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报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将调整
  来自市地税局的消息说,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将进行调整,这将让纳税人办税更方便,也减轻纳税人负担。  按照此前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为按半年缴纳,上、下半年的申报期限分别为3月1日-25日和9月1日-25日。假如一家企业在3月申报了上半年的房产税,5月份却把房子卖了,就需要申请退6月份的房产税。而调整后,上半年的申报期限将延后至当年7月1-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将延后至次年1月1-31日。上述困扰就不会出现。  但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提醒说,这个调整目前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正式发布后到实施还需要至少一个月的时间,因此按现行规定,今年3月1日-25日依然为我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上半年的申报期,已发生纳税义务的房产、土地仍须在这段时间内按时申报2016年上半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待公告正式实施以后,申报期之后到日新发生纳税义务的房产、土地,须在-31日及时申报2016年度上半年相应期间的税款。  (记者 林润 通讯员 夏遂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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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怎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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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和就是和我们密切相关的两种税费的类型。我们在进行纳税之前,一般是首先要了解需要缴纳的税费的计算以及申报的方式。那么,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怎么申报呢?接下来,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申报的注意事项的介绍。一、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怎么申报报2016年房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应使用房产、土地明细申报表申报,纳税期限取纳税人税种认定的纳税期限,没有税种认定的则取系统默认配置的纳税期限。系统默认纳税期限配置规则如下:1、房产税。自然人从价、从租计征的均配置成按月申报;税务登记户从价计征的配置成按季申报,从租计征的配置成按月申报。2、土地使用税。自然人配置成按月申报;税务登记户配置成按季申报。房产税从价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从租计征税率为12%。从价计征房产税计征年税额 = 房产原值*(1-30%)*1.2%。从租计征房产税计征税额 = 租金收入 * 12%。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5)自日起,凡在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执行。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3、投资联营及房产的计税依据。(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一般都转移到承租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出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计征。我们在进行申报税费的时候,不同的种类的税费的申报的流程是不一样的,对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怎么申报来说,我们一般是使用房产、土地明细申报表申报,并且需要在纳税的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进行申报,另外,在进行计算的时候,要按照相关的计算的标准来进行计算。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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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单位的公共绿化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答: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第十三条的规定 ' 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 (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 以内的绿化用地 ' 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 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 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因此 ' 若属于单位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属于企业厂区内的绿用地 ' 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2请问未办理土地流转手续的集体土地 ' 由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56号) 文件的规定 '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 ' 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 ' 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 ' 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请问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用于出租 ' 应如何缴纳房产税?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号文件) 第一条的规定 '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 由实际经营 (包括自营和出租) 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其中自营的 ' 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 ' 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 ' 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 出租的 ' 依照租金收入计征.因此 '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用于出租的 ' 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房产税. 4请问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应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文件的规定 ' 融资租赁的房产 ' 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 ' 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因此 ' 对于融资租赁的房产其房产税应由承租人按上述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房产税. 5 请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地下车库无租给物业公司使用 ' 该地下车库与地上房屋是相连 ' 且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包括地下车库的面积 ' 该地下车库的房产税如何缴纳?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号) 文件的规定 '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 ' 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 ' 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文件的规定 '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 ' 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 ' 该地下车库的房产税应由物业公司按照房屋的余值缴纳房产税. 6请问建造在地上建筑物下方的地下车库 ' 是否可以适用财税〔号文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第四条的规定 '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 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 ' 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 ' 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 ' 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 ' 若属于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 ' 单独立项 ' 且取得土地使用证 ' 可按上述文件规定暂按应征税款的50%计征土地使用税; 若属于没有单独立项 ' 且与地上建筑物为一体 ' 则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应按照实际占用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7请问公租房建设用地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0] 88号) 文件的规定 '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 ' 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 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8请问我公司租用了村上的集体土地 ' 并签订了流转协议及办理了备案手续 ' 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文件的规定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 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6] 56号) 进一步规定 ' 自日起 '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 ' 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相关税法精神 ' 所谓实际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包括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9请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地下车库无租给物业公司使用 ' 该地下车库与地上房屋是相连 ' 且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包括地下车库的面积 ' 该地下车库的房产税如何缴纳?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号) 文件的规定 '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 ' 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 ' 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文件的规定 '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 ' 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 ' 该地下车库的房产税应由物业公司按照房屋的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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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第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下同),纳税确有困难的。(三)因破产、停产(业)等原因而导致土地闲置,纳税确有困难的。(四)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纳税确有困难的。(五)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五条情形之一,但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不予减免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所包括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权限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流程、时限等事项,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中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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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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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楼主楼驻足917的帖子学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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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动态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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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信息来源: 劳财税处 浏览次数: 次bugbug【
】bugbugbug尊敬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的安徽地方税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号)文件规定精神,因新系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只能申报上期税款,现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工作调整如下:1、暂停所属期为2013年下半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2、日前申报缴纳2013年下半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3、出租房产仍按月申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根据以上安排,为防止纳税人误申报,系统已暂停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网上申报工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bug&bug& bug&bugbugbugbug&&|&&&&|&&&&|&&&&|&&&&|&&&&|&&版权所有: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皖ICP备号 网站标识码:&维护单位:合肥市地税局办公室 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地税大厦 邮编:230022 & 涉税咨询热线:12366 传真:0 电子邮件: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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