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残疾程度国家标准

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都有什么?--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都有什么?
我有个哥们儿,在公司和人发生了口角就被人打了,让我帮他问问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什么?
人身侵权咨询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得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其他人都在看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广西&
|解答问题:40511
中国现有各类(包括、、、人身损害、犯罪等标准)  1、  公安部发布,日实施  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程度评定)  2、——职工工伤与致残等级分级  gb/t 国家技术监督局日实施  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 国家技术监督局日实施(已经被gb/t代替)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程度鉴定标准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5、人体的鉴定标准  日公安部发布,日实施  适用于一切违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造成的轻微损害  6、人体标准(试行)  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7、人体  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日实施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8、标准(试行)  日卫生部发布,日实施  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一至十级。  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国家标准 gb/t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司法部发布,日实施  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甘肃&兰州
|解答问题:65682
我国人身伤害大致有以下几种:刑事伤害伤残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人身保险伤残鉴定、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残疾人残疾程度评定、其他意外伤害伤残鉴定等。相应地,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分别适用不同的对象。我国现已实施的伤残标准有: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民政部制定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给付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以及卫生部制定、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此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检法部门也联合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人身伤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其中只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和新近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道路标准)为国家标准,其余为部门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通过对上述几种标准的分析,不难发现它们存在不少的缺陷:(一)不完整性:虽然有多种鉴定标准,但对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损害致残案件伤残评定,国家却没有制订具体的评残标准,致使在鉴定此类案件时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大多数案件只评定损伤程度,而不给予伤残鉴定,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权益。据调查,省某些地方对于刑事案件受害人,轻伤以下不予评残,只有重伤、且当事人强烈要求的才参照工伤标准予以评残。由于各行业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不协调,鉴定人在适用标准时难以选择适用。有时即使评残,也只是参照其他行业标准进行评定。对方当事人往往以不是此类损伤(如工伤等)予以抗辩而要求用其它标准重新鉴定。(二)不平等性:目前的伤残鉴定标准,因其制订的目的不同,造成了各种标准带有明显的行业性。适用不同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有时同一人同一损伤,在适用此行业标准达到了伤残,而适用彼行业标准就不构成伤残。如《工伤标准》与《道路标准》,两者都将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但具体的条款却存在许多差异。对同一人身伤害进行评残,用 《工伤标准》要用比《道路标准》往往评出的结果高出一个、有时甚至二、三、四个等级。如此鉴定标准,就会使同一人身损害因适用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不同的鉴定结果,凸显出明显的不平等性。对当事人来说,就难以平等、公平的实现其权利。另外,《工伤标准》与《道路标准》在晋级原则上并不相同。《道路标准》中规定 &受伤人员符合二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即未作晋级规定,而&采用附录b的综合计算方法&计算。而《工伤标准》规定 &两项以上相同等级,最多晋升一级&的规定。
人身侵权律师
律所: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泰州/兴化市
擅长损害赔偿
律所: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泰州/兴化市
擅长损害赔偿
律所: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
区域:北京/朝阳区
擅长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咨询
热门人身侵权法律百科
司法实践中,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同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那么侵权人是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说到连带责任,大家对连带责任了解多少呢?律师365小编下文介绍了连带责任的相关知识,供大家阅读了解。
人身侵权相关知识
人身侵权相关专题
周边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1分钟提问,免费短信提醒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400-64365-0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保险行业人身残疾标准的国际比较研究与对策分析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遇到纠纷怎么办?
上赢了网免费咨询律师
最新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对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据此标准,我们可以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作出鉴定,然后根据实际的伤残做出赔偿。下面我们一起看看这个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的具体内容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2分 则2.1 一级残疾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2.1.4 三肢瘫(肌力1级)。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2.1.8 呼吸困难Ⅳ级。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2.1.10 心脏移植术后。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1.12 小肠切除90%以上。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2.2 二级残疾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2.2.2 三肢瘫(肌力2级)。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2.6 双眼球缺失。2.2.7 双眼盲目5级。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3 三级残疾2.3.1 重度智力障碍。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3.7 面部重度毁容。2.3.8 双眼盲目4级。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3.15 心功能Ⅲ级。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2.3.18 肝切除3、4以上。2.3.19 胰腺全切除。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2.4 四肢残疾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2.4.6 双眼盲目3级。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2.4.15 一侧全肺切除。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2.4.17 双侧肺叶切除。2.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4.24 膀胱全切除。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2.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2.5 五级残疾2.5.1 中度智力障碍。2.5.2 单肢瘫(肌力1级)。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2.5.6 重度尿崩症。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2.5.8 面部中度毁容。2.5.9 双眼低视力2级。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2.5.13 两肺叶切除术。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2.5.15 呼吸困难Ⅲ级。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2.5.19 全胃切除。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2.5.21 重度肛门失禁。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2.5.25 重度排尿障碍。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2.5.30 双侧卵巢切除。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2.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2.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2.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2.6六级残疾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2.6.2四肢瘫(肌力4级)。2.6.3单肢瘫(肌力2级)。2.6.4不完全性失语。2.6.5中度外伤性癫痫。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2.6.21肝切除1/2以上。2.6.22胰切除1/2以上。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2.7七级残疾2.7.1轻度智力障碍。2.7.2三肢瘫(肌力4级)。2.7.3单肢瘫(肌力3级)。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2.7.7中度尿崩症。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2.7.9面部轻度毁容。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2.7.13双眼低视力1级。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2.7.17舌体缺失1/2以上。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2.7.19器质性失音。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2.7.21一肺叶切除。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2.7.24肝切除1/3以上。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2.7.26胰切除1/3以上。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2.7.29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2.7.30一侧肾切除。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2.7.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2.8八级残疾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2.8.11双眼偏盲。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2.8.18肺段切除。2.8.19心功能Ⅱ级。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2.8.22食管重建术。2.8.23胃大部分切除。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2.8.26胰切除1/3以下。2.8.27脾摘除(成年人)。2.8.28结肠切除1/2以上。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2.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2.9九级残疾2.9.1单肢瘫(肌力4级)。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2.9.3轻度外伤性癫痫。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2.9.7轻度尿崩症。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2.9.14一眼低视力2级。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2.9.22舌体缺失13以上。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2.9.25支气管成形术。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2.9.27呼吸困难Ⅱ级。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2.9.31胃部分切除。2.9.32肝切除13以上。2.9.33胆道修补术。2.9.34胆囊切除。2.9.35胰修补术。2.9.36脾脏部分切除。2.9.37小肠切除小于13。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2.9.39轻度肛门失禁。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2.9.41输尿管修补术。2.9.42膀胱部分切除。2.9.43尿道修补术。2.9.44一侧睾丸切除。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2.9.47阴道成形术。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2.10十级残疾2.10.1边缘智能状态。2.10.2人格改变。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2.10.7颅内异物。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2.10.312肋以上缺失。2.10.32胸导管损伤。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2.10.34膈肌修补术。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2.10.36肝、脾修补术。2.10.37肾修补术。2.10.38轻度排尿障碍。2.10.39膀胱修补术。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2.10.43枢椎齿突骨折。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2.10.55一侧髌骨切除。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其中具体可以对人身损害情况分为重伤、轻伤以及轻微伤,针对不同的损害情况,做出的赔偿不同,而侵权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一样的。无规矩不成方圆,法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的了解学习是非常必要的,生活中人们应当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做到知法、懂法、守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日常法律问题,专业律师免费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来源:(最新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fl/304175.html)
遇到纠纷怎么办?
上赢了网免费咨询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解决方案
简单经济快速解决,适用于涉案金额小的案件
司法程序裁决、判决
请您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的【+】,找到【扫一扫】。对准二维码扫描后即可关注赢了网公众号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和实务操作
下载积分:500
内容提示: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和实务操作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466|
上传日期: 15:01:24|
文档星级: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 500 积分
下载此文档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和实务操作
关注微信公众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人身损害程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