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及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圈行业都有哪些重要的税务法规

融资租赁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税频道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营改增全面试点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扩展至不动产,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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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本次营改增全面试点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扩展至不动产,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一、融资租赁基础概念
在我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主要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三者的成立要件与业务范围有所区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必须经银监会批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基础上,还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同业拆借等业务。
(一)业务形式
36号文件对于融资租赁仅涉及直租与售后回租,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包含多种形式,举例如下:
转租赁: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杠杆租赁: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资金以及贷款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时是借款人。
联合租赁: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以一家租赁公司的名义作为出租人。&
(二)相关概念比较
在分析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处理之前,先辨析下列相关概念:
1.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无论租赁标的物最终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基本涵盖租赁物的全部价值,体现的是融资性。
经营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标的物转让他人使用且标的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仅是一定期间内标的物使用价值的转让。
2.融资租赁与分期收款
两者在款项支付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标的物所有权为出租人所有。然而,对于分期收款业务,分期付款期间,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
3.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
两者的共性是都有融资性质,区别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在出租人(即资金融出方),抵押贷款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资金融入方。
4.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出租方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提前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
二、融资租赁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处理
(一)融资租赁(直租)1.承租人
(1)租赁开始日
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这里需注意两点:(1)最低租赁付款额与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不含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2)如果承租人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应当包括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款项。
上述差异导致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初始会计成本。
(2)租赁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以及租金支付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根据该项规定,融资费用的摊销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将本期记入财务费用的金额与本期会计折旧之和,与本期税法折旧对比,两者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租赁资产的折旧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见上述第(2)点。
(4)租赁期满,假设承租人选择优惠购买选择权,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税务处理:
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由于已将购买价款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通过折旧方式在税前扣除,因此在支付购买价款时,不作税务处理。&
相关解读&&&&何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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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有朋友问到成本的问题,因为资金来源于境外,所以融资成本很低,以往看来基本在基准利率下浮10%-上浮15%之间。唯一不确定的是结售汇成本。期初从境外融资的是美元,出租人结汇后再支付给承租人使用;到期出租人收到承租人的人民币还款需要购汇成美元…
借着5月1日这次的营改增,来说下与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相关的重要的税务法规。&br&&br&1 &b&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b&&br&&b&重要程度:&/b&★★★★★&br&&b&1.1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b&&br&1.1.1附件一中附后的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br&(五)金融服务。&br&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br&1.贷款服务。&br&&b&融资性售后回租,&/b&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br&&br&&p&(六)现代服务。&/p&&p&5.租赁服务。&/p&&b&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b&&br&(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br&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br&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br&&br&&br&&b&简要解读:个人角度看,财税〔2016〕36号文件是目前为止对融资租赁及金融租赁最为关键的税务法规。该文件对原有的财税(号文件进行修正,将融资性售后回租列入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范畴(原106号文件将其列入有形动产租赁),回租业务其本质就是融资,将其列入贷款服务显然更为合理。同时,把不动产的内容也加入融资租赁及融资性售后回租,范围相较原有的财税(号文件更广。&/b&&br&&br&&br&&b&1.2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b&&br&(三)销售额。&br&&p&&b&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b&&/p&&p&(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p&&p&(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p&&p&(3)试点纳税人根据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p&&p&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p&&p&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p&&p&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p&&p&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p&&p&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p&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br&&br&&b&简要解读:(1)36号文的附件2对融资租赁及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进行了规定,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的销售额不含本金;(2)考虑到行业税负及政策的延续,仍旧给予了融资租赁业务及融资性售后回租差额征税的优惠;(3)对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老合同”(日前订立),给予了“老办法”(注意,这里使用老办法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仅限于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并再次明确了售后回租中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以书面合同约定的为准;(4)比较重要的部分是,对部分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进行了实收资本方面的规定,由于之前的工商制度改革时使用了注册制,这里为避免新旧纳税人条件的不平衡,所以作出了实收资本方面的规定,要强调的是,如果纳税人8月1日起没达到要求,那么就不能享受(1)、(2)、(3)差额征税方面的优惠了。&/b&&br&&br&&br&&b&1.3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b&&br&二、增值税即征即退&br&(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br&&br&&b&简要解读:关于&/b&&b&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行即征即退,文件原文说得很清楚,这里就不再详述了。&/b&&br&&br&&br&&br&&br&&br&&br&&b&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0号) &/b&&br&&b&重要程度:★★★★&br&&/b&&br&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br&三、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br&四、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br&&br&&b&简要解读:(1)明确并肯定了书面合同约定的本金的作用,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对该部分进行扣除。(2)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保理方式实质也是融资行为,保理方式下的开票问题。虽然文件内容不多,但其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规定让其逐渐向金融业的本质回归,并以此为先导对金融保险业营改增进行评估。&/b&&br&&br&&br&&br&&br&&br&&br&&br&&br&&b&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号&br&&/b&&br&&b&重要程度:★★★★&br&&/b&&br&&br&&br&&b&简要解读:&/b&&b&2013年营改增时的文件,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第一次进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尽管当时的条款有不成熟的地方,但还是迈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由于&/b&&b&财税〔2016〕36号文已发,自日起,财税〔号文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b&&b&不过&/b&&b&有兴趣的知友可以翻出来看一看。&/b&&br&&br&&br&&br&&br&&br&&br&&br&4.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b&&b&商建发〔号&br&&/b&&br&&/b&&br&&b&重要程度:★★★★&/b&&br&&br&&b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br&
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br&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br&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br&
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br&
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br&
(一)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日至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br&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br&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br&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br&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br&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br&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除应上报推荐函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br&
(一)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br&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br&
(三)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br&
(四)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br&
(五)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br&
(六)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br&
六、本通知第二、三条所列的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br&
七、融资租赁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各种税款,若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偷逃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br&
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br&
八、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br&
(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br&
(二)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br&
(三)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br&
(四)同业拆借业务;&br&
(五)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br&
九、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br&
十、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1.5日前将其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报商务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试点企业经营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资格。&br&
十一、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监督,及时研究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刻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要不断总结试点经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租赁业的健康发展。&br&&br&&br&简要解读:明确了商务部在融资租赁领域的职能及作用,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资质及相关细节作出了规定,&br&&br&&br&&br&&br&&br&&br&&br&&br&&br&&br&&b&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br&&/b&&br&&b&重要程度:★★★半&br&&/b&&br&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br&&br&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br&&br&一、增值税和营业税&br&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br&&br&二、企业所得税&br&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br&&br&本公告自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br&&br&&b&简要解读: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相关征税问题进行明确。&/b&&br&&br&&br&&br&&br&&br&&b&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b&&b&财税〔号&br&&/b&&br&&b&重要程度:★★★半&/b&&b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br&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br&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br&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br&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br&&br&&b&简要解读:文件主要对印花税政策进行明确,从&/b&&b&税务视角看,对融资租赁及售后回租已然以金融业思维进行分析。&/b&&br&&br&&br&&br&&br&&br&&br&&b&7.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b&&b&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b&&br&&b&财税〔2014〕62号&/b&&br&&b&重要程度:★★★半&br&&/b&&br&&br&&br&&b&简要解读: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对涉及企业应该是重要程度为五星的税务法规了。如有涉及文件中的业务,该文件值得好好研读。&/b&&br&&br&&br&&br&&br&&br&&br&&b&推荐税务法规获取渠道:&/b&&br&1.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政策界面&br&&a href=&///?target=http%3A//www./n810341/index.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国家税务总局&i class=&icon-external&&&/i&&/a&&br&法规较全,可以查看相关内容或条款是否有效。&br&&br&2.税屋&br&&a href=&///?target=http%3A///&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税屋网――传播财税政策法规!&i class=&icon-external&&&/i&&/a&&br&常常有配套的解读,助于理解。&br&&br&&br&3.威科先行.财税&br&&a href=&///?target=http%3A//.cn/&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China Tax,Accounting & Auditing&i class=&icon-external&&&/i&&/a&&br&比较方便,内容范围分类较广。
借着5月1日这次的营改增,来说下与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相关的重要的税务法规。 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重要程度:★★★★★ 1.1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1.1.1附件一中附后的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
&p&以下内容为转载&/p&&p&作者:沙泉&/p&&p&链接地址:&a href=&///?target=http%3A//www.chinaleasing.org/doc5/doc7383.htm&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内在差别&i class=&icon-external&&&/i&&/a&&/p&&p&来源:《现代租赁》网&/p&&br&&p&“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均来自同一英文单词“Financial &br&Lease”的翻译。只不过在中国,因金融监管体系的特性,以及对租赁内涵的认识不同,才产生了差异。表面上看其差异不大,但实质上看,不管是经营管理,还是行业监管,区别还是很大的。&/p&&p&&b&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同处&/b&&/p&&p&&b&1、法律的定义是一样的&/b&&/p&&p&
不管是哪种租赁,在法律上是一样的,同属《合同法》第十四章 &br&融资租赁。出卖人和租赁物件标的物,均由承租人选择,从法理上没有任何区别。&/p&&p&&b&2、业务操作原理是一样的&/b&&/p&&p&&br&企业要依法经营,在操作上不能离开融资租赁的法律标准,虽然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但在操作的基本原则上没有什么不同。没有离开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原则。&/p&&p&&b&3、会计的定义是一样的&/b&&/p&&p&&br&会计注重的是实质胜于形式,因此不管怎么变,叫什么名字,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办。因此也不会有区别。&/p&&p&&b& 4、税务部门的定义是一样的&/b&&/p&&p&&br&国家要依法征税,企业要依法纳税。税法的依据来自法律,法律没有不同,税收的征收政策也没有什么不同。不管是“金融”还是“融资”都曾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以后,被划定为 &br&现代服务业中的特殊产业,单独制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虽在现代服务业范畴,但没有进入这次营改增范围。&/p&&p&&b&二、“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处&/b&&/p&&p&&b&1、监管部门不一样&/b&&/p&&p&&br&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 &br&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为了防止短期资金长用带来的系统风险)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p&&p&&br&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实际上只能做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虽然有类似资本充足率的1:10借款比例的风险控制限制,但终究是对借款的限制。对于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的租赁公司来说,一个借款单位,真正能借到的资金比例(瞬间除外)一定小于1:10。尤其是资信不足的租赁公司,这个比例更低,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 &br&而这一切都是由放款单位根据借款单位的信用决定的。&/p&&p&&br&由此可见: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放款单位,融资租赁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单位。这是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由此产生的政策性和经营性差异也就不足为怪了。 &br&只不过外界再也不要把次融资租赁等同于此金融租赁,不要以为报道融资租赁的消息等同于报道金融租赁的消息。也不要把金融租赁的资金销售,等同于融资租赁的物件销售。不要再奇怪租赁额以几何爆炸方式增长那么快,而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却没有太多长进的原因。&/p&&p&&b&2、财税政策不一样&/b&&/p&&p&&br&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一旦出险“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p&&p&&br&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问题都自己扛”。要想获得此待遇,还需单独去税务部门求批准。&/p&&p&&b&3、国家统计口径不一样&/b&&/p&&p&&br&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金融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J门:金融业—7120大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L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10大类:机械设备租赁。可能有人对此质疑,但不放在这两个门类又能划归到哪去?新增租赁固定资产肯定不会认定为金融租赁信贷资产,反之亦然。&/p&&p&
只有在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上才能找到这种分类的差异。&/p&&p&&br&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情况”月度统计中,新增固定资产,金融租赁的数据在“金融业”的统计中,融资租赁的数据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统计中。两者不能混搭。这个分类原则与监管部门的划分是统一的。不会产生混乱的。&/p&&p&&br&要注意的是上述统计是累计新增固定资产的统计,不是租赁额的统计。不是新增固定资产的出售回租或租赁都不在这个统计范畴。尽管统计部门做的还不细致,不规范,许多数据统计不上来。但要计算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应从此处获取数据才权威性和可比性。&/p&&p&&b&三、差异化的结果和对策&/b&&/p&&p&&b&1、监管不一样,业务主导模式就不一样&/b&&/p&&p&&br&不同的监管方式导致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有所不同。如: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在信贷监管体系下注重租赁规模,注重用信贷标准经营租赁,忽视对租赁标的物的重视。融资租赁公司对物的关注远大于金融租赁公司,尤其是厂商租赁,更显突出。&/p&&p&
要求把放款单位的金融租赁公司做的像借款单位的租赁公司那样 &br&,在信贷的监管机制下,实在难以转变。因此主要的客户群还是在大型国企、央企和政府基本建设上。&/p&&p&
借款单位的融资租赁公司把自己包装成放款单位,也离不开 &br&融资成本高河融资规模被限制借款的现实。因此更多收益来自贸易、服务和资产管理环节。主要客户群来自优质的中小企业。&/p&&p&&b&
2、真租赁与假租赁的区别&/b&&/p&&p&&b&(1)假亦真来真亦假&/b&&/p&&p&&br&因为目前大部分租赁资产属于信贷资产,大部分租赁交易结构是出售回租,因此有“名为租赁实为贷款”的真假租赁的争论。&/p&&p&&br&融资租赁交易中,因其具备金融资产特性(含利息,资产随利率和时间推移增长)出售回租确有信贷功能。只要严格按照《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操作。没有什么真租赁、假租赁之说。&/p&&p&&br&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融资成本、客户资源、风险控制、人才素质和监管限制等综合因素,影响着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只要收益有保障、风险可控,就算是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资金成本高的情况下,也可以做高租息的出售回租业务,把租赁做成“高利贷”。&/p&&p&&br&问题在于融资租赁的好处与信贷相比在于:租赁公司同时拥有债权和物权。通过对物权的处置,可以弥补债权方面的损失,从而降低了对承租人信用的过度要求。填补了信贷客户被刷下来的优质客户的市场空白。&/p&&p&&br&租赁公司给出资人提供一个收益和安全都适中的放款平台,租赁公司从中获取做租赁项目的资金来源。融资租赁与信贷本是互补关系,若都把租赁当信贷做,最大的问题就是与银行竞争优质客户。而一般的融资租赁公司远没有银行那么多分支机构来采集长期跟踪的优质客户,加上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过滤一遍。剩下给其他租赁公司的优质客户就很少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客户群很难与金融租赁的客户群定位相同。&/p&&p&&b&(2)真实租赁原来是……&/b&&/p&&p&
在国际上,有些国家把租赁分为真实租赁(True &br&Lease)和有条件销售。真实租赁的标准为:(1)出租人对资产拥有所有权;(2)租期届满,承租人或以公平市价续租或留购,或将设备退还给出租人,承租人不能享受期末资产残存价值;(3)租期开始时预计的期末资产公平市价,不能低于设备成本的15-20%;(4)租期届满,资产仍有两年服务能力,或资产的有效寿命相当于租赁资产原有效寿命的20%.(5)出租人的投资至少应占设备购置成本的20%;(6)出租人从租金收入中可获得相当于其投资金额7-12%的合理报酬,租期不得超过30年。&/p&&p&&br&符合真实租赁标准的,出租人有资格获得加速折旧、投资优惠等税收优惠,并以降低租金的方式向承租人转让部分税收优惠,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当作费用从应纳税利润中扣除。因此真是租赁又称为节税租赁(Tax &br&Oriented Lease)。&/p&&p&
真实租赁和有条件销售在笔者看来,实际上就是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之分。这里的“经营租赁”是非全额融资租赁(Operating &br&lease),而不是现在被人们误解的《合同法》中定义的租赁(Rental)。&/p&&p&&br&这种“真实租赁”因为从监管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缺失,在中国还没有到这个发展阶段,很少有人这样操作,因此目前尚未有节税租赁这种交易模式。&/p&&p&&b&3、差异需要互补和融合&/b&&/p&&p&&br&融资租赁因为用金融手段绑定了物权已经衍生的服务和资产管理。因此融资租赁的收益不仅来自金融,还有贸易、服务、资产管理方面的收入。&/p&&p&&br&融资租赁不仅要用自有资金、股东信用取得的资金赚取金融方面的收益。还要赚取贸易环节、附属服务和资产管理方面的收益。更重要的是将租赁资产销售出去,用别人的资产获取自己的收益。使之真正成为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都具备的金融属性的融资租赁。到那时,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都是在做金融业务。否则总给人感觉租赁公司(并没做全部转移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而是在做风险投资业务。&/p&&p&
我们所说的互补和融合主要在于:&/p&&p&&br&“金融租赁”公司除了在金融方面获取收益外,还要争取在贸易、服务和资产管理方面增加收益。“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做更多的优质租赁资产销售给“金融租赁”公司。两类租赁公司都应该争取将租赁资产销售出去(所谓出表业务),做到增大租赁资产的同时不增加信贷规模。这说明租赁公司在专业技能方面成熟了。&/p&&p&&b&4、行业整体由信贷推动向资本推动转变&/b&&/p&&p&&br&融资租赁在国外是由资本推动的,在中国目前这个阶段是由信贷推动的。资本推动的融资租赁,增加了固定资产的投资,带动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增加了运输车辆和商业房产的需求,增加了税收和就业。&/p&&p&&br&信贷推动的租赁,因为主要客户群还是在大型国企、央企存量资产的租赁和地方政府融资的租赁,民营经济还是没带动起来。融资租赁在促进实体经济投资方面还是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重要作用。&/p&&p&&br&融资租赁要健康发展,应从信贷推动向资本推动转变。租赁公司不是为了扩大信贷规模无限制地扩大资本金,而是如何将存量的租赁资产在资本市场上销售。租赁公司所从事的交易应该与国家宏观调控同步运行,不应为突破信贷规模而做租赁,为突破地方政府融资规模限制做租赁,成为反周期的工具。这样做早晚要受到限制并为此付出代价,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活力。&/p&&p&&br&中国远没有完成工业化进程,不要总是拿现在的(工业化进程已进入饱和状态的)国际经验来谈租赁的创新与改革。应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提高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在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的同时,提高租赁公司的获利能力。做到国家、企业、个人同时收益的正向发展。&/p&&br&&p&以上&/p&
以下内容为转载作者:沙泉链接地址:来源:《现代租赁》网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均来自同一英文单词“Financial Lease”的翻译。只不过在中国,因金融监管体系的特性,以及对租赁内涵的认识不同,才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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