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技师退休后独生子女补贴可享受多少钱每个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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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取技师或高级技师最高可享300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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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11月20日前,在重庆市内企业和生产一线岗位工作且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工或技师,参加2016年技师项目培训后,考取技师或高级技师的可享政府补贴。其中,技师补贴2500元/人,高级技师补贴3000元/人。  区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掌握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技能鉴定培训结束后,所有参加培训的学员要按相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取技师或高级技师的参训学员才能获得补贴。企业组织培训的,由企业获得补贴;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则由个人获得补贴,培训机构可代申请补贴。  该负责人还表示,由企业自行开展培训的,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申报;企业在市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向企业总部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申报。由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向培训机构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申报。值得注意的是,补贴申报须在今年12月5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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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ICP备号</ TD黄小星的空间高级职称退休待遇高级职称养老金倾斜政策实施10余年后将暂停
每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通常都能获得倾斜,额外增加一定的养老金。在一些地区,这一惯例已连续实施10多年。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今年这一养老金倾斜政策将暂停。
□政策调整
养老金职称倾斜政策暂停
市民于先生发现,今年北京市在调整企退人员养老金时,没有向高级职称人员进行政策上的倾斜。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今年对于各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项指导性意见,提出各地调整时应重点向低收入群体和高龄群体加以倾斜,并进行相对力度较大的调整。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不再要求各地必须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再进行单独的政策倾斜。
据了解,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新要求,今年一些地区在进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时,没有再单独给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涨养老金。
以北京市为例,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人均增加277元。除了普遍调整外,北京市注重向退休时间早、待遇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倾斜。而对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本市不再单独为其涨养老金。今年本市只是明确,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后不低于全市养老金的平均水平。即按照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和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全市养老金平均水平3050元/月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新政释疑
待遇低者已普遍获提升
对于这一政策调整,相关部门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过去国家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专门要求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单独进行政策倾斜,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据介绍,过去由于体制等问题,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的养老待遇却相差不少。例如有些老大学生,参加工作和退休时间都相差无几,也都具有高级职称,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其待遇就要高出从企业退休者一截。此前也曾有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业内人士提出,应该专门为这些退休早,具有高级职称,且为国家、社会做出贡献较多人员单独提高一定的养老待遇。
而近年来,这一情况却又逐渐发生了变化。一方面,随着国家连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以及专门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单独进行政策倾斜,加之这些人员还能享受到其他普调和面向高龄人群等调整政策,这些退休较早、当初待遇相对较低的高级职称人员,现阶段退休待遇已经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另一方面,近年来在企业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都进入了企业中高层岗位,或者成为企业领导层成员,甚至拿着几十万乃至更高的年薪。同时,其缴费水平也都相对较高,一些人在按缴费基数上限缴费,退休后待遇自然不低。
据透露,社保部门当前希望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分布能够逐渐呈现为“橄榄核”状,即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都相对较少,而中等收入规模者持续增加。目前,高级职称人员仍可按规定享受到普调政策,以及针对低收入和高龄人员的专项调整政策。因此,继续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单独进行政策倾斜,并不是必须的。
□专家观点
调整补丁政策具合理性
人社部专家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保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她已经了解到这一情况。对此她分析,此前国家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单独进行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倾斜,其实只是一种补丁做法,属于一种短期行为,并不具有长期持续性,更不可能无限期执行下去。因此这一政策的调整是有其合理性的。
杨燕绥表示,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应注重长期效益,即缴费多、贡献大的待遇水平就应该相对较高,而不是通过政策强行提高某个特殊群体的待遇水平。在一些退休早、待遇低的高级职称人员这些年已经相对较快提高待遇后,养老金调整不再面向高级职称人员群体单独倾斜,是有其必要性的。否则继续这样无条件倾斜下去,就混淆了个人和政府的责任,相当于在某个方面无限放大了政府的责任。
她进一步建议,今后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国家应更注重调低就高的原则。即退休待遇已经相对较高的群体,待遇调整速度应该放缓。同时,优先提高职工中待遇相对较低群体的养老金水平。
&&链接·历年高级职称养老金倾斜政策
2011年,北京市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时,还有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专门倾斜的政策。当年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人均210元。此外,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缴费年限和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268元/月的,补足到2268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012年,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人均月增23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北京市基本养老金调整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倾斜。在按缴费年限和绝对额普遍调整的基础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高级政工师及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高级工程师、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同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养老金调整后低于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2013年,北京市提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执行倾斜政策,在按缴费年限和绝对额普遍调整的基础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高级政工师及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退职的)养老金调整后低于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当时北京市还透露,自2001年开始,基本养老金调整已连续12年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倾斜。2013年北京市调整后的月人均养老金水平从2513元提高到2773元,平均涨了260元。
■相关新闻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即将实施
职工城乡养老保险互转重复参保缴费将予清退
据新华社电7月1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达到8.2亿人,其中城镇职工3.22亿人,城乡居民4.98亿人。根据暂行办法,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养老保险互转衔接中,对重复参保缴费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的清理后只保留一种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重点解决跨制度衔接问题: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保之间的衔接,流动情形是“多维”的,具体到参保人,可能在同一时点或不同时段,既有地区间的流动,又有制度间的跨越,因而衔接政策的实施难度比单一制度内转续要大很多。
这位负责人说,衔接办理第一是先归集职保关系再办理制度衔接,也就是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要先进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同时,要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上记录的全部缴费年限如果达到15年,参保人就要由居保向职保转移;如果达不到15年,参保人就要由职保向居保转移。
经办规程规定了“三个15天”的办理时限:一是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要作出书面说明。二是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对有关信息的核对,并转出信息、基金等相关手续。三是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传来的信息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包括信息核对、清退重复缴费、合并记录个人账户等手续,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衔接手续办理限时“三个15天”
这位负责人介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是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不同的人群。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在同一年度内可能存在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缴费的情况。
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为更好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保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
因为重复缴费信息只有在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才能发现,所以要先转后清,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无论在哪个制度领取待遇,只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政府补贴、利息部分与个人账户金额合并计算。
同时,经办规程规定,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要退还重复领取的待遇。重复领取时段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参保人员退还给负责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
参保人员退还了重复领取时段的基础养老金以后,其扣除政府补贴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先退重复领取的待遇,再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对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不予退还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由为参保人员发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协助抵扣。
高级职称养老金倾斜政策暂停、 待遇低者普遍提升
近几年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都会有相应的倾斜,增加额外的养老金,这条在全国已实施近10余年的惯例,在2014年的多省市企业养老金调整通知中暂停。
在之前每年的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中,几乎都会有这样一条,“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X元;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X元。”但在多省市2014年的调整通知中,类似的倾斜条目不见了。
更有新闻表示,今年对于各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项指导性意见,提出各地调整时应重点向低收入群体和高龄群体加以倾斜,并进行相对力度较大的调整。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不再要求各地必须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再进行单独政策倾斜。
辽宁2014年养老金调整通知未见倾斜政策
在辽宁2014年的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中,记者未看到之前多年都出现过的养老金调整向高级职称人员倾斜的字眼。
而在2012年的调整通知中,有这样一条:“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技术专业职务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550元,担任副高级技术专业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不足5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2013年的调整通知中除了以上类似内容外,还增加了“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达到或超过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不再倾斜。”
在的调整通知中,也都有对具有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相应金额的条目。
多年调整之后 企事业高级职称养老金差距缩小
有专家表示,过去由于体制等问题,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的养老待遇却相差不少,倾斜政策也是为了平衡这之间的差距。而近年来,这一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一些企业退休较早、当初待遇较低的高级职称人员,随着连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以及向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单独进行的政策倾斜后,现阶段退休工资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
对此,辽宁大学的宋丽敏博士表示,暂停倾斜政策也是为了公平,养老金的多少与缴费相关,但倾斜政策与缴费没有关系,如果一直执行倾斜政策,也是有失公平的,会导致养老金待遇差距过大。另外,如果执行了延迟退休后,高级职称的人员在政策之内,他们在职的工资要比退休时高,这样也可以弥补暂停倾斜政策的损失。养老金的调整也是要做到公平合理。北国网、辽沈晚报记者 王莹
待遇低者已普遍获提升
市民于先生发现,今年北京市在调整企退人员养老金时,没有向高级职称人员进行政策上的倾斜。
相关部门知情人士表示,过去国家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专门要求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单独进行政策倾斜,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而近年来,这一情况却又逐渐发生了变化。一方面,随着国家连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以及专门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单独进行政策倾斜,加之这些人员还能享受到其他普调和面向高龄人群等调整政策,这些退休较早、当初待遇相对较低的高级职称人员,现阶段退休待遇已经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另一方面,近年来在企业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都进入了企业中高层岗位,或者成为企业领导层成员,甚至拿着几十万乃至更高的年薪。同时,其缴费水平也都相对较高,一些人在按缴费基数上限缴费,退休后待遇自然不低。
据透露,社保部门当前希望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分布能够逐渐呈现为“橄榄核”状,即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都相对较少,而中等收入规模者持续增加。目前,高级职称人员仍可按规定享受到普调政策,以及针对低收入和高龄人员的专项调整政策。因此,继续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单独进行政策倾斜,并不是必须的。
调整补丁政策具合理性
人社部专家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保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分析,此前国家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单独进行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倾斜,其实只是一种补丁做法,属于一种短期行为,并不具有长期持续性,更不可能无限期执行下去。因此这一政策的调整是有其合理性的。
杨燕绥表示,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应注重长期效益,即缴费多、贡献大的待遇水平就应该相对较高,而不是通过政策强行提高某个特殊群体的待遇水平。在一些退休早、待遇低的高级职称人员这些年已经相对较快提高待遇后,养老金调整不再面向高级职称人员群体单独倾斜,是有其必要性的。否则继续这样无条件倾斜下去,就混淆了个人和政府的责任,相当于在某个方面无限放大了政府的责任。
她进一步建议,退休待遇已经相对较高的群体,待遇调整速度应该放缓。同时,优先提高职工中待遇相对较低群体的养老金水平。
人社部副部长解读职保、居保衔接
7月1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职保、居保如何衔接,重复参保人员待遇如何计算,手续如何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16日做客中国政府网,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暂行办法主要就是解决累积性、延续性养老保险的关系衔接问题。衔接的标准是什么呢?胡晓义说,以男性为例,如果到了60岁,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还不够15年,那么就应该把他的关系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里进行结算,但要把他在职工养老保险里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里(包括利息),使他在职工养老保险里缴费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如果他缴费满15年(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年限),到60岁时,会把他在农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的个人账户的钱转移到其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里。”胡晓义说,“所以不管从城里转回农村,还是从农村转回城里,两头都不吃亏。这个界限就是你是不是在职工养老保险里缴费满15年。”
胡晓义说,对在不同省份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者,首先要评估他有没有可能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参保加在一起超过15年,在哪领取就要按照从长、从后这一原则。
“他在另外一个制度里有缴费,如果能查实,那么就把他重复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退给本人。”这位副部长说,“而不重复时段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重复时段的政府补贴及利息都留在个人账户里,对个人权益是没有损害的。”
胡晓义解释说,因为任何养老保险制度都是为了保障参保者老年的基本生活,不允许同时享受两份,所以对重复参保这种情况就需要清理养老保险关系,清理的原则是就高不就低,这就保证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唯一性。最新发布的日志散文网推荐文章今年1月起 企业退休高级技师可领取每月800元的专项津贴
今年1月起 企业退休高级技师可领取每月800元的专项津贴
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2013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31号),明确从2013年1月1日起,提高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专项津贴标准,其中高级技师的月标准由600元提高为800元。对2013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的高级技师(含2013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高级技师),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领取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据统计,历年来我市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共有535人,企业高级技师450人,所占比例为85%,截至目前,已有6名企业退休高级技师在社保局申领了高级专项津贴。企业退休高级技师的专项津贴标准近年大幅提高, 2011年的标准为每月200元,2012年提高到每月600元,2013年调整到每月800元,极大地调动了企业职工主动提高技能的积极性。
我市一直以来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作为改善就业、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一项积极措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效的激励政策,目前高技能人才不但可免费入户我市城镇,还可以领取相应的培训补贴、养老保险补贴、退休专项津贴,真正的形成了高技能人才在我市“进门有优惠、在职有补贴、退休有保障”的全方位保障体系。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人数也实现了飞跃,2011、2012年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分别为11970人、12735人,高级工以上培养人数位列全省地级市前三名,其中技师以上培养人数位列全省地级市第1名。
       高级技师退休待遇
篇一:《技师、高级技师待遇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
第六条 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第六条第三款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二、部分省、市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
1.江西省:
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第九条第四款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应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赣府发[1988]45号)(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
第四点第4条第二款 受聘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的生活福利待遇。
2.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目前出台新规定,”工人身份“的蓝领技师与”干部身份“的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校生就业时的工资可以参照大中专毕业生的饿标准,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各项待遇。技工学校、高级技
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分别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大学毕业生同等对待。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试用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技师班毕业生被录用后比照本企业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执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组织对全省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3.湖北省: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将按照技能水平与待遇标准挂钩的原则,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的待遇。
4.佛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该《方案》指出,佛山市拟用5年时间,推动技能人才制度创新和改善高技能人才成长环境,使高技能人才数量有明显增加,预计2010年全市高技能人才数量将增加到5.1万人。且将健全技师奖励机制,使技师、高级技师可分 别享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福利待遇。
5.江苏省:省技师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在职高级技工享受大专待遇,在聘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6.南京技师将享工程师的待遇南京将出台一系列鼓励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政,技师将享受与工程师同等待遇。南京拟在企业推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视同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副高)待遇相一致的人才薪酬政策,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视同大专学历,在选拔上与使用上享受大专同等学历;行业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教师与企业高级技师退休后,纳入事业编制统筹,全面提高技术工人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人才地位。另外,南京拟建立经费保障体系,将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对制造业高端技能人才的培训,由政府“买单”。2006年
7.湖南省:《湖南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计划》,计划明文规定,全省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受聘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只要成绩显著、技术精湛,均应该享受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同等的工资福利。(2002年)
8.吉林省长春市出台了《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待遇给予明确。今后长春市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在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方面的相关待遇,可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等同。(2007年)
9.陕西省:高级技师将与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取得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校的合格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学历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与大专生一视同仁。高
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相应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10.云南省:聘用技师享受工程师待遇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相应待遇,对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照大专生享受相应待遇。
11.北京市:技师待遇向工程师看齐,企业还将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高技能人才与其它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
12.广西省:广西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职级的专业技术人才的有关待遇。
13. 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精神,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并鼓励技能人才的成长。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企业工作的,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通过多种措施,在全社会努力形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人才的局面。
14.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蓝领人才开发与引进计划》“高级蓝领”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15.最近全国大中型城市对技师与高级技师实行了政府补贴,珠海市给高级技师补贴2500元,深圳市和广州市补贴800元,杭州市1200元,沈阳市补贴1000元,我本人认为要激励大家学技术,必须解决技师和高级技师职称定位问题,解决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从工资待遇,人事制度,退休待遇,社会地位等下功夫,这样才能在根本上解决全国高级技能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的问题。
16.广东省:广东省劳动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等同高级工程师;技师等同工程师;高级技工等同助理工程师;中级技工等同技术员,均享受本单位同等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16海南省:海南省政府日前向该省各市县印发的《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被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分别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住房控制标准、差旅费及其他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篇二:《浙江省上调退休人员养老金 高级技师每月增发400元》{高级技师退休待遇}.
浙江省上调退休人员养老金 高级技师每月增发400元
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7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号、浙劳险〔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3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按月人均230元的额度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10元的额度,根据2011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13元,宁波市113元,温州市109元,湖州市109元,嘉兴市109元,绍兴市109元,金华市109元,衢州市105元,舟山市109元,台州市109元,丽水市105元。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1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82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400元。
2.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3. 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2年的,按2012年水平确定。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 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从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3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抄送:省社保中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日印发篇三:《2015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新政策》
退休人员涨工资2015新政策(转载一、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制工人),自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
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退休待遇}.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
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篇四:《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之退休金调整方案》
2015年江门事业单位考试资料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之退休金调
来源江门中公教育
一、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
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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