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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安置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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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安置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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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转业干部进宁波市安置的条件   (一)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中发〔2007〕8号文件精神,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毕业入伍)是宁波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宁波的。  3、配偶随军后取得宁波常住户口的;其中市六区安置的,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常住户口满两年。  4、转业干部的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的。  5、转业干部的配偶系独生子女,其配偶的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的。  6、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在宁波有常住户口的(不含购房落户)。  7、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其父母离退休后在宁波安置的。  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其中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是宁波的,或者一方服役地点在宁波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9、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宁波的。  10、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且符合进宁波条件的转业干部,可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1、师职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2周岁的,团职以下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日前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日前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5、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6、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7、已批准离退休的。  8、转业报到一年内,发现有问题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回部队。
  2、接收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条件  (一)随调配偶应具备的条件  1、随调配偶必须是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具有干部身份或属城镇户籍并经县及县以上政府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职工。  2、随调配偶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生产、工作。  3、随调配偶应具备完整的档案资料,如:简历表(或职工登记表),近期体检表,转正、定级政审材料,调资晋级表、劳动部门签发的招收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等。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随调  1、转业干部配偶现工作单位与转业干部安置地在同一市区、县范围的。  2、犯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3、宁波市直单位和市三区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办法  自2000年以来,团以下干部(含技术干部),采取考试考核办法(简称双考)安置转业干部,“双考”安置办法的基本做法  (一)确定指标。指标分为行政、事业、企业,并按正团指标、副团指标、营以下干部(含技术干部)指标三个档次。  (二)报名条件。符合进市三区安置条件的团级及其以下军转干部,可报名参加“双考”。  荣立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奖励的军转干部可免考,具体根据本人志愿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安置。如本人要求,也可参加“双考”办法安置。  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7级以上军转干部可免考,如本人要求,也可参加“双考”办法安置。  医护类军转干部如自愿进市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安置的,可以免考,具体单位由市卫生局分配。  高中及中专以下学历者只能报考事业和企业单位。  因主观原因受过党纪或政纪处分的人员,不能报考行政类单位,其中因主观原因受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下处分(违反政治纪律、贪污贿赂、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泄露国家机密等除外)满5年,可以报考各类单位。  (三)考核计分。根据转业干部档案记载,按照军龄、职务、任职时间、学历、立功奖励、艰苦地区或艰苦岗位工作时间、参战等情况予以计分;对受党纪政纪处分、去年安置未报到的予以扣分。  (四)综合知识笔试。笔试范围由组织人事部门在考试前1个月印发有关复习资料通知军转干部。  (五)单位面试。当第一志愿报名人数超过该单位行政指标同档接收安置人数,需进行面试。  (六)总分计算办法。报考行政和事业类单位的总分计分办法为:  团级军转干部第一志愿按考核分、笔试分、面试分5:2.5:2.5比例计入总分;其他志愿按考核分、笔试分5:5的比例计入总分。  营以下干部第一志愿按考核分、笔试分、面试分4:3:3比例计入总分;其他志愿按考核分、笔试分4:6比例计入总分。  报考企业类单位的总分计分办法为:  团级干部按考核分、笔试分5:5比例计入总分;  营以下干部按考核分、笔试分4:6比例计入总分。  (七)录用办法。根据“双考”成绩,按个人填报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所填志愿均未录取的军转干部,按报考企业类单位总分计算办法,从高分到低分由本人在剩余的同档企事业单位指标中挑选安置单位。
  4、随调家属如何安排?  采取计划安置与鼓励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法。  对选择自谋职业的,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今年调整标准,12600调整为18720,增6120元,具体补偿办法:生活费补助12600元+工龄补偿金(工龄×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1896元),&&& 03年1767元。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创业扶助金1万元调整到1万5仟元。
  5、自主择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经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对创办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宁波是否出台自主择业退役金补差政策?  中发3号文件中,对退役金补差作了原则要求。我们对退役金差额补贴问题,曾作过专门考察调研,考虑部队近几年已经连续两次调整工资待遇,退役金也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暂时还没有出台相关补助政策的计划。
  7、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有哪些规定?  主要文件依据有:  人发〔2002〕82号、中办发〔2003〕29号  浙委办〔2003〕73号、浙委办〔2004〕30号、浙人军〔号、浙人发〔2008〕30号、浙人发〔2010〕21号、甬党办〔2004〕1号、19号、甬人军〔2005〕1号、甬人军〔2010〕1号等文件。  中央、省市文件主要解困措施:  1、可提前5年办理退休手续。  2、在职企业军转干部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月补助到平均水平。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月补助到平均水平。  4、失业企业军转干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助。  2008年、2010年省、市对企业军退休军转干部各项生活补贴标准作了调整(调整后正师职1080元、副师职1000元、正团职920元、副团职850元、营职780元,连排职730元),提高了春节慰问金标准,对1953年前参加工作的老同志再增加每月100元的补贴。
  8、我在宁波购房落户,我丈夫能否转业到宁波?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转业干部安置去向,有严格的政策规定,比如,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户口所在地安置,又比如配偶随军到宁波落户满2年的等等。  暂行办法规定的常住户口,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世居地户口,以及工作调动、父母离退休异地安置、随军等正常迁移所取得的户口。作为国家政策规定都能执行的。  购房入户是有的省、市当地规定的落户政策,转业干部能否安置,要看当地实际,有的省、市已作了相应规定。宁波驻军多、安置任务十分艰巨,为了更好安置好转业干部,我们对购房落户也作了些控制。对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服役的军转干部,其家属通过购房取得户口并在户口所在地工作常住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参照随军条件掌握,其它情况则不属安置范围。
  9、当时未办理复员改转业手续,现能否补办  省里在这次发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时明确,复员改转业工作已于80年结束,当时复员改转业情况比较复杂,政策性很强,涉及到国家的统一政策。去年省里充分考虑企业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统一部署复改转工作,我市也进行了集体排查,集中补办了相关手续,如有遗漏的,请与我们联系,做好补办工作,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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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召开
     
11:22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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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呼市召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安排部署2011年度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任务。&&&&市委常委、副市长赵江涛出席会议并讲话。&&&&今年,自治区下达呼和浩特市副团职干部25名,营职以下计划分配转业干部78名。按照“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安置原则,今年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要继续把团职军转干部作为安置工作重点,采取指令性分配和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安置,把以完成任务目标向合理配置人才资源转变,继续对功臣模范和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军转干部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从优安置。&&&&会上,赵江涛就如何做好今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提出要求。他强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稳大局、定军心的系统工程。接收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是地方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带着责任和感情,千方百计安排好、使用好军队转业干部,进一步提高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要积极探索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新方法,努力做到党委政府满意、部队满意、军转干部满意。(杨艾青)呼和浩特市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择业意向表_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唯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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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择业意向表
来源:军官转业安置科 22:58 (
呼和浩特市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择业意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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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军转: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呼和浩特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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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016呼和浩特复员军人补贴政策,呼和浩特复员军人待遇新规定》由作者投稿编辑于 23:09:26 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这是27军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讯息,由于2016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2015以及之前最新的信息。
第一条 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政策,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负责安排工作的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后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负责城镇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按规定向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对不履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和责任人的罚款;
(四)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原则上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参照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及退役士兵年限确定。
市四区内标准计发如下(本意见发布之日起):
(一)退役义务兵2万元;一期复员士官2.3万元;二期复员士官2.6万元;转业士官3.2万元,超过10年每增加一年增发1000元;
(二)对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可在上述规定的相关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发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其中:荣立一等功的增发25%;荣立二等功的增发15%;荣立三等功的增发5%(有两次以上立功的,以最高功为准)。
(三)伤、病、残以上述标准为基数,从三等乙级起每高一个伤残等级增发2000元。同时仍按国家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各旗县可参照上述标准。
第四条 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当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
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培训的组织领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培训经费保障;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培训、管理与考核发证工作。
第五条 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在未就业期间内按50%减免有关服务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求职登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社区接收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并要求安置部门出具工作介绍信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后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其确定12个月的全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然后由各地安置办公室上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下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12个月以后由个人或工作单位负责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财政代其交清12个月全部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后,为其办理接续手续。
  第八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院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中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投档总分中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后,给予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和奖学金。
  第九条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卫生部门收取的居民医疗机构管理费、退役士兵本人的预防性健康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三)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四)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五)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管理费、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六)城管部门收取的占道费。
  (七)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八)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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