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中央发文解决产权问题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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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落实私房政策中的土地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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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落实私房政策中的土地产权问题
发表时间: 17:01 阅读次数:217 所属分类:私房政策与法律专题
再谈落实私房政策中的土地产权问题
2013年年底我在博客上写了一篇《没有产权证就没有产权吗?——从两则案例说起》的文章,所讨论的中心问题就是有些人虽然没有取得某处房产或土地的产权证,但是他们是事实上的权利人,他们对于房产或土地的事实物权不能仅仅因未取得产权证书而不被承认和尊重。而这种事实物权在历史遗留私房纠纷中是大量存在的。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私房主在落实私房政策中仅仅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获得土地权证。
私房主没有获得土地权证,那么他们对于土地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何种权利就成为一个问题。由于没有土地权证,私房主的利益就很容易受到侵犯,特别是在征收拆迁中,拆迁公司往往会说,你有房产证我补偿你房产,你没有土地权证,土地我就不补偿。私房主浑身是嘴说不清。
但是,实际上私房主对落实政策范围内——尚未落实或有争议的本文暂不讨论——的祖宅土地当然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要说明的是,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样在城市范围内,个人土地所有权已经不复存在。所以,私房主在落实私房政策中获得的土地产权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可能是土地所有权。
早在1990年4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在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公函中就明确指出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
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再次明确阐述,对土地公有制(应该是指1982年宪法第十条的实施—作者注)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http://www./zgcpwsw/zgrmfy/xz/171.htm,中国裁判文书网)
至此,私房主对落实政策范围内的祖宅土地当然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属无疑了。但是,由于《物权法》和其他法律关于原来私房主对城市房屋宅基地的所有权在1982年宪法宣布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转变而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缺乏明确详尽的规范,这就给下面的国有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造成困惑:土地证上的使用权类型、期限等项目具体应当如何填写就成为问题。这些问题一天不能在法律层面解决,私房主获得土地权证的工作就不能顺利开展。
如此一来,一方面私房主对落实政策范围内的祖宅土地当然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另一方面这些私房主什么时候可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尚不确定。那么,在这些私房主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前,事实物权这个法律概念对他们而言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于事实物权的保护,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第31页---35页的一则公报案例有一段精当的论述:物权法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件,赋予登记以公信力,旨在明晰物权归属,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但实践中,由于法律的例外规定、错误登记的存在、法律行为的效力变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留以及对交易习惯的遵从等原因,存在大量欠缺登记外观形式,但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对于非基于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亦进行了例示性规定,列举了无需公示即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当然,这种例示性规定并未穷尽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所有情形,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情形亦应包括在内。
很显然,私房主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前对于落实私房政策范围内的祖宅土地所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恰恰就是一种依法、依情、依理应当给予法律保护的事实物权。在征收拆迁中,拆迁单位以私房主没有土地权证为由拒绝对土地部分进行补偿是非常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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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改私房产权归属问题
您好我老伴零二年将原一处公房买断为私产.可今年其他兄妹突然提出说,此房是他们都在一起住时分配的所以都有份,要我把房过给其中一人.我老伴不服.请依法衡量我们是否应全部拥有房产全权,为次挺伤和气,请帮忙分析解惑.谢谢
 问题来自:辽宁 - 营口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6:08 咨询人: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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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产权证上的归属。
回复时间: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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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产证上的名字而定
回复时间: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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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产权证上产权人为准!
回复时间: 08:4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关键是当时分配给谁的你没说清楚,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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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当时分配给谁的你没说清楚
回复时间: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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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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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试点工作方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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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快报讯&记者张国锋报道&昨日,业界期待已久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终于出台。《方案》将试点范围划定为深圳7区(包含新区)12社区和1个街道,试点范围除了南山西丽街道新围社区外,其它均处于原深圳特区关外。  按照《方案》,深圳原村民在日之前所建的违建私房,每户有一个指标(单栋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米),可按照规定申报完成补交地价等手续,获得“红本”(商品性质产权)。  昨日上午,深圳市查违办召开全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试点工作动员大会,据深圳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吕锐锋在会上介绍,试点工作自日起一年内完成,完成后将根据试点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方案》的修订意见,继而在全市铺开。  记者了解到,《方案》已经在本月1日就开始印发实施,但直到昨日才将内容向社会和媒体公布。除福田、罗湖、盐田外,其他7个区都有部分区域纳入试点工作范围,主要包括12社区和1个街道。  据了解,2010年深圳全市违建普查工作基本完成,掌握了深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数量以及分布形态,建立了全市违法建筑一张图。根据该市查违办“深圳市已申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一张图”、“深圳市未申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一张图”,试点区域应申报未申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应开展补申报工作。该项工作预计于今年7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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