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常见形式有哪些

当前位置:&&&&&&
商品假冒伪劣的常见形式有哪些
来源:深窗综合&|& 15:22&编辑:Flrx
假冒伪劣和地方保护主义、腐败等现象共生,在查处许多假冒伪劣案件中,大量的假冒产品来自一些假冒伪劣产品集 散地。这些集散地市场周围是大量的从事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 售的个人、专业户和生产厂家,造假达到了明目张胆的地步。
下面商品的假冒伪劣有以下常见形式: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假冒他人商品的产地、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
(三)虚构企业名称的商品;
(四)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五)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六)名称与质地不符、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或者主要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
(七)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冒用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八)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的商品;
(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的商品;
(十)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十一)无标准、无检验合格证的商品;
(十二)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
(十三)未按有关规定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的商品;
(十四)处理商品(含次品、副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或&次品&、&副品&、&等外品&)字样的商品;
(十五)生产、经销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或未按规定提供使用说明的商品;
(十六)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或未如实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时间的;
(十七)未按规定标明产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其他项目的商品。
的相关阅读:
窗花有话说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深窗立场。
深窗公众平台当前位置:> > >
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的几种表现形式
信息来源:
  (一)“三无”产品。产品和标识上应有中文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若没有即为“三无”产品。“三无”产品生产不规范,无法找到“三包”责任的承担者。  (二)不符合安全要求。没有安全防护或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要求,没有安全标识或安全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这些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容易造成人身伤害。  (三)虚假宣传。对产品的配置和性能作不符合实际的宣传。如夸大联合收割机上配套柴油机的功率,实际功率不足,不能正常作业;夸大拖拉机的载重量(载重0.5吨夸大为3吨),实际载3吨时,拖拉机损坏;夸大耕整机性能,说能作甘蔗松蔸,实际作业时部件损坏等。  (四)拼装改装。拼装是指用废旧零部件组装,改装是指改变原有的规格、技术参数和性能。农用拖拉机、农用三轮车等产品拼装改装现象较严重。拼装改装的农机产品,也许从外观上与合格产品相差不多,但是机械性能指标达不到,安全隐患较大。农民购买时要仔细观察。  (五)以次充好。以伪劣产品、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进行销售。机器装配质量差,多处漏油。  (六)偷工减料。偷工是不按工艺生产,简化工艺或减少工艺,减料是指降低材料的使用规格。  (七)以旧充新。指使用过的产品重新处理、包装,冒充合格品。  (八)不符合许可管理要求。我国的农机及零配件行业的许可认证标志主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没有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标识的不能购买。社区广播台
热门搜素:
查看: 4726|回复: 45
为今年的假冒伪劣商品无害化销毁形式叫好!
本帖最后由 小辣椒 于
12:19 编辑
& && &&&且看今年一则报道:
全椒县相关部门联合进行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
& &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要求,3月14日,市环保、市场监督、烟草等部门对全市收缴的假冒伪劣香烟在全椒海螺公司进行环境无害化销毁。
& & 此次销毁工作,全椒县环保局要求全椒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前调整生产工况,加强环境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污染控制标准,防止造成销毁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 & 再看去年的一则报道:
& & 评论:销毁方式的变化,凸显有关部门思维的转变,也让我们看到了舆论监督的力量!& && && & 让我们多多用正能量来改变全椒吧
2.jpg (314.89 KB, 下载次数: 1)
12:19 上传
去年搞的乌烟瘴气的
2.jpg (84.51 KB, 下载次数: 1)
05:50 上传
说明大家环保意识越来越高了
去年销毁时,还召集很多孩子去现场的,不知道当时孩子们面对浓烟滚滚的现场是作何感想的
去年销毁时,还召集很多孩子去现场的,不知道当时孩子们面对浓烟滚滚的现场是作何感想的
一边销毁了精神污染,一边造成了环境污染
海螺公司能保证无害化销毁吗?有什么处理措施?怎么监控的?
环保意识越来越强了
前几天就听到公安局的领导说了,今年一定要注意销毁方式了
前几天就听到公安局的领导说了,今年一定要注意销毁方式了
说明网络舆论监督到位
如果没有采取处理措施,排到空中还不是一样污染大气?
Powered by“假冒伪劣是不是商品”讨论的终结版
“假冒伪劣”的身份界定是个无须争论的话题
——“假冒伪劣是不是商品”讨论的终结版
由“毒品是不是商品”引发的“假冒伪劣是不是商品”在群里争论了很久了,这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也不值得大家耗费精力了,谨以此文作为该问题的终结。
其实这个问题早在笔者发布《难道整个学术界都错了吗?》一文时,就已经清楚这个问题没有必要再讨论了,因为除了我们高中政治教师,外界几乎没有人会认为“假冒伪劣不是商品”,之所以到今天笔者才提出终结这个讨论,当时曾设想进一步了解这种观点的影响究竟有多广(后来发现这个问题竟然比“毒品”问题误导的人更多),主要还是因为最近手头工作较多,没有腾出时间吧。
讨论前提:本文所说的“假冒伪劣”指的是没有退出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产品,不包括已经被查封、收缴、销毁的,也不包括已经被消费者买走的。
一.什么是假冒伪劣商品
搜狗百科的释义:假冒伪劣商品(Fakeandshoddygoods)是指那些含有一种或多种可以导致普通大众误认的不真实因素的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分为假冒商品和劣质商品两种类型。假冒伪劣商品是假冒伪劣的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其特征是:具有不真实性因素和社会危害性。
假冒商品:商品在制造时,逼真地模仿其他同类产品的外部特征,或未经授权,对已受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借以冒充别人的产品。在当前市场上主要表现冒用、伪造他人商标、标志;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冒用优质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
伪劣商品: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假冒他人商品的产地、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
(三)虚构企业名称的商品;
(四)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五)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六)名称与质地不符、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或者主要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
(七)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冒用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八)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的商品;
(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的商品;
(十)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十一)无标准、无检验合格证的商品;
(十二)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
(十三)未按有关规定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的商品;
(十四)处理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或“次品”、“”、“等外品”)字样的商品;
(十五)生产、经销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或未按规定提供使用说明的商品;
(十六)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或未如实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时间的;
(十七)未按规定标明产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其他项目的商品。
二.官方如何界定“假冒伪劣”
我国有一个官方机构叫做“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它有一个官方网站()。该机构的下属机构“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3月13日发布《关于发布《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的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26号),加强对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导,我部制定了《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现予以公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13日
可见,不但“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这一官方机构的名称中“假冒伪劣”是商品,文件中也称之为“假冒伪劣商品”。
2014年6月工商总局出台了《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该意见全文较长,下面是其前言部分文字: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开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制定本意见。
由上面的内容可知,不但国家工商总局认可、国务院也认可“假冒伪劣商品”的称谓,即都承认“假冒伪劣是商品”。
三.对反对者的观点的反驳
经过多次在群中讨论,笔者发现持反对观点的老师主要的理由如下:
第一.假冒伪劣“不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所以不是商品”。
持这个理由的老师所说的应该是假冒伪劣不具备所假冒的的那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即价值不如被假冒的商品的价值大,但这并不能否认假冒伪劣本身没有使用价值。
第二.假冒伪劣“不是假冒的那种商品”
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就如同张三去冒充国家领导人,张三装的再像,他还是张三(这个人),而不可能是他所冒充的那个国家领导人。但是张三冒充前与冒充后张三都是“人”。
用普通大米冒充优质大米,是用一种商品(普通大米)去冒充另一种商品(优质大米),但是普通大米依然是普通大米,而不可能成为优质大米,冒充前后的普通大米都是“普通大米”(这种商品)。
笔者在网上进行了多次搜索,除了在“百度提问”“搜狗问答”等类似的内容中看到一些人为“假冒伪劣不是商品”的说法(回答者大多数是高中政治教师),至今未在其他行业和其他领域中搜索到不认可“假冒伪劣是商品”的观点。
四.最后的建议
如果反对者不认为自己的逻辑除了偏差,敬请反对者去为“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等系列国家机构正名,去提议修改“百度百科”“搜狗百科”,如果能写成学术论文那必将是对中国经济学界、经济学教学界一大贡献。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不再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期待反对者的大作!
我的更多文章:
( 23:02:30)( 09:16:35)( 19:41:51)( 19:02:31)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