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合同法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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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09-12-07 &匿名提问
 contract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2][编辑本段]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③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④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编辑本段]我国合同制度的立法  我国合同制度的立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但是,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需要,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对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规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后,这三部合同法的计划经济色彩已显现出来,同时,由于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弊端和冲突,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于1999年颁布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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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     目    录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    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    则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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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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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城市:&& && && && && && && && && 为了加强企业的经营合法性,保护公司的相关权益,减少因未合同未签订合同或是签订的合同不符合规定而引起的,根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制定了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那么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到底是什么呢?下面就跟着律师365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经济合同的签订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订合同有效、有利。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经济合同除即时结清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二、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有法定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签订经济合同,除地在我住所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人民法院。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的按规定办理。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三、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四、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的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呈报区粮食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组宣室备案,或请公证处公证。五、经济合同的履行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六、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人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法定程序内办理有关手续。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七、经济的处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八、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2、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各企业单位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账和总台账。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账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单位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上文可得知,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合同的签订对于企业来说,是多了一层保障,一旦有相关问题发生,企业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对方进行合理赔偿,最大限度的减少企业的损失。而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出台,则对于减少纠纷,维护企业利益更是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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