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固定工作地点,无固定工资房贷收入证明怎么写,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劳动者的调查情况记录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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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时间:&&|&&作者:全鸿雁&&|&&浏览:579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条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结合下面的案例,我们进行详细分析。案情介绍:张先生于1999年1月入职市某五金制品厂,担任车间班长。厂方自日起和张先生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老李的工资为计时工资制。2009年11月老李先后多次与厂方交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厂方不同意续签。张先生找到本律师,要求为他代提供法律帮助。本律师在详细了解该案之后,建议先向单位邮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与厂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先生于日向单位邮寄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是厂方仍然拒不签订,并在日向张先生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无奈张先生于2010年2月向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案情分析:根据《劳动》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张先生已经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已经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单位仍然拒不签订,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应当向张先生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2个月的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案件结果:不管是委作出的仲裁裁决,还是一审判决、终审判决,都认定单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判决应当向张先生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2个月的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综上所述,当劳动者符合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但是用人单位拒不签订,那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要提前防范法律风险,尽量减少损失。&
作者: [湖北-武汉]专长: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法律顾问 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 律所: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14928积分 | 帮助6072人 | 55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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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篇一:
  用人单位(甲方)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王成
  者( 乙方) 性别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期限
  (一)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____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c.以完成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甲方与用工单位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派遣期限先于本条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派遣期届满之日本合同终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________条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________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________至周________工作,上午________,下午__________。
  每周周________为休息日。
  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________班________运转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________日为发薪日。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___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________条款:a.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________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乙方自双方劳动关系以任何形式结束之后,在两年内不得与甲方形成竞争关系,此条包括乙方本人或者帮助他人从事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工作。
  c.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五)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___________工资为基数计算。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将乙方的各项社会保险做入乙方的工资,由乙方自己负责交纳。
  (二)甲方应当将为乙方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四)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
  八、协商条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________条约定条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应当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b.由甲方出资招用或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c.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________________(住房、汽车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4.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十、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违反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十一、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
  甲方:(公章)鄂尔多斯市佳泰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劳动者)姓 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到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为 。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五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以及探亲、婚丧、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六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条 甲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
  第九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银行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工具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6
  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
  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下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保护,让劳动者拥有更加稳定的工作环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风险。
  1、岗位协议书
  2、培训协议书
  3、保密协议书
  4、……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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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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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由为大家推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议书格式,欢迎大家学习参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协议书格式一
  编号: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单
  合同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委托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下面是整理的常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本,欢迎阅读!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施工工地地址:___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讯地址:_ ...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下面是整理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单范本,欢迎阅读1
  合同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 ...当前位置:
浅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
作者:永川市法院 包树娟 邢瑶&&发布时间: 12:28:40
  摘要:有的用人单位不愿意订劳动合同,认为一旦订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特别是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也认为如果是,自己就受约束,终身捆绑在企业中,就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只要出现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适用
  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5票赞成,一个未按表决器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并将于日正式实施。在新法实施前,便爆发了华为等公司的辞工事件,而新法实施后又有两会代表炮轰《劳动合同法》事件,而引发这两个事件的主要原因便是《新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到底新法种怎样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如此大的反响呢?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便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4条还规定,“劳动者与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从日起,用人单位不能再以“合同到期”为由单方面辞退老员工。同时,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合同到期终止,如果用人单位不再续签的,也应对劳动者予以补偿。
  2007年年底以华为公司为代表的众多公司要求员工在明年元旦前主动辞职然后再重新签定劳动合同。深圳事情的起因便是将要在号还是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尤其是其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很多企业都担心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的用人成本会大幅增加、在招聘员工时会遭遇“请神容易送神难”的困境。
  曾在2006年胡润百富榜上成为大陆女首富的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今年作为连任的全国政协委员到京参加两会,在其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给一些企业增加了很多成本支出和风险,出现了企业转投资、倒闭风潮。她准备向大会提交一份提案,建议完善新法,如其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相当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建议修改。
难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真的就是员工的铁饭碗吗?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什么时候合同到期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 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有些企业在这部法律实施前后,大批量解除劳动合同,结果却损害了很多人的利益,其实这不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而是很多人对法律的误读。在调查过程当中,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有些劳动者不愿意签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不愿意订劳动合同,认为一旦订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特别是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也认为如果是,自己就受约束,终身捆绑在企业中,就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只要出现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稳定。所以说,这部法律不是养懒人,无固定期限合同也不等于“铁饭碗”和“终身制”。
  全总书记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张鸣起说关于裁员问题在《》实施之前按照原来的规定实行。《》实施之后,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也不是不能裁减的,《》只是做了一些限制上的规定。一是限制了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才可以做这种集体性的裁员。二是集体性的裁员,方案要征求职工的意见,也要听取工会的意见。三是方案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引发的争议及反思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所引发的争议
  1、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2007年10月底至11月初,深圳华为公司补偿10亿元人民币鼓励7000名员工自愿离职,这一事件立刻引起大众哗然。
  而在此前后,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而出现劝说辞退、大量裁员等类似行为的企业还有很多。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将旗下郑州石油总公司144名员工全部转为“劳务工”;沃尔玛于2007年10月,在深圳、上海、莆田、东莞4个采购中心突然裁员逾1200名;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北京片区要求80多名员工以“个人原因”辞职,而事实上大多数人都在元旦前拿到了新合同;此外家乐福中国、LG、三星电子、中国联通等企业均被报道有类似的行为。 
  同时,外商撤资减产的情况也增多,比如日本的奥林巴斯在中国雇有11300名中国工人,而他们决定将在2009年前把中国的两座工厂合并为一座,并将本打算投入中国大量资金转投越南;甚至103家韩资企业“无故撤离”山东,截至1月底,竟然有500多家台资企业搬离广东东莞等等。尽管外商撤资的原因很多,但不能不说与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完全没有关系。
全国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强调说,如果《》有日实施之前,企业不管是裁员或者是规避法律,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要负法律责任。
  2、两会热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经济学家厉以宁在两会分组讨论中的直接炮轰,让《劳动合同法》再度陷入尴尬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表示《劳动合同法》确实存在值得研究的问题
  历经四次审议才最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被劳动者看成了一道特殊的护身符,然而,刚刚施行60余天的这部法律,却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不小的争议,3月4日,经济学家厉以宁甚至在两会分组讨论中,对其进行了直接炮轰。
  曾在2006年胡润百富榜上成为大陆女首富的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今年作为连任的全国政协委员到京参加两会,在其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给一些企业增加了很多成本支出和风险,出现了企业转投资、倒闭风潮。她准备向大会提交一份提案,建议完善新法,如其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相当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建议修改。
  张茵女士的想法代表了很多中小企业主的心声,新法给中国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震动和恐慌,企业所做的一系列举措,又将损失转移给劳动者。这与新法预想的实效完全相反,可见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上,这部法律并没有达到最优。仍处进行时的珠三角企业倒闭潮,数以万计的企业倒闭、隐退潮,虽改善了中国廉价劳动力的现状,但外商撤资、企业倒闭等损失也甚为巨大。新法产生的蝴蝶效应,应是政府始料未及的,企业的误解误读令自身慌了阵脚。国家立法部门多次解释,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
  新法产生的蝴蝶效应,应是政府始料未及的,企业的误解误读令自身慌了阵脚。国家立法部门多次解释,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在张茵女士的声明中,可以看到很多企业并未仔细研读新法,盲目跟从社会上的舆论风向,不求甚解,也并未将新法赋予企业的优势充分利用。
  (二)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反思
  从众企业“辞工风暴”到两会代表炮轰《劳动合同法》,不难看出社会上很多人对《劳动合同法》存在着误解,认为一旦订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特别是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也认为如果是,自己就受约束,终身捆绑在企业中,就丧失了选择的机会,从而误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员工的“铁饭碗”。所以,目前最重要的可能要算是进行普法教育,一部好的法律,必须让人人都了解、都熟悉,不然执行起来可能就有偏差,当然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就是政府部门执行的问题,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保证法律公正公平地实施。另外,尽快颁布《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和配套地方性法规也已成当务之急。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先进、超越,值得肯定的。但立法本意和实际效果之间,却出现如此巨大的“落差”。立法者如果只从文字上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而在实际效果上却造成劳动者的伤害,这样的法律条款只是一纸空文。现下的问题,希望就两会的争议,使立法部门思考如何完善新法疏漏,兼顾双方利益,将这部法律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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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李媛。解读:劳动合同法十大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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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唐帅 姜?。常凯:不要误读《劳动合同法》  人民日报  日
责任编辑:永川市法院 包树娟 邢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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