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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了完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管理,规范直销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商务部起草了《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面是全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完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管理,规范直销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销企业,是指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直销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服务网点,是指直销企业在其开展直销经营地区建立的,为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功能、价格、退换货提供服务及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和本办法规定,负责对服务网点的管理。
  第四条 直销企业在开展直销经营的地区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第五条 服务网点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直辖市开展直销经营的,应设立不少于2个服务网点;
  (二)在地级行政区(市、州、盟)、副省级城市开展直销经营的,应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
  (三)在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开展直销经营,相邻的地级行政区(市、州、盟)、副省级城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没有服务网点的,应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
  第六条 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
  (二)在显著位置设置企业统一的服务网点标志;
  (三)具备提供服务必需的硬件设施和服务人员;
  (四)直销员不得担任服务网点负责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服务网点设立有特别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条 直销企业设立、变更、减少服务网点的,应当报服务网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直销企业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服务网点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公布。直销企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服务网点不予备案。
  第九条 直销企业不得在未设立服务网点地区,以及服务网点设立数量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地区开展直销经营。
  第十条 服务网点应当向消费者、直销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直销企业基本信息及直销经营资格、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直销员计酬制度等的查询服务。
  (二)直销产品目录、功能、价格、质量及标准、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情况等的咨询服务;
  (三)直销产品退换货服务;
  (四)受理消费者、直销员的投诉、举报;
  (五)直销企业依法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网点应当张贴《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主要内容及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展示直销产品、标明价格。
  第十二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服务网点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服务网点未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向消费者、直销员办理产品退换货的,直销企业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服务网点与消费者、直销员因产品退换货发生纠纷的,由服务网点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展直销经营的,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服务网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服务网点不符合设立要求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商务部日发布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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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的网点征询,什么时候才能拿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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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申请了工行的贷计卡,今天楼下的工行打电话来我公司问我是否该公司的.
还打我的手机.原来工行征询是递表的网点直接征询的.
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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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部没打电话问你呢????那还要等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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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的网点征询,什么时候才能拿到卡?
前几天申请了工行的贷计卡,今天楼下的工行打电话来我公司问我是否该公司的.
还打我的手机.原来工行征询是递表的网点直接征询的.
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卡?网点是不管这个的吧?是卡部有专门的审核人员!应该有三个工作人员签字确定的吧!你们那里要是这样发卡,也太草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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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交表的网点和我公司是同一写字楼的,电话头几位是一样的,所以就知道是网点打来的电话了。
但到现在都没再联系我了,打95588又查不到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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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终于拿到卡了,但不能用!:(:(
在非现金柜台开卡不成功,要我等电话,说可能是有密码信封,但不知道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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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终于拿到卡了,但不能用!:(:(
在非现金柜台开卡不成功,要我等电话,说可能是有密码信封,但不知道在哪里?
现在已经没有密码信封了,拿这你的身份证和卡到工行柜面办理“卡片启用”,同时设置6位数的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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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经没有密码信封了,拿这你的身份证和卡到工行柜面办理“卡片启用”,同时设置6位数的密码。
拿到卡后被告知,去非现金柜台开卡,然后让我输入密码若干次,还是告诉我不行,让我等电话,那我现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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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再去楼下的工行询问。
MM进去半小时出来问:你申请的时候在表格上是选自留密码,还是密码信封。我答:我没有选。
MM说:现在不确定你是否有密码信封,而且找不到你的密码信封,要跟卡中心联系才能解决
我问:什么时候能解决
MM答:我也不能确定,请你留下电话,有结果了再通知你
我昏,:mad:拿卡两天,还不能用,只有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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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时间: 05:06:40
商务部关于《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完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管理,规范直销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我部起草了《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进入&征求意见&点击&《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tf_liutong@。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法司,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日。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完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管理,规范直销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销企业,是指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直销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服务网点,是指直销企业在其开展直销经营地区建立的,为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功能、价格、退换货提供服务及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和本办法规定,负责对服务网点的管理。
第四条 直销企业在开展直销经营的地区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第五条 服务网点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直辖市开展直销经营的,应设立不少于2个服务网点;
(二)在地级行政区(市、州、盟)、副省级城市开展直销经营的,应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
(三)在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开展直销经营,相邻的地级行政区(市、州、盟)、副省级城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没有服务网点的,应设立不少于1个服务网点。
第六条 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
(二)在显著位置设置企业统一的服务网点标志;
(三)具备提供服务必需的硬件设施和服务人员;
(四)直销员不得担任服务网点负责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服务网点设立有特别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条 直销企业设立、变更、减少服务网点的,应当报服务网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直销企业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服务网点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公布。直销企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服务网点不予备案。
第九条 直销企业不得在未设立服务网点地区,以及服务网点设立数量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地区开展直销经营。
第十条 服务网点应当向消费者、直销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及相关法律规定,直销企业基本信息及直销经营资格、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直销员计酬制度等的查询服务。
(二)直销产品目录、功能、价格、质量及标准、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情况等的咨询服务;
(三)直销产品退换货服务;
(四)受理消费者、直销员的投诉、举报;
(五)直销企业依法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网点应当张贴《》、《》主要内容及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展示直销产品、标明价格。
第十二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服务网点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服务网点未按照《》规定向消费者、直销员办理产品退换货的,直销企业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服务网点与消费者、直销员因产品退换货发生纠纷的,由服务网点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展直销经营的,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服务网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服务网点不符合设立要求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商务部日发布的《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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