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拨付资产重组中的职工安置置费可以用做资产建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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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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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制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驶国有资产所有权。3、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A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B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4、国务院和地方人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5、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①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②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③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产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远。2、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①监事会,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②董事会,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受1/3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3、管理者的兼职限制。①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②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③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④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三)对重大事项的管理、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①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②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③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一般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④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国有资产控股公司。①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②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解散,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四)企业改制。1、企业改制的类型。①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③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2、审批程序。①一般情况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决定。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之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4、职工的安置。①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②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③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④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继续留用的职工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五)与关联方的交易。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②与关联方提供担保;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④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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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如何支付高额职工安置费用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企业破产时应如何支付高额职工安置费用,这是目前我国企业破产中的现实问题,很多企业难以处理,尤其是国有企业。按《》规定,企业破产后,资产应首先偿还债权人,但很多企业归还完债务后甚至尚未归还完债务,就已经家徒四壁,无力向职工支付高额的安置费
  企业破产时应如何支付高额职工安置费用,这是目前我国企业破产中的现实问题,很多企业难以处理,尤其是国有企业。   按《》规定,企业破产后,资产应首先偿还债权人,但很多企业归还完债务后甚至尚未归还完债务,就已经家徒四壁,无力向职工支付高额的安置费用。此时,大量的职工如何安置成为了令企业头疼的问题。   为此,现实中,很多企业还沿用老的处理方法&& &政策性关闭破产,将所有资产先用于安置职工而不是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以便支付职工安置费用。让我们来看看业界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王学军:应该针对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规定当其利润水平低于一定标准以下时,必须预留职工安置费用。   大体的做法是:以该企业的优质财产(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优先)作为抵押物,对预计将来公司遭遇破产危机时可能发生的职工安置费用进行财产保全。   实行抵押的财产不得是已经抵押、质押、保证和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用于抵押预留职工安置费用的财产,可以由国有企业的工会负责日常监管,未经企业工会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变更其权属关系,改制企业对抵押的财产只具有使用权,不具有处置权。   这样,意味着将劳动债权变更为担保债权,可以取得优先受偿机会,与银行的担保债权在同一个顺序偿还。   余修江个人认为:1.首先在《破产法》里规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破产清算中处于第一财产分配顺序(在抵押债权之前),这样就从制度上保证了资金来源。   2.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规定,将企业预计职工安置费用按&精算&形式计算,计入企业负债,强化财务报表的透明度,便于在企业 达到破产条件前,债权人有足够的信息判断是否申请企业破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   3.也可借鉴强制缴存职工安置保障金形式,根据&精算&结果,以基金形式上交国家,由国家统筹使用。   4.在上述措施均无资金的情况下,建议由政府留出一部分专门用途资金,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金的名称可以叫做&稳定基金&,国有企业还可以在国有资产收益部分专门留出一块作为国有企业破产安置基金。   总之,应当鼓励企业依法破产,但不能由于企业破产也让职工个人破产。   归还银行的资产都是事先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银行具有优先受偿权,不能因为企业职工无法安置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金融市场又失去了诚信。以后银行又怎么敢把钱贷给企业?至于职工安置,政府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无安置财产的企业,政府应从历年的税收中拨出一部分,同时召开债权人会议,让债权 人放弃一部分债权用于安置职工。   余修江:我认为不能因为企业职工无法安置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从理论上讲似乎有道理,但是如果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看,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宪法》和《劳动法》都有优先保护弱者的条款,那么只要制度设计合理,就不存在所说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情。   试想,如果法律规定将相关职工安置费用计入财务报表,企业财务报表透明,会计师事务所尽职审计,法院尽责,当企业处于资不抵债边缘的时候,银行等债权人会继续借钱给企业吗?若不会,那么企业将可能产生支付困难,银行等债权人完全可以起诉企业,并申请破产等,银行的损失不是更少吗?而且通过这种机制,逼迫银行等债权人关心企业的负债情况,加强贷后管理,而不是以为有抵押,就万事大吉,这不是也有助于银行加强贷后管理吗?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在企业破产时,可以将安置职工费用从抵押财产变现中支付,从长远和整体的观点来看,并没有损害银行等有抵押债权人的利益。   王海山:在我看来,不仅仅是国有企业,现在的民营企业破产倒闭也比较多,我们不能仅仅保护国有企业的员工利益,而不顾大量的非国有企业的员工利益。   首先,《破产法》修改之后是针对所有企业的,因为原来国有企业的坏账有国家买单,员工安置也需要政府解决,那到底优先安置员工,还是优先银行还贷,反正都是财政买单,无所谓。   但现在新的《破产法》针对的是所有的企业,我感到有必要提取企业破产基金。这就跟社保一样,有点类似于现在的失业保险,一旦企业破产,员工可以获得一定的安置费,一般按照在职工资的6个月的比例发放,当然可以根据缴纳时间的长短来分区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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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04 &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国务院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精神和 有关规定,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已逐步展开,工作是有成绩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 城市和地区违反国发〔1994〕59号文件适用范围实施企业破产的问题。国务院强调: 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 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 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 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 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为规范企业破产,鼓励企业兼并,对国有企业富余职 工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现就 试点城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加强对试 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 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由国家经贸委(组长)、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土地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并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参加。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试点城市企 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制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 业工作计划》的编制办法;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核销呆、 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审核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指导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区、市协 调小组)的工作;制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全 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一致,重大 问题提交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省、区、市成立由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为组长,有关部门组成,并邀 请省、区、市人大法工委、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省、区、市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 是:负责本地区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试点城 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制订本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 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试点城市成立由市经贸委(组长)、体改委、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债权银 行分行、劳动局、土地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市人大法工委、人 民法院参加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城市 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兼并及进入破产程序前、终结后和职工再就业 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负责制订企 业破产预案;组织实施企业兼并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监督、查处、纠正不规范的做 法。
 二、《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制订与审批
 各试点城市协调小组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主要债权银行意见的基础上, 提出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中央、省属企业要由主管部门商国家经贸委及地方 经贸委后提出),按照下达的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制订本市《企业兼 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各债权银行总行派人或总行授权当地分行参加计 划编制,财政部门、银行要对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拟核销的银行呆、坏帐准 备金进行审核。
 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每年编制一次。试点城市要 在11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报省、区协 调小组;由省、区协调小组审核汇总后,在12月底以前报全国领导小组。全国领导 小组在审核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基础上,统筹研 究制订当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 工作联席会议审议,一般应于2月底以前下达。《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 作计划》下达后,由全国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对各试点 城市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检查落实。
 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批准下达后,在执行中不 得突破经过批准的计划规模,需要在计划规模内进行调整的,由省、区、市协调小 组审核并汇总后,报全国领导小组审定。
 各省、区、市和试点城市协调小组每季度要向全国领导小组报告一次企业兼并 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每季度要向国务院国有企 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报告一次呆、坏帐准备金核销情况。
 三、企业破产预案的制订
 各试点城市要依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由拟破产企 业主管部门负责向试点城市协调小组提供制订企业破产预案所需材料。其主要内容 包括:企业概况,会计报表及亏损情况说明,债权、债务状况,资产处置方案,职 工安置渠道及费用标准,拟核销呆、坏帐准备金数额等。
 试点城市协调小组制订企业破产预案后,方可进入破产程序,并报省、区、市 协调小组备案。主要债权银行对企业破产预案有异议的,须提请省、区、市协调小 组决定,同时将情况报全国领导小组备案。经省、区、市协调小组协调仍不能形成 决议的,报全国领导小组决定。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及破产财产处置
 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前,应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其中,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 格评估的,须由具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确认评估结果后,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资产评估及地价评估要努力降低评估 费用,不得重复收取评估费用。凡确认有误的,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企业破产财产应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底价,以拍卖 方式为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转让。转让价格由市场确定。
 五、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广上海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经验,结合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当地的具体情况,从上到下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积极开拓 就业门路,关心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 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 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 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试点城市人民政府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 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 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 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费、医疗费由 所在试点城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 支付。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 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 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 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 26号)执行。
 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职工的费用后,其剩余部分按照《破产法》 的规定,按比例清偿债务。
 六、简化呆、坏帐核销手续
 因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而形成的银行贷款本金、 利息损失需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由各债权银行总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和有关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用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银行 呆、坏帐准备金总规模内审批并核销。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关于国家 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财商字232号)执行。
 要简化银行呆、坏帐准备金的核销手续。具体操作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 同各债权银行总行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提出,经全国领导小组批准, 在本通知发布后2个月内下发。
 七、破产责任的追究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 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和审计,依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企业的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情节严重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责任。对利 用企业破产逃废债务的,一经查实,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于企业被宣告破产后, 企业的组织机构、人员不变,仍在原场地继续生产的,要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
 八、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规范企业破产
 国发〔1994〕59号文件及本通知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适用于试点城市 市区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和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内的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工业企 业,不包括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 有工业企业擅自使用试点城市有关破产法规政策的,要依法予以纠正,由政府有关 部门采取善后措施。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文件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不予核销,该损失由银行在其上缴当地的营业税中抵扣,处理结果报全国领导小组。
 只有破产企业真正做到停产关闭(取消法人资格)、土地使用权及企业财产被拍 卖变现、职工得到妥善安置的,其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方可按照国发〔19 94〕59号文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从银行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中核销。
 九、加大鼓励企业兼并的政策力度
 国家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兼并企业要全部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负 责人员安置,不能搞“假破产、真逃债”的“整体接收”或“整体收购”方式。被 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也要实行下岗分流,下岗职工进入兼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其中银行债务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 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 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号)的有关规 定精神,享受免除利息、分年还本的优惠。优势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兼并连续3 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被兼并企业原欠贷 款本金分5年还清,如5年内还本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和计 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原贷款本金免息,不能按约定计划还款部分,恢复计息。 对免除利息造成的损失,在银行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中核销,坏帐准备金不足,可用 呆帐准备金核销。
 有关企业兼并政策的适用范围可以扩大到:试点城市内国有内贸、外贸、建筑 和安装企业;兼并和被兼并企业有一方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大中型重点企业或被兼并 方属于试点城市的企业。对缺乏兼并条件而又需要进行兼并的企业,须由省、区、 市协调小组报全国领导小组审批。
 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不适用此项规定。
 十、以产定人,下岗分流,适当减免贷款利息,缓解企业困难
 对那些产品有市场、企业经营管理比较好,但债务负担较重,又缺乏兼并破产 条件的亏损企业,也要列入《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采取在一定 期限内不同程度减免银行贷款利息,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办法,缓解企业困难。
 要把以产定人,富余职工下岗分流作为缓解企业困难的基本做法,把实施再就 业工程与缓解企业困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富余职工下岗后,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 心,领取基本生活费,通过再就业培训,帮助下岗职工逐步重新就业。
 对一些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确无支付职工工资能力的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 996〕29号)规定,经当地政府主管机构核定,实行地方财政贴息、企业主管部 门调剂一部分资金、银行提供一部分工资性贷款的“三家抬”办法解决职工的基本 生活费。
 除上述规定外,有关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适用问题,按照《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 号)执行。
 有关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政策方面的实施细则,各有关部门提出后一律 由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下发。
 附件: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名单
                          日
 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名单(共111个) 上海 天津 齐齐哈尔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唐山 太原 青岛 淄博 常州 蚌 埠 武汉 株洲 柳州 成都 重庆 宝鸡 北京 石家庄 呼和浩特 大连 南京  杭州 宁波 合肥 福州 厦门 南昌 济南 郑州 长沙 广州 深圳 南宁 海口 贵阳 昆明 西安 兰州 西宁 乌鲁木齐 银川 鞍山 抚顺 本溪 洛阳 吉林  包头 大同 芜湖 黄石 九江 佛山 绵阳 自贡 牡丹江 佳木斯 韶关 湛江 汕头 锦州 丹东 营口 乐山 内江 烟台 潍坊 徐州 无锡 南通 襄樊 十 堰 宜昌 安阳 平顶山 开封 邯郸 保定 秦皇岛 铜陵 安庆 滁州 四平 通 化 湖州 嘉兴 桂林 梧州 长治 阳泉 赤峰 乌海 湘潭 岳阳 个旧 曲靖 鸡西 伊春 三明 南平 景德镇 新余 咸阳 渭南 天水 白银 六盘水 石河 子 拉萨 石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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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国务院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精神和 有关规定,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已逐步展开,工作是有成绩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 城市和地区违反国发〔1994〕59号文件适用范围实施企业破产的问题。国务院强调: 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 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 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 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 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为规范企业破产,鼓励企业兼并,对国有企业富余职 工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现就 试点城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加强对试 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 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由国家经贸委(组长)、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土地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并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参加。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试点城市企 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制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 业工作计划》的编制办法;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核销呆、 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审核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指导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区、市协 调小组)的工作;制订《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全 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一致,重大 问题提交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省、区、市成立由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为组长,有关部门组成,并邀 请省、区、市人大法工委、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省、区、市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 是:负责本地区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试点城 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制订本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 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试点城市成立由市经贸委(组长)、体改委、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债权银 行分行、劳动局、土地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市人大法工委、人 民法院参加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城市 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兼并及进入破产程序前、终结后和职工再就业 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负责制订企 业破产预案;组织实施企业兼并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监督、查处、纠正不规范的做 法。
 二、《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制订与审批
 各试点城市协调小组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主要债权银行意见的基础上, 提出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中央、省属企业要由主管部门商国家经贸委及地方 经贸委后提出),按照下达的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制订本市《企业兼 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各债权银行总行派人或总行授权当地分行参加计 划编制,财政部门、银行要对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拟核销的银行呆、坏帐准 备金进行审核。
 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每年编制一次。试点城市要 在11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报省、区协 调小组;由省、区协调小组审核汇总后,在12月底以前报全国领导小组。全国领导 小组在审核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基础上,统筹研 究制订当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 工作联席会议审议,一般应于2月底以前下达。《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 作计划》下达后,由全国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对各试点 城市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检查落实。
 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批准下达后,在执行中不 得突破经过批准的计划规模,需要在计划规模内进行调整的,由省、区、市协调小 组审核并汇总后,报全国领导小组审定。
 各省、区、市和试点城市协调小组每季度要向全国领导小组报告一次企业兼并 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每季度要向国务院国有企 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报告一次呆、坏帐准备金核销情况。
 三、企业破产预案的制订
 各试点城市要依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由拟破产企 业主管部门负责向试点城市协调小组提供制订企业破产预案所需材料。其主要内容 包括:企业概况,会计报表及亏损情况说明,债权、债务状况,资产处置方案,职 工安置渠道及费用标准,拟核销呆、坏帐准备金数额等。
 试点城市协调小组制订企业破产预案后,方可进入破产程序,并报省、区、市 协调小组备案。主要债权银行对企业破产预案有异议的,须提请省、区、市协调小 组决定,同时将情况报全国领导小组备案。经省、区、市协调小组协调仍不能形成 决议的,报全国领导小组决定。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及破产财产处置
 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前,应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具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其中,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 格评估的,须由具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确认评估结果后,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资产评估及地价评估要努力降低评估 费用,不得重复收取评估费用。凡确认有误的,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企业破产财产应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底价,以拍卖 方式为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转让。转让价格由市场确定。
 五、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广上海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经验,结合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当地的具体情况,从上到下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积极开拓 就业门路,关心破产企业职工生活,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 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 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 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试点城市人民政府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 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 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 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费、医疗费由 所在试点城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 支付。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 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 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 按照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 26号)执行。
 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职工的费用后,其剩余部分按照《破产法》 的规定,按比例清偿债务。
 六、简化呆、坏帐核销手续
 因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而形成的银行贷款本金、 利息损失需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由各债权银行总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和有关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用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银行 呆、坏帐准备金总规模内审批并核销。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关于国家 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财商字232号)执行。
 要简化银行呆、坏帐准备金的核销手续。具体操作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 同各债权银行总行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提出,经全国领导小组批准, 在本通知发布后2个月内下发。
 七、破产责任的追究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 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和审计,依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的 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企业的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破产负有重要责任、情节严重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责任。对利 用企业破产逃废债务的,一经查实,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于企业被宣告破产后, 企业的组织机构、人员不变,仍在原场地继续生产的,要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
 八、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规范企业破产
 国发〔1994〕59号文件及本通知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适用于试点城市 市区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和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内的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工业企 业,不包括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 有工业企业擅自使用试点城市有关破产法规政策的,要依法予以纠正,由政府有关 部门采取善后措施。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文件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不予核销,该损失由银行在其上缴当地的营业税中抵扣,处理结果报全国领导小组。
 只有破产企业真正做到停产关闭(取消法人资格)、土地使用权及企业财产被拍 卖变现、职工得到妥善安置的,其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方可按照国发〔19 94〕59号文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从银行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中核销。
 九、加大鼓励企业兼并的政策力度
 国家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兼并企业要全部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负 责人员安置,不能搞“假破产、真逃债”的“整体接收”或“整体收购”方式。被 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也要实行下岗分流,下岗职工进入兼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其中银行债务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 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 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号)的有关规 定精神,享受免除利息、分年还本的优惠。优势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兼并连续3 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被兼并企业原欠贷 款本金分5年还清,如5年内还本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和计 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原贷款本金免息,不能按约定计划还款部分,恢复计息。 对免除利息造成的损失,在银行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中核销,坏帐准备金不足,可用 呆帐准备金核销。
 有关企业兼并政策的适用范围可以扩大到:试点城市内国有内贸、外贸、建筑 和安装企业;兼并和被兼并企业有一方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大中型重点企业或被兼并 方属于试点城市的企业。对缺乏兼并条件而又需要进行兼并的企业,须由省、区、 市协调小组报全国领导小组审批。
 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不适用此项规定。
 十、以产定人,下岗分流,适当减免贷款利息,缓解企业困难
 对那些产品有市场、企业经营管理比较好,但债务负担较重,又缺乏兼并破产 条件的亏损企业,也要列入《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采取在一定 期限内不同程度减免银行贷款利息,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办法,缓解企业困难。
 要把以产定人,富余职工下岗分流作为缓解企业困难的基本做法,把实施再就 业工程与缓解企业困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富余职工下岗后,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 心,领取基本生活费,通过再就业培训,帮助下岗职工逐步重新就业。
 对一些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确无支付职工工资能力的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 996〕29号)规定,经当地政府主管机构核定,实行地方财政贴息、企业主管部 门调剂一部分资金、银行提供一部分工资性贷款的“三家抬”办法解决职工的基本 生活费。
 除上述规定外,有关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律适用问题,按照《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 号)执行。
 有关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政策方面的实施细则,各有关部门提出后一律 由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下发。
 附件: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名单
                          日
 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名单(共111个) 上海 天津 齐齐哈尔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唐山 太原 青岛 淄博 常州 蚌 埠 武汉 株洲 柳州 成都 重庆 宝鸡 北京 石家庄 呼和浩特 大连 南京  杭州 宁波 合肥 福州 厦门 南昌 济南 郑州 长沙 广州 深圳 南宁 海口 贵阳 昆明 西安 兰州 西宁 乌鲁木齐 银川 鞍山 抚顺 本溪 洛阳 吉林  包头 大同 芜湖 黄石 九江 佛山 绵阳 自贡 牡丹江 佳木斯 韶关 湛江 汕头 锦州 丹东 营口 乐山 内江 烟台 潍坊 徐州 无锡 南通 襄樊 十 堰 宜昌 安阳 平顶山 开封 邯郸 保定 秦皇岛 铜陵 安庆 滁州 四平 通 化 湖州 嘉兴 桂林 梧州 长治 阳泉 赤峰 乌海 湘潭 岳阳 个旧 曲靖 鸡西 伊春 三明 南平 景德镇 新余 咸阳 渭南 天水 白银 六盘水 石河 子 拉萨 石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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