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关于融资租赁法律风险分析的主要法律风险有哪些

商务部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啥?互金行业首次被点名 “重点关照”|融资租赁|商务部|租赁业_新浪财经_新浪网
融资租赁行业的金融风险管控历来是商务部关注的重点。但是,明确点名对互联网金融和各类网贷平台、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进行风险排查却是第一次。查谁?5月8日,商务部官网发布了《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在5月2日至6月30日期间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风险排查。《通知》提到,本次风险排查工作对象为所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其中,列明了12类需要重点检查的企业,包括关联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企业(关联公司包括股东、股东投资的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公司所投资的企业)和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融资,且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等。针对此次商务部明确点名要重点对互联网金融和各类网贷平台进行风险排查,记者整理了部分业务中涉及融资租赁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仅供读者诸君参考。查什么?此次重点排查内容为目前企业主要存在的九类问题,包括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例如宣称具有金融牌照、以金融机构名义进行宣传等)、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如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等行为。一位业内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关于融资租赁行业的金融风险管控一直是商务部多年来关注的重点。比如,2014年4月,商务部就曾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在当年5月30日前对下辖的融资租赁企业进行集中的风险排查;2016年春节前后,商务部向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内部下发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风险排查,排查重点为融资租赁行业非法集资风险。“但是,如此明确点名互联网金融和各类网贷平台、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却是第一次。”该人士表示。他进一步对记者解释,“目前,在还未完全规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类似于《通知》中提到的虚假宣传、虚构项目、涉嫌自融等关联交易在网贷行业中还是很多平台的惯用伎俩。所以随着银监会、商务部和各个地方协会网贷细则的陆续出台,对于网贷行业整体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国际金融报见习记者 黄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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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风险管理
【摘要】:21世纪,集群式的科技创新对金融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互联网作为技术手段之一开始和金融资本融合并对金融营运模式和业务范围产生了根本影响。在这种趋势下,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应运而生。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通过和融资租赁企业合作能够获得优质投资项目,为个人投资款找到了合适的资金出口。中小企业则借助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解决了资金缺口,同时通过网络信息的交互适配,增加了自身资产的流动性。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为个人投资者拓宽理财渠道的同时,也为金融市场带来很多反面教训和不稳定因素。从2015年初开始,我国市场上出现了多起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关闭和跑路事件,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的诸多风险因素开始引起市场投资者和学者的广泛关注。从2013年我国市场上开始兴起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至今,这一模式在我国发展尚不足三年,因此目前学术界与此相关的研究成果相当匮乏。目前所能搜集的相关文献主要是以案例的形式介绍运营、盈利模式为主。对于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相关风险的研究,现有文献多是探讨平台信用风险或某一类具体风险的分析和防范,缺乏对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整个经营链条系统、全面的风险识别和控制研究。本文以普资华企为例,在介绍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一般性风险的基础上,分析了该公司的运营模式和关联方关系。分析发现,普资华企不仅存在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一般性风险,还因为和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而存在非常大的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要想防范互联网融资租赁的高风险,既需要企业自身优化风控系统建设,也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出台配套、有效的法律法规。本文在普资华企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互联网融资租赁行业下一步优化、调整风险防范提出了改进措施和政策建议。本文在参考近年来文献的基础上,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和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相关的研究成果。其次,介绍了互联网融资租的概念、运营模式并分析了行业整体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再次,以普资华企为例,分析了该公司的业务链条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资金没有进行银行托管、特殊关联方关系扩大平台整体风险以及涉嫌自融导致的法律风险等。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普资华企风险管理的改进措施。最后,针对我国互联网融资租行业提出了包括完善法律体系、加强事前监管和投资者风险意识培育在内的风险防范政策建议。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6【分类号】:F724.6;F832.4【目录】:
摘要4-6ABSTRACT6-101 绪论10-18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10-11
1.1.1 研究背景10-11
1.1.2 研究意义11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11-16
1.2.1 与融资租赁风险相关的文献11-13
1.2.2 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文献13-14
1.2.3 与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风险相关的文献14-15
1.2.4 研究评述15-16 1.3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点16-18
1.3.1 研究思路16
1.3.2 研究方法与创新16-182 理论借鉴18-22 2.1 信息不对称理论18 2.2 破窗理论18-19 2.3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19-223 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风险管理现状22-30 3.1 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发展概述22-26
3.1.1 融资租赁的发展概况22
3.1.2 互联网金融发展概况22-23
3.1.3 互联网与融资租赁平台的运营模式23-26 3.2 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风险分析26-28
3.2.1 信用风险26
3.2.2 流动风险26-27
3.2.3 技术风险27
3.2.4 市场风险27-28
3.2.5 法律风险28 3.3 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风险管理的整体评价28-304 普资华企案例分析30-38 4.1 普资华企案例简介30-31 4.2 普资华企现有风险管理措施31 4.3 普资华企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31-36
4.3.1 平台资金管理不透明31-32
4.3.2 隐性关联方导致平台承担转嫁风险32-33
4.3.3 期限错配、涉嫌自融恐踩监管红线33-34
4.3.4 担保不足未能完全防范信用风险34-35
4.3.5 立法真空、监管环境宽松35-36 4.4 普资华企风险管理优化措施36-38
4.4.1 建立资金银行托管实行投资准入制36
4.4.2 设计有效的第三方担保制度36-37
4.4.3 积极整改避免违规行为37-385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38-42 5.1 对我国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风险的防范建议38-40
5.1.1 完善法律体系、划清网络借贷合法界限38
5.1.2 加强事前、事中过程监管38-39
5.1.3 重视对投资者风险意识培育39-40 5.2 研究结论40 5.3 本文的研究局限性40-42参考文献42-44致谢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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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下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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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融资租赁风险及其防范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互联网触角的延伸,使得互联网金融与行业相继融合,传统产业再一次迎来发展的机遇;与此同时,融资租赁行业也在积极寻求与互联网金融的契合点,中小企业对于加快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呼声越来越响,而互联网金融与融资租赁的对接更是成为当下不可逆转的趋势.本文通过分析融资租赁对于企业融资的意义与互联网金融的天然优势,阐述两者结合的必然性,并对互联网融资租赁出现的问题和亟待修补的缺陷提出解决方法.
作者单位:
铜陵学院 安徽·铜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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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融资租赁和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急剧发展的两个行业,;融资租赁公司借助互联网转让债权资产的法律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属于义务人以及债权;1.债权份额化分割转让的有效性问题;将租金债权向单一受让人全额或部分转让,其有效性不;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模式转让应收账款,并;上述操作方式中需要探讨的最重
融资租赁和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急剧发展的两个行业,由于二者在金融生态链系统中能形成上下游关系,极大地促进了两个行业的融合和发展,在市场上催生了联接两个金融领域的多种经营模式和一大批新型业务平台。纵览市场发展现状,融资租赁需要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通常是两种情形,一是变现资产,一是融入资金,作为新生事物,其将面临哪些法律问题和风险?下文试作简要分析。
融资租赁公司借助互联网转让债权资产的法律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属于义务人以及债权数额均已确定的应收账款,其既可作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担保品,或者作为向保理商融资的标的物,也可以直接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提前实现预期收益。其联接互联网金融,则主要是通过p2p网贷平台或者专门网上的交易平台转让债权,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法律问题:
1.债权份额化分割转让的有效性问题
将租金债权向单一受让人全额或部分转让,其有效性不存在争议。对此,《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规定,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
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明确支持债权转让的有效性。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模式转让应收账款,并不能切断承租人对受让人的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但是,如果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已经约定有关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抗辩权由承租人向出卖人主张,则可以大大减少前述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的抗辩。当然,如果出租人存在影响承租人对标的物平静占有的违约行为,则债权的受让人将面临拒付的风险。
上述操作方式中需要探讨的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债权份额化分割后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是否有效?对此,相关法律并没有直接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该条规定为公开发行的构成要件是:(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银监会有关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也有公开发行理财产品的监管规定。那么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的债权份额是否属于上述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范围是其合规性判断的核心问题,对此,目前证监会、最高法院均没有官方
立场作肯定性的认定。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实务中经营者均乐观评价该种经营模式的合规性。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正在着手修订的证券法将借鉴美国1933年《证券法》有关证券的定义方法,未来可能将理财产品和投资合同等均纳入到公开发行监管的范围,届时,可以预计这种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销售的份额化投资品种有可能将面临必要的监管。
2.债权份额化分割的方式及有效性
实践中,债权份额化分割的方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是将全部租金债权(包括到期租金和未来租金)作为一个整体按比例份额化,然后通过转让平台向投资者出售,由于实践中监管部门实际上已经默许了通过P2P网贷平台转让债权这种模式的可行性,故前述租金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在实务中几乎不存在争议。
但是,如果将本金和未到期的利息分割分别向不同的投资人转让,这种模式涉及到对本金债权与利息债权的主从属性的挑战,在学理和实践中均面临障碍;如果以债权到期时间的先后顺序为标准分割债权,将在不同时点到期的债权本息向不同投资主体转让,这种模式涉及的部分债权可转让性,如果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其有效性可以得到认可。实践操作中的困难主要涉及到对转让标的物的描述,以及如何协调在先受让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宣告债权提前到期权利与
在后受让人权利的关系。
当然,实践中更具创造性的模式是将租金债权中的一项“权能”,比如说,收益权单独向投资人转让。在传统民法理念中,债权并不能像物权一样区分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不同的权能,但是,在中国的商事信托交易实践中,不但从物的利用模式中分离出收益权的转让,而且还在债权性的权益中分离出收益权,由此导致实践倒逼法理的态势。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从基础资产中筛离出收益权似乎是信托或类信托机构的专属能力,故实践中对未借助信托通道而自行分离收益权的操作模式的可行性尚存疑虑。
3.为受让债权的投资人设定的担保机制的效力
租金债权的担保机制包括租赁物所有权的担保,产品出卖人的回购担保,第三人对承租人的履约担保,对债权出让人的追索权,以及特别为保证债权受让人权益而设定的担保等类型,这些机制如何发挥作用是另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出租人对标的物的取回权不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典型的担保方式,故不能作为法定的从权利通过债权转让自动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债权受让人需要执行该项非典型担保机制,融资租赁公司还需要另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显然,我们虽然可以通过网贷平台向
不特定多数人转让债权,但无法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所有权。同时,如果不向债权受让人转让所有权而由融资租赁公司继续保留所有权,由于取回权的行使需要以承租人不履行支付资金义务为前提,故在租金债权已经转让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将无权行使取回权。也就是说,通过网贷平台分割转让租金债权将会阻碍租赁物取回权担保机能的发挥。出卖人回购担保,同样也不属于法定的从债权,在债权转让后,同样也不能自动转化为对债权投资人的担保,其执行与取回权面临相同的尴尬。
第三人对出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所提供的担保承诺,则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可以作为从权利让与债权受让人。对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抵押权人为分散的多数投资人如何办理抵押登记的问题。对此,实务中创造性地设计了一种投资人在受让债权时一并委托第三人持有抵押权的格式条款。对此,单就该格式条款在合同法上的有效性而言,因其并未限制受让人的权利,其有效性可以认可。但是,我国物权法一方面有抵押权需登记设立的规定,另一方面还有抵押权不能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的限制,信托法中也有专为讨债和诉讼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的规定,故这种委托第三人持有的抵押权的可强制执行性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将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对债权受让人可追索的承诺以及第三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高等教育、行业资料、应用写作文书、文学作品欣赏、幼儿教育、小学教育、12融资租赁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问题?等内容。 
 目前,国 内相关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 关注点集中在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模式以及和传统金融产业业 务模式的比较等,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机制的探讨...  互联网金融模式及法律风险研究_金融/投资_经管营销_...更要求互联网平台在进行相关操作时细微、谨慎,如若...融资租赁、融资 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互联网金融模式及法律风险研究_金融/投资_经管营销_...更要求互联网平台在进行相关操作时细微、谨慎,如若...融资租赁、融资 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正文: 互联网金融和融资租赁同属当前发展异常迅猛的...障碍 1、“自融”问题难撇清 标准 P2P 模式中只...尚不成熟,行政监 管体系有待完善, 法律与政策导向...  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虚拟货币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十一)融资租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履明法之诺――互联网金融模式及法律风险防范_...更要求互联网平台在进行相关操作时细微、谨慎,如若...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此外,除以上所述创新模式,一些互联 网金融平台也正积极与融资租赁相关产业进行...市场实践也已证明,融资租赁业已经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途径, 可以预见,...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概览(截至2015年10月)_金融/投资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互联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 的通知》、《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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