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邮政存款的银行存单挂失丢了要去中国人寿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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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存单变保单的损失如何索赔
我叫王*,今年62岁。日,因存在钻井邮政储蓄所的1万元存款到期,我到该所准备将这1万元取出本息,再从工资折子取出部分款,凑够1万五千元准备办理一个3年的定期转存手续。当时柜台工作员向我推荐一款分红保险,她说利息比银行挂牌利息要高,每年存款利息转存到帐上还有滚动利息,而且每年还有产品红利,当年底就能给一千元,三者加起来比储蓄存款利息要高很多。在她信誓旦旦的诱导并代填保单、并在她指定的地方签上名字情况下,我将1万5千元存款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新鸿泰两全(分红型)保险,期限5年。出于对邮政储蓄的信任,我也没有仔细看保单的内容就放在了一边。日,5年期限到期后,我到钻井储蓄所取款并办理转存手续,工作人员告诉我,必须先到保险公司办理手续,等保险公司将款打到我的账户上后,才能办理转存。她说:“是你自己去保险公司办还是我们去办,如果你本人人去办,三天就到款,我们去办得一周时间。”我说开始是你们给办理的,还是你们办吧。一周后,我再到钻井邮政储蓄所办理取款和转存业务时,对工作人员说将本息加起来,凑够2万5千转存三年,不够部分从工资折上取。结果工作人员告诉我本息共计16700元。等于15000元5年保险的利息才1700元,比定期存款少了近一倍(2011年1月存款年利率4.20%*0=1450),再加上她们许诺的那1000元分红,我损失了2450元。这种情况我应如何理赔呢?
 问题来自:天津 - 天津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4:08 咨询人:wl2963je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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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邮储银行销售误导 客户4万存单莫名变国寿保单|中国人寿|保险|保单_新浪财经_新浪网
邮储银行销售误导 客户4万存单莫名变国寿保单
  本报记者 陆玲 发自北京 江苏
  存单变保单,一直是保险业的顽疾,虽屡见不鲜却屡禁不止。
  这次是。春节假期,江苏市民岳燕如向时代周报记者反映:三年前在该市东海县某邮局存了四万块钱,现到期不仅没有收益,连本都不保,只剩三万9千多。
  “要不是后来名字都被写错了,我还不知道当初的存单居然变成了中国人寿的保险了(新鸿泰两全保险)。”岳燕如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自己的名字被误写成岳艳茹,三个字写错了俩”。
  随后几日,由岳燕如的引荐,来自当地的林女士、庄先生等多个储户向时代周报记者反映存款莫名变成保险。“过去在电视上看到的骗局现在已经来到自己身边了。”
  “连名字都被写错了”
  日,文化程度不高的岳燕如到当地东海县某邮局存款。
  “当时邮局柜台的工作人员问我存多久的,我说存两年。结果她劝我说,‘那你存三年的吧,存三年利息高’。”岳燕如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当时觉得邮储是国家的,应该没问题,加上当时人多很嘈杂,没怎么多想,也没怎么多看,糊里糊涂就签了名。”
  “后来回家仔细一看,发现他们把名字打错了(岳燕如被打成岳艳茹),三个字打错了俩。而且更莫名其妙的是存款居然变成了保险。”岳燕如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担心邮局不认账,取不到钱”,于是第二天,她又来到此邮局交涉。
  负责处理此业务的中国人寿东海县的业务员朱女士告知她“已经改不了。”随即给补了一张手写的纠错证明单据。时代周报记者拿到的这份朱女士手写的纠错证明单显示:“由于业务忙,柜员把客户名字岳燕如误打为岳艳茹。现经公司柜面已更改过来。而投保单上的名字未更改,到期钱一定能取出来。”
  但相关律师告诉记者,“严格来说,这样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
  “既然知道是保险了,为何不退保呢?”对于记者的问题,岳燕如一时语塞,“当时朱女士让我到蛮远的地方取,我觉得很麻烦,再一想,他们已经答应三年后可以取出来。应该没啥问题就算了。”对于犹豫期内的回访之类的说法,岳燕如表示“根本没有”。
  4万元的存款,按照三年期定存基准利率,利息有5100元。“想到这5000块钱可能会打水漂,就十分后悔。”岳燕如告诉记者。
  “这是个中长期的理财险,目前整个保险行业分红都不是很理想。多数满期的保单基本没有同期银行的定期存款高。”当地保险业务人员告诉记者,“其实小地方已经不怎么销售长期险种。时间太长老百姓等不及,万一中途有急事要取发现亏本了会闹事。”
  据时代周报记者调查了解,岳燕如的情况非常普遍。随后林女士、庄先生等多个储户向记者反映,他们的存款莫名变成保单。有变成正德人寿的保险,但多数还是中国人寿的产品。这个号称基层业务人员最多的世界级保险公司。
  记者采访中发现,多数被骗的储户都是中老年人或者是文化程度比较低的人。他们对于银行邮储代理保险业务并不熟悉,很多人甚至对保险没有概念,签字后都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保险。
  对此,2月11日,时代周报记者致电中国人寿总公司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其让发邮件,但截至截稿时仍没得到回复。
  经办人坦承有不规范
  具体到岳燕如这份业务,对于前期存在的销售误导行为,当时此事的经办人中国人寿业务员朱女士也向时代周报记者承认,“小城镇开始业务比较晚,早期工作人员言语上肯定会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有的储户连存款和保险都分不清楚,你是不可能逐条跟他们讲清楚的。”
  对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监会有明确要求。比如代理人不得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不得套用“本金”、“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进行片面类比等。
  另一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告诉记者,对此也很头疼。“我们肯定会对银行、邮局的销售人员进行培训,但他们可能由于业务考核的压力等等临时改变原本培训的销售流程,也没有办法。而且有的柜台人员销售能力相对比较差,自己都讲不清楚其所销售的产品到底是怎么回事。”
  据上述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介绍,银行虽不会要求柜员每个月要完成定量保险的指标,但是卖得多的柜员,却可以得到更多的保险代理费。因此,一些柜员为了多拿佣金就对保险产品的细节含糊其辞,使出浑身解数去拉客户,甚至不顾储户利益,欺骗利诱。
  “保险产品本身就相对复杂,其涉及的专业内容比较多,且合同上都是专业术语,别说中老年了,文化稍微低一点的中年人也看不懂,柜员怎么说他们就怎么听,加上“利息高、无风险”的允诺,还有小礼品的刺激,稀里糊涂就签了。”上述保险业务人员告诉记者。
  不过,如朱女士所说,“既然你最终已经在产品上同意并签字了,大部分时间,我们就认为消费者购买的时候知道保险产品的收益以及可能的风险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业务突出”,当初经办这份业务的邮储人员现在已经成为邮局局长了。
  “现在邮政过年过节都在宣传这产品那产品,说是利息多高,还赠送小礼品,都是骗人的。而且都是骗中老年人。有很多老年人都是在春节子女回家时才发现上当。”林女士告诉记者。
  退保金额上升67.6%
  其实,针对存单变保单,销售误导、片面夸大收益等保险业乱象,中国保监会多次下发文件规范,但仍然屡禁不止。根据近日保监会网站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2013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2013年保监会和各保监局收到涉及人身险公司的投诉12228件,其中,中国人寿投诉量居首。
  公开资料显示,整个2013年,中国人寿可谓罚单不断。其中仅仅5月前后,国寿就接到了7张罚单,受罚原因均为“虚假宣传”,包括“将保险产品虚假宣传为银行理财产品和银行储蓄产品”等。
  此外,高企的退保率也是个证明。公开数据显示,国寿前三季度退保金总额为502.04亿元,较去年同期的299.51亿元大幅上升67.6%,退保率达3.07%,全行业前三季度正常的退保率为百分之二点多。中国人寿的退保率显然已经超过行业平均值。
  于退保率高企的原因,分析认为,可能与国寿全员销售模式有关。整个2013年,国寿多次因“高压摊牌销售目标引员工不满”而见诸报端,保险营销员一边叫苦,一边顶着压力跑业务,甚至自费购买保险以求完成指标。
  去年11月,在中国人寿全球媒体开放日上,总裁万峰讲新形势下的公司转型时提出“2014年主动采取保费负增长”,这与2009年提出的“要谨防保费收入负增长”的发展策略已完全不同。
  1月16日,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在规范银保渠道的销售行业方面,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通知已经从简单的定性转变为更严格的定量标准上,比如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
  从产品方面,在银邮保险代理渠道,向农村和城镇低收入居民销售保险产品的,原则上不能为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接型、变额型人身保险产品,而应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保险产品为主。
  “可能二、三线城市在落实政策方面会延迟效应。目前县域保险市场准入门槛过低,部分开在乡镇区域的机构只有两三个人,业务员素质良莠不齐。加上各地保监局相距太远,监管不到位,乱象丛生,但相信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银保销售这块肯定也会逐渐规范起来。”当地一位保险从业人员这样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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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邮政储蓄“存单变中国人寿保单”的法律意见
核心提示:商丘市夏邑县李先生反映称,号他去夏邑县济阳镇邮政储蓄存款,被工作人员忽悠购买了储蓄银行代理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业务。河南省消协律师团文丰律师事务所周伟林律师对此进行了法律解析:消费者反映了其在邮政储蓄办理定期存款时,工作人员介绍其办理了一份分红类的保险业务。在此首先明晰其所办理业务的邮政储蓄银行可能为保险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其要求办理定期存款业务的资金在其没有完全知悉保险产品的情况下,由该邮政储蓄大厅工作人员办理了分红类保险产品。消费者此时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邮政储蓄银行在此金融服务中是作为保险代理机构提供了代理服务,消费者与邮政储蓄银行之间的储蓄服务合同没有成立。根据消费者陈述情况邮政储蓄网点销售人员存在多处违规行为。首先,根据日实施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送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其次,《指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得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再次,《指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最后,《指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可知,邮政储蓄大厅工作人员未履行其法定义务,客观全面向消费者介绍保险产品,存在有误导和诱导销售的违规行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其订立需要自愿订立,故在保险合同成立过程中保险监督管理除要求保险人履行其先合同义务对保险合同进行说明外,也设置了具体措施予以管控。根据日发布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消费者没有提示其是否在犹豫期内接受了保险公司即保险人的回访,若保险公司未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其法定义务,则可能导致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若保险合同被认定无效,保险公司需退还消费者全部钱款外,对于存在有过错行为的,还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消费者对于邮政储蓄以及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消费者也可以根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尽快解决保险消费争议。最后,日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要实施。《通知》要求建立投保人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对特定人群提出保护措施,包括城乡低收入居民和老年人群。在销售过程前段,《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做好产品及保单材料的准备工作,包括延长犹豫期、在相关材料中明确各项风险提示等;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在销售过程中段,《通知》要求确保投保过程反映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包括由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不得篡改客户信息等;要求确保投保人了解全面的保险合同信息,包括提供完整的合同资料、提供保费收据或发票等。在销售过程后段,《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对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包括核对投保信息、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做好短信提醒服务等。《通知》对银邮代理渠道销售行为进一步提出规范性要求,明确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不能做。综上可知,相关主管部门已经针对银邮保险代理渠道存在着销售误导、违规经营、退保金大幅上升等问题加大了处理力度,针对包括“存单变保单”、产品适销不对路、产品介绍不全面、客户信息不真实等情况规定了相关制度予以管控,在此期待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时能够依法维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网易
责任编辑:zj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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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郑州的天空再现火烧云,根据预报,今天到25日全省气温将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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