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伤人保险公司代位赔偿赔偿受害人吗

受害人醉酒无证驾车被撞伤保险公司是否应赔
受害人醉酒无证驾车被撞伤保险公司是否应赔
09-10-21 &匿名提问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日起施行至今已有近二年,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保险公司以无证或者醉酒驾驶撞伤第三人,给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为由拒绝赔付。而有的基层法院对此判决不一,有的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判决保险公司免责。
笔者认为:对于无证驾驶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符合交强险的设立本旨。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的一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此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后者更成为全面规范交强险的基本行政法规。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对条例有关精神的解释,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并以“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为原则。可见,交强险的设立是以保护和救助受害人为宗旨的,如果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或者醉酒为由拒绝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付,则显然与此相悖。同时,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在驾驶人无证驾驶或者醉酒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为受害人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在本质上应属于先行赔付,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精神。
二、符合交强险的具体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无非两部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免除了无证或者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情形,但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符合交强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中国保险业协会根据《条例》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成为交强险保险合同广泛适用的格式文本,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规定了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并且应明确告知投保人方为有效,这是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基本要求。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并未将驾驶人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列为免责事由。目前,各大保险公司使用的格式合同文本均为该文本,且双方无特别约定,即使保险合同对此种情形特别约定为免责事由,但由于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判时,也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对于驾驶人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法院判决合理、合法,是对相关法规的准确诠释。
相关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被醉驾人开车撞伤,保险公司赔钱吗?
【说明:根据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
不幸被人开车撞伤,可肇事人家里很穷,虽然肇事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但肇事者又是醉酒驾驶。遇到这种情况,很多人认为保险公司不可能赔钱,只能自认倒霉!事情真是这样的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所以,遇到上述情况,大家可以放心要求对方保险公司在保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有人也许会问,这下保险公司可赔大发了。事实上,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醉驾肇事者主张追偿权。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上述情况下对被害人先行进行的赔偿只是一个垫付,最终的责任仍然由醉驾肇事者自己承担。不过对于无辜受害的一方来说,保险公司的先行垫付责任却是一个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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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伤人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日&&来源:-&&作者:刘伯华律师&&&&
看到,新闻“中国拟规定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偿”对此观点非常赞同,其实前两年我们代理过类似案件,现介绍其中一件案情:一司机醉酒驾车肇事将我方当事人撞伤致残,后我们代理当事人起诉肇事司机及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方保险公司主张是醉驾不赔偿,我方据理力争,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依法维持原判。在诉讼中我们提出相关辩论意见,现把当初的主要观点贴上来,我们支持“中国拟规定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偿”,希望有关司法解释尽快出台,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首先我们认为法律有明确规定,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应该在事故中按限额承担责任,同时交强险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司机醉酒的保险公司免责。按这个条例规定交强险免赔的唯一情况是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也只是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害赔偿的情况。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关于对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理解问题。我们认为,应该结合交强险的立法宗旨去善意的理解它的含义。这个条例是依据交通安全法制定的,而交通安全法第一条就规定,立法的目的是“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交强险条例第一条也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制定本条例。”交强险不是商业险,它更应该强调的是社会责任,是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这在交强险条例有关原则中充分体现出来,如无责赔偿原则,即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责任,也要承担限额内的赔偿,这体现出国家对事故受害者的保护,将本应该由肇事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机制中分担,及时救济受害人。既是肇事司机无责任的保险公司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在本案中肇事司机有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不进行赔偿,则显然不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条例规定的立法本意,这时倒是构成了厚此薄彼(即:没有责任时要赔偿,有重大的责任的不必进行赔偿,这是自相矛盾的)。因此从立法宗旨去理解,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不是针对受害人制定,应该是是保险公司对责任人进行追偿的规定。再次,关于保监会有关文件的效力。保监会或是它下属机构没有解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交强险条例)的权力,更没有解释全国人大制定的交通安全法的权力,因此有关保监会或是它的下属机构对交强险条例的解释,只能是体现了对部门利益的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不能适用保监会有关文件。二、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的案件均是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首先,从其他国家来看,保险公司均是承担了较重的社会责任,如在欧洲一些国家,根本不存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案件,在那些国家中由于赔偿标准较高,所有的事故赔偿均由保险公司承担,较好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现在常说与国际接轨,最起码这种做法也值得咱们的企业学习吧,他们公司承担了这样的社会责任的同时也赢得了公众的信任,因此它们的保险制度很完善,保险业很发达。其次,从我国来看交强险制度的建立也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前述该条例规定的无责任也要进行赔偿,这就体现了这一原则。类似案件中法院判决受害者胜诉已经是很普遍的。综上,我们赞成“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赔偿”的规定。
(刘伯华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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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出车祸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肇事者追偿
金城江12月24日讯(通讯员 黄耀浪)廖恒午夜醉酒后驾驶小轿车碰撞驾驶电动车的吴梅,导致吴梅伤残十级。因廖恒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拒不赔偿,吴梅诉至法院,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廖恒追偿。日凌晨,被告廖恒驾驶轿车由三中往建材市场方向行驶,至上述地点及时间追尾碰撞同向在前行驶的吴梅驾驶电动二轮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吴梅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部门对廖恒进行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229mg/100ml。并依此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廖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梅无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吴梅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为Ⅹ(十)级伤残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已经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廖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的损失,廖恒承担100%的事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对廖恒有追偿权。据此,法院判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赔偿元给原告吴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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