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税收优惠政策承包土地100亩有哪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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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以下简称国家六部委《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严格按照国家六部委《意见》,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总目标,在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基础上,坚持&在稳定中深化,在完善中补缺,在规范中提升&,以&五项深化&&五项完善&为工作重点,不断提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管理及成果应用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程序规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六部委《意见》明确的内容和程序,开展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保持稳定,尊重民意。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充分尊重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成果的前提下,开展深化完善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相关手续已经承包农户签字确认、确权结果准确无争议的,不再&翻烧饼&。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依法妥善处置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3.因地制宜,切合实际。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规范完善工作。根据区域功能、地理条件、农民需求和改革需要,因地制宜探索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应用,不搞&一刀切&。
4.区县负责,统筹协调。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农委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等部门依据职能职责负责政策、业务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主要任务
全市37个涉农区县(自治县)以及万盛经开区,全面开展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重点抓好&五项深化&和&五项完善&工作。
(一)实施&五项深化&工作。
1.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在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牵头、农业部门配合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信息,组织发包方和承包农户将属于基本农田的承包土地逐块落实到户,经公示并经农户确认知晓无异议后,编制《农户承包土地基本农田情况登记表》,再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其作为农户承包地块登记为基本农田的依据。各区县(自治县)要有序组织开展基本农田入户、进簿工作。同时,可根据实际将承包地块中的基本农田信息补充记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高标准农田承包土地调查补图。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等标准,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成果为依据,选择有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区域,充分利用原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成果及现有图件、影像等数据,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认可的技术方法,依据调查核实确认的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范围、空间位置等信息,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经公示确认无误后,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承包地块的补图工作。2016年,各区县(自治县)选择部分乡镇开展试点,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补图范围。
3.建设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信息应用平台。按照建设中央与地方互联互通、全市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要求,在已经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上,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建立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工作的信息化。全市统一组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系统开发,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做好数据库建设和平台应用等工作,加强系统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业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数据交换相关基础工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数据交换、实现信息共享试点。
4.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区县(自治县)有市场、乡镇有中心、村级有站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已经开展试点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抓好体系完善和日常管理服务机制建立工作,尚未纳入试点的区县(自治县)要在2016年内全面启动。2017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基本完成。
5.开展其他相关试点工作。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通过农民自愿互换等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试点。开展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经营和产业化经营、抵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等方面的颁证成果应用探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等试点,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更好地服务于农村改革发展。
(二)开展&五项完善&工作。
在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资料信息基础上,对家庭承包农户基本信息、承包地块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准确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及承包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修正错误信息。在此基础上,开展&五项完善&工作。
1.依法稳妥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矛盾纠纷并做好后续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充分发挥区县(自治县)、乡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作用,加强对2010年确权颁证时各种遗留问题、矛盾纠纷的调处。同时,要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确保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置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矛盾纠纷经依法调处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确认的,要及时组织补充登记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对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已经缺失、损毁,在上次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未进行补充签订,或者已签订承包合同但内容与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和实际承包面积不一致的,要对承包合同进行完善,做到承包合同无缺漏,合同、簿、证、地&四相符&。新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农办经〔2015〕18号),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统一制定承包合同文本格式,由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新完善的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仍以当地统一组织第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合同记载的承包期与原承包期必须一致。新承包合同面积按本次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最后确认的面积签订,同时应在新承包合同中注明原承包合同面积。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过程中已经按照新确权颁证面积签订完善承包合同,做到合同、证、簿、地&四相符&的,本次可不再重新签订。
3.妥善解决承包地块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对2010年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原地块登记信息存在漏登、错登的,要进行补充完善,确保承包地块登记信息准确。对2010年确权颁证时确权未确地的,尽可能按确权又确地的要求进行完善;对确因承包地块边界不清,仍无法实施确权确地的,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经发包方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报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按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进行登记。
4.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补充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照&其他方式承包&登记程序进行登记。需要补充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内容的,要及时补充完善。向承包方颁发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收回销毁。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健全日常登记管理制度,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变更、注销等各项登记服务。
5.规范完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按照市农委、市档案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5〕84号)要求,在档案部门指导下,对本次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的档案资料,组织开展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对已建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开展&回头看&,全面清理是否存在缺、漏和管理不规范情况,查漏补缺,规范完善,确保档案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安全。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以结合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开展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作。
三、时间安排
全市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从2016年10月启动,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准备阶段(日前)。
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建立市、区县(自治县)工作班子,明确部门工作责任,分级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培训,统一政策口径和操作流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2016年、2017年年度工作方案于2016年11月底前,2018年年度工作方案于2017年10月底前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市里将根据区县(自治县)年度工作计划测算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二)完善实施阶段(日至日)。
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由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配合支持,全面推进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严格工作进度和质量把控,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日至日)。
日前,各区县(自治县)自行验收结束,并向市农委报送工作总结。日后,市农委牵头组织对各区县(自治县)工作情况进行考评验收,于日前向农业部和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全市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农业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完善操作规程,抓好系统平台建设,强化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国土房管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二调&面积等依据,提供基本农田到村、组的地块信息资料并牵头指导开展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工作,对提供到社的&二调&面积、基本农田信息存在错(漏)的,及时组织复核校正,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矛盾纠纷。信访部门要组织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做到一般问题不出乡镇(街道),重大情况不出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做好工作经费保障和使用监管工作。司法部门要发挥调解组织作用,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力度,为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及成果应用提供司法支持和服务。水利、林业部门要妥善处理承包耕地与水利设施用地、承包耕地与林地之间地类争议问题。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环节的合法性审查,指导相关工作依法推进。档案部门要加强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规范化管理指导和监督,提供档案培训、档案管理和档案查询等服务。交通、移民、工商、金融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组织专门力量,统筹安排各年度工作,制订年度工作方案,建立分工责任制,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深入宣传发动。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本次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既是法律政策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农民群众自身权益的需要,有效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配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强化指导服务。市农委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指导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法律政策和操作培训,规范工作流程,统一文本格式标准,有序推进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信息搜集和反馈,按月向市农委报告进展情况,重要信息即时报送。
(四)严格资金管理。市级以上财政安排了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1号),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区县(自治县)财政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工作经费。全市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民收费。
(五)加强督查督导。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强化督导考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发现、反馈和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因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落实信访稳定责任制不力,导致农民群众集体上访、进京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其他恶性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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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府发〔2014〕97号重庆市巴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巴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 & & & & & & & & & &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 & & & & & & & & & & & & & & & & &日重庆市巴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及《重庆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尊重承包农户的自主权,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必须符合巴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撂荒,不得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区农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五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取得。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第六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第九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第十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第三章&流转方式第十一条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第十二条&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第十三条&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四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第十五条&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第四章&&流转合同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街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七条 承包方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地块名称、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合同编号、地上构(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等情况;(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八)资金投入强度;(九)项目实施步骤;(十)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十一)违约责任(含中途退出约定);(十二)风险保证金约定;(十三)撂荒复耕保证金约定;(十四)解决争议的办法;(十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统一使用“重庆市巴南区工商分局、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统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式样”。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时,向镇街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合同鉴证。第五章&&流转管理&&&&第二十条&区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与区农村经营管理站合署办公,承担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工作。负责全区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法律咨询、信息搜集、审核、发布、流转合同签订指导、土地收益评估、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网络平台的维护与管理等工作。第二十一条&镇街设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为流转双方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流转信息搜集、审核、发布、土地收益评估、协助合同签订和鉴证、建立流转档案等服务,同时按规定做好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村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站,负责本村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指导、合同备案、档案整理,并定期搜集、审核、汇总本村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及时通过全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上传和发布。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以不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前提(林地、四荒地不超过原承包经营合同剩余期限),具体期限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原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继续流转的优先受让权。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两规”覆盖范围内及各开发园区(物流基地)范围内的土地流转。若农户确有流转需求,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内部流转或由各园区公司负责承租。严格控制大中型水利设施周边和旅游风景区的土地流转,凡需流转的一律报区政府审查。第二十五条&&加强对流转农村土地的管理监督。管理核实内容主要包括受让方经营能力、经营项目、投入强度三个方面(本村社农户间相互转让、互换可以不经核实)。经营能力核实主要是对受让方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核实;经营项目核实主要是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巴南区都市效益农业产业发展规划,项目规划是否合理,土地用途是否改变,项目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等进行核实;投入强度核实主要是对合同约定的资金投入计划进行核实。第二十六条&&建立流转土地报送管理制度。区农委、区林业局要严格监督,加强登记管理。绕城高速路以内区域(龙洲湾街道、鱼洞街道、李家沱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南彭街道、界石镇):流转农村土地100亩以内的报区农委监督管理,流转农村土地100亩~300亩的要报送区政府监督管理,流转农村土地300亩以上的要报送区政府常务会审议。流转林地100亩以内的报送区林业局监督管理,流转林地100亩~500亩的要报送区政府监督管理,流转林地500亩以上的要报送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绕城高速路以外区域(一品街道、惠民街道、接龙镇、东温泉镇、木洞镇、跳石镇、安澜镇、石龙镇、姜家镇、麻柳嘴镇、丰盛镇、二圣镇、双河口镇、石滩镇、天星寺镇):流转农村土地100亩以内的要报当地镇政府监督管理,流转农村土地100亩~300亩的要报区农委监督管理,流转农村土地300亩~500亩的要报区政府监督管理,流转农村土地500亩以上的要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流转林地100亩以内的要报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管理,流转林地100亩~300亩的报送区林业局监督管理,流转林地300亩~500亩的要报送区政府监督管理,流转林地500亩以上的要报送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第二十七条&&土地流转价格坚持市场定价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合理定价。原则上:承包地不得低于所在地域土地所能产生的效益;林地租金不低于“生态效益补偿金”的4倍,林权转让价格不低于1.2万元/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终价格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第二十八条&凡以黄谷为流转标的物的,区农委要会同区发改委、区商务局于每年9月底前提供当年指导价并向全区公布。各镇街要加大合同签订的指导力度,督促双方约定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和收益增长机制。第二十九条&绕城高速路以内区域(龙洲湾街道、鱼洞街道、李家沱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南彭街道、界石镇)流转土地应当在流转合同中约定风险保证金的收取事宜,标准不得少于两年流转金额度。风险保证金由流转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集中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风险保证金的监督。合同到期或依法解除,应按合同约定,退还风险保证金;绕城高速路以外区域(一品街道、惠民街道、接龙镇、东温泉镇、木洞镇、跳石镇、安澜镇、石龙镇、姜家镇、麻柳嘴镇、丰盛镇、二圣镇、双河口镇、石滩镇、天星寺镇)可不收取保证金。对撂荒土地一年以上的收取复耕保证金,标准按每年不低于一年流转金额度收取。复耕保证金由流转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集中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复耕保证金的监督。合同到期未撂荒土地或依法解除合同未撂荒土地,应退还复耕保证金。第三十条&&凡是土地流转需要改变现有土地地形、地貌或修建固定建筑物的,必须在流转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或中途终止后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权属、补偿和处置办法,保留原地貌影像资料、地貌鱼鳞图或测绘1:500的地形图,并对土地类别(田、土、荒地等)和权属进行登记备查。第三十一条&&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镇街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管理辖区内农村土地流转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当事人申请、委托流转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评估报告、流转合同以及流转合同纠纷调处(仲裁书)等文书档案。对土地流转相关电子档案,要及时进行备份管理。土地流转档案分村组立卷,按年归档。第三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巴南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通知》(巴南府办发〔号)文件同时废止。& & & & & & & & & & & & &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 & & & & & & & & & & & &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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