好了,看不看得出来,甘立法看了一会,没看出有什么问题。安装好后进行了测试,熊某某给了他一个微型耳机,叫他打牌时带起。过了两天,熊某某、小向、张某一在后台操作,熊某某他们自己记输赢情况,第一场是甘立法戴耳机打的。1211茶楼卫生间修好后,他与甘立法商量将1108房间的麻将换到1211房间进门右手边的房间里,并重新在天花板上安装发射器,在窗子上面罗马杆上安装针孔摄像头,1108办公室的发射器和摄像头没拆。任红军从1211茶楼退股后,他通知熊某某拆除了1211茶楼的发射器和摄像头,将安装了&飞针&设备的麻将桌又换回到1108办公室。2014年11月底,他和甘立法、邱某某决定在甘立法1204办公室搞赌场后,他和甘立法商量把&飞针&设备安装到甘立法办公室,他又让熊某某在1204进门右手边第一个房间安装发射器和针孔摄像头,把1108办公室安装了设备的麻将桌搬到甘立法办公室。第一场有他和甘立法、邱某某、陈某四,上半夜是他戴的耳机,下半夜是甘立法戴的耳机,邱某某和陈某四输了。第二场有他和陈某四、曾某某、邱某某、陈某三,他戴的耳机,他们都输了,这两场陈某四输了95万。早上后台操作的熊某某他们发现有人拿了一块麻将(五筒)走了,他赶紧把有问题的麻将换了出来。
他和甘立法利用&飞针&打假牌的利润有300万余元,分给熊某某25%的股份,是他和甘立法通过转账的方式打款给熊某某的,共支付熊某某80万余元,包括4.8万元设备费,只有一次熊某某叫他把4万元直接打款给张某一,张某一提供的账户名是张某三,余下的10%约22万支付了日常开支,再剩下的钱支付了1204房间和1108房间的房租9.5万元,装修14.5万,共24万,最后剩的由他和甘立法平分。由于支付给熊某某的是现金,大部分是由甘立法垫钱支付,所以抵销了甘立法以前赌博的欠账共134万,在抵销欠账后,每人分了28万左右,全都是账,没有现金。
2、被告人甘立法供述,在周国发让他戴隐形眼镜打麻将之前,周国发说有种&飞针&麻将可以打假牌,不会输。不久周国发就买了一套安装到1108房间,让他去看能不能看出什么破绽,他没看出什么来,其他地方安装与否不知道。2014年下半年,在1204房间打牌之前,周国发给了他一个微型耳机,说打牌时有人指挥,他就带起耳机打了一场假牌,他才知道周国发打假牌的事情。打这场牌的有曾某某、陈某四,另外一个是邱某某还是徐某某记不清楚,他赢了20万元左右,是与周国发平分的。周国发在1204房间安装飞针,他不知情,只是有一次看见周国发带着几个人在换灯泡,可能就是那个时候安装的&飞针&设备。
3、证人熊某某的证言,周国发问他有没有打麻将包赢的工具,他就介绍了&飞针&设备,就是后台操作,打牌的人只要戴隐形耳机,后台分析所有的牌,再叫打牌的人出牌。后来周国发参观了他房间的产品,他们就商量如何操作和报酬。他负责联系、安装设备和后台操作,周国发负责戴耳机打牌,他占25%的股份,周国发同意了。商量好后,周国发给了他1.5万元钱让他购置设备,货是从重庆发来的,安装是向某一和张某一,他赢得25%的利润后,再拿出来他分45%,向某一分25%,张某一分30%。搞了一段时间后他们三人的股份重新调整了一次,张某一的不变,他的变为50%,向某一的变为20%。向某一、张某一是他喊的,因为&飞针&程序麻将要三个人同时后台操作。周国发叫他去洋洋百货安装,好像是周国发办公室,他们换了特制的麻将牌,在天花板上安装了隐形摄像头,周国发说在楼上开了房间作为后台。甘立法到房间看了后,说看不出来,与周国发说了几句话就离开了。第二天,周国发说联系人来打麻将,叫他在后台操作,于是就开始操作设备和周国发打假牌骗钱。每场操作前周国发要先说这场打的大小多少,他们后台操作的人才知道赢了多少钱,他们大概记录了周国发每场赢的多少钱,每场下来周国发就按照事先约定的分钱,有时是记账后再转账,周国发给的1.5万元钱后来扣除了。利用&飞针&打麻将的地点共有三个,周国发办公室、甘立法办公室和周国发他们经营的茶楼。甘立法戴耳机打过假牌,到后台看过他们操作的。开始打假牌的时间是2014年8月。
第一次他分了18万左右,他占45%,他和向某一、张某一总的就分了40万左右,而他们占总的25%,所以这个阶段他们总的赢了160万左右。第二次他分了25万左右,他占50%,他和向某一、张某一总的就分了50万左右,这一阶段他们总的骗了200万左右。算起来他们通过安装&飞针&程序麻将打假牌这种方式总的骗了360万左右。打完一场牌后几天周国发他们就把钱转给他,钱到账后他就分给向某一和张某一。他们三人合伙打假牌期间没有经济往来,他与周国发、甘立法之前不认识,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3、证人向某一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熊某某说周国发想安装程序麻将打假牌赢钱,让他和张某一去商量一下。熊某某、周国发承诺按照赢的25%分成给他们,周国发得75%,然后熊某某要他和张某一帮忙安装和操控后台,并说这25%给他分2.5成,给张某一分3成,熊某某自己得4.5成,他和张某一就同意了。过了两天,熊某某带着他和张某一到洋洋百货11楼周国发办公室,有个小包间,包间内有一台麻将机,他们安装的这种程序麻将俗称&飞针&,于是他们将麻将机内的麻将全部换成特制麻将,在麻将机内安装四个读头,是读取麻将信息的电子设备,在麻将机的斜上方安装了一个针孔摄像头。安装好后,周国发说在洋洋百货19楼开好了房间,于是他们又去安装后台设备,他们还调试了一下,让人下楼去麻将机那里,一切都正常。这样整个&飞针&程序麻将就安装完成。过了一两天,周国发约了人打麻将,他和熊某某、张某一去洋洋百货19楼宾馆,周国发在11楼戴着微型耳机打麻将,他们就在后台控制。第一场输了一点。之后又搞了几场,赢了不少,这个阶段他分得大概10万元,按照事先的分成约定,熊某某应该分得18万左右,张某一分得12万左右,周国发应该分得120万左右,这个阶段通过作弊就赢了160万左右。钱是由熊某某转账给他的。后熊某某觉得分少了,就说他分2成,张某一分3成,熊某某分5成。后来周国发又让他们在洋洋百货12楼一个房间安装了同样的&飞针&程序,也是他和熊某某、张某一去安装的,周国发也在。在12楼周国发也约人打了很多场麻将。最后熊某某给他打了10万元左右,按照新约定的分成方法,他们三人就是50万元左右,张某一应该是15万元左右,熊某某应该分得25万元左右,周国发应该分得150万元左右,这个阶段通过作弊就赢了200万左右。算下来通过打假牌共骗得360万左右。
程序麻将开始是安装在周国发位于洋洋百货11楼的办公室,搞了一段时间后,又搬到12楼的房间,一个是1211房间,另一个是1204房间。第一次在1108安装好飞针设备后,周国发还叫甘立法来看过,还说了句他看不出来,利用&飞针&打的第一场麻将就是甘立法戴起耳机打的,而且有次打牌,先是他戴着耳机打,后来又换成了周国发,接着他就到我们后台操作的地方来了。
5、证人张某一的证言,证实2014年,熊某某说有个老板要安装科技设备打麻将来挣钱,这个科技设备叫&飞针&,在后台操作至少要三个人,一个人看视频,一个人操作电脑,还有个人报话,报话的人要会打麻将,就是与场子上打麻将的人联系。熊某某说通过这种方式赢钱,老板占75%,他和熊某某、向某一占25%,过了一两天,熊某某说给他分30%,向某一比他少些。后来主要是他和熊某某、向某一负责安装,有三个房间安装过&飞针&设备,一个是甘立法办公室,一个是周国发的茶馆,还有个是周国发办公室。第一次通过&飞针&打牌老板周国发在后台,周国发说这场赌局在赌场打牌的人,是另外一个合作伙伴,后来才知道是甘立法。由于操作不熟悉以及设备有些问题,这场赌局输了一点钱,这期间负责在前台打牌的是甘立法和周国发,后台是他和熊某某、向某一负责。他们安装&飞针&设备时,甘立法来过一两次,而且还到过后台操作的地方。在1108房间安装好,第一场就是甘立法戴起耳机打牌的,打假牌期间,甘立法和周国发都戴起耳机打了的,有次在1204维修&飞针&设备是甘立法开的门,整个维修过程甘立法都在场。
赢的钱是周国发或甘立法将他和熊某某、向某一应得部分转账给熊某某,熊某某再按照他们三人分钱的比例转账给他。日他分得3.6万元,日分得3.9万元,日分得3万元,日分得4.34万元,日分得5万元,日分得3.31万元;日分得0.06万元;日分得4.176万元,他共获利27.386万元。根据他获得的钱可以算出他和周国发、甘立法、熊某某、向某一通过安装&飞针&打假牌,共获利360多万元。
6、证人周某一的证言,证实在1211房间卫生间坏的那段时间,他们把茶馆搬到1108房间,周国发说要安装监控,防止打牌的人换牌。他去的时候周国发和几个安装的人已经在那儿了,他帮忙递了工具。安装完后,还让甘立法来看,问甘立法能否看出来,甘立法转了几圈说看不出。在茶馆搬回1211房间后,周国发又带着三个人在1211房间安装监控。在1204房间安装的时候,他也在场。这三个人有个叫熊师傅、有个叫张师傅、还有个叫向师傅。在1108房间、1211房间安装摄像头后,甘立法和周国发都上场打过麻将的。在1108房间安装摄像头之前,周国发和甘立法账上分别欠账70万元、30万元,安装摄像头之后,甘立法的欠账全部抵完了,还帮周国发抵了欠账50万余元。
7、被害人杨某二陈述,2014年9月底,周国发说1211房间的厕所坏了,要临时搬到1108房间,她一到1108房间赌博就输,差不多一周的时间,她把在1211房间赢的二十几万元输了,又输了三十几万元。1211房间厕所修好了,她又到1211房间打过两场麻将,还是输。
8、被害人向某二陈述,2014年9月周国发喊他到洋洋百货1108办公室打麻将,当时一起打麻将的有向某四和王某二。他们从下午打到晚上,他赢了一万多元。
9、被害人陈某四陈述,2014年11月底,邱某某喊他到1204房间打麻将,在1204房间进门右手靠厕所的房间,一起打麻将的有周国发、邱某某、田某某等人。开始周国发一直输,后来就喊甘立法打牌,周国发离开后,又回来接着打,便开始赢。这场周国发不仅把输的全赢回去了,还倒赢了10多个牌牌,他开始怀疑有假。过了几天,周国发喊继续打牌,还是在1204房间,这场有陈某三、邱某某、周国发、甘立法、徐某某,最后他和陈某三、邱某某、徐某某每人输了几十万元,周国发和甘立法赢了。他离开时带走一张麻将五筒,砸开一看发现里边有张金属芯片。他气愤地找到周国发清理麻将牌,确实差一张五筒,他将砍开的五筒给周国发看,周国发让当面再砍,他在麻将桌上拿了两张麻将牌用菜刀砍,结果没发现芯片,就离开了。
10、被害人向某四陈述,证实2014年8月底9月初, 1211房间要整修卫生间,临时搬到1108办公室,她到1108办公室打牌后,把在1108房间打牌之前赢的30多万元输了,还输了20几万元。1108房间只有一张麻将桌,1211房间有三张麻将桌,她到每张麻将桌上都打过牌。
11、被害人王志凤陈述,证实原来与周国发、甘立法等人在1211房间开赌场,系股东,因1211房间厕所漏水,临时将赌场搬到周国发1108办公室,第一场她就输了30多万元,去1108房间打牌前,她输了70多万元,转到1108房间后,她输了120多万元。
12、被害人王某二陈述,2014年8月,在1211房间打麻将赢了14万余元,9月周国发转了2万多元给他。过了几天后周国发又叫他打麻将,这次在1108房间,他和周国发、向某四、向某二打麻将,共输了20万元左右,除去先赢的还倒欠周国发8万元左右,他和向某四、向某二都输了,周国发赢了三四十万元。
13、被害人任红军陈述,1211赌场厕所漏水,周国发就把赌场搬到周国发1108办公室,她到1108房间赌博后就一直输,把之前赢的20多万元输掉后还输了几十万,后转到1211房间打牌,又输了些钱。在10月算账的时候,除去她分的30多万元利润,她还输90多万。
14、被害人饶志勇陈述,2014年9月,周国发邀约她去1108房间打麻将,打了四场,输了10多万元。在1211房间进门靠右手边麻将机上也打过麻将,输了30万元左右。
15、被害人邱某某陈述,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他在周国发1108房间打过两场麻将,输了二十几万元。11月至12月期间,在1204房间打过麻将,有一场输了五十几万元,全是记的账。在1211房间没打过牌。
16、银行交易明细:
周国发银行账户与熊某某银行账户转账:日8.3万元、10月16日13.8万元,合计转账22.1万元。
周国发账户,日,借方发生额5万元;日,借方发生额1.5万元;日,借方发生额5万元;日,借方发生额3.7万元;日,借方发生额4万元,合计金额19.2万元。
甘立法银行账户与熊某某银行账户转账:日12万元、11月24日28.57万元、12月9日13.92万元。共计54.49万元。
熊某某银行账户收付款情况: 日收甘立法贷款12万元;日付张某一3.6万元;日付向某一3万元;日收ATM转存5万元;日收周国发转存8.3万元,付向某一3.25万元;日收ATM转存1.5万元,付张某一3.9万元;日收ATM转存5万元 ;日收ATM转存3.7万元,付张某一3万元;日付向某一2.5万元;日收ATM转存4万元;日付张某一1万元;日收周国发13.8万元;日付张某一4.34万元;日付向某一3.8万元;日收甘立法28.57万元;日付向某一5万元;日付张某一5万元;日付向某一0.474万元、付张某一3.31万元、付向某一0.04万元、付张某一0.06万元;日收甘立法贷款13.92万元,付张某一4.176万元;日付向某一2.784万元。收入共计95.79万元,其中ATM转账19.2万元。
向某一银行账户收熊某某转款情况:日3万元、30日2.25万元,10月9日2.5万元、19日3.8万元,11月25日5万元、27日0.474万元、0.04万元,12月10日2.784万元,共计20.848万元。
张某三建设银行卡于日进账4万元,对方用户周国发,ATM转账。
17、侦查实验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从熊某某处扣押一套&飞针&设备及电视机、麻将机、电脑等物品,让熊某某、向某一、张某一安装设备并演示后台操作流程等。
18、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在熊某某处扣押透视麻将2副,隐形眼镜2副,密码扑克3副。
19、现场勘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洋洋百货1108房间、1204房间、1211房间及尊豪酒店011房进行现场勘查的情况。
20、指认笔录,证明周国发、张某一、熊某某分别对1108房间、1204房间、1211房间安装&飞针&设备的具体地点及尊豪酒店安装后台设备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21、辨认笔录,证明周某一、周国发分别辨认出熊某某、张某一、向某一系在1108房间、1204房间、1211房间与其利用&飞针&设备打假牌的人。熊某某、向某一、张某一分别辨认出周国发、甘立法是与其利用&飞针&设备打假牌的合作伙伴。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张某三的银行交易明细与指控的犯罪时间段不符,不能证明系周国发汇给熊某某的诈骗所得,不予认定;搜查笔录与本案无关联,不予认定;关于周国发、甘立法通过&飞针&设备打麻将获利的数额,有熊某某的账户、周国发、甘立法转账的银行账户及熊某某的证言证实,账户上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一致,且熊某某否认除本案外与周国发、甘立法有其他经济往来,故认定周国发、甘立法通过&飞针&设备打麻将获利95.79万元;其他证据内容客观,本院予以确认。
三、其他事实
日,被告人周国发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奉节县公安局接受讯问;日,被告人甘立法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奉节县公安局接受讯问;日,被告人任红军主动到奉节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志凤接到办案民警的通知后,与办案民警联系其从外地回来后到奉节县公安局接受讯问。日,王志凤准备从重庆回奉节县公安局接受处理时被抓获;日,被告人饶志勇主动到奉节县公安局投案。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任红军、王志凤各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饶志勇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证明公安机关立案、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合法。
2、到案经过、奉节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接到民警的电话通知后分别于日、日自行到奉节县公安局接受讯问。日,被告人任红军主动到奉节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日,被告人饶志勇主动到奉节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日左右,办案民警通知王志凤到案接受讯问,王志凤没接电话,民警又以短信通知王志凤。当日晚,王志凤打电话给民警说在成都开订货会后回来接受讯问,日王志凤在重庆被抓获。
3、户籍信息,证明周国发、甘立法、任红军、王志凤、饶志勇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任红军出示有经质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任红军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王志凤出示有经质证的以下证据:
1、证人向某三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王志凤说因打牌的事要到公安机关说清楚,与公安机关联系好了的,刚从成都回来,要与她一路回奉节。当天下午与王志凤联系好后,她在江北区洋河体育馆等,等了一会,她给王志凤打电话,王志凤没有接,后来才晓得王志凤被抓。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王志凤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饶志勇出示有经质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饶志勇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辩护人对日至10月中旬、2014年11月中旬至12月下旬抽头渔利的数额有异议、并提出未实际获利、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问题。本院认为,日至10月期间抽头渔利200万余元,有负责抽水、记账的周某一、周某二的证言、被告人周国发的供述以及扎账明细等证据证明,证据相互印证;2014年11月中旬至12月下旬期间抽头渔利10万余元,有周某一的证言证实,且被告人甘立法、王志凤、饶志勇当庭予以供认,能够认定。被告人在开设赌场中是否实际获利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故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开设赌场不属情节严重的意见成立,本院采纳。
被告人任红军的辩护人提出任红军未实际获利,系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任红军与周国发、甘立法、王志凤商量开设赌场后为他人赌博提供奉节县洋洋百货1211房间、1108房间,其已实现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系犯罪既遂。辩护人认为系犯罪未遂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任红军、王志凤、饶志勇的辩护人认为任红军、王志凤、饶志勇系从犯的意见。经查,周国发、甘立法、任红军、王志凤、饶志勇均系赌场股东,负责出资、负责赌场安全、联系赌客等只是股东之间分工不同,不应划分主从,任红军、王志凤、饶志勇不属从犯。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志凤的辩护人认为王志凤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系自首的意见。经查,王志凤接到办案民警要求其到案接受讯问的通知后,告知办案民警从成都开订货会后回奉节接受讯问,后王志凤准备回奉节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时被抓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王志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认为王志凤系自首的意见成立,本院采纳。王志凤的辩护人以王志凤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关于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及辩护人提出周国发、甘立法通过&飞针&设备打麻将未实际获利、赌资不受法律保护,甘立法不知道周国发等人安装&飞针&设备,中途只参与一次利用&飞针&设备打假牌,情节显著轻微,公诉机关指控周国发、甘立法犯诈骗罪不成立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明知&飞针&设备的功能而伙同熊某某、张某一、向某一利用&飞针&设备设局与他人打麻将,并隐瞒利用&飞针&设备打麻将的事实,通过与任红军、王志凤、饶志勇、王某二等人打麻将赌博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该事实有周国发、甘立法的供述、证人熊某某、张某一、向某一、周某一的证言证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周国发、甘立法通过&飞针&设备打假牌获利的数额,有熊某某的账户、周国发、甘立法转账的银行账户及熊某某的证言证实,账户上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一致,且熊某某否认除本案外与周国发、甘立法有其他经济往来,故认定周国发、甘立法等人通过&飞针&设备打麻将骗取他人人民币为95.79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诈骗数额为300余万元证据不足。综上,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并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及辩护人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甘立法的辩护人认为甘立法只参与一次利用&飞针&设备打假牌,情节显著轻微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任红军、王志凤、饶志勇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95.7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国发、任红军、王志凤、饶志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立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犯开设赌场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红军、王志凤、饶志勇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任红军、王志凤、饶志勇的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综上,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国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甘立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国发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被告人甘立法的刑期自日起至日止。
三、被告人任红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志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饶志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追缴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诈骗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五万七千九百元。
七、追缴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任红军、王志凤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万元。
八、追缴被告人周国发、甘立法、王志凤、饶志勇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任红军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志凤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饶志勇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 君
人民陪审员 吕 正 碧
人民陪审员 肖 兴 元
二0 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 珍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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