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村委会成员自荐人(候选人自荐表)资格条件有哪些要求

村委会换届选举自荐人集体谈话讲话稿来源:上传者:wugufeng时间:
在村委会换届选举自荐人集体谈话上的讲话&&同志们:&&下面开会。&&根据选举的要求和市委的部署,今天,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把各村报名参加村委会成员竞选的自荐人召集在一起,进行一次村委会换届正式选举前的自荐人集体谈话,目的很简单,就是要求各位自荐人在选举中要严格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提出的要求,严肃执行选举纪律,严格规范竞选言行,用好的选风选出让组织放心、人民满意的村委会班子来。&&今天的会议议程很简单,首先由我通报选举的相关情况及有关选举纪律;再有街道办事处主任钱春雷同志作强调讲话。&&首先,我向大家通报一下前期选举工作和自荐人报名情况。&&我街道从3月7日召开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动员大会起,正式全面启动了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市指导组的指导下,在街道和村两级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广泛宣传、精心组织、依法操作,换届选举工作进展顺利。到目前,各行政村都已完成了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组织召开了新一届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了选举委员会,通过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完成了选民登记并按时进行了公告。村委会成员自荐报名工作也有序完成。此次村委会换届选举自荐报名工作,全街道19个行政村,共有146人报名参选,经资格联审剔除2人,自愿退选2人,正式公告的“自荐人”共142人。其中竞选村委会主任42人,竞选村委会委员60人,妇女报名竞选村委委员的40人。根据市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意见,自荐人在公告以后不得退出。&&第二、我就选举的安排及有关问题向大家作重点说明。&&一是关于选举时间。根据市里的部署并结合街道的实际,我街道19个行政村的正式选举安排在4月8日和10日两天。其中4月8日进行选举的是研里、青南和坎头3个村,其余村都统一在4月10日投票选举。各村选举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工作人员安排等,都已按程序进行了公告,届时就按公告规定时间进行投票,开始投票和结束投票都不要提前,也不要推迟,凡在规定时间内投票的视作自动放弃。&&二是关于委托投票。根据《选举法》规定,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本村除自荐人外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户内委托)。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委托投票要在选举日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村选举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公告。临时委托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也就很说,8号举行投票选举的3个村,昨天之前已经张贴了公告;其余10号投票选举的村,到今天下午也将截止,这之后的委托一律无效。&&三是关于投票流程。各投票站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入口验证签到――发放选票――秘密划票――有序投票――出口发放误工补贴――结束投票。除工作人员和投票选民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投票区域。文盲或不能写字的人,由街道统一安排的代写员代写,不得另行指定他人。&&三是关于选票统计。选票统计按先验票,再计票,最后唱票的程序进行。无法辨认、标有明显记号的选票无效。工作人员无法确定是否有效的选票,由村选举委员会按市选举办《关于认定选票是否有效的指导意见》在计票前认定。对未当选主任的主任票是否下加委员票,各村也已明确,其中安村村、郎家村、青南村、青山村不可以,其余村可以。&&四是关于选举结果。唱票结束,由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各被选人所得票数。村选举委员会在当日或次日将当选名单公告。从票箱里“跳出来”未经资格审查的,先审查在确定是否当选。凡有妨碍、破坏选举行为,不符合自荐人资格的,由村选举委员会宣布当选无效,村选举委员会不宣布的,可以由街道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宣布。&&五是关于另行选举。某一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或者主任未选出的,将就不足的名额进行有候选人的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在选举投票日次日举行。&&第三、再次重申选举纪律&&换届选举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为严肃选风选纪,维护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秩序,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农办、市委政法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肃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的通知》,提出了“十条禁令”:&&1.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仿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和社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严禁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3.严禁参与或指使他人操纵选举、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4.严禁用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5.严禁以送钱物等形式,在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6.严禁对选举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人员实行打击、报复;&&7.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物)、滥发资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等行为;&&8.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9.严禁换届后不交印章、不交账本、不交档案、不交事务;&&10.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下专门发了《关于维护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秩序的通告》,进一步明确了妨害、破坏选举工作的行为:&&1.以暴利、威胁、欺骗、贿赂、仿造选票等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2.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的;&&3.参与或指使他人操纵选举、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的;&&4.用诬告、造谣、诽谤等手段对参选人进行恶意中伤的;&&5.围攻、非法拘禁政府委派的指导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工作人员的;&&6.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7.其他破坏、妨害选举的行为。&&对有以上行为的将进行严肃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希望各位自荐人严格遵照选举的有关规定,依法选举、有序竞选、文明参选、遵守相关选举纪律,确保选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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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当网常见帮助今日千岛湖数字报刊平台-关于村和社区组织换届中严格把握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的通知
第03: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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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出版
关于村和社区组织换届中严格把握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的通知
浙村换发〔2017〕3号
  各市、县(市、区)村(社区)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省直属有关单位党委(党组):  为贯彻落实全国部分省区市村和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座谈会关于严格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的有关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提高村和社区组织班子成员整体素质,现就村和社区组织换届选举中严格把握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选人标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对候选人提出的有关要求,及《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提出候选人、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和审查程序”规定,结合当前新的形势,现对全省村和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候选人(自荐人)提出如下资格条件:  村和社区组织班子候选人(自荐人)应当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服务能力强、带富能力强、群众信得过。旗帜鲜明地反对把近年来有违法违纪行为、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人选为村和社区干部。具体要坚持“四过硬”“五不能”“六不宜”:  “四过硬”,即政治素质过硬,有规矩意识和责任担当,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治理能力过硬,有带富能力和管理办法,懂经营、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对推动“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四边三化”“剿灭劣V类水”有实招,能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同致富;服务本领过硬,有奉献精神和公益热心,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较强服务能力,办事公道,热心为村(居)民服务;品行作风过硬,有公道之心和群众口碑,为人正派,廉洁自律,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凝聚力。  “五不能”,即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丧失行为能力的等五种情况人员,不能确定为村和社区组织成员的候选人(自荐人)。村和社区选举办法中应明确,凡出现上述五种情形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  “六不宜”,即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近5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有长期外出不履职、干部考核不称职等辞职承诺情形的;近3年内先锋指数考评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不宜确定为村和社区组织成员的候选人(自荐人)。各地可根据实际研究提出不宜当选的具体情形,但要防止层层加码、简单操作。  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将这些要求写进村和社区选举办法范本,指导每一个村、社区制定好选举办法,提交党员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严格执行。  二、提前排摸分析。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党组织应对有参选意向的“五不能”和“六不宜”对象,提前进行全面排摸分析,汇总有关人员名单,提前掌握认定和处理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文本依据。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参选人员,县、乡的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要提前介入,会同村和社区党组织主动联系或约谈,阐明法规政策要求,劝导其主动退出选举。  三、加强资格审查。村和社区党组织或选举委员会要组织对候选人(自荐人)进行资格条件审查,经乡镇(街道)初审,县级纪检监察、组织、政法、信访、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国土、环保、住建、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单位联审后,凡属于“五不能”情形的人员,一律不得作为候选人(自荐人);凡属于“六不宜”情形的人员,原则上不列为候选人(自荐人),但也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既不能把曾犯有轻微过错的人都“一棍子打死”,也不能出现村级班子成员中曾犯有轻微过错人员扎堆的现象。在此基础上,由村和社区党组织或选举委员会向全体村(居)民公布正式候选人(自荐人)名单,按规定程序组织选举。村和社区党组织或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条件审查工作,在县、乡的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帮助下进行。  选举结束后,对出现未参加自荐或通过“另选他人”形式当选的人员,不能立即宣布当选人名单,应在对这些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再行公告当选名单。若出现“五不能”“六不宜”情形人员当选的,县、乡的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处置,对有“五不能”情形或违反换届纪律行为的人员,宣布当选无效,对其他“六不宜”情形的人员,原则上应劝其辞职。如果另行组织选举,应在充分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方可进行。  四、做好后续工作。对出现宣布当选无效和责令辞职的村或社区,县、乡党委政府要加强重点指导,认真做好善后工作。一是做好被宣布当选无效和责令辞职人员的思想工作,特别是要讲明政策要求和法律依据。二是继续做好宣传教育,引导村和社区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发挥作用,团结带领全体村(居)民进一步统一认识、凝聚人心。三是加强对新一届村和社区组织班子的关心和支持,帮助他们及时完善工作机制,理顺工作思路,树立良好形象,获得广大党员群众的认可和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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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千岛湖特刊03关于村和社区组织换届中严格把握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的通知又一大动作!武康各村(社区)换届选举开始!
又一大动作!武康各村(社区)换届选举开始!
昨天,武康街道村、社区组织换届工作会议召开,接下来,咱武康街道将全面开展村和社区组织换届工作!大家认真翻阅文件村和社区组织换届换什么?(1)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2)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3)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4)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武康有哪些村和社区?眼尖的小伙伴们肯定已经发现咱武康街道少了2个村,多了3个社区!因为德清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武康街道部分行政村撤村建居撤销丰桥村行政村建制组建丰桥社区原村民并入新组建的丰桥社区。辖区范围:东至曲园路,南至武源街,西至英溪路,北至北湖街。辖区居民1102户,2924人。办公地点暂设在原丰桥村委办公楼。撤销五龙村行政村建制组建五龙社区原居民并入新组建的五龙社区。辖区范围:东至新丰路,南至舞阳街,西至永平路,北至德清大道。辖区居民1169户,3564人。办公地点暂设在商会大厦附楼。新组建新丰社区辖区范围:东至横塘路,南至塔山森林公园,西至新丰路,北至德清大道。辖区居民1269户,3170人。办公地点暂设在原五龙村村委办公楼。调整英溪社区辖区范围新的英溪社区辖区范围:东至永平路,南至武源街,西至曲园路,北至北湖街。辖区居民591户,1380人。办公地点暂设在一里洋房小区内。(安置小区)换届时间安排村和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同步推进,一般按先村和社区党组织,后村(居)民委员会,再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顺序统筹进行,整个换届选举工作在2017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候选人(自荐人)有哪些要求?“四过硬”①政治素质过硬;②治理能力过硬;③服务本领过硬;④品行作风过硬。“五不能”①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②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③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④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⑤丧失行为能力的等五种情形人员,不能确定为村和社区组织成员的候选人(自荐人)。凡出现上述五种情形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七不宜”①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②近5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③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④有长期外出不履职、干部考核不称职等辞职承诺情形的;⑤近3年内先锋指数考评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⑥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⑦干扰阻碍上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特别是在“三改一拆” “五水共治”“剿灭劣V类水”等工作中有抵触甚至阻挠的。出现上述不宜当选情形人员当选的,原则上应劝其辞职。期待咱们武康街道选出一支特别能战斗的基层铁军队伍,为“建设美丽武康 争创一流街道”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E N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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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5月9日电(记者崔静) 记者9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日前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明确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场地要求,旨在深入推进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践。
规程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除拥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外,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也可参加选举。
规程对选举竞争作了详细规定。按照规程,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问。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多种形式的选举竞争活动,包括在指定地点公布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回答村民问题,有闭路电视的村,可以组织候选人在电视上陈述。选举竞争材料和选举竞职陈述主要包括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竞争职位及理由、治村设想、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等。
根据规程,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方面,规程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启动罢免程序。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原标题:民政部发布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推动村委会直选、公正)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选举部署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如遇全省统一组织部署换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届期不受此规定限制。
培训内容: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和政策;选举相关程序,以及印制选票和选举报告单、划票、投票、唱票、计票、监票、选举统计等方式方法;选举纠纷处理与工作案例。
第二章选举准备
在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占一定比例。村党组织成员,不是村民代表的,应在村级组织选举结束后,经推选增补为村民代表。
妇女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人数较少的民族应占一定的比例。
具有本村户籍、非村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关心集体,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四)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时间、精力。
党员、少数民族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通过引导的方式进行。
妇女村民代表的推选,应通过专职专选等方式进行。
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要求取消本推选单位的村民代表资格。村民委员会在接到取消资格要求的三十日内,应召集原推选单位村民或户代表进行表决。表决时,应当有原推选单位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缓刑虽然刑罚不立即执行,也属于被判处刑罚的情形。
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村民代表资格。
村民代表因故出缺的,视情况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决定是否补选。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村民代表的推选产生、不再担任、取消资格、资格终止、补选产生、联系户情况等,应当及时向村民发布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发布公告,告知本村全体村民,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因退出或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拟订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四)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五)审查、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处理村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
(六)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公布候选人(自荐人)名单;
(七)组织候选人(自荐人)向选民作出公开承诺、发表竞职演说,审查其承诺、演说内容;
(八)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
(九)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十)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十一)审核和宣布选举结果;
(十二)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交接工作;
(十四)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四)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印制选民名册,对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造册登记。
选民名单公布后,遇选民死亡的,其选举权利终止;选民应征入伍的,保留其选举权利;新迁入户籍的村民,不新增为选民。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组成与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本届村民委员会拟设的职位和职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规模大小讨论决定,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及时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自荐人)的资格条件审查,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帮助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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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五章 选举方式
一般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或自荐直选。
不准委托他人提名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一)确定并公布提名起止时间和场所;
(二)布置提名场所,设立验证发票处、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处,并准备好投票箱等用品;
(三)发放提名票,未到场的选民一律不发给提名票;
(四)在正式投票前开验票箱;
(五)选民填票并投入票箱,投票截止后当众开箱统计提名情况;
(六)当场宣布提名得票结果;
(七)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得到提名的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自荐的选民,应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其中一个职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
第三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自荐人)与选民见面,由候选人(自荐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介绍材料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候选人(自荐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广播或印发、张贴。
鼓励候选人(自荐人)开展竞职演说。竞职演说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提出。发表竞职演说的,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统一组织。
选举日停止竞职活动。
第六章投票选举
在特殊情况下,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选民意见分歧无法产生和确定正式候选人,也可变更选举日,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变更选举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报告手续,重新公布选民名单,重新确定选举日。变更选举日必须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三十六条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设置。确需设置流动票箱的,应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同意,由村选举办法作出规定。
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保证选民秘密写票。
流动票箱不得单独进行开箱和唱、计、监票。
委托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受委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委托人的意愿。
本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自荐人)及其近亲属应回避,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代写员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从本村或乡、镇教师等人员中聘请,也可请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担任。
采用自荐直选的,选票预留空格按照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应选职数印制。自荐人名单可附后,但不得视同为候选人打印在选票空格处。
妇女委员采用专职专选,在选票设计上单独设立妇女委员候选人一栏,与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并列。
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选民数印制,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密封后严加保管。在选举日的选举大会或投票站,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清点票数后分发选票。
合理设置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按流程设计好选民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以保证投票选举整齐有序、秘密公正地进行。
第四十七条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担任主持人。
大会正式开始前,需要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的,大会主持人应该提醒选民带上选民证,并提醒被委托人带上书面委托证明,要求选举工作人员佩戴标志上岗工作。
(一)宣布大会开始。选举工作人员负责清点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数,总数超过选民的一半,主持人即可向选民报告结果,宣布选举大会正式开始。主持人简要介绍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准备情况,讲明大会纪律,向选民宣读村选举办法,宣布本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自荐人)名单以及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宣读填写选票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写票、投票。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完成写票后将选票折叠投入票箱。
每一投票站应配备三名以上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领回选票及投票用品,佩戴证件上岗,检查投票设施是否准备妥当。
投票站只负责投票,不得开箱计票。投票截止时间后,各投票站的票箱必须集中到中心投票会场进行开箱计票。
选举日当天,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分别到各个投票站监督投票。
实行自荐直选的,选民应当按照本村应选职位直接填写。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另行选举时,按第一次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候选人。未实行资格审查的,应该在确定候选人前立即进行资格审查。
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中还没有妇女成员的,继续实行妇女委员专职专选。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投票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选举当日或次日,将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全体村民公告。遇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公布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
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予以公布。
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本村存档一份。
第七章 罢免、辞职、终止和补选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联名罢免的村民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期满后的六十日内指导、帮助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始得罢免。
罢免结果应当及时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候选人(自荐人)可以作出辞职承诺。出现承诺辞职情形的,应当辞去现任职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启动辞职程序要求的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未及时召集会议进行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期满后的十日内指导、帮助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自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辞职决议应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同意辞职的,应当及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村民发布职务终止公告。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公告职务终止情况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发布终止公告。
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的,应当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由村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选举程序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通过补选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不论何时补选,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第八章选举结果认定与法律责任
整体选举无效是指程序违法、违背选举基本原则而使本次选举的全部当选人无效。
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是指当选人利用了不正当手段当选或他人利用了不正当手段使其当选;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的人员当选;或选举操作失误,使当选人非正常当选。
(一)重新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重新确定选举日,重新登记选民,重新组织选民提名确定候选人(重新产生自荐人),重新投票选举。
(二)局部纠正。由选举过程中某一环节的违法或失误造成整体选举无效,通过纠正违法或失误的环节可以使整个选举有效的,可以采取局部纠正办法处理。
(一)因当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当选的,或选举操作失误,使当选人非正常当选的,应宣布当选无效。因部分当选人当选无效造成的缺额,可以第一次选举中得到过半数选票或另行选举中得到三分之一以上选票、因职数限制未当选的候选人中认定其当选。如无此种情况,则按另行选举程序进行。
(二)因选举工作失误造成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应先纠正失误的环节,看其是否当选。仍然当选的,其当选有效。无法纠正失误或纠正后仍没有当选的,可以保留其候选人(自荐人)资格,另行投票选举。
因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造成村民委员会出现空缺名额时,不影响其他当选人的当选资格。
第九章总结培训
村级选举工作档案主要内容:
(一)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
(三)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四)公告和其他法定事项的材料;
(五)选民登记名册、村民代表登记名册、初步候选人提名表和提名情况统计;
(六)选民证、委托投票证、选票、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
(七)选票核对、统计结果记录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八)村民委员会成员花名册和下设委员会成员及村民小组长名单;
(九)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会议记录及其他材料;
(十)选举工作总结材料。《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第一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
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
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
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二章 选举宣传
一、宣传内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就以下内容开展宣传:
宪法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规;
中央和地方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政策和规定;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县、乡两级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工作方案;
本村选举工作方案;
其他有关选举事项。
二、宣传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选举宣传: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
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等;
选举宣传会议、选举咨询站;
标语、口号等。
第三章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一、公布选民登记日
选民登记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告知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日。
二、登记对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三、登记方法
登记时,既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也可由登记员入户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造册。
四、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出现变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五、发放参选证
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填写、发放参选证,并由村民签收。投票选举时,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
第四章 提名确定候选人
一、确定职位和职数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拟定村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确定候选人人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数,分别拟定候选人名额。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三、提名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据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每一村民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无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
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四、公布候选人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候选人名额不足时,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村民委员会选举,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一次投票产生。
第五章 选举竞争
一、选举竞争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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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问。选举竞争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二、选举竞争的时间
选举竞争活动一般在选举日前进行。候选人在选举日可进行竞职陈述,其他选举竞争活动不宜在当日开展。确有需要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并统一组织。
三、选举竞争的形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以下形式的选举竞争活动:
在指定地点公布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
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回答村民问题;
有闭路电视的村,可以组织候选人在电视上陈述;
其他形式。
四、选举竞争的内容
选举竞争材料和选举竞职陈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竞争职位及理由;
治村设想;
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第六章 投票选举
一、确定投票方式
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召开选举大会;
设立投票站。
采取选举大会方式的,可以组织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统一投票;也可以设立中心选举会场,辅之以分会场分别投票。采取投票站方式的,不再召开选举大会,村民在投票站选举日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
选举大会可以设置流动票箱,但应当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
具体投票方式,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和行走路线,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选举日和投票的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无法产生候选人等因素,需要变更的,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及时公布。
三、办理委托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委托投票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受委托人在选举日凭书面委托凭证和委托人的参选证,领取选票并参加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四、设计和印制选票
选票设计应当遵循明白易懂、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便于统计的原则。县级民政部门可以统一设计选票样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下,根据选票样式,印制符合本村实际的选票。
选票印制后应当加盖公章并签封,选举日在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上,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启封。
五、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员、验证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代书员,投票站工作人员,流动票箱监票员等。
选举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采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并在选举大会上宣布;采用投票站形式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
选举工作人员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培训。
六、布置会场或者投票站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布置好投票会场或者投票站。
投票会场应当按选举流程设计好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方便村民投票。投票站的设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的集中情况和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决定,并且应当设立一个中心投票站。
七、投票选举
(一)选举大会投票程序。
采取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流程如下:
宣布大会开始;
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宣布投票办法和选举工作人员;
候选人发表竞职陈述;
检查票箱;
启封、清点选票;
讲解选票;
根据需要派出流动票箱;
验证发票;
秘密写票、投票;
销毁剩余选票;
集中流动票箱,清点选票数;
检验选票;
公开唱票、计票;
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宣布当选名单。
投票结束后,应当将所有票箱集中,将选票混在一起,由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清点选票总数后,统一唱票、计票。难以确认的选票应当由监票人在公开唱计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投票站投票程序。
采取投票站方式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流程如下:
同时开放全部投票站;
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当众检查票箱,并启封、清点选票;
村民秘密写票、投票;
关闭投票站,销毁剩余选票并密封票箱;
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
7.公开验票、唱票、计票;
8.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9.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0.宣布当选名单。
八、选举有效性确认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
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半数的;
违反差额选举原则,采取等额选举的;
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
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
因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而造成选举无效的,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机构应当指导组织重新选举。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选举,时间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九、确认当选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同时应当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或者次日,公布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十、颁发当选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十一、另行选举
村民委员会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相同。参加选举的村民以第一次登记的名单为准,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关系自行终止,原委托人可以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七章 选举后续工作
一、工作移交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原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交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选举工作档案包括: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
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
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
选民登记册;
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
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
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选举工作总结;
其他有关选举的资料。
第八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和补选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启动罢免程序。
罢免程序如下:
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说明罢免理由;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罢免要求;
被罢免对象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公布罢免结果。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不设副主任的,由委员推选一人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员不主持村民会议的,可在乡级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代表主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获得通过的,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原因有:
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或者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提出辞职要求的,应当接受其辞职。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对辞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补选程序,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程序。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至少补选一名妇女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因故辞职,以及补选结果,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告,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可以参照本规程办理。
民政部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深入推进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现印发你们,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本规程明确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场地要求,《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MT/028&2012)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场地要求》(MT/029&2012)同时废止。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1]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
(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
(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
(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
(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一、宣传内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就以下内容开展宣传:
(一)宪法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规;
(二)中央和地方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政策和规定;
(三)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四)县、乡两级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工作方案;
(五)本村选举工作方案;
(六)其他有关选举事项。
二、宣传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选举宣传:
(一)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
(二)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等;
(三)选举宣传会议、选举咨询站;
(四)标语、口号等。
一、公布选民登记日
选民登记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公告,告知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日。
二、登记对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三、登记方法
登记时,既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也可由登记员入户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造册。
四、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出现变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五、发放参选证
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填写、发放参选证,并由村民签收。投票选举时,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
一、确定职位和职数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拟定村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确定候选人人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数,分别拟定候选人名额。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三、提名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据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每一村民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无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
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四、公布候选人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候选人名额不足时,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村民委员会选举,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一次投票产生。
#p#分页标题#e#
一、选举竞争的组织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问。选举竞争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在选举中发现政府操纵、违法乱纪、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欺上瞒下、该怎么办?
二、选举竞争的时间
选举竞争活动一般在选举日前进行。候选人在选举日可进行竞职陈述,其他选举竞争活动不宜在当日开展。确有需要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并统一组织。
三、选举竞争的形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以下形式的选举竞争活动:
(一)在指定地点公布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
(二)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回答村民问题;
(三)有闭路电视的村,可以组织候选人在电视上陈述;
(四)其他形式。
四、选举竞争的内容
选举竞争材料和选举竞职陈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二)竞争职位及理由;
(三)治村设想;
(四)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民政部日前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明确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场地要求,旨在深入推进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践。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除拥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外,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也可参加选举。
规程对选举竞争作了详细规定。按照规程,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问。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多种形式的选举竞争活动,包括在指定地点公布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回答村民问题,有闭路电视的村,可以组织候选人在电视上陈述。选举竞争材料和选举竞职陈述主要包括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竞争职位及理由、治村设想、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等。
根据规程,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方面,规程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启动罢免程序。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一、确定投票方式
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召开选举大会;
(二)设立投票站。
采取选举大会方式的,可以组织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统一投票;也可以设立中心选举会场,辅之以分会场分别投票。采取投票站方式的,不再召开选举大会,村民在投票站选举日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
选举大会可以设置流动票箱,但应当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
具体投票方式,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和行走路线,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选举日和投票的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无法产生候选人等因素,需要变更的,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及时公布。
三、办理委托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委托投票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受委托人在选举日凭书面委托凭证和委托人的参选证,领取选票并参加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四、设计和印制选票
选票设计应当遵循明白易懂、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便于统计的原则。县级民政部门可以统一设计选票样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下,根据选票样式,印制符合本村实际的选票。
选票印制后应当加盖公章并签封,选举日在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上,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启封。
五、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员、验证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代书员,投票站工作人员,流动票箱监票员等。
选举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采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并在选举大会上宣布;采用投票站形式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
选举工作人员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培训。
六、布置会场或者投票站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布置好投票会场或者投票站。
投票会场应当按选举流程设计好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方便村民投票。投票站的设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的集中情况和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决定,并且应当设立一个中心投票站。
七、投票选举
(一)选举大会投票程序。
采取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流程如下:
1.宣布大会开始;
2.奏国歌;
3.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4.宣布投票办法和选举工作人员;
5.候选人发表竞职陈述;
6.检查票箱;
7.启封、清点选票;
8.讲解选票;
9.根据需要派出流动票箱;
10.验证发票;
11.秘密写票、投票;
12.销毁剩余选票;
13.集中流动票箱,清点选票数;
14.检验选票;
15.公开唱票、计票;
16.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17.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8.宣布当选名单。
投票结束后,应当将所有票箱集中,将选票混在一起,由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清点选票总数后,统一唱票、计票。难以确认的选票应当由监票人在公开唱计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投票站投票程序。
采取投票站方式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流程如下:
1.同时开放全部投票站;
2.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当众检查票箱,并启封、清点选票;
3.验证发票;
4.村民秘密写票、投票;
5.关闭投票站,销毁剩余选票并密封票箱;
6.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
7.开验票、唱票、计票;
8.场公布选举结果;
9.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0.宣布当选名单。
八、选举有效性确认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
(二)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半数的;
(四)违反差额选举原则,采取等额选举的;
(五)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六)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
(七)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
因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而造成选举无效的,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机构应当指导组织重新选举。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选举,时间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九、确认当选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同时应当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或者次日,公布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十、颁发当选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十一、另行选举
村民委员会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相同。参加选举的村民以第一次登记的名单为准,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关系自行终止,原委托人可以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一、工作移交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原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交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选举工作档案包括: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
(四)选民登记册;
(五)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
(六)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
(七)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
(八)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九)选举工作总结;
(十)其他有关选举的资料。
第八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和补选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启动罢免程序。
罢免程序如下:
(一)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说明罢免理由;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罢免要求;
(三)被罢免对象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四)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五)公布罢免结果。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不设副主任的,由委员推选一人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员不主持村民会议的,可在乡级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代表主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获得通过的,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原因有:
(一)职务自行终止;
(二)辞职;
(三)罢免。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或者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提出辞职要求的,应当接受其辞职。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对辞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补选程序,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程序。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至少补选一名妇女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因故辞职,以及补选结果,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告,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可以参照本规程办理。
附件:1.村民委员会选举常用文书样式(略)
2.选举场地设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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