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档案馆失业后劳动档案存放劳动局一年多

毕业了,你的档案该何去何从?--青州人才招聘网
毕业了,你的档案该何去何从?
] &发布日期: 9:27:00
&阅读数:54668
1、毕业生“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及联系?毕业生的学籍档案是指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档案,它以文字资料的形式记录了高考成绩、在校学习成绩、家庭状况、在校期间表现和奖惩情况等。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学籍档案转换而来,是指毕业生毕业后,在其学籍档案中放入该毕业生的报道证,然后由学校将档案转交毕业生就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这时的学籍档案正式成为人事档案,它是通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然后履行相关毕业程序并取得报道证后,才得以实现。2、毕业生应如何对待自己的档案?目前,毕业生中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对档案不了解,也不关心,甚至有的毕业几年了,档案还在学校放着;还有的将档案放在家里,更甚者早已不知将档案丢在何处。现在,企事业单位招聘员工,国家公务员的选拔等都要审查档案,并以其记载的相关资讯作为甄选人才的重要证据。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毕业生毕业后暂时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免费由学校保存两年,有些同学就误以为既然学校免费保存,就无须再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了。其实,学校保存的只是你的“学籍档案”,而真正发挥作用的恰是你的人事档案,如你的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相关事宜都是由学籍档案转换成人事档案后才能进行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以报道证人事部门签署日期为准)一年后,即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批准转正定级;本科毕业生毕业工作一年(以报道日期计)、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工作满三年可申报初级职称,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由此可见,学校保存的学籍档案只是“存放”,起不到任何作用。3、哪些机构能保管人事档案?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才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委托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毕业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人事关系。另外,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如省人才、市人才、各区人才等,它们的区别只是所属部门的不同,其它无任何区别。4、哪些毕业生的档案适合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不想回本地而想将户口落在学校所在地的毕业生,准备考研的毕业生,还无法确定能否在现单位长期干下去的毕业生,以上这些毕业生还可选择将自己的档案人事关系在人才交流机构托管。5、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签协议前,应对企业全面了解,待明确后再签就业协议。也提醒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工作的毕业生,除非单位给你上保险外,其它情况,如不能将户口迁到本市,单纯的档案调动对你无任何意义。你可将人事档案落在某人才交流机构,然后去上述城市工作,这样可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损失。
来源:《齐鲁人才网》青州市人社局授课内容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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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2013年青州市民生政策公开内容
2013年青州市民生政策公开内容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补助政策
  自2007年起,我市全面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一)免杂费及补助公用经费
  1、主要内容。对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及补助公用经费。
  2、补助标准。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在学校按照初中每生每年600元、小学每生每年800元的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二)免费提供教科书
  1、主要内容。对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
  2、补助程序。省根据各地教科书需求数量,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将教科书发放到农村学生手中,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含中央补助)负担。
  (三)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
  1、主要内容。对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2、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人数不低于在校寄宿生的10%。
  3、申请及兑现方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进行审核、公示后,将生活费补助发放给学生。
  主管部门科室:教育局 计财科
  电话:3235220
  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
  1、实施时间。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实现了城乡义务教育免杂费政策全覆盖。
  2、主要内容。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及补助公用经费。
  3、补助标准。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在学校按照初中每生每年600元、小学每生每年800元的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主管部门科室:教育局&&计财科
  电话:3235220
  三、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政策
  (一)免学费政策
  1、实施时间。2012年秋季学期。
  2、主要内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免除学费。
  3、补助标准。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4、兑现方式。符合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公示后免除学费。
  (二)国家助学金
  1、实施时间。2012年秋季学期。
  2、主要内容。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贫困学生比例不低于在校生的10%。
  3、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4、申请及兑现方式。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进行审核、公示,并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专用银行卡),将助学金存到学生资助卡上。
  主管部门科室:教育局 计财科
  电话:3235220
  四、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金
  1、实施时间。2007年秋季
  2、主要内容。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补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分为3档:1档1000元,2档1500元,3档2000元。补助人数不低于在校生的10%。
  4、申请及兑现方式。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进行审核、公示,并为受助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专用银行卡),将助学金存到学生资助卡上。
  (二)免学费政策
  1、实施时间。2012年春季
  2、主要内容。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在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城市或农村低保等困难家庭学生和孤残学生
  3、补助标准。省级规范化学校每生每学期补助800元、市级规范化学校每生每学期补助600元标准
  4、申请及兑现方式。学生或学生监护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向青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领取《低保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残学生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免费申请表》两份并据实填制。低保家庭学生,须如实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及其复印件两份;孤儿,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及其复印件两份;残疾学生,须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及其复印件两份。市教育局汇总并会同财政、民政、残联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对审核确认的享受免费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每年8月下旬持户口本或学生本人身份证到青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普通高中教育助学券&。全市城乡低保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孤残学生可持 &普通高中教育助学券&入学,&普通高中教育助学券&抵顶等额学费。
  主管部门科室:教育局 学生资助中心
  电话:3235220
  五、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
  1、实施时间。2011年秋季。
  2、主要内容。资助普惠性幼儿园3-5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及残疾儿童。
  3、补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具体分为3档:1档1000元,2档1200元,3档1400元。补助比例不低于在园幼儿的10%。
  4、申请及兑现方式。幼儿(家长)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幼儿园进行审核、公示,并为受助幼儿办理学前教育学生资助卡(专用银行卡),将助学金存到幼儿资助卡上。
  主管部门科室:教育局 计财科
  电话:3235220
  六、特殊教育学生免除生活费政策。
  1、实施时间。2012年。
  2、主要内容。免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活费。
  3、补助标准。每生每年4000元。
  主管部门科室:教育局 计财科
  电话:3235281
文体计生类
  一、博物馆免费开放政策
  1、实施时间。2009年。
  2、补助标准。足额安排人员和公用经费,并根据各馆免费开放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拨付各级专项补助资金。
  3、参观渠道。群众可持身份证免费参观。
  主管部门科室:文物局 博物馆
  电话:3266200
  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政策
  1、实施时间。2011年7月。
  2、补助标准。足额安排人员和公用经费,并根据各馆免费开放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拨付各级专项补助资金。
  3、参观渠道。群众可免费进入免费开放各馆参观或参与各馆组织的免费活动。
  主管部门科室:文广局&&图书馆&&文化馆
  电话:3221622
  电话:3222747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1、实施时间。2005年。
  2、补助对象。农村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60周岁以上。
  3、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
  4、申请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并公布。扶助金委托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个人账户。
  主管部门科室:计生局 规统科&&
  电话:3223235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1、实施时间。2007年。
  2、补助对象。城镇和农村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补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月补助435元,伤残家庭父母每人每月补助110元。
  4、申请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并公示。扶助金委托农村商业银行发放到个人账户。
  主管部门科室:计生局 规统科
  电话:3223235
  五、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政策
  1、实施时间。2010年。
  2、补助对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至少一方具有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检查项目包括实验室检查、病毒筛查、影像学检查在内的14项医学检查,以及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服务。
  3、补助标准。每对夫妇240元,经费拨付计划生育服务站。
  4、申请程序。由符合条件的个人到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到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登记免费检查。
  主管部门科室:计生局 计生服务站
  &电话:3221451
  六、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免费计生技术服务政策
  1.实施时间。2002年。
  2、补助对象。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育龄夫妻。免费检查项目:(1)孕情、环情监测;(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3、经费补助渠道。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人口计生部门具体落实、使用。
  主管部门科室:计生局 计生服务站
  &&电话:3221451
  七、免费唐氏综合症筛查政策
  1、实施时间。2009年。
  2、补助对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内怀孕的育龄妇女进行唐氏综合症筛查。
  3、补助标准。每例120元,经费拨付计划生育服务站。
  4、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个人到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登记免费检查。
  主管部门科室:计生局 计生服务站
  &电话:3221451
  八、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政策
  1、实施时间。2008年。
  2、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登记结婚的新婚夫妇。
  3、补助标准。每例130元,经费拨付计划生育服务站。
  4、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夫妇到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登记免费检查。
  主管部门 科室:计生局 计生服务站&&
  电话:3221451
  九、计划生家庭新农合补助政策
  1、实施时间。2011年。
  2、补助对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3、补助标准。个人参合缴费部分,独女户补助100%、独子户和双女绝育户30%。计生局拨付各镇计生站发放。
  4、办理程序。村、镇统计汇总符合条件人员数据,计生局审核拨付资金。
  主管部门科室:计生局 规统科
  &电话:3223235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
  一、老年人相关补贴政策
  (一)百岁老人长寿补贴政策
  根据《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02〕73号)规定,2003年,我市建立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制度,对市内百岁以上老年人给予生活补贴。
  1、受益范围。年满100周岁,具有青州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0元。
  3、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百岁老人经村(居)委会审核后,报镇(街)老龄委复核。镇(街)老龄委核实后,需提供老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报市老龄办审批。市老龄办根据审定结果,将补助资金在每年&九九&老人节期间一次性发放到百岁老人手中。
  主管部门:青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主管科室:事业科&&&&&&联系电话:3322022
  (二)90-99岁老人高龄补贴
  根据《关于印发&青州市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9)89文件精神,自2010年 1 月 1 日起,对全市90-99周岁老人实行高龄补贴政策。对市内90-99周岁老年人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2013年起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
  1、受益范围。90-99周岁,具有青州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元。
  3、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老人经村(居)委会审核后,报镇(街)老龄委复核。镇(街)老龄委核实后,需提供老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1寸相片2张、审批表二份及老人本人农村商业银行账号报市老龄办审批。审批结果、补贴数额等在所居住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市老龄办根据审定结果,通过农村商业银行按季度发放到个人银行卡上。
  主管部门:青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主管科室:综合科&&&&&&联系电话:3322022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政策
  农村低保,是政府为帮助农村贫困居民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而给予差额救助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凡是农村居民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都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2006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鲁政发〔号),自日起,在全省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按照维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参照当地人均实际生活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确定的,根据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2013年我省农村低保标准东、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500元、2200元、2000元,我市2013年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2300元。
  2、申请条件。一是户口所在地是农村,并持有户口所在地常驻居民户口;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
  3、申请程序。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镇(街道)审核、民主评议、我市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具体申请审批程序为: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提出申请,村(居)委会也可以代为提交申请。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组织村(居)民代表或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张榜公示后,报我市民政局审批。我市民政局全面审查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对申请人家庭根据认定条件进行信息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审批后,我市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长期公示。
  4、资金发放。农村低保资金,由我市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名单和确定的补差额,按季或按月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直接发放到户。
  主管部门:青州市民政局
  主管科室:低保科&&&&&&联系电话:3221182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政策
  城市低保,是政府为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而实行的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纯收入之差的救助制度。保障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维持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气)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确定。2001年9月,我省颁布《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自日起施行。
  1、申请条件。一是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户口;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三是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2、申请程序。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村委会(或企业工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由我市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时要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的,要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由有关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证明。
  3、保障内容。城市低保对象每月领取生活补助金。
  4、资金发放。我市2013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70元。城市低保资金由我市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名单和确定的补差额,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直接发放到户。
  主管部门:青州市民政局
  主管科室:低保科&&&&&&联系电话:3221182
  四、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农村五保供养,是国家为保障农村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吃饭、穿衣、住宿、看病和妥善处理后事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方面。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所需费用。五保户指农村村民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2009年11月,省政府制定《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自日起实施。
  1、供养申请。由本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镇(街道)审核,由我市民政部门审批并颁发《五保供养证书》。
  2、供养方式、标准。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我市2013年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方式,但患有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的五保对象应当分散供养。
  3、五保对象享受的其他保障政策
  (1)医疗方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缴费通过政府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解决,患大病的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给予优先救助。
  (2)丧葬方面。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村委会负责办理。属于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内的丧葬费用,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支付。
  (3)财产方面。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拥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个人全部财产的权利,其动产及房屋归供养对象所有,未成年供养对象的个人合法财产,可由镇政府委托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或村委会代管,在其停止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后及时归还本人。
  主管部门:青州市民政局
  主管科室:低保科&&&&&&联系电话:3221182
  五、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政策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12〕81号)规定:自2013年1 月1日起,对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实行分类施保。2013年,我市分散供养每人每月55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月850元的标准。
  1、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
  2、审批程序。按照本人自愿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并公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我市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严格审核认定城镇&三无&人员资格,建立城镇&三无&人员信息数据库,及时审核发证,做到应保尽保。
  对城镇&三无&人员纳入山东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各镇(街道)每季度要对本区域内城镇&三无&人员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我市民政部门,对死亡、迁出等不再需要保障的要及时予以核销。
  主管部门:青州市民政局
  主管科室:福利科&&&&&&联系电话:3271013
  六、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规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2013年,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50元。
  申请、审批程序。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我市民政部门。
  3、审批。我市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给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我市民政部门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青州市民政局
  主管科室:福利科&&&&&&联系电话:3271013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规定:孤儿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并发放《儿童福利证》。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26号)规定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可参照本意见享受孤儿待遇。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父母双方重度残疾(或重病)、双方服刑、一方重残(或重病)一方失踪、一方服刑一方重残(或重病)、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与孤儿相同。2013年,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50元。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父母残疾的提供父母残疾证复印件各一份,同时提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登记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我市民政部门。
  3、审批。我市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给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儿童福利证》。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我市民政部门应同时与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人签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意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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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优抚安置保障政策
  (一)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
  1、补助范围。包括: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等。
  2、资金发放。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流程,实行社会化发放。
  3、补助标准。2013年度具体为:一级:因战37940元、因公36740元、因病35540元,二级:因战34330元、因公32530元、因病31310元,三级:因战30120元、因公28310元、因病26510元,四级:因战24690元、因公22290元、因病20480元,五级:因战19290元、因公16860元、因病15660元,六级:因战15070元、因公14260元、因病12050元,七级:因战11450元、因公10240元,八级:因战7230元、因公6620元,九级:因战6010元、因公4820元,十级:因战4220元、因公3610元;烈士家属:城镇12170元、农村7050元,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城镇10460元、农村6740元,病故军人家属:城镇9850元、农村64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26540元,红军失散人员12110元,在乡复员军人6380元,抗日在乡老复员军人68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3420元,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役1年每月补助10元,部分烈士子女1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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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政策
  1、受益范围。包括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和为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2、补助标准。2013年度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455元;日至日入党的,每人每月395元;日至日入党的,每人每月31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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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日和11月1日,新《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退役士兵安置作出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新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实现了由&城乡有别&到&城乡一体&,城乡退役士兵享有同等安置权利。具体为:
  1、自主就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由政府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2、安排工作。需要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至少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5)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6)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3、退休与供养。(1)退休条件。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年满55周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2)休养条件。以下情况作休养安置: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安置条例中&安置工作&办法办理。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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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1)发放对象。一是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二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2)发放标准。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该补助由退役士兵本人持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退出现役证等证明材料到我市民政部门申请。另外,日前入伍、之后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也可按原安置办法选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我市现行标准为:城镇义务兵以3万元为基数,每多服役一年,加发1千元;转业士官满十年以4.2万元为基数,每多服役一年,加发1千元。
  2、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培训对象。2010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国家接收安置政策、能够正常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时间在1年之内自主就业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2)培训时限。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经我市民政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的短期技能培训。
  (3)资金负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主要用于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实习试验费、意外伤害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费等。参加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和中、高等教育的退役士兵,统一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减免政策。
  3、生活保障和其他优惠政策。在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待业分配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放生活补助费。对已安置就业但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的退役士兵,符合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就业服务。各类人才交流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以及档案管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3年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或各级机关招考国家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2)社会保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结存额,并入新建立的个人账户。(3)其他优惠。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凭《士兵退出现役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在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和户籍等方面,享受相关优先、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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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政策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
  1、发放标准。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不低于发放年度的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
  2、发放时间。应于每年8月1日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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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促进就业创业的财政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为鼓励自主创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我省从2008年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首次创业成功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
  1、补贴范围。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人员给予补贴。
  2、补贴标准与程序。对这一补贴项目,全省没有统一规定。我市执行的是3000元/人
  3、申请程序。从事创业活动人员创业成功并成功经营1年以上的,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吸纳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支付给申请人。
  主管部门:青州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主管科室:职业能力培训科 &&&&联系电话:3260223
  (二)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为鼓励自主创业人员召用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创业带动就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我省从2006年起设立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对创业人员按召用登记失业人员并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的人数给予一次性的岗位开发补贴。
  1、补贴范围。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创业人员。
  2、补贴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规定,每个岗位补贴500元。每个成功创业人员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3、申请程序。从事创业活动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创造就业岗位个数,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申请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吸纳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支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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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采取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促进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减轻其个人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我市从2002年起由政府对个人或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实行先缴后补,给予一定费用补贴。
  1、补贴范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补贴标准。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的《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其为就业困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均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仅限于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3、申请程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企业(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时,应向市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付给企业(单位)。
  (2)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可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进行就业登记,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由本人签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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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科室:就业科&&&&&&联系电话:3889671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为促进公益性岗位开发,扶持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我市从2003年起设立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
  1、补贴范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在合同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
  2、补贴标准。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的《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规定,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除对自初次享受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申请程序。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应向当地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劳动合同、能证明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件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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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为鼓励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提升就业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号),我省从上世纪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建立职业培训政府补贴制度,随着公共就业政策向普惠性发展,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
  1、补贴范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4类人员。
  2、补贴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规定,根据不同的培训专业(工种)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800元。对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参训人员,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参训人员,但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4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申请程序。
  (1)个人申领补贴。参训人员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如果是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人。
  (2)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请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供培训人员名单、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3)企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的4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应按规定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时,企业应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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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职业介绍补贴是政府对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的一种经济补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我市从2002年起,在就业专项资金中专门设立职业介绍补贴项目。
  1、补贴范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向登记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
  2、补贴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规定,具体按照每人不高于150元的标准,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
  3、申请程序。职业中介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提供经其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及本人签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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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为鼓励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我省从2006年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
  1、补贴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4类人员。4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补贴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鲁价费发〔号文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根据不同的职业种类,初级鉴定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40元&180元,中级鉴定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60元&320元,高级鉴定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20元&420元。
  3、申请程序。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时,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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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为了全面提升高校毕业生自身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我市从2008年启动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范围。择业派遣期内(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到&青州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青州生源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根据青州市人力资源社会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74号)规定,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和当地财政为其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承担和市财政各按50%承担,财政承担部分从见习基地当地财政有关资金(含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申请程序。见习补贴由见习基地先行垫付,按月发放。毕业生见习期满时,见习基地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报名表、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考勤表、就业见习考核表、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生活补助经费审核表、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主管部门:青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管科室:就业促进科&&&联系电话:3252897
  (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生活补贴政策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在实践中增长才干,提升就业能力,根据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12号),我市从2008年启动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省财政对人社部门统一组织招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工作生活补贴。
  1、补贴范围。考取青州市 &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学生。
  2、补贴标准。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共青团山东省委《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3号)规定,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服务人员体检、培训费用由各市财政负担,&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岗服务期间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三支一扶&人员的待遇包括:(1)工作、生活补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的标准,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适当调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2)社会保险待遇。&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参照服务地所在事业单位人员的标准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负担,个人缴费部分在&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
  3、工作生活补贴发放流程。&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发放、社会保险缴费,由市人社局统一办理,市财政局负责将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主管部门:青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管科室:就业促进科&&&联系电话:3252897
  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而出台的一项重要举措。该项政策自2002年开始实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照《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1〕7号)有关规定执行。
  1、贷款贴息对象。(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2)军队复退人员,是指持有《退伍证》或《退役军人自谋职业证》的人员;(3)大中专毕业生,是指持有大中专(含技校、职业中专)《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且毕业5年内尚未就业并具有创业愿望的人员;(4)随军家属,是指持有《结婚证》和配偶军人相关证件的人员;(5)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是指持有所属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相关证明的人员;(6)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7)由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创办的企业;(8)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2、贷款贴息项目及标准。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是指符合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和企业所从事或创办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其中: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全额贴息(包括在基准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的利率);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贴息。
  3、贷款贴息额度、期限。对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其中:大中专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至8万元,城乡妇女自主创业、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至8万元(家庭服务业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创办的企业,根据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一般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不贴息。
  4、贷款申请与审批程序。申请人为个人的,向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青州市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一式一份,并提供相关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人证》、《大中专毕业证》或《退伍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在申请材料齐全后对其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青州市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将资料送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收到个人规范齐全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审结担保手续并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小企业申请程序。申请人为企业的,向财政局和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青州市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证件,包括企业创办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人证》、《大中专毕业生》或《退伍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企业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相关部门在申请材料齐全后对其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青州市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将资料送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收到规范齐全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审结担保手续并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主管部门:青州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主管科室:创业担保贷款中心&&&联系电话:3262979
  十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政策
  为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广大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号),我市从2011年起试点新农保制度,并且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参保居民可享受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等。
  1、补贴范围。一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可领取基础养老金。
  2、补贴标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60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级政府承担。我市执行省补贴60%。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我市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申请程序。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居)委会审核后上报镇(街)事务所。经镇(街)事务所审核、我市社保机构复核,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缴费补贴实行即缴即补,不需要单独申请。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需要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申请市、县级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主管部门:青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主管科室:农村养老科&&联系电话:3539319
  十二、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城乡医疗救助,是政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和诊疗优惠,同时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的制度。2012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鲁民〔2012〕15号),我省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自日至日,对城市和农村困难居民申请医疗救助统一救助条件、政策标准、救助程序和管理服务等。
  1、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2、救助内容。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主要救助方式包括:
  (1)资助参保(合)。由政府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2)住院大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
  (3)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可给予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
  3、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救助,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其他困难群众逐步降低或取消起付线。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后,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按照不低于5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医疗救助基金年度节余情况给予再次救助。
  4、救助程序。农村五保、城乡低保人员的住院费用,可持证(五保证、低保证、身份证)在定点医院即时结算,其他困难群众需按程序审批。具体如下:
  (1)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低保户、五保户凭低保证、五保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城镇居民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后,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医疗救助。
  (2)其他困难居民申请医疗救助程序
  申请。由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完成材料真实性调查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准确了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符合条件的,报我市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我市民政部门对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签署同意批准的意见,按照政策规定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主管部门:青州市民政局
  主管科室:救灾科&&&&&&联系电话:3221182
  十三、残疾人特殊群体保障政策
  目前,我省已对残疾人生活、康复、就业、服务等方面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助、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残疾人托养等。
  (一)残疾人托养政策
  为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活状况,满足参残疾人托养基本服务、完善托养服务功能、提高托养服务水平,自2009年起,国家和省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提供资助。
  1、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申请资助条件。(1)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市残联确认开展残疾托养服务;(2)机构设施设备、功能用房、活动场地等能基本满足残疾人日常生活起居,技能培训、康复训练等托养服务,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且正常运行半年以上;(3)具有一定托养规模,并配有相应的专业护理和服务人员;(4)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规范管理,运行良好,服务到位,信誉良好,残疾人满意率高;(5)与托养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签订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6)托养服务对象持有《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2、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申请资助条件。(1)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我市规定的困难标准残疾人家庭;(2)家庭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无业,长期需有专人照顾;(3)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3、资助标准。&阳光家园&的资助标准,由上级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居家托养的资助标准应不低于500元/年。
  所需资金由上级下拨。
  主管部门:青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主管科室:就业部&&&&&联系电话:
  (二)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
  为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自2010年起,我市对城乡低保重度残疾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类别的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再给予生活补贴。
  1、受益范围。凡具有青州市常住户口且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即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类别的残疾人均可申请该项生活补贴。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
  3、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须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开发区)残联提出申请,填写《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等材料。镇(街道、开发区)残联初审后,报市残联审批,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户。
  主管部门:青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主管科室:就业部&&&&&联系电话: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
  成品油价格改革后,为减轻乘坐机动轮椅的残疾人的燃油负担,自2009年起,国家出台政策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补贴。
  1、受益范围。主要是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l)的相关规定。
  2、补贴标准。每辆每年补贴260元。
  3、申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持相关证件和购车凭证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开发区)残联提出申请,镇(街道、开发区)残联初审后,报市残联审批、汇总后,待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市残联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残疾人手中。
  主管部门:青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主管科室:组宣部&&&&&联系电话:
  (四)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政策
  1、补助对象。为全市贫困白内障患者进行复明手术,手术费全免。白内障患者的贫困情况统一由民政部门确认,贫困白内障患者由镇(街道、开发区)残联及定点医院负责组织,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确认。贫困白内障患者是指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户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持低保证或市民政部门提供的贫困证明、有白内障患者手术适应指征的白内障患者。
  2、补助标准。按照定额补助的原则一次性下达手术补助资金1000元/例(含人工晶体、耗材等),不足部分及残联患者筛查等资金由市残联多渠道统筹解决。
  3、申请流程。复明手术分为免费手术和减免手术。对无手术经费支付能力、自愿接受免费手术的贫困患者,定点医院要对其施行免费复明手术,费用严格控制在项目补助和配套经费内。对有一定支付能力自愿接受减费手术的贫困患者可施行减费手术,患者可选用不同价位的手术耗品和手术服务,超过项目当年补助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支付。
  居民申请贫困白内障手术,在当地残联的组织下进行白内障筛查或自行到贫困白内障项目定点医院进行免费白内障筛查。筛查出的贫困白内障患者领取《山东省白内障患者筛查信息登记与手术审批表》,需填写个人信息,经村(社区)、镇(街道、开发区)残联或民政部门对其家庭贫困状况审核盖章,并提供贫困证明。
  患者持经审核盖章的《山东省白内障患者筛查信息登记与手术审批表》和贫困证明到当地&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项目定点医院登记,办理住院手续,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出院结算时医院直接减免住院费;对实行减免手术的患者,剩余住院费按照新农合、医保报销。根据白内障手术单病种报销政策,国家、省财政补助和地方配套资金,结合新农合、医保报销,贫困白内障患者不交任何费用,医院垫付所有住院费,待患者出院后,由医院向卫生局和新农合办、医保办结算。
  主管部门:青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主管科室:康复部&&&&&联系电话:
医疗卫生类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我省从2003年启动该项制度,到2007年实现了全省覆盖。
  1、补助对象。自愿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
  2、补助标准。年,政府财政对参合农村居民的补助为每人每年10元,2006年、2007年分别提高到每人30元、40元,年达到人均80元。自日起,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120元,2011年各级政府对参合居民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2012年提高到240元,2013年提高到280元,其中省级财政对我市参合居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6元;省级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予以补足。
  3、报销程序
  (1)统筹地区内就医报销程序。参合农村居民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予以结报。
  (2)统筹地区外就医报销程序。
  在统筹地区外就医,要在当地办理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参合农村居民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出院小结、费用一日清单、医院住院收费发票及当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转诊证明等材料即可回当地按照起付线10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60%的标准进行补偿。
  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正常转诊备案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报销60%予以补偿。
  主管部门:青州市卫生局
  主管科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联系电话:3226191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补助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防止老百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2012年10月,省政府对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进行部署,并确定从2013年起正式启动实施。
  1、保障对象。新农合参合居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同时享受大病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2、筹资标准。2013年,购买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的提高,不断提高筹资标准,扩大资金规模,增强保障能力。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由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从新农合基金支出户中直接列支,用于购买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资金原则上从新农合基金结余或年度新增政府补助中筹集,不会增加财政和参合居民的负担。
  3、保障范围。在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报销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合居民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以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判定标准,对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研究确定。
  2013年,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病种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0类重大疾病。
  4、保障水平及补偿方案。日起,大病保险资金对20类重大疾病参合患者住院发生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个人最高年补偿限额为20万元。20类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8000元以内(含8000元)部分报销17%,超出8000元的部分报销73%。
  5、补偿报销流程
  (1)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参合农村居民在即时接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结算实行新农合报销与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即时结报。
  (2)参合农村居民在不能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先到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新农合报销,再到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人寿保险公司)办理新农合大病补偿。
  参合农村居民办理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需报送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参合证(卡)原件、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及诊断证明、新农合报销凭证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青州市卫生局
  主管科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联系电话:3226191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贴政策
  为切实保障城镇学生儿童、高校大学生及其他非从业人员的大病医疗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07〕61号),我市从2008年开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府按照参保人数对基金给予补助,为参保人医疗费报销提供资金保障。
  1、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
  2、政府补助标准。政府补助是按照参保居民人数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的补贴,不直接支付给个人。2013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280元。政府补贴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省级、市级、县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24.72元、15.53元、139.75元。大学生属地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及以下高校(含民办高校)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3、参保及报销程序
  (1)参保缴费。一般城镇居民需持身份证到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及缴费;高校大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在已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只需交纳个人应付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在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先由个人垫付全部费用,出院后凭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和费用清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主管部门:青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主管科室:城镇居民医保科&&&财务科
  联系电话:3201728&&&&3203959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政策
  自2009年起,逐步在全省开展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9大类2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随之增加,经费保障标准也相应逐步提高。
  1、经费标准。2009年和2010年,我省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为15元,2011年和2012年为25元。2013年提高到30元,其中:省级财政对潍坊人均补助标准达到13.5元,差额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予以补足。
  2、项目内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明确的项目主要包括: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10大类41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3年人均经费标准提高后,又将中医药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增加到11大类43项。
  主管部门:青州市卫生局
  主管科室:防疫科&&&&联系电话:3221616
  四、国家新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政策
  (一)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政策
  1、补助对象。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全市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孕前3个月和孕早期3个月免费增补叶酸的购置。
  2、补助政策。按照中央测算标准(24元/人),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实行分类补助,对我市补助45%,不足部分由县级政府解决。
  3、叶酸发放、登记和随访流程。一般妇女所需叶酸发放工作主要由乡村医生负责。乡村医生收集辖区内准备怀孕妇女的信息,确定发放对象,入户通知领取叶酸片,进行健康教育,并签订《自愿接受服用叶酸片预防神经管缺陷知情同意书》。符合条件的妇女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乡镇卫生院领取《山东省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叶酸片免费发放卡》,凭发放卡到乡村医生处免费按月领取适量叶酸。乡村医生对领取叶酸的妇女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随访,督促其按时服用,并将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叶酸服用情况进行登记。如果妇女服用叶酸6个月未怀孕,应在医生指导下自行购买继续增补叶酸。高危待孕妇女叶酸的发放、登记和随访主要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
  主管部门:青州市卫生局
  主管科室:业务科&&&&联系电话:3221054
  (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政策
  1、补助对象。凡具有农村户籍、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农村孕产妇均为财政补助对象。
  2、补助标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均补助500元,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实行分类补助,对我市补助45%(人均225元),省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原则下达省级补助资金。不足资金(人均275元)由县级财政解决。
  3、补助方式及流程。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结算&一站式&服务。产妇出院结账时,各定点助产机构要按以下程序结算:办理住院手续时定点助产机构要查验、收回住院分娩补助卡并进行登记、存档。出院结算时由定点助产机构将住院总费用、国家规定的基本服务项目补助金额及新农合报销金额填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四联单&,按规定在产妇住院分娩费用里直接减免。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相关信息录入省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并定期向县级卫生部门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基本项目等情况,经县级卫生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后的住院分娩费用,按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主管部门:青州市卫生局
  主管科室:业务科&&&&联系电话:3221054
  一、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
  为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从2004年起,国家建立了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为减轻化肥、农药、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涨价对种粮农民的影响,从2006年起,国家开始实施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凡在我市境内种植小麦的农户,均可按规定申报并领取补贴资金。
  2、补贴依据。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都以上年度11月20日前出苗小麦实际种植面积作为补贴计算依据。
  3、补贴标准。2013年全市共发放对种粮农民补贴4599.71万元。其中,粮食直补515.16万元,农资综合补贴4084.55万元。补贴标准为125元/亩,较上年(120元/亩)增加了5元/亩。
  4、申报程序。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定工作程序包括:种粮农民自报告折实面积,村委会核实、公示、确定、汇总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公示、确定、上报,市政府汇总上报。
  5、补贴发放程序。为降低补贴资金兑付成本,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实行分别计算、合并发放,根据上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由市农商行通过&山东省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管理系统,一次性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的办法。
  主管部门及科室:青州市农业局生产科、青州市财政局驻厂办
  联系电话:3880017&&&3221116
  二、种粮大户补贴政策
  为促进粮食规模化生产和生产方式转变,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率,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根据《2012年山东省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方案》(鲁财建〔号)文件,实施种粮大户补贴。
  1、补贴对象。粮食种植面积300亩及以上(含小麦、玉米、水稻等粮食作物,其中,小麦或水稻种植面积150亩及以上)的种粮大户,均纳入补贴范围。
  2、补贴依据。
  (1)种植并收获小麦150亩及以上,压茬种植玉米、水稻的,以小麦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
  (2)种植单季水稻150亩及以上的,以水稻种植面积为补贴依据;
  (3)当年承租(流转)土地种植水稻、未种植小麦或未上报小麦种植面积的,暂不纳入补贴范围。
  3、补贴标准。补贴面积4000亩以上的,每户给予定额补贴100万元;补贴面积4000亩以下的,每亩给予补贴230元。
  4、申报程序。按照&户申报、乡初审、县核实、市省备案&的要求,种粮大户凭年投资修建简易农田水利、晾晒、仓储及相关设施,以及农业机械设备、相关农业生产资料购置等相关资料和凭证,逐级上报镇(街道)、市农业、财政部门初审、确认,我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情况,确定奖补方式及金额。
  5、补贴方式和范围。通过贴息和以奖代补方式,对种粮大户投资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晾晒、仓储及相关设施,农业机械设备以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购置等,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主管部门及科室:青州市农业局生产科、青州市财政局驻厂办
  联系电话:3880017&&&3221116
  三、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政策
  为培养现代农业劳动者队伍,强化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人才支撑,自2004年起,市财政积极筹集资金,支持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
  1、培训内容。
  农业专项技术培训,以本地主推粮食蔬菜品种、种植养殖技术、测土配方施肥、安全用药、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知识为主,开展面对面、手把手的现场示范指导,注重同现代传媒手段相结合,一般累计不少于2次。农业职业技能培训以农业生产及管理技术、农产品贮藏加工技术、农机操作及维修技术、沼气建设及维护技术、农业经营管理及农村社会管理知识等为重点,采取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一般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培训对象。
  (1)农业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培训包括蔬菜园艺工、畜牧服务人员、渔业服务人员、美丽乡村和农机服务人员五项。
  (2)农业专项技术培训。主要培训粮棉油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骨干农民和培训&菜蓝子&产品生产基地骨干农民两大项。
  3、经费标准。
  按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设立项目资金专账,严格执行资金报账制度、明确开支范围,确保中央补助资金中农业专项技术培训人均补助150元及农业职业技能培训人均补助600元专款专用。积极争取地方资金支持,尽量扩大培训规模和补助标准。
  4、组织实施。
  (1)任务下达。青州市将上级下达的培训任务,按具体培训专业分解落实到培训机构。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市农业实际情况,成立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编制出&阳光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机构、进度安排和工作措施等内容
  (2)机构确定。项目领导小组根据不同类别的培训任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择优确定培训机构。
  (3)培训开展。一是培训机构要根据下达的培训任务类别、专业和任务数量,结合有关项目工程实施要求,精心编制培训计划,报市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按计划实施,确保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落到实处。二是遴选培训师资。培训机构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组建农民培训讲师团,遴选熟悉&三农&、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特别要吸收经过知识更新培训的农技人员进入培训师资库。培训机构要根据各培训班的对象和内容,从师资库中挑选适合的专家授课。三是编发培训教材。要加强培训教材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选编通俗易懂、针对性强的培训教材,免费发放给参训农民,确保每人一套。除专项技术培训外,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不得以简单的讲义、明白纸等代替培训教材。四是组织学员参训。培训学校要按照承担的培训任务类别加强与青州市农口部门的沟通与配合,认真做好学员的组织招生和报名工作。五是实施班级管理。建立规范的班级管理制度,各培训班要选好配强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要成立班委会,加强学员之间的互相交流和自我管理,保证培训工作顺畅有序。六是创新培训形式。培训机构要结合青州市农业产业特点和农民需求,采用工学交替、分段学习、强化实践等多种形式,确保培训落到实处,让农民得到实惠。七是组织培训考核。对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每期培训班结束时,培训机构要组织参训农民进行考试。有条件的,鼓励进行现场技能测试。八是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机构应逐班次建立真实、完整和规范的培训档案。
  主管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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