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代造的公房买产权计算公式,无产权,现在要拆迁,该怎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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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房产权一人名下,同住人如何分配产权?
咨询问题概要:按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当时的同住人父亲已去世,同住人妹妹有权确认自己的产权吗?不是同住人的其他兄妹有权分割该房吗?
王先生:1994年,我出钱买下了父亲公房的产权,产权证上只写了我一人的名字。买房时该房内有三人的户口,分别是我、父亲和妹妹。当时我的妹妹已经成年,我们也同住在该房内。之后妹妹结婚了,便搬离了该房。2006年,我也搬离了该房。但我和妹妹的户口还在该房内。2008年,父亲去世。我还有一个弟弟和妹妹,但这两人的户口均不在该房内。问:该售后公房是作为我父亲的遗产还是我的个人财产?户口在该房里的妹妹是否可以要求将自己的名字加到产权证上?
甄律师解答:【提要】王先生的父亲因在生前未主张房屋共有权的,不享有该房屋的共有权,自然该房屋也不能作为其遗产进行继承。【详细解答】&&& 本案中,该房产登记的产权人为王先生,王先生的父亲作为同住人以及可能的工龄人(虽然本案中没有提及,但该公房很可能是以王先生父亲的工龄购买的)、王先生的妹妹作为同住人,如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该房屋产权的,则可确认其共有产权;如在诉讼时效内未主张的,则视为其同意房屋产权归属于产权登记人。&&&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应从如下两个方面分析考虑。&&& 首先,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中指出:“有些家庭中的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房屋产权,有些家庭至今相安无事,权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由于这些人自身并无过错,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我们考虑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 因此,法院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认定为发生争议之日,原则上,共有权人主张提出权利日为争议发生日。&&& 其次,共有人生前没有主张共有产权,去世后继承人无权主张共有财产继承权。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回复:“如果其生前未主张房屋产权共有,则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因此,继承人也不能主张售后公房相应的继承权。 &&& 本案中,户口在该房屋内的王先生妹妹仍有权主张房屋共有权,将其名字加入到房屋产权证上。而王先生的父亲因在生前未主张房屋共有权的,不享有该房屋的共有权,自然该房屋也不能作为其遗产进行继承,王先生的另一位户口不在该房屋内的妹妹以及王先生的弟弟对该房屋不享有权利。张律师解答:【提要】王先生的妹妹可以通过主张房屋产权,成为共有产权人。【详细解答】&&& 上海市从九四年开始房改,按照当时《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也称"九四"方案),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但由于"九四"方案的缺陷,许多欲享有共有产权的人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若干纠纷的意见》第9条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人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但这一规定并没有一概否认94方案的产权证登记的效力。其作为一项补救措施,允许主观上不想放弃产权,又限于规定,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的,可以通过主张房屋产权,成为共有产权人,但并不排除有些家庭中具备可以主张权利的人在购房时确实放弃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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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新政:房屋“70年大限”到后不必担心政府收回
长江网-长江日报
  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对外公布。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意见》要求,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  《意见》明确了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五个原则:  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坚持共同参与。做到政府诚信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增强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强化社会监督。  坚持标本兼治。抓紧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  《意见》明确了产权保护的十大任务: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作为顶层设计,《意见》逐条明确了各个任务的具体负责部门。记者了解到,相关配套实施方案正在制定中。据新华社  住宅“70年大限”有说法了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  引人瞩目的是,意见在多处对于公众关心的土地与房屋财产问题,作了说明和安排。意见的发布,将对公民的土地与房屋权益保护释放哪些新信号?  焦点一 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  【文件精神】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认为,意见尊重并回应了民意,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既然研究的是续期的法律安排,并强调形成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那么就意味着,对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会收回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目前,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目前的法律条文由于缺乏细则,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难以操作。  杨立新认为,续期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不够70年的,到期后必须都续期到70年;二是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每次都收费;三是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应当确定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但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立法决定。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意见提出财产权利保护问题,实质是承认并尊重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重要财产权的现实。对于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要拿出妥善的办法。意见尽管没有出台具体的内容,但特别重要的是,指明了要向有利于财产保护的方向进行制度设计。  焦点二 如何遏制征地与拆迁导致的矛盾?  关键点: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  【文件精神】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专家解读】迟福林认为,意见的一个重点,就是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防止将公共利益随意扩大化。接下来,有关部门应该根据这个精神进行科学研究,确定好公共利益的边界。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表示,建议规定公共利益的认定引入听证程序。除了政府,利益受损代表和独立的相关专家代表也应该参加。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强势的受益主体如果主张某一项目的建设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杨立新、常鹏翱等表示,意见提到细化规范征收征用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这是最根本的法律约束。而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关键是及时。到底是事前、事中还是事后?补偿费用是多少?都要在征收之前就应该谈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在适用实际损失赔偿原则的过程中,应当引入价格评估程序,且评估机构应当是利益受损当事人和政府共同指定的机构。如果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由法院指定评估机构。如果评估有误,评估机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焦点三 农民宅基地权益如何保障?  关键点:落实用益物权  【文件精神】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专家解读】“这项涉及数亿农民切身利益的规定要求,是对正在实施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衔接与明确。”刘俊海等专家说,过去,农民对农房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造成抵押贷款受阻,农民进城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不畅,带来一系列问题导致农民财产权利难以实现。  “过去,宅基地制度注重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的社会保障权利。而在当前城镇化背景下,大量农民进城,不少地区宅基地社会保障权利弱化,财产权利性质日益突出。”孙宪忠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发挥宅基地的社会保障作用的基础上,有序赋予宅基地的财产性权利。  据了解,经过一年多的试点,不少宅基地试点县市已取得实质性进展。湖北省宜城市对当地宅基地完成测量确权后,首批5户已获得共46万元的农房抵押贷款,8个试点村共有112户村民选择有偿退出宅基地。  刘俊海、常鹏翱等专家认为,意见回应了农村“三块地”的改革,提出落实宅基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能够使宅基地等原来的“死资产”在一定范围内流动,最后变成“活资源”。  中央顶层设计 还解决这些产权问题  非公有产权保护弱于国有产权保护:坚持平等保护  《意见》: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过去的经营不规范问题: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意见》: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涉案财产处置随意牵连合法财产:依法慎重采取强制措施  《意见》: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  “新官不理旧账”: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意见》: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国资“蛀虫”: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  《意见》: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土地等自然资源。  侵犯知识产权成本过低:提高侵权法定赔偿上限  《意见》: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链接>>>  产权保护意见给社会提供“定心丸”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7日全文发布。在相关法律反复提出保护产权的基础上,此次以中央名义发布的顶层设计文件更强化了产权保护的法治化路径。  说到产权,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个人房产。实际上,产权不仅包括物权这样的有形之产,其内涵正逐步丰富和扩展。  “现在的产权概念,不仅包括经济领域大家熟悉的物权、债权、股权等,也包括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文化领域、环境资源领域的知识产权、各种无形财产权(如人力资本产权)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等。”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介绍。  国家历来关注产权保护。从改革开放初期在农村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上世纪90年代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从2004年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到2007年出台物权法,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形成,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建立,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产权保护提出新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十三五”规划建议指出,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  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产权保护状况仍不乐观,特别是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不够同等,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民营企业资产被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等现象时有发生,公有产权受侵犯、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依然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易发多发。这些现象都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亟待解决。  “中央文件是切中时弊的,文件的发布对于矫正并稳定社会预期,给整个社会提供‘定心丸’具有重要作用。”常修泽说,中国改革开放正处在重要的历史时刻,当下提出并强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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