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切徐,只交医保不交养老保险险可以不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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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最高院关于不交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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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非常普遍的行为,特别是未足额缴费现象非常突出。劳动者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裁判机关做何处理?我收集了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相关意见,供大家参考!
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非常普遍的行为,特别是未足额缴费现象非常突出。劳动者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裁判机关做何处理?我收集了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相关意见,供大家参考!一、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最高法院于日在其官网(www.)的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二、最高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最高法院于日在其官网(www.)的答复:“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我们认为,在确定这两者界限范围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的规定作为依据。根据这两部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如果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而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三、最高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最高法院于日在其官网(www.)的答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复。附一:高院再审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52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广东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海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再审人徐某因与被申请人珠海海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某申请再审称:我与海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法购买社保是《劳动法》和《》中明确规定的。因此,不交社保应当属于劳动纠纷,我与海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我诉请的是让海某公司补缴社保金,不是诉请社保部门追缴社保金,与社保行政部门没有直接关系,并不属于行政关系。一、二审裁定以本案属于行政关系、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驳回我的起诉是错误的。故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海某公司不按规定为劳动者徐某缴纳社会保险金,徐某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海某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向社保管理部门寻求解决。二审裁定驳回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人徐某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理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强*代理审判员马*代理审判员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尤顺*附二:二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摘要)(2014)二中民终字第038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位某,男,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前井胡同7号。上诉人位彦勋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4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法院判令:1、明洁物业公司赔偿我丢失档案造成的损失5000元;2、明洁物业公司为我补缴1999年3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如不能补缴,则向位彦勋赔偿相应的赔偿金;3、明洁物业公司为我办理正式的解除手续。本院认为:位某要求明某物业公司为其补缴1999年3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或支付赔偿金,因社会保险补缴不属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位彦勋为非农业户籍人员,其要求明某物业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位彦勋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 *代理审判员  易*代理审判员  杨*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附三:高院再审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摘要)(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2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某,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某技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朱某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广某技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2013)常民终字第0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朱正功于日即到广宇公司工作,广宇公司日才与朱正功补签劳动合同,故光宇公司给付两倍工资差额应计算至日。2、朱正功请求判令广宇公司为朱正功补缴社会保险,原判决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不当。(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朱正功于日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直到12月25日才立案。二审法院庭审程序不规范,剥夺了朱正功辩论权利。据此,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故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是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朱某可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并请求处理。-----综上,朱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代理审判员  薛*代理审判员  成*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作者: [河南-郑州]专长: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律所: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19586积分 | 帮助4997人 | 112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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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参加新农合和城乡居保 单位不买社保可以吗?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编辑:
摘要:学校在和我们签订的合同上约定,让我们自己参加新农合和城乡居保,不再给我们购买社会保险,这一做法合适吗?”近日,怀远县部分乡镇的代课教师给本报打来电话....
(gold.org/)10月21日讯:&学校在和我们签订的合同上约定,让我们自己参加和城乡居保,不再给我们购买,这一做法合适吗? &近日,怀远县部分乡镇的代课教师给本报打来电话,反映他们所在的学校涉嫌偷换概念,逃避责任。
徐老师(化名)是怀远县某农村小学的一名代课教师,近日,他向记者反映说,今年8月31日,他和学校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在社会一栏中,学校明确表示,教师应自己参加新农合和。
对此,很多代课教师意见很大。徐老师说,他们虽不是在编老师,但和学校之间产生了劳动关系,学校理应按规定给他们购买社会保险,包括、、等,而不是将代课教师的推给社会,让老师自行解决。
&城镇和城乡居保之间的差异很大,60岁以后享受的待遇也差很多,我们当然想参加城镇职工。 &徐老师还表示,万一老师在学校发生工伤,没有工伤保险将会十分麻烦。
徐老师告诉记者,整个怀远县的代课教师在前几年都是有社保的,至少在劳动合同上都曾明确要给代课教师买社保。但从今年开始,怀远县不再给代课教师买社保,而是将这些老师推给社会,让老师自行参加城乡居保。
针对这些代课教师的诉求,记者试图联系怀远县教育局人事科了解情况,但该科工作人员多次以&领导不在&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随后,记者就这些代课教师的遭遇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的韩宝律师。
韩宝明确表示,怀远县这些学校的做法是违法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能代替单位的社保,如果你有工作,有单位存在,那么单位是必须要给你购买社会保险,也就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不是城乡居保。 &
韩宝介绍,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是法定义务,这些代课教师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也是劳动者,也享有参保的权利,因此,假如一个代课教师进入学校工作,学校也要照样要帮他缴纳社会保险。
韩宝建议,这些代课教师可以找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这一违法做法,劳动监察部门有责任查清并纠正。同时,韩宝也表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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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金额:年限额内赔付;其中“每日住院津贴”:600元/日,且限60日/年;其中术后药品费:限30日的剂量
交通费:年限额内赔付;经济机舱
一般医疗保险金:20万-300万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20万-300万
年度总赔付限额:50万-300万
住院:100%赔付
意外身故/伤残:3万元
意外医疗:20000元
健康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条款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条款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条款释义),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条款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健康医疗保障/身故保险:"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条款释义)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残疾根据残伤程度给付。
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身体或财物损失而须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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