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订和生效日期签订日期可不可以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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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倒签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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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合同的法律风险
倒签合同的法律风险与效力如何?如果“倒签”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那么若是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1 对于很多即将要签合同的人来说,了解清楚倒签合同存在哪些风险,才能实在的避免出现合同倒签的情况。华律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介绍倒签合同风险的内容。 (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后由于证据难以取得,解决起来又比较困难,合同的事前控制作用无法体现,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如在施工合同中,存在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工程量变更等可能性,缺少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依据,争议将难以顺利解决。对于采购合同,可能因为标的设备的市场价格浮动或运输损失风险而发生争议,又无法出具相关合同证明,如适用合同履行地或货物交接时的市场价格,可能因市场价格浮动变化较大,导致企业经营付出更高的成本,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补签合同违反公司的合同管理规定,导致合同管理质量及效率的下降,扰乱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如补签合同使合同的生效时间迟于合同履行,但其他条款内容与正常签订的合同一致,导致合同的生2 相信我们大家很多人都有过租房子的经历,租房就需要签订租房合同,租房合同经常会因为效力问题产生纠纷,有一种倒签合同,对于很多即将要签合同的人来说,了解清楚倒签合同存在哪些风险,才能实在的避免出现合同倒签的情况。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倒签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案情经过】 原告徐某、吴某向刘某出借款项共计500万。刘某对外负债众多,明知已无还款能力,故与原告徐某、吴某二人商议将其位于萧山某处的房屋以20年租赁的形式代为偿付上述部分借款。因该房屋已在某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3 有一些劳动者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刚进公司的时候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等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才与其补签合同。那这种情况该写入职的日期还是签订的日期呢?补签和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又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起真实案例,或许能帮助您解答这些问题。 具体案情 日,赵先生应聘至某职业学院担任水电工,但入职时没有和学校签劳动合同。日,学校通知赵先生,到学校去补签劳动合同。当天,赵先生赶到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4 劳动者“同意”倒签合同单位应否付双倍工资 作者:崔荣涛孔庆峰  【要旨】 劳动合同虽然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产生,在一定程序上适用合同自由的原则。但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有些合同的内容未必是劳动者自由意思的表达。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构建不同于民法的独特的意思理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全面理解、正确分析。 【案情】 刘某于日入职某公司,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公司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为日至日,并将合同签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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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没有任何理由将你的工资降低是侵害你权益的行为,你可以申请仲裁,仲裁的期限从和单位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单位应当给你补发扣除工资的部分;2\07年和单位签定的合同有许多违反法律的地方:如扣留毕业证\交纳抵押金\强制劳动期限等;3\没有签定合同而工作要求双倍工资,只能是适用于新法实施后的行为.签字了,就是认可了考勤。但你有足够的相反的证据,证明考勤系伪造的除外。
工资为所有劳动收入。
你去申请仲裁吧。
案情复杂,监察部门不宜作出处理。在试用期内不承担违约责任,你可以离开公司.律师建议:(免费咨询、应当面谈)1.咨询者的陈述往往有断层,甚至是只说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淡化或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当事人往往是想通过咨询证实自己的判断。2. 由于在网络上对当事人手上的证据,无法做出准确的评判,更不知道他的对手会有什么证据,在这个基础上给当事人以回复,往往会误导当事人。3. 为了真正的解决问题,请您带好相关一切证据。与我们面谈,便于我们验证事实证据和法律有效运用。穷尽法律
穷尽法理李洪華律師:(大李)李洪國律師:(小李)上海海外(留学生)人才服务中心
律师团秘书长创想知识产权(国际一体化)公司
独立董事《上海商报》等大中型企业
法律顾问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法理天下兄弟律师网:
.cn地址:卢湾区陕西南路(地铁一号线)231号A座二层(近永嘉路口)电话:(大李)812(小李)传真:您好,具有法律效力。
周晨明律师,江西吉安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专业领域:债权债务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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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倒签合同
&& 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而在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实施相关合作事项,并未因倒签合同给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倒签合同不仅与目前企业内控制度中关于风险防范的目标相悖,也不符合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还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在实践中应当控制和避免倒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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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法援热线:3>>>>>>正文案例:别再犯傻“倒签”合同了  【乌鲁木齐合同纠纷律师张荣,为您提供乌鲁木齐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  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而在项目履行过程中或在项目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即通常我们说的后补合同。  倒签合同大部分发生在与生产密切相关的合同项目中,其中除了有生产急需的客观因素外,业务部门主观上的不作为和恶意规避是一个很大原因。公司部分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合同的严肃性,仅仅把合同的签订及审批作为履行结算手续、对外付款的条件,不重视合同立项履行过程中相关审批程序的执行,从而导致倒签合同的现象发生。  一、倒签合同存在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拒绝接受倒签合同的,因为倒签合同存在很多风险,稍有不慎就会使自己的利益受损。那么倒签合同究竟存在哪些风险呢?  (一)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后由于证据难以取得,解决起来将会比较困难,合同的事前控制作用无法体现,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如在施工合同中,存在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工程量变更等可能性,缺少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依据,争议将难以顺利解决。对于采购合同,可能因为标的设备的市场价格浮动或运输损失风险而发生争议,又无法出具相关合同证明,如适用合同履行地或货物交接时的市场价格,可能因市场价格浮动变化较大,导致企业经营付出更高的成本,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  案例分析:A厂计划投资建设职工宿舍楼一栋,经过议标,B建筑公司同意以118万元造价承建该项目。双方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即开工建设,一年后项目竣工结算时,根据公司内部合同管理制度,没有合同的不能办理结算。为了办理结算,A厂与B公司准备补签合同,但在补签合同过程中,双方就合同价款发生争议。A厂认为该项目是议标工程项目,开工前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工程造价应锁定在118万元。但B建筑公司认为此项目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工程造价,同时建筑原材料价格上涨,远远高于议标时的预算价格,应按照实际工程造价187万元进行结算。双方争执不下,B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没有书面合同,A厂的意见没能得到法院的采纳,经B公司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对工程造价进行了评估,评估造价为182万元,法院判令A厂向B公司支付182万元工程款。  因为没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作为证据依据,A厂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为此A厂多向B建筑公司支付了60多万元,致使工程超过预算的50%,付出了较为惨重的代价。  (二)管理风险。补签合同违反公司的合同管理规定,导致合同管理质量及效率的下降,扰乱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如补签合同使合同的生效时间迟于合同履行,但其他条款内容与正常签订的合同一致,导致合同的生效日期、履行期限及有效期限等有关期限规定产生逻辑上的冲突和混乱(如合同约定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而实际生效前,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等),同时也可能使合同的交货、验收、付款的时间及条件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等,这些问题都给合同的管理及履行带来了不良影响。  (三)企业内控审计风险。公司在基本管理制度和内控管理流程中明确规定了项目管理流程以及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履行等管理环节和流程,规定了合同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倒签合同无论是否给公司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都违反了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和流程,导致内控制度的执行偏差或发生漏洞,应当避免发生。  (四)财务信息失真风险。若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会影响财务部门的及时入账管理,在财务部门的成本、应付账款、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上无法如实显示项目相关的费用列支情况,导致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成本状况,形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容易引发成本失控、决策失误等经营风险。  二、如何有效避免倒签合同问题  (一)加强合同管理  1、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规范了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诸多环节,是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操作环节中应遵循的基本制度,两者是相互支撑的制度体系,缺一不可。  2、定期检查考核。加强对业务部门合同业务的管理和监控。对合同管理工作中易出现纰漏失误的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对随意倒签合同的行为进行通报并给予一定的负激励,对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加大对主要领导、合同管理人员和项目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其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签订合同对防止经济纠纷发生、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二)适当简化应急性项目合同审批流程  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可以将合同项目划分为常规性项目和应急性项目。常规性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内控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执行相关合同立项、审批及签订、履行手续。对应急性项目可根据生产急需情况,适当简化合同审批手续,确保应急项目能在项目实际履行前合法、有效的签订合同,即保证了合同项目的按期履行又为其提供法律保障。  (三)加强对倒签合同内容的审核与规范  如因特殊因素导致合同项目先于合同签订前履行或交易的,业务部门在补签合同时不能简单的以常规合同模板修订合同内容,应在合同文本中对合同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已履行部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对未履行部分作进一步的约定和规范,确保实际履行部分和未履行部分都有书面合同条款进行约束和规范,而不是简单的倒签合同日期,避免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  总之,合同管理工作是内控制度执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合同实行全过程控制和管理,避免倒签合同等不合规现象的发生,不仅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的要求,也是我们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必然选择。合同管理应成为防范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的“守门员”,而不是出现法律纠纷时才冲锋陷阵的“消防员”。  文/福田汽车轻型商用车事业部 韩向东  更多乌鲁木齐合同纠纷法律咨询,请拨打张荣律师电话:    张荣,新疆公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03年开始律师工作,办理过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数百件,参与过非诉讼的商业谈判、股权并购、投资项目多起,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同时与社会各界也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  目前,在商业贸易、金融/投资、房地产、汽车贸易、家政服务等多个行业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同时还担任政府社区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  qq:-------------------------张荣律师微信号:zhangronglawyer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 张荣,新疆公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03年开始律师工作,办理过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数百件,参与过非诉讼的商业谈判、股权并购、投资项目多起,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同时与社会各界也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  目前,在商业贸易、金融/投资、房地产、汽车贸易、家政服务等多个行业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同时还担任政府社区法律顾问。  经过多年的法律服务实践,不断针对各类型诉讼、非诉讼案件特点总结出办案流程、诉讼可视化等方案,确保了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案件重点的精准把握及风险控制。有法律问题,乌鲁木齐张荣律师可为你提供免费案件咨询及初步评估.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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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补签和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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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案例分析(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案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部分胜诉。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某出版社 一、主要案情: 宋某与某出版社于日签订了自日起至日终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宋子歌的入职时间为日,月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800元、岗位工资1000元以及绩效类工资。某出版社以稿酬名义向宋某支付2008年12月份工资800元、、4月份工资800元/月、2009年5月份工资800元、2009年6月份工资500元,宋某于日以不发放工资,未缴纳保险为由向某出版社寄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某出版社未给宋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宋某于2010年7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1、支付日至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00元;2、支付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拖欠工资21600元另加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5400元;3、支付日至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6000元;4、支付拖欠劳务费12000元。 某出版社辩称:一、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我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后,依法为其缴纳了各种社保,并按时支付其工资,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申请人没有提前30天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二、申请人要求支付拖欠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日至日期间,双方是劳务关系,申请人经第三方推荐到我单位实习,申请人并没有为我单位提供劳动,我单位也没有要求其遵守公司规定等事项,也不要求其按时到被申请人处上班。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在此期间事实上是劳务关系。在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将申请人到我单位处的实习日期记载为劳动合同的其实日期,这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一次认定之前存在劳动关系;三、申请人提出的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没有依据。双数期间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问题。上述期间劳务费已支付,不存在拖欠问题。该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四、申请人主张的劳务费不属于劳动仲裁委的受理范围,不适用本案审理。 二、仲裁结果: 裁决:一、某出版社向宋某支付2008年8月至2008年11月、2009年1月和2009年7月的拖欠工资10800元、2008年12月和2009年2月至6月的拖欠工资差额6300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4275元;二、某出版社向宋某支付日至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696.55元;三、某出版社向某支付日至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70.5元;四、驳回宋某的其他申请请求。三、案例评析: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认定 宋某与某出版社于日签订了自日起至日终止的劳动合同。某出版社辩称日至日,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属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且已向宋某支付过劳务费。但某出版社未能就双方系劳务关系一节负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故其将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用人单位做劳务关系辩护的,则已认可了劳动者曾到用人单位处工作的事实状态,因此,案件的举证责任派发由劳动者对劳动关系负担基本举证责任转移到了用人单位对劳务关系负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能举证的,将承担不利后果。故本案中,日至日期间,双方已经以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认了该期间系劳动关系,且某出版社未能就其主张的劳务关系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故应当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且该期间某出版社支付的所谓“稿酬”在性质上应属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二)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宋某与某出版社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宋某起始工作时间为日,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属倒签劳动合同,某出版社于庭审中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是自宋某入职之日起计算的,故应当认定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之未签劳动合同情形是指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是否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而并非从劳动合同的实体内容上考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出版社从劳动合同实体内容上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行为是主观片面的,应当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某出版社在庭审中辩称入职之日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这段期间,该劳动合同未实际存在,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应以实发工资计算相关补偿金。笔者看来,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双方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对合同签订前行为事实状态的一种追认行为,故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来计算入职之日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这段期间的相关补偿金。某出版社以劳动合同签订与否的形式要件来否认倒签劳动合同确认的必要条款的观点是片面的。 四、给当事人的合理化建议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确认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应当以必要的形式要件予以确认,否则,在发生争议时则会出现认定难的问题。 其次,劳动者的起始工作时间虽然是劳动合同的非必要条款,但其对于劳动者计算连续工作年限,确认劳动关系等关键问题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签订劳动者的起始工作时间也有利于对劳动者进行合理化管理。故笔者看来,劳资双方有必要签订起始工作时间条款。 再次,劳动者应在入职之日起主张签订劳动合同,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既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也会使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双方应在事实劳动关系确立之日起就积极签订劳动合同,以形式要件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篇二:劳动合同补签申请书 劳动合同补签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日入职于贵公司。入职以来,我在单位领导、同事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经本人考虑,望公司能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一是入职以来,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工作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与同事相处融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并努力协助好同事的各项任务。 二是在入职公司以来,不断提高个人的自身素质。在同事的支持下。在工作之余,积极主动地抓好专业经验的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对工作中涉及的专业知识进行进一步的掌握,达到熟练运用。对于与工作相关知识,我在不断努力学习,尽快掌握,不断完善自我,力求保证工作能够更好更快地完成。 入职以来,虽然在岗位上做一些平淡无奇的小事,取得一些成绩,但自己的各方面还是欠缺。今后,如公司愿与我补签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创造更高的价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日 相关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 相关做法: 1、公司要补签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到补签扣除一个月后,按劳动合同法应支付双倍工资。 2、如果员工拒绝签合补签合同,可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书面通知本人:”在xxx日前来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如逾期不签,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3、如果员工愿意继续留在本公司就职,一般愿意补签劳动合同的,因为保障双方的权益。(员工如果愿意继续留在本公司就职,一般不会追讨双倍工资赔偿,因为员工没有付出双倍劳动)。如果员工因此追讨双倍工资赔偿,公司按第一第二条处理后,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篇三:倒签合同的法律效力 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倒签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补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倒签劳动合同后,不能再主张二倍工资。理由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上法律规定说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受法律的保护。 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强制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上条款都仅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而非必须支付二倍工资。这是是一种引导性的、有条件义务性法律规范,而不是排他性的、无条件义务性法律规范,可见,二倍工资的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解决。 三、倒签劳动合同符合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过程,是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共识的过程,无论是从用工开始就订立的合同,还是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后补签的合同(即倒签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事实上,对于倒签合同,法律也并没有明文规定无效,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倒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已经涵盖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劳动者在同意倒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不仅仅是补签一个劳动合同,而且也意味着要对是否放弃双倍工资请求权作出决定。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如果没有同时提出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即表明双方已就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劳动者原谅了用人单位的过错,已对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进行了追认,表明劳动者已放弃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权利。劳动者的行为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四、支付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 必须是用人单位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必须是用人单位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在劳动者提出二倍工资请求时,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和行动,双方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反之,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不能再要求支付二倍工资。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将“二倍工资”与“补签合同”视作用人单位的并列责任,劳动者可以同时提出请求,但由于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涵盖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即倒签合同),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予以了追认,并达成了一致的共识,这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对其中的条款进行变更或是撤销,都必须与对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就构成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劳动者在已追认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并与用人单位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条款之后,在没有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又对该条款予以否认,必然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五、正确理解二倍工资惩罚原则,有利于建立健全有序的劳动用工。 制定二倍工资惩罚原则的本意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行为。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有序的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倒签劳动合同,实施相关合作,并未给劳动者的权益造成实质上的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了及时保护,既然用人单位已经用实际行动改正了自己的错误,就不应该对其以改正了的错误进行再次追究,否则就偏离了法治的方向,也是一种对健全有序的劳动用工制度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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