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商场广告位租赁合同同怎么写

2016户外广告合同范本
- 广告合同 】
  【2016户外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最优广告服务 公司与 公司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有关户外广告的发布、维护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广告媒体要求:
  1、 甲方委托乙方发布长春市人民大街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楼顶广告牌
  2、 媒体形式:喷绘外打灯广告牌
  3、 媒体位置:长春市人民大街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楼顶
  媒体尺寸:长:12.5米+25米+12.5米 高:8米 广告发布面积400平方米
  二、 广告画面要求: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甲方提供画面设计,设计样稿经甲方确认签字后,乙方负责制作、安装、发布。乙方只承担首次上画,若需多次更换画面,制作及安装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广告画面的制作文本和光盘。
  2、甲方提供的画面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改。
  3、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向乙方付款,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广告的发布。
  4、乙方负责甲方发布期内的广告媒体的维修、维护,保证发布期内每日日落后平均亮灯4小时,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及省、市重大活动期间,保证亮灯至午夜24:00;乙方保证画面的完整、清洁、效果美观,如出现故障,保证在48小时内修复,修复期间租期顺延。如遇不可抗力、影响广告正常发布,如政府拆迁、地震、风暴等,乙方将第一甲方,并尽快修复,广告租期顺延,如不能修复或发布,乙方将按未发布天数返回甲方已付费用。
  5、乙方负责完成甲方广告发布所需的相关手续的报批工作。
  6、如在广告发布及乙方安装画面过程中,广告牌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因广告画面坠落而损坏第三者物业致使第三者损失或意外,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 发布期
  1年,从XX年 5月20日起至XX年 5月20日止。
  五、 媒体发布费用及付款方式
  1、 媒体发布费用
  媒体发布费 万元/年(人民币大写: 万圆整/年)媒体发布费包括媒体拍卖费、城建收费、制作费、安装费、工商报批费、维护维修、清洁费、电增容费、电费、税费等,未提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 付款方式:
  3、 甲方须按时支付媒体费用。
  1) 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万圆整;
  2) 在该媒体广告上画前,即在年月底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媒体发布费 万圆整。
  3)广告发布6个月后,即年1月底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媒体发布费用人民币 万圆整,至此付清全部媒体发布费。
  六、 合同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七、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变更、解除。
  2、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因政府、法令,或者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甲、乙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解除本合同,发生此情况时,乙方只按实际发布天数收取媒体发布费,退还甲方其余部分余款,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赔偿。
  八、 续约
  1、 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与乙方继续租用本合同指定的广告媒体位置之优先权利,并应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续签。否则,乙方有权另行签约第三方。
  2、甲、乙双方代表如有人事变动,不影响本合同的连续有效性。
  九、 违约责任
  在合同有效履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止发布,单方解除合同者视为违约方,违约方应按合同金额的30%支付对方违约金。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履行期限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否则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金额的30%支付对方违约金,同时合同履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甲、乙双方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发生合同纠纷自行解决不成时,到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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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及安装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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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______华庭”的广告服务代理(包括平面创意、撰文、设计、策划)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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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广告位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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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广告位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总则
1.1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房产屋顶之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2甲方将位于路 号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应保证具体收费由乙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因发生的事故及造成他人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遇政府规划,甲方须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协调或者拆除广告牌,如广告牌重建本合同依然有效,甲方给予乙方三个月的免费租赁期。广告牌拆除后,乙方预交的租赁费,10日内甲方按剩余的天数退还乙方。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东莞广告位租赁合同起纠纷 法院离奇判决引“争议”
来源:大洋网 作者: 
  近日在广东东莞发生了一件殊为蹊跷的事情,就是东莞东城区同沙古二村一号楼顶广告位置出租合同违约纠纷告上法院,法院做出了民事的判决书结果,不仅让当事人对此不满判决不公,坊间也对此感到目瞪口呆。
  事件发生于日,当时东莞市泰福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称“承租方”)与东莞市斯科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出租方”)签订位于东莞市东城区古二村仓库一号楼斯科特电子厂房楼顶建户外广告牌租房合同,合同期为十年。合同执行终止期未到,出租方竟单方无故提出解除双方签定的合同,要求承租方拆除在该租屋建造的涉案广告牌并终止执行合同,导致双方发生租赁纠纷告上法庭。
  原告东莞市泰福展览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斯科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因单方提出解除双方签定租赁合同一事,系违法、违约行为,要求被告方因违法、违约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预先支付给被告的一年租金3万元、2、所建造的广告牌建造成本费用28万元,3、广告发布费、广告制作费、原告支付给第三方客户广告商合同的违约金、第三方客户广告费等多项费用37万元,共计68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明有;双方签定十年租赁合同、产权人的产权证明书、建造广告牌补充合同、城市管理局广告批准户外广告设置证、第三方与被告签定的租借合同。
  经东莞东城法院审理需要确认广告牌建造费用及现实价值,由法院指定;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广告牌的现造价值评估为176228元。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1、因被告提供的出租屋产权证明没有法律效力导致双方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出租方提供无效产权证明承担60%过错,承租方承担40%过错。2、被告牌赔偿原告损失费40179.98元。3、原告所建造的涉案广告牌归被告所有。
  法院判决不公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判决结果令人瞠目结舌。按法理:谁违约谁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在本案件中,违约方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被违约方反而受到严重的伤害……
  1、出租方并不是出租屋产权主,无权签署该房屋的出租合同,明知到自已无权签定出租屋合同也无权收取出租屋的租金为何要签定合同?这样的行为具有恶意欺骗行为,为何法院只字未提,不予追究?
  2、出租方提供的产权证明没有法律效力导致合同无效。法院没有要求出租方重新举证,法院未到有关的国家机关单位查实,出租方无法提供有法律效力的产权证明,出租方要承担一切过错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方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符合合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适于出租状态”。出租方没有尽到义务出租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适租状态,反而提供虚假产权证明给承租方并且单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效完全是出租方所为。双方签定的租屋合同是在出租方有权租赁的前提下进行的,出租方应对出租的房屋尽到适租义务,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是明确要求出租房提供涉案厂房的产权证明和有关材料,办理广告牌经营许可证时向被告索要了案涉厂房的产权证明,被告方也提供了。原告方使用被告方提供的产权证明到东莞市城市管理局办理广告牌经营许可证,顺利的取得了广告牌经营许可证,也就说东莞市城市管理局已经核实了产权证明的合法有效,连东莞市城市管理局都无法识别该产权证明,原告作为一般纳税人,更就无法辨别产权证明的真伪,导致合同无法的责任全部应该由被告承担。承租方实际已对案涉厂房相关手续及产权状况已尽到核实责任,承租方有何过错?导致承租方损失严重完全是出租方恶意欺骗承租方和单方违约所造成,为何还要承租方承担40%责任?
  3、承租方已20012年12月提前预交了1年租金3万/年,2013年1月底被告方已经明确要求终止租赁合同,并于2013年3月份拆除承租方部份广告牌支架,造成无法继续使用,法院为何不判决多交给出租方3万元租金并退回给承租方?
  4、法院指定深圳市华南价格鉴证财产评估有限公司案涉广告牌的折旧价值176228元。鉴定费14000元,法院为何不判?一审法院计算案涉广告牌的折旧价值时以鉴定结论价值为基准数再进行重复折旧计算是双重折旧计算方式,明显不合理、不公平。况且被告方在法院未进行对涉案广告牌建造费评估时,自行对涉案广告牌进行了部分拆除。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涉案广告牌的建造价值的评估鉴定结果,而且是畜意销毁建造证据的恶劣行径。法院为何对此视而不见?出租方实际上从2013年3月就让承租方停止使用该广告牌,因此一审法院在鉴定案涉广告牌时依据的鉴定基准日不应该是日,而应依据承租方实际未继续使用时间。法院在判决时为何不考虑?14000元的鉴定费为何要承租方独自承担?
  根据泰福展览公司总经理介绍,该公司于2012年2月将广告牌出租给其庆泰广告公司,每年5万期限4年一共20万。双方同时约定,若泰福展览公司违约,须退本金20万以外还赔偿违约金20万。而今再加上建造广告牌损失28万等费用,以及近100多万制作费,因出租方违约终止租赁屋顶广告位置,造成泰福展览公司损失惨重。
  记者在见了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后,证实了以上问题。
  我们认为,该合同已经明确显示了广告牌在建造时的价格,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我们可以看出,出租方一直在催承租方建广告牌,而且出租方还让产权人(古二合作社)也出具了产权证明,这才导致后来合同的履行。承租方是拿到产权人同意建造文书后才获得政府同意才投资建造广告牌,才支付的租金。承租方已尽到所有的责任及核实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出租方在涉案物业未能达到出租条件的情况下出租给他人,具有欺骗性质且单方违约,出租方当应赔偿承租方的损失和退还已支付的租金。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判定承租方承担40%的责任是明显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当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以维护承出租方的合法权益。
  记者调查中,见到当事人承租方提供《东莞市城市管理局》一份东莞市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审批表,在审批表上第5页有关部门意见中盖章是东莞市东城区同沙古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公章,签字时间是日,同时在承办人审查意见有东莞市城市管理局市政科的公章已经批示,东莞市城市管理局同意发证。
  事实很清楚,没有这些部门批示,此广告牌是不会建的。既然建造手续合法,那合同也是合法合同,补偿协议也就是合法。而既然合法,那么法院认定此合同无效,为何不追究造成合同无效当事人?
  记者对此案走访广东省法律专家表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承租方在签定租赁合同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就是违约,违约要承相全部的违约责任,拿了承租方的钱应当返还承租方,出租方恶意欺骗承租方,就有可能构成诈骗行为。
  纵观本案,是因合同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纠纷案件,违约方不但没有受到因合同违约受到法律制裁,反而被违约方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东莞东城一审法院有明显故意偏袒行为,这样的判决能让民众信服吗?案件的背后是否有人走后门?是否存在徇私枉法、私相授受、违法乱纪行为?案件的后面底存在着什么利益?是法官业务水平有限?还是另有不可告人的猫腻?我们拭目以待!
  中国现在是一个法制社会,不仅每个公民要遵法守法,执法者更应该遵法守法。如果执法者腐败或歪曲法律的准则,将会促使法律天平严重斜坠,导致民众受害,法律在民众心中也会失去公信力。
  建设一个法治中国,应该是我们每一个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面对不公平,不正义,人民有权利站出来,我们更应当站出来让法律公平得到彰显。正是因为这些法律的坚守人,才让那些冤假错案才得以沉冤昭雪,正是因为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才让我们在这场反腐败战役中取得了如此显赫的成绩。
  广东省某大学法律专家刘明认为:“本案事实很清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顶楼广告位租赁合同,同时广告位已通过了主管部门的审核通过,因此不属于违章广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原告将顶楼转租给第三方时,出租方也未在六个月内主张转租无效,因此,应视为出租方及村集体已认可转租,合同执行终止期未到出租方就单方无故提出解除双方签定合同明显不合法理,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而法院却对此视若无睹,判决合同无效,要求被违约方赔偿损失,更是闻所未闻。由此可见,维护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公正,更需要相关部门从每一个案件中做起。”编辑:周聪
对《东莞广告位租赁合同起纠纷 法院离奇判决引“争议”》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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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啦【场地租赁合同】 编辑:翠梅
  户外LED广告是近几年飞速发展起来的新兴广告形式,led广告位租赁合同又是怎么一回事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led广告位租赁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led广告位租赁合同范文1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为实现双赢,本着诚信合作,互惠互利原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保证
  甲方保证作为旅游景区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旅游景区广告位的使用权及出租权,所租赁不动产无抵押、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争议。并承诺将属于自己名下自有和托管的所有景区全部的广告位只租赁于乙方经营,且在乙方经营期间不能再租赁任何其他公司。凡因甲方旅游景区产权、债务原因所导致的纠纷或在出租赁其他公司,均由甲方负责,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物基本情况
  本合同项目租赁物为中惠旅景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所有景区的广告位,广告位包括景区里面以及景区的大门以外所有的广告位。(以上简称&租赁标的&,详见附件租赁范围平面图)。所有租赁标的需满足第一的权利。乙方不承担甲方为交付合格租赁标的而对第三方的拆除补偿的费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应解除之前与第三方签订的关于租赁标的所有的租赁协议及其他协议。
  第三条:租赁用途
  乙方用于经营景区LED屏户外传媒广告位投放及广告。
  第四条:租赁期限:
  租期为 在乙方没有违约或解约的情况下,为永久性租赁。
  第五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5.1、经双方协商,乙方将以为甲方提供品牌宣传为租金。租赁期限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
  5.2支付方式,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品牌宣传,乙方承诺在甲方旅游景区所有的LED屏每隔10分钟播放30秒甲方公司的品牌宣传片。
  5.3广告位投放
  在不损坏甲方旅游景区的景观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乙方应请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具具设计方案,保证材料的品质。并经甲方书面同意认可后,乙方才能在景区投放广告位。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6.1甲方责任
  6.1.1甲方应确保其对租赁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无任何争议。若发生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甲方保证享有租赁标的合法的资格及权利。以及承诺将属于自己名下自有和托管的所有景区全部的广告位经营权与投放权只租赁于乙方经营,且在乙方经营期间不能再租赁任何其他公司。因上述资格及权利的瑕疵而发生任何租赁纠纷,或在把景区广告位经营权和投放权出租赁给其他公司,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6.1.2甲方有义务协调景区环境管理部门,为乙方进行景区广告位投放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确保乙方拥有租赁标的独立使用权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1.3乙方的景区广告投放方案经甲方同意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乙方在景区进行广告位投放工作。
  6.1.4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负责租赁标的功能完备,在遵照甲方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确保景区景观,不能影响旅客旅游,并负责协调相关问题。
  6.1.5甲方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目的使用全部租赁标的,不受甲方或因甲方原因引起第三方的任何妨碍和干扰;租赁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使用或破坏LED屏,但出于紧急需要及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
  6.2乙方责任
  6.2.3由于乙方经营不当,造成一切灾害,人身安全等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6.2.3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播放甲方的品牌宣传片。
  6.2.4乙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利用承租景区广告位进行违法活动,将所承租的景区广告位抵押或单方转租给第三方。
  6.2.5乙方享有景区广告位的使用过程中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使用者的合法性、安全性。使用过程中使用者按照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安全责任及经济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
  6.2.6乙方在景区广告投放经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景区管委会安全、旅游、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的违约责任
  7.1.1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要本不能履行,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的违约金,并另行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不限于乙方广告位投放、维修期间的经济损失、可得预期收益以及搬迁和寻找新的租赁景区广告位的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等。可得预期收益按照乙方最近一年的收益计算。
  7.1.2乙方在广告位投放期间不为甲方提供品牌宣传。乙方不能正常营业的时间超过三个月,乙方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向甲方承担任何违约和赔偿责任,并要求甲方支付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的违约金,并另行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广告位投放、维修期间的经济损失、可得预期收益以及搬迁和寻找新的景区广告位的费用、合理律师费等。
  7.1.3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单方面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并另行支付乙方赔偿金,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广告位投放、维修期间的经济损失、可得预期收益以及搬迁和寻找新的景区广告位的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等。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可以要求合同继续履行。
  7.1.4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将租赁标的售卖给第三人,且第三人不可意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并另行支付乙方赔偿金,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广告位投放、维修期间的经济损失、可得预期收益以及搬迁和寻求新的租赁景区广告位的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
  7.1.5甲方合同有效期内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不能让乙方如期施工,每延期一日,应按照当年LED屏广告费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此造成乙方和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损失。
  7.1.6如因甲方租赁标的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导致乙方无法继续承租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的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景区广告位投放、维修期间的经济损失,可得预期收益以及搬迁和寻找新的租赁景区广告位的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等。
  7.2乙方的违约责任
  7.2.1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播放甲方的品牌宣传片(但因甲方未提供品牌宣传片由甲方自己承担责任),时间超过2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和赔偿责任,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的违约金,并另行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7.2.2本合同签订后,如乙方原因退出该项目的合作与终止租赁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赔偿金。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景区损失、合理的律师费等。
  7.2.3在本合同期间,乙方只限权经营景区户外广告,乙方无权经营与景区广告位投放项目以为项目,同时不得将租赁标的整体以任何方式转借或设定抵押,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且甲方有权要求恢复租赁标的所有要权利。
  7.2.4在本合同期间,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改变租赁标的用途及恶意破坏景区景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7.3租赁期限内,甲方任何一方提供变更租金标准要求,如双方就此不能达成一致,致使本合同无法执行并解除,提出变更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并赔偿由此给该方造成的损失。
  7.4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租赁标的景区广告位部分或全部毁损、丧失,造成无法经营,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租赁区域设施、设备的维护及维修
  8.1甲方义务;
  8.11 在合同履约期间,甲方应负责提供景区LED屏的情况。
  8.2乙方修缮义务;
  8.2.1本合同履约期间,乙方负责修缮景区广告位及LED屏除,保证施设备的正常运转。乙方以租赁景区广告位的维护维修义务主要包括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或正常使用的破损。
  8.2.2乙方的广告设施应立即维修,以及维修过程不能影响甲方的环境及安全。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1本合同不以双方法定代表人人事变动而更改。
  9.2双方可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原则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致的,以后签订的补充合同为准。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发生不可抗力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应公正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努力将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隆至最低。
  10.3租赁标的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和城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0.4如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0.5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标的被国家征收、征用或逝迁并因此致使本合同无法结业履行,政府对此进行补偿的,则乙方有权从甲方和或政府获得其所对应的补偿以弥补乙方因无法使用租赁景区广告位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对于合同的争议,如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有权依法向景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
  12.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12.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led广告位租赁合同范文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广告位租赁事宜,经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广告位的位置:。
  二、租赁期限:日起至日止。合同满期后,若甲方继续对外租赁,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三、租金数额及缴纳方式:租金按年计算,每年租金为10000元。合同签订时交清当年租金,以后乙方须在每年的3月31日前缴清下一年度的租金。乙方若逾期不交,每日加收月租金的20%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四、乙方负责到城建、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办理广告位施工建设、广告发布等全部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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