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未约定期限如何约定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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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期限是多久?过期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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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是指借款人有一定的作保证或利用一定的财产作或质押而取得借款的方式。很多人都不清楚借款担保有没有担保期限,借款担保的期限是多久呢?如果过了期限应该怎么办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来确定。在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条款必须详细、具体、全面、明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追偿,或者要求承担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由此可见,乙、丙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对债务的连带责任,你有权向两位担保人主张你的权利。保证期间的界定与保证期间的定性,一直是学界中非常有争议的问题,而如何界定其定义与保证期间的定性密切相关。故准确界定保证期间的含义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保证期间的定性和正确适用。然究竟何谓保证期间?所谓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其次,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损害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责任。最后,要提醒你关于担保中特殊时效的规定。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以上就是本次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借款担保期间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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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玩失踪,担保人如何“自保”?
作者:陈霞
  制图/钟文静
  借款人无钱还债,由担保人偿还,这是近年来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较常见的现象。由于借款人玩失踪或丧失偿还能力,债权人往往将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
  界人士指出: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有两种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法院必须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债务人以后仍无法履行债务的,方可向担保人执行;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法院即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案例1.借款人无法还钱 保证人被判担责
  张林是一家养殖场的法人代表,2011年6月张林的贷款到期,因资金周转困难,贷款无法偿还,遂找到朋友何某向其借款100万元。何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张林提供保证人。于是张林找到其表姐王梅作保证人,王梅在借条上签了名,何某放心地将借款全额汇到张林的银行账上。张林将钱归还银行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未果。何某得知后,催要借款无果,将张林和王梅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张林归还借款,由王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梅所称的其只是作为见证人而非保证人签名的说法,无任何证据予以支持。而且,在出具借条时,王梅并不在场,实无见证之必要,故认定王梅是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并判决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2.个贷后“人间蒸发” 担保人被迫还贷
  家住七里河区的刘某因做生意资金无法周转,向某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在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之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告知刘某需要找一名保证人。于是,刘某找来朋友陈某。陈某在兰州市一家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他未多做考虑,便答应为刘某贷款做保证人,两人很快和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刘某如愿拿到4.4万元贷款。按照合同,刘某需在日之前,还完所有利息和本金。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日,刘某只支付了利息800余元,未还清余额本息。金融机构将刘某和陈某一起告上了法庭。七里河区法院判决借款人刘某依法还款,同时认定保证人陈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后借款人刘某不知所踪,这笔款项只能由保证人陈某清偿。
  案例3.借款人不还钱 法院判保证人来还
  日,小亮找到周先生,希望周先生为其作担保借款,周先生答应后两人找到孙先生借了32万元。借条约定日归还,按月利率2%计息,利息按季度结算。周先生在借条下方注明“此款由我负责担保,直至还清为止”。借款期满后,小亮以资金困难为由未归还本息,作为保证人的周先生也只归还了1万元利息。多次催收无果,又联系不上小亮,孙先生将周先生告上法庭。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视作为小亮提供的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孙先生要求周先生归还借款本金3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借款利息8.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主持人:
  本报记者 陈霞
  嘉宾: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文杰
  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齐
  主持人:《担保法》规定保证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对保证人主体资格有怎样的规定?
  :保证人即担保人。《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通俗而言,作为担保人,无论是口头上还是书面上的担保,都必须承受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即为,一旦被担保人违反此前的承诺,给接受担保的一方造成物质或精神上损失的,此时担保人就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李齐:在《担保法》中,对担保人主体资格作出了明文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因此,国家机关没有保证人的资格,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持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有什么区别?
  李齐: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在判决书中一般会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周文杰:可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一般而言,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较优越,往往并不实际承担任何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太有利,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保证人就得满足债权人提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主持人:民间借贷中保证人和见证人有何区别?
  李齐:保证人、见证人的含义不同。所谓见证人仅是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与在场人意思近似。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但一般均冠以“见证人”字样。保证人亦称“担保人”,是指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例如案例1中,王梅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具有一定社会知识的人,应当知道保证人与见证人签名在法律上所承担的不同责任。换言之,如果当时王梅签字的本意是“见证”而非“保证”,则必定要在签名前注明“见证人”或“在场人”字样,但其签名前并无任何标注,应首先推定其身份为“保证人”,如王梅无法举证证实其系现场见证人,则应认定为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主持人:在民间借贷活跃的现状下,保证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将风险降低呢?
  周文杰:首先要多方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同事、同学、老上级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盲目地做担保人,这种做法法律风险较大。如果对被担保人的信誉不了解,就不要为其担保。还要摸清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财产多少和负债数额的大小决定的。故在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担保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可以偿还贷款。再者要摸清被担保人负债的多少。如果被担保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与贷款数额相差较大,或者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李齐:作为一名有着完全行为能力的社会人,每个人在现实的工作和生活中都会遇见这样或那样,需要签字的行为。希望每一位市民在签名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并询问所需签名文件的内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在提供担保时要清楚被担保人情况,要有承担担保责任的准备,不要因自己签字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后,影响家人的正常生活,甚至导致夫妻分离、朋友反目,所以一定不要随意签字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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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码】担保法学·保证·保证合同·合同内容·保证方式·连带保证&【关&键&词】民事 民间借贷 债务人 借款合同 共同担保 保证期限 保证方式 保证范围 共同保证人 连带保证责任 清偿义务【学科课程】担保法学【知&识&点】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保证方式【教学目标】掌握连带保证的概念与特征,了解如何认定未约定的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裁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程序类型】民事二审【案例效力】★★☆☆☆&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案例信息】&【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4)民四终字第号&【判决日期】2014年月日【审理法官】&陈纪忠&高晓力&沈红雨&【上&&诉人】&方归(一审被告)&【被上诉人】&颜偿治(一审原告)&【被上诉人代理人】&蔡长基&吴金城(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争议焦点】&多名保证人为借款人向出借人所借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部分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其余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香山公司偿还原告颜偿治借款本金元及利息;被告香山公司支付原告颜偿治律师代理费元;被告方东洛、吴文科、方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驳回原告颜偿治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方归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上诉人颜偿治与他人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所产生的代理律师费,应当由被上诉人颜偿治支付,且该笔代理律师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请求驳回被上诉人颜偿治关于支付元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颜偿治辩称:本人已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足以证明本人为借款支付的律师费用。《担保函》亦可以证明上诉人方归的保证责任范围。故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并由多个保证人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保证期限内,部分保证人就部分借款进行了清偿。因借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各共同保证人均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部分保证人已经在保证期限内向债权人履行了清偿义务,应视为债权人已经向全体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故保证期限届满后,债权人仍有权向其余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法理评析】&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债务到期后,如果债务人未如期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债权人既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亦有权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清偿债务。在借款纠纷案件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在共同保证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所有保证人均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因此,在保证责任期限内,债权人要求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视为对全体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并由多个保证人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但均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借款合同到期后,部分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部分清偿义务,仍有部分欠款未予清偿。对于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担保合同,保证人应对债务人的全部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任一保证人均有义务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任一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即视为向全部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其余保证人无权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云高法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此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二审判决书&【思考题和试题】&1.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时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如何认定。2.简述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3.试述连带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条件。【裁判文书原文】&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一审被告):方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颜偿治,女,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蔡长基,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金城,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玲霞,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方东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一审被告:吴文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上诉人方归因与被上诉人颜偿治以及一审被告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公司)、方东洛、吴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闽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一审法院查明:年月日,颜偿治与香山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金额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利息每月%计算,每月另付按借款金额%作为服务咨询费,借款期限三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即香山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借款的,应按照逾期还款金额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千分之五收违约金。该协议项下的纠纷,各方应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签约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过错方应承担所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费等。借款人香山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玲霞在《借款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吴文科与方东洛在担保人一栏签字。《借款协议书》注明签约地点为厦门市思明区。同日,颜偿治将万元借款汇至香山公司的银行账户,香山公司出具收据予以确认。2012年月日,颜偿治与香山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延期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就借款延期事宜达成一致。该协议约定,利息每月%计算,因该协议实施要通过中介等办理若干手续,故每月另付按借款金额%作为服务咨询费,由乙方即颜偿治负责把该费用转付给中介方。借款期限延长半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由于原担保合同已到期,现双方同意将原担保一并延期到年月日。《补充协议书》其他条款与《借款协议书》基本一致,注明的签约地点亦为厦门市思明区。借款人香山公司与担保人吴文科、方东洛均在《补充协议书》上签字盖章。2013年月日,方归向颜偿治出具《担保函》,承诺就讼争借款不论其他担保方式是否实现或颜偿治是否放弃其他担保,均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及颜偿治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2013年月日,香山公司向颜偿治出具《确认书》,确认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本金和利息累计欠款金额为元。香山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玲霞在《确认书》上盖章签字。担保人方归亦在《确认书》上签字,表示“同意以上确认内容并同意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月日,颜偿治与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接受颜偿治委托,指派蔡长基、吴金城参加本案一审诉讼,颜偿治应向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元。年月日,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向颜偿治出具发票,载明收到的代理费数额为元。颜偿治经催索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香山公司立即偿还颜偿治借款本金万元以及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和服务咨询费(暂计至年月日的借款利息为万元、服务咨询费为万元);香山公司承担颜偿治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暂计至一审为元);方东洛、方归、吴文科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服务咨询费、律师代理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颜偿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涉港民商事案件。《借款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均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向签约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两份协议所注明的签约地点厦门市思明区在该院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以及该院《关于全省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对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一)香山公司尚欠的借款本息数额是多少&(二)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否已超过,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一)关于香山公司尚欠的借款本息数额。香山公司向颜偿治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借款到期后,双方再签订《补充协议书》。《借款协议书》约定,“利息每月计算,每月另付按借款金额作为服务咨询费。”《补充协议书》约定,“利息每月计算,因本协议实施要通过中介等办理若干手续,故每月另付按借款金额作为服务咨询费。”所谓的服务咨询费,顾名思义,应为与服务咨询有关的费用,即颜偿治为香山公司提供咨询等服务所产生的费用。颜偿治主张本案的服务咨询费系为了跟踪香山公司的项目及催讨借款需要一定的费用而约定,显然与服务咨询费的内涵并不相符。颜偿治与香山公司签订的两份协议没有明确颜偿治应提供的服务咨询的具体内容,亦未明确因实施协议需要通过中介办理的具体手续,协议仅约定服务咨询费按借款金额的固定比例每月收取。根据颜偿治提交的证据,香山公司于年月日出具《确认书》,所确认的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借款本息数额元即为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及服务咨询费之和。颜偿治未能举证证明其为香山公司提供服务咨询的具体情况,故对香山公司主张服务咨询费系颜偿治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观点予以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本案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与服务咨询费之和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香山公司主张,其已归还借款本息万元,颜偿治对其中收款人为蔡达升的万元还款予以确认。香山公司主张的还款情况如下:、从孙剑明账户(卡号)支付的万元款项,颜偿治认可已收到,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就所支付的款项,孙剑明出具了书面声明,确认方东洛使用其银行卡转账支付颜偿治万元,用于归还方东洛向颜偿治的借款。庭审时孙剑明出庭作证称其系香山公司员工,其名下的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由香山公司使用,卡里的款项也属于香山公司所有,其与颜偿治及蔡达升之间没有借款关系或其他经济往来。对于书面声明与出庭作证的证言之间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孙剑明解释为方东洛与香山公司董事长是夫妻关系,其认为方东洛、香山公司及香山公司的财务实际上是一回事。上述从孙剑明账户转账的万元款项中包含了年月日、月日分别转给蔡达升的万元、万元,因颜偿治已对蔡达升收取还款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对该两笔还款合计万元予以确认。至于从孙剑明帐户直接转给颜偿治的款项共计万元(年月日转款万元、年月日转款万元、月日转款万元、年月日转款万元、月日转款万元),颜偿治否认归还的是本案借款,认为孙剑明出具的书面声明与其出庭作证的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上述款项系方东洛偿还自己所欠颜偿治借款,该部分事实可与孙剑明的书面声明相互印证,方东洛的借款现已还清,颜偿治已将借款凭证返还。方东洛的委托代理人则主张,方东洛是香山公司实际控制人,方东洛与颜偿治不存在其他借款关系,上述款项均用于归还本案借款。对此,该院认为,在方东洛否认其个人与颜偿治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况下,颜偿治未就其与方东洛的借款情况作出详细陈述,包括借款的数额、时间、借款的支付与归还以及借款利率等具体情况,亦未提交任何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孙剑明与方东洛均认同上述款项用于归还本案借款,综合上述情况,对香山公司通过孙剑明帐户归还颜偿治借款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年月日从方东洛账户(卡号)转给蔡达升万元,因颜偿治已对蔡达升收取还款的事实予以认可,故该院对该笔万元还款予以确认。、从方东洛账户(卡号)转给颜偿治万元(年月日转款万元、月日转款万元、月日转款万元、月日转款万元、月日转款万元、月日转款万元),从方东洛另一账户(卡号)转给颜偿治万元(年月日转款万元、年月日转款万元),以上款项共计万元。颜偿治否认用于归还本案借款,认为系方东洛偿还个人所欠颜偿治的借款,但如前分析,该院认为,在方东洛否认与颜偿治存在其他借款关系的情况下,颜偿治未就其与方东洛的借款情况作出详细陈述或提交相应证据,故对该万元转款系用于归还本案借款的事实亦予以确认。、香山公司还主张,年月日,保证人吴文科归还本案借款万元,对此颜偿治与吴文科均予以否认,且香山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故对香山公司的该项主张,该院不予确认。综上,认定香山公司的还款数额共计万元。香山公司关于其所归还的款项在支付利息后,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应用于清偿借款本金的主张,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在本案审理期间,香山公司提交了本息计算表,经过核算,确认截止年月日香山公司尚欠颜偿治借款本金元、利息元(计算方式详见附表)。在《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展期期限届满后,香山公司未依约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借款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违约责任条款均约定,香山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借款的,应按照逾期还款金额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千分之五收违约金;过错方应承担所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费等。颜偿治未就香山公司逾期还款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对于颜偿治所主张的香山公司逾期还款后应支付的利息与服务咨询费之和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亦不予保护。颜偿治请求香山公司承担其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元,并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作为证据,该收费数额未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颜偿治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上述协议约定,予以支持。(二)关于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否已超过,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方东洛、吴文科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上签字,两份协议书未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担保的范围作出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保证人方东洛、吴文科应对借款人香山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补充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延长半年,至年月日止,担保期限一并延期到年月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方东洛、吴文科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借款展期内的年月日,方东洛从其个人账户第一次向颜偿治归还借款,此后在其保证期间内,方东洛多次从其个人账户向颜偿治还款。颜偿治关于其已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方东洛主张过债权的主张,虽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但方东洛向颜偿治还款的行为可视为其已在履行保证责任,故方东洛关于保证期间已过的主张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根据该批复,在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外部法律关系中,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每一共同保证人都负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义务;而在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中,基于公平原则,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应当承担的份额,而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由于任一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因此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都意味着其向其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就本案而言,方东洛在保证期间内向颜偿治还款,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应视为颜偿治已向方东洛主张过债权,依据协议约定,方东洛、吴文科系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保证人,基于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消灭的涉他性,颜偿治虽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吴文科主张过权利,但吴文科并不能以此抗辩其保证责任已被免除。方归于年月日向颜偿治出具《担保函》,并在《确认书》上签字,对其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作出承诺。《担保函》明确约定保证责任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及颜偿治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在借款到期后,方归应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一)香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颜偿治借款本金元及利息(截止年月日止的利息数额为元,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香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颜偿治律师代理费元;(三)方东洛、吴文科、方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颜偿治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香山公司、方东洛、吴文科、方归负担元,颜偿治负担元。方归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就颜偿治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判令由方归承担,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且颜偿治只提供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并未提供转账凭证,《委托代理合同》的实际履行并无证据支持。因此,方归不应为颜偿治不真实数额的律师代理费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方归应支付颜偿治为了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元,系认定事实错误且没有法律根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改判驳回颜偿治关于支付元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颜偿治答辩称:颜偿治与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受托律师已经代为办理了一审诉讼事务,颜偿治已经支付代理费元,该收费标准并未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颜偿治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足以证明颜偿治与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之间委托代理关系成立且《委托代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上诉人方归以未提供转账凭证为由认为《委托代理合同》未实际履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方归出具的《担保函》明确保证责任范围包括颜偿治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该担保函有效,因此,方归应当就律师费部分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一审判决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涉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审理本案以及一审判决关于借贷本金及其利息法律责任的承担部分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香山公司是否应当向颜偿治支付元律师代理费&方归是否应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债权人颜偿治与债务人香山公司之间签署的《借款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中均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后,过错方应承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费等;保证人方归在向颜偿治出具的《担保函》中亦明确承诺保证责任范围包括颜偿治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在上述协议均有效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颜偿治为实现其债权,与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蔡长基、吴金城两位律师代理其参加本案诉讼,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蔡长基、吴金城两位律师作为颜偿治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诉讼活动,颜偿治向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元代理费,且该笔费用并不违反我国关于律师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颜偿治一审期间向法庭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向其出具的元代理费发票,足以证明律师代理费已经实际发生,一审判决支持颜偿治关于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方归作为债务人香山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就香山公司向颜偿治支付元律师代理费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上诉人方归关于一审判令其承担颜偿治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观点是对一审判决的错误理解,其关于律师代理费因没有转款凭证而没有真实发生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方归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方归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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