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是个穷光蛋不能理赔家属怎么办?

请问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肇事者家属拒绝全部赔偿,最重量刑是多久?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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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肇事者家属拒绝全部赔偿,最重量刑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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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被一辆无牌照,无证摩托车撞后在医院抢救六天后因伤势过重死亡…肇事者当时未逃逸,趁目击者不注意时肇事者逃逸,120都不是肇事者打的,肇事者后被抓破,现在肇事者家属连丧葬费和医疗费都不想承担,请问这种情况对肇事者最重量刑是多久?谢谢,急!
你好,刑事责任依据刑法规定,对方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应该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编辑本段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
交通肇事罪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是承担刑事责任,不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借口,你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抚养费、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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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肇事者负次要责任—本案应如何定性
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肇事者负次要责任&&本案应如何定性
作者:董朝如
  日晚上9时许,孙某未征得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同意,驾驶履带式推土机在公路上行驶。此时,任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随后同向行驶,与推土机追尾相撞,摩托车起火燃烧。孙某既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也没有报警,驾驶推土机逃离现场。任某当场死亡,坐在摩托车上的任某之妻杨某胸部遭坚硬物件撞击后在未能及时救助的情况下,致使肺破裂,血气胸合并死亡。检察机关以孙某犯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庭审后,就如何定罪量刑形成如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孙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孙某在事故中负的是次要责任,而《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三)项规定,都要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第(二)项规定,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条第二款亦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及同等责任,才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因孙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所以孙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亦不能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孙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孙某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有责任就有法定的救助、报警义务,而他未履行法定义务,发生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符合《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条解释未规定&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所以,孙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因逃逸致人死亡&。但考虑到孙某在这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量刑上可不适用加重处罚的刑期,仅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孙某构成。因为孙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解释》的规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本案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不和交通肇事联系起来,亦成为无因之果。既然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但在量刑上不适用加重处罚的刑期,显然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相悖。从本案考察,孙某在客体上侵犯了他人生命权利;在客观方面,孙某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实际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方面,孙某是一种过失行为,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对死亡的结果而言的,不是针对孙某的行为而言的。而孙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本案中2人死亡特别是任某之妻杨某死亡的结果发生。
  综合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意味着不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则要宣告被告人孙某无罪。但孙某确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如果不予追究,亦有违刑法本意。第二种意见仅从&因逃逸致人死亡&定交通肇事罪而在量刑上不适用加重处罚,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定罪量刑;同时,建议对上述类似的案件,应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使之在定罪量刑上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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