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旅游者的原因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退还需要退还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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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团后旅行社不愿全额退款 合同出现两种不同解释
原标题:退团后旅行社不愿全额退款 合同出现两种不同解释
(张芳在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协商处理退款现场)
(张芳与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
(画线部分为双方各自主张权利的旅游合同中的条款)
  红网长沙4月10日讯(时刻新闻见习记者 肖彬)出去旅游,一般都会和旅行社签订一份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长沙的张芳(化名)前几天就按照合同约定,取消了自己的旅游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要求全额退还自己支付的旅游费用,可是旅游公司却坚持要扣除一部分的费用。
  家遇突发事件取消旅行计划 旅行社不愿按合同约定全额退款
  “现在按照我和旅行社签订的这个合同,只要我提前七天以上和旅行社解除这个旅行合同,完全是可以全额退款的,但是现在问题是,他们不愿意按照这个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额退款,那签了这个合同有什么用呢。”张芳说,日,她为自己的母亲在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红星营业部签订了长沙-三亚团队旅游合同。当时合同约定,费用为2460元,出发时间为日,结束时间为日。
  4月1日,因家中突发事件,张芳向旅行社提出了退团申请,并于4月2日早上向旅行社黄革强经理确定了退团。随后她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全额旅游费用,遭到了黄革强经理的拒绝。
  张芳告诉红网记者,旅行社黄革强经理一下子说要扣除机票的费用,一下子说要扣除房费,一下子又要客户再劝说其他人加入该团才能退款。经过多次协商,黄经理给出了最终的答复,退团可以,但要扣除旅行社实际支出的730元,这让张芳不能接受。
  旅行社:客户自己决定退团 实际支出费用的损失应由客户承当
  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红星营业部黄革强经理介绍,当时张芳定团后,怕买不到机票影响行程,他们已向首都航空公司订购了机票。现在退团后,退票就产生了730元的退票费用,这是由于客户自己原因产生的,损失理应由客户自己去承当,旅行社不会为此买单。
  况且双方签订的旅行合同中,第五章的十四条中有规定: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行者。
  可是张芳却认为,她也是根据合同里第五章十三条中的规定:旅行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旅行社主张全额退费的。
  如今双方都拿着合同里的某一条款,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了使问题能够合理的解决,张芳提出,双方都各自退让一步,各承当一半的损失,可是这样的建议,旅行社并不答应。张芳表示,既然旅行社一点都不愿意退让,她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此次争议。
  律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方文彬,方律师介绍,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对一个合同里出现的矛盾条款如何解释,即采取哪一种合同意思。
  首先应该看到,旅行社提供的是一份格式合同,合同条款亦是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于格式条款,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在此案例中,对于旅行者的同一个行为,出现了两个不同意思表示的格式条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司法适用时,应当采用对格式条款提供者即旅行社不利的解释,即如果旅行者提前七日以上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东方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电话:021-9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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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团后旅行社不愿全额退款 合同出现两种不同解释
日 22:20 来源:红网
原标题:退团后旅行社不愿全额退款 合同出现两种不同解释
(张芳在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协商处理退款现场)
(张芳与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
(画线部分为双方各自主张权利的旅游合同中的条款)
  红网长沙4月10日讯(时刻新闻见习记者 肖彬)出去旅游,一般都会和旅行社签订一份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长沙的张芳(化名)前几天就按照合同约定,取消了自己的旅游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要求全额退还自己支付的旅游费用,可是旅游公司却坚持要扣除一部分的费用。
  家遇突发事件取消旅行计划 旅行社不愿按合同约定全额退款
  “现在按照我和旅行社签订的这个合同,只要我提前七天以上和旅行社解除这个旅行合同,完全是可以全额退款的,但是现在问题是,他们不愿意按照这个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额退款,那签了这个合同有什么用呢。”张芳说,日,她为自己的母亲在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红星营业部签订了长沙-三亚团队旅游合同。当时合同约定,费用为2460元,出发时间为日,结束时间为日。
  4月1日,因家中突发事件,张芳向旅行社提出了退团申请,并于4月2日早上向旅行社黄革强经理确定了退团。随后她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全额旅游费用,遭到了黄革强经理的拒绝。
  张芳告诉红网记者,旅行社黄革强经理一下子说要扣除机票的费用,一下子说要扣除房费,一下子又要客户再劝说其他人加入该团才能退款。经过多次协商,黄经理给出了最终的答复,退团可以,但要扣除旅行社实际支出的730元,这让张芳不能接受。
  旅行社:客户自己决定退团 实际支出费用的损失应由客户承当
  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红星营业部黄革强经理介绍,当时张芳定团后,怕买不到机票影响行程,他们已向首都航空公司订购了机票。现在退团后,退票就产生了730元的退票费用,这是由于客户自己原因产生的,损失理应由客户自己去承当,旅行社不会为此买单。
  况且双方签订的旅行合同中,第五章的十四条中有规定: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行者。
  可是张芳却认为,她也是根据合同里第五章十三条中的规定:旅行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旅行社主张全额退费的。
  如今双方都拿着合同里的某一条款,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了使问题能够合理的解决,张芳提出,双方都各自退让一步,各承当一半的损失,可是这样的建议,旅行社并不答应。张芳表示,既然旅行社一点都不愿意退让,她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此次争议。
  律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方文彬,方律师介绍,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对一个合同里出现的矛盾条款如何解释,即采取哪一种合同意思。
  首先应该看到,旅行社提供的是一份格式合同,合同条款亦是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于格式条款,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在此案例中,对于旅行者的同一个行为,出现了两个不同意思表示的格式条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司法适用时,应当采用对格式条款提供者即旅行社不利的解释,即如果旅行者提前七日以上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东方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电话:021-962007临时退团,未发生的费用应当退还|旅行社|旅游_凤凰资讯
临时退团,未发生的费用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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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全款不退”的做法既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标题:临时退团,未发生的费用应当退还今年8月,家住包河区的小李在一家旅行社看中一个境外套餐,当场付清了全部团费4880元,并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约定9月10日出发。出发两天前,小李电话告知旅行社由于自己住院无法按期出行,询问能否延期,对方答复不可以,并且强调,如果不能按期出行,费用将一分不退。出院后,小李找到旅行社,希望可以协商退费,但是旅行社告知小李,合同上已经写明出票后,如因客人原因退团,全款不退。虽然小李没去旅行,但机票旅行社已经预付了。小李拿出当时签订的合同,发现此条约是手写的,自己签订时并没有注意。最终双方来到司法所进行调解。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旅行社退还小李部分团费共计2000元。专家点评:“全款不退”的做法既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李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设有不公平的条款,侵害到了小李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该条款无效。旅游经营者应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小李。专家提醒:《旅游合同》是旅游者或团体与旅行社之间就旅游的有关事宜,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旅游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内容,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韩亚云 本报记者 方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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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第七章合同的解除;第十六条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七条;定处理;第十七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
合同的解除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
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1项相关约
第十七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按出发日
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
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
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
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
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
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1项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
还旅游费用,如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
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
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
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
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
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
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
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
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
同第十三条第2项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
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
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名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
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
游者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
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
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
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
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
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
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
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按照
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
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
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
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旅游过程中,航空、轮船、铁路经营者遗失、损坏旅游者托运行李的,
旅游者应当向上列经营者主张赔偿,旅行社履行协助义务。法律法规对航空、轮
船、铁路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有限制的,旅游者不得就其行李损失超过赔偿责任限
制部分,向旅行社要求赔偿。
第二十二条
,结束时间
第二十三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元/人;儿童(不满12岁或身高1.2米以下):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
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旅行社提供无偿服务。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2、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三大年龄段(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承保、
赔付保险金额是不同的,其中未成年人、老年人保险赔付金额较低,敬请留意。
3、为切实保障旅游者权益,增强旅行社抗风险能力,旅游者
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出资为其购买个人旅游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
而旅行社负有赔付责任时,此保险金作为旅行社支付给旅游者的赔付;如旅游者
已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从旅行社或者旅行社委托的第三人处获赔,旅游者应当
将该保险权益转让给旅行社。
第二十五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
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六条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七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旅游者代理其他游客签约的,旅游者有义务将本合同(包括附件、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向其代理的游客作出必要说明(特别是本合同“温馨提醒”、“免责条款”部分),如旅游者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其代理的游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旅行社被追究民事责任,旅行社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利向旅游者追偿。
旅游者代表(签名):
旅行社(盖章):
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联系电话:
营业地址:
合同经办人:
电子信箱: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专业论文、高等教育、中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应用写作文书、外语学习资料、生活休闲娱乐、文学作品欣赏、52旅游合同等内容。 
 找律师, 找法律, 上找法网 找法网,中国最大的法律咨询中心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 / 国内旅游合同范本参考【找法网 旅游服务合同】 国内...  旅游合同范本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合同编号: H45299 天津金龙国际旅行社国内旅游合同 天津金龙国际旅行社国内旅游合同 甲方: 乙方: 天津金龙国际旅行社 经...  旅游合作协议书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旅游合作协议书甲方:北海天隆三千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北海风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营许可证号:L-GX-GJ00023 ...  GF― 合同编号: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使 用 说 明 1、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 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含...  旅游合同书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旅游合同 旅 游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旅游者(甲方):___美国泰克国际旅行社___。 组团社(乙方):___旅游合同 旅 ...  BF――2009――2705 合同编号: 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 旅 游 者: 组团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 监制 二○○九年六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  旅游合同样本_其它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旅游合同样本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 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 国内旅行社与旅游者...  个人旅游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西安旅游长乐未央百佳旅行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石化大道 邮码: 710032 电话: 职务: 公司总经理 (姓名) 邮码: 电话: 法定...  国际旅游合同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旅 游 者: 组团旅行社: 组团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二 OO 五年九月 五年九...旅行社要求退团游客补偿损失合理吗?
旅行社要求退团游客补偿损失合理吗?
& 一、案例简介
据日前媒体报道,西安游客参加了某旅行社门店推荐的750元四飞云南6日游线路,航班为西安往返昆明,昆明往返芒市。就在准备出团前的一周,游客脚趾骨折,电话告诉旅行社无法参团,希望能够退还部分费用。游客按照旅行社的要求办理了相关的退团手续,等待旅行社的退款通知。几天后,游客接到旅行社的通知,不是退还团款,而是要求游客补偿旅行社500元的经济损失。游客百思不得其解,明明是自己按照旅行社的要求交了团款,自己不参加旅游团,旅行社总得退还团款,为何还需要补偿旅行社的损失呢?
& 二、法律规定
& 1、《合同法》
2、《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3、《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要求退团游客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合理。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是一种双方协商一致的行为,更是一种民事行为。旅游合同签订完毕后,旅行社和游客都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权利义务互为表里,互为因果。在旅游合同中,游客作为一方当事人,除了交纳旅游团款的合同主义务外,还必须履行按约定参加旅游的附随义务。当游客对主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有违反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旅游合同的履行中,不可抗力是旅行社和游客双方解除旅游合同的法定免责条件,当然旅行社和游客也可以通过协商约定解除旅游合同的免责条件。在上述案例中,游客脚趾骨折,不能参加约定的旅游团,虽非游客的主观故意,也令人同情,但既不属于不可抗力,事先也没有约定,游客脚趾骨折不能参团,不能成为免除游客责任的借口。所以,旅行社可以按照违约金的约定,要求游客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出示真实可信的损失凭证,要求游客承担赔偿责任。
& 2、旅行社要求退团游客补偿损失属于无理要求。既然旅行社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要求游客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正常的逻辑,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出示真实可信的损失凭证后,举证游客不参团旅游导致的已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这些费用,然后退还游客剩余费用,这才是一个合理的处理纠纷流程。
旅行社如果按照正常模式操作,要求游客承担违约责任,既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同时还可以避免纠纷的产生,何乐而不为。旅行社之所以不愿意按照正常流程操作,归根结底是旅行社无法如此操作,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就是旅行社在组织这样的旅游团队时,向游客收取的旅游团款不仅不足以抵扣团队的实际支出,而且是实际的经营成本远远高于收取的团款,收支严重失衡。当游客提出退团时,旅行社不仅不能赚钱,还会亏钱,顺着旅行社的思路,要求游客向旅行社补偿损失也就不值得大惊小怪了。就事论事,旅行社向退团游客收取损失补偿,貌似有理,实则无理,旅行社的思路经不起推敲。
(1)游客参团前可以随时退团。通常情况下,游客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就会按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但旅行社的经营实践告诉我们,旅游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游客不参团的行为绝对不发生。由于不可抗力、游客的主客观原因,都可能直接导致旅游合同的解除,更何况《旅游法》还赋予游客行前的任意解除权。如果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后不得解除旅游合同,游客就必须参加旅游团,就变相限制了游客的人身自由,这是法律不能容许的。
&(2)旅游线路和价格由旅行社事先确定,游客没有参与权。作为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旅行社应当对于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价格构成有清醒的判断,通常的情况是,经营收入应当高于经营成本,才能够获得合理的利润,才能确保旅行社持续性地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即便是为了让利于游客,经营收入也必须和经营成本大致相当。如果是低于成本经营,一般来说要么是为了取得社会效应,要么就是居心不良。
(3)旅行社的经营风险应当由旅行社自己承担。从旅行社的后期处理纠纷的表现看,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线路,旅游团款的收入低于旅行社的经营成本,当游客提出退团要求时,旅行社有损失是必然的。就旅行社的表现而言,我们基本可以推断,该团为低于成本的旅游团。同时,旅行社在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没有事先告知说明,也没有对于合同解除做出明确约定,游客对于此种操作模式不了解,当然就不能理解不参团还需要补偿旅行社的说法。所以,游客不参团的行为,如果真的给旅行社造成了损失,也是旅行社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应当由旅行社自己承担,而不能转嫁给游客。
3、游客选择参加旅游团队需要性思考。总体来说,我国的法律对于消费者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并不多,更多的是侧重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对于游客的约束也是如此。法律如此规定并没有错,因为相比之下,游客是弱势群体的特征依然明显,还是需要有法律的特别明确的保护。但有一点必须明确,虽然法律如此设定,但并不是说游客就可以为所欲为,就可以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就可以不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更不是说游客任何的行为都必须无条件地得到保护。在强调游客权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有必要特别关注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1)游客要为自己的选择行为负责。我们反复强调,游客是自己利益的最大保护者和维护者,面对纷繁复杂的旅游市场,面对眼花缭乱的旅游线路,面对高低不一的旅游价格,需要游客的理性选择。面对同样的旅游线路,由于服务档次、品质、季节的不同,旅游价格也是千变万化,游客必须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承受能力,作出理性的选择。
在上述案例中,750元可以享受四飞6日的云南游线路,对于这样的线路,除非有旅行社的特别让利,不需要什么高深的研究,也不需要多高的智商,只要按照生活常识来判断,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线路必须谨慎选择的结论,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大家都懂,但面对低价诱惑时,不少人会情不自禁地参与其中。在我们的旅游服务现实中,对于这样的旅游线路,不少市民趋之若鹜,踊跃报名。
可以武断地说,这种现象的出现和存在,并不会在短时间内消亡,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这样的旅游线路还是会有市场,如此局面的存在和延续,固然有旅行社的原因,但也与游客的消费理念有极大的关系。对于游客而言,同样需要反思,如果简单地把责任全部推给旅行社,并不符合客观现实。没有游客的积极呼应,即使旅行社花再多的人力财力推广此类旅游线路,恐怕最后还是劳而无功,这种旅游线路会被淘汰,自然退出旅游市场的竞争中。
(2)游客要为自己的选择后果负责。我们强调游客的慎重选择,是因为游客自己的自愿选择,对于后续的服务和纠纷处理至关重要。因为只要游客做出了选择,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就表明游客和旅行社建立了合同关系。在旅游合同签订到旅游合同的变更、履行、终止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来实现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游客在对旅游线路作出选择后,就必须承受选择的后果。
我们所说的低价团,就是指旅游团款低于经营成本的旅游团,游客除了得到旅行社提供的最为基本的服务外,游客很难得到所谓的品质服务。通常的低价团操作,往往会以购物和自费作为团队成行的基础。在旅游合同的约定中,旅行社会和游客约定,必须参加较多的购物和自费,如果旅行社事先能够做到明码标价的话,旅游合同中就会出现大量的购物,或者变相的购物活动,游客会花大量的时间和财力在购物和自费上,游览景点少、重量级景点少、且游览时间短。这是低价团的总体特点。
如果有旅游合同约定在先,对于旅行社这样的服务安排,游客必须泰然处之,坦然接受,而不能有抱怨和抵触。游客不能因为购物多,就认为旅游团是购物团,不能因为没有吃到可口的饭菜,就要求旅行社赔偿餐饮损失,因为旅行社和游客在合同中已经达成了购物和自费的约定,餐饮服务也仅仅是吃饱而已,旅行社和游客都必须遵守。况且,遵守合同约定书旅行社和游客的共同义务,只要旅行社的操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同时,参加低价旅游团的游客,不仅很难得到较有品质的服务,在旅游服务中较少体会到精神享受,而且还可能承受强迫购物、强迫自费的后果,导游对于购物、自费不积极的游客恶言相向,甚至是羞辱游客的案例不在少数。当然,旅行社和导游这样的行为违法。
& (3)如果旅行社在合同中不设立不公平的条款,服务品质在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在行程中能够信守承诺提供服务,不强迫购物和自费,即使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品质不尽如人意,这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然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道理很简单,只要做到明明白白消费,不强迫不欺骗,游客应当接受这样的服务,因为一分钱一分货。游客不能出团比哪家旅行社价格低,行程中却比哪家旅行社服务品质好。游客如果抱着这种想法参加旅游团出游,不是幼稚,就是贪心,是消费不理性的表现。
& 4、关于旅行社低价组织旅游团的思考。由于旅行社服务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旅行社可以根据市场经营状况和竞争需求,确定旅游线路和服务的价格。而成熟的旅游市场的标志,就是同样的旅游线路和服务,可以有不同类型的价格构成,旅行社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来确定旅游价格。同时,游客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旅游线路,而不仅仅把价格作为唯一的选择标准。只要旅行社在价格行为中贯彻明码标价原则,履行合同中遵循诚实信用精神,至于旅游线路和服务的价格是高还是低,应当由市场本身来调节,而不是通过行政干预来实现。
& 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既然旅行社和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就应当按照约定为游客提供服务,不论是购物的多少、自费的多少,游客一般也必须按照约定,前往商场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对于旅行社而言,就是必须按照约定为游客提供全面的服务,不缺斤短两,也不强迫消费,遵循商业务服务的基本规则和原则。
目前,许多旅行社组织低价旅游活动,本基本上是一种赌博行为,是一种钓鱼的行为。旅行社根据过往经验及经营成本,事先设定游客必须购物的最低费用和自费的最低费用,然后以低价吸引游客参团,从游客的购物和自费中得到经济补偿,进而获得利润,以维持低价团队的运行。或者直接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导游,由导游组织安排旅游团队的购物和自费。带团为游客服务,就是导游负债经营的开始,所以游客不愿意购物、自费,或者购物、自费达不到导游的预期,导游就会和游客发生冲突,诸如嘲笑、羞辱游客等现象,在近年来的被曝光的案例中屡见不鲜。
& 5、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有所作为。上述案例中的750元旅游线路,是否为低价团,需要旅游主管部门作具体的调查核实,不能随意下结论,尽管从生活常识上加以判断,该旅游线路为低价团无疑。接到此类旅游投诉,旅游主管部门在妥善处理旅游纠纷的同时,必须对旅行社的经营是否行政违法进行调查,旅行社也有义务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供和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向旅游主管部门详尽说明旅游线路的经营成本,750元的成本构成,是否有供应商给予特殊优惠等情况。
如果旅行社不能提供旅游线路的详细价格构成,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营成本低于750元,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初步认定旅行社涉嫌低价竞争,在作深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对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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