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孩子需要哪些手续手续需要什么手续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被收养人是否一律不能落户? - 石城法院网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被收养人是否一律不能落户?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熊岚&&发布时间: 11:05:48&&&&我国新修订的《收养法》自日起施行。《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可见,我国收养关系的成立以登记为准。《收养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此,我国公民收养子女要凭收养证才能为养子女办理落户。那么,是不是未办理收养手续的被收养人一律不能落户呢?&&&&&&由于受传统的重男轻女的习俗的影响,或者是做好事收养弃婴,私自收养的现象并不少见。很多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办理收养手续的重要性,或者嫌麻烦,或者本身就不符合收养的条件等种种原因,不愿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这样省了一时的麻烦,日后却会带来更大的烦恼。为了解决现实中私自收养子女较多的现象和保障被私自收养人的权益,2008年民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规定以日《收养法》修改施行的时间为分界点,日以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不同的情况区别处理。这里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收养人符合收养的实质条件,只是未办理收养手续;另一类是收养人不符合收养的实质条件,包括:有子女、未满30周岁、单身男性和私自收养的女性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等。这两种情况应如何补办收养手续,《通知》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公民私自收养,则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可见,日以后,如果是私自收养,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公民就可以办理收养手续并为被收养人落户。&&&&而日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通知》的规定,要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依据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如果是日《收养法》实施以后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只要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无论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条件,都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后,就可以办理落户手续,不需要再办理收养手续。第1页&&共1页编辑:赖见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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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收养中国孩子需要办理的手续
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必须遵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按照收养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具体程序包括:
1.提出收养申请。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须由该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供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这些文件须经外国人的经常居住地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1)机构以及我国驻该国的使馆或者领馆认证。须提供的文件有:
(1)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申请人身份、收养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除应当提交上述规定的申请书、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外,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中国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寻找收养的对象。中国收养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后,认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可以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象。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送养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送养子女的送养人除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外,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声明;
(3)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和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4)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6)送养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向外方发出通知。中国收养组织认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应当将送养人和被送养人家庭情况报告送交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并告知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订立收养协议。外国收养人确定收养对象后,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办理收养登记。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的,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办理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公证和认证。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
(2)本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3)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书面协议。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人的照片;(2)中国收养组织同意送养人送养子女的文件。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7.办理收养公证。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办理收养公证时,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收养登记证书;(2)办理登记时所提供的材料。公证处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收养公证申请之日起<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日内予以公证,并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办理出境手续。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和公证书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color: #.费用。外国收养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向登记机关、公证机关分别交纳登记费、公证费。中国收养组织可以收取服务费。登记费、公证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财政部规定。收养人可以与送养人协商支付教收养人的抚育费。收养人向社会福利部门支付的抚育费,只能用于改善福利院设施,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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