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韶能收购正星正星车轮有限公司是不是骗子公司、借几千万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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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始建于2000年,项目总投资2.3亿元,是一家以生产汽车车轮和汽车旋压轮辐为主的民营企业。公司创办以来,不断开拓国内外市场,产品覆盖
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现已发展成为多家汽车厂配套的厂家;在外贸业务上已出口至欧美、东南亚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形成了维修、配套、外贸三大市场协调发展的营销网络体系。
&&&&&&通过正星人几年来的努力与拼搏,企业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与技术档次,先后研发了无内胎真空车轮等涉及多种车型的100多个品种车轮。年连续五年被评为“免检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003年2月又被曲江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诚信单位”;同年6月,又荣幸的被中国质量万里行评选为“质量服务双满意单位”。2006年通过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2007年又开始导入国际汽车行业TS16949标准认证体系。
&&&&&&正星人在众多荣誉与成绩面前从未放慢过发展的步伐,企业将一如既往的持续推进品牌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和资本运营战略。促进国际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实现企业新突破,引领行业发展的主流。
系 人:刘先生
公司地址:韶关曲江区马坝大道128号(曲江水泥厂对面)
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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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韶关市正星车轮有限公司销售收入与资产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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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莱克斯(广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正星车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5809案
【全文】CLI.C.8654989
普莱克斯(广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正星车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5809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1民终58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正星车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嘉颖,北京市王玉梅(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王玉梅(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莱克斯(广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以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培韡,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国鹏,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韶关市正星车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星车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普莱克斯(广州)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克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普莱克斯公司作为卖方与正星车轮公司作为买方签订一份《买可保产品供应协议》,其中第1.2条约定每年最低用量/付款量:氩气为60000公斤/年,氧气为30000公斤/年;产品单价:氩气为1.709元/公斤,氧气为1.1538元/公斤;供气装置数量为氩气2个,氧气1个;供气装置使用费为氩气2564元/月,氧气为1700元/月。第1.4条约定首次供气日为日。第3.3条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买方应当至少买本协议第1.2款中约定的每年最低购买/付款量。若买方于任何年度实际使用的产品数量低于上述每年最低购买/付款量,则买方同意按照每年最低购买/付款量乘产品单价支付上年的产品价款。第5.1条约定卖方应于每月30日前向买方开具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发票,发票金额包括产品的价款及供气装置的使用费。买方应在卖方开具发票日后的30天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全额支付发票金额至卖方指定的账号。买方如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欠付金额的0.1%向卖方支付滞纳金。第7.1条约定供气装置的所有权应始终属于卖方。供气装置一经安装就位,买方须从第二天起支付供气装置使用费,并负责供气装置的保管,使其不受损坏、偷盗、灭失。第7.5条约定本协议到期后的90天内,卖方应负责搬走供气装置,买方应给予进出场地的便利,卖方将承担搬迁的费用。第11.1条约定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自文首所示日期起生效,至首次供气日起的五年届满时为止。第11.3条约定在本协议期限内,若本协议非因卖方过错而被全部或部分终止,或买方未经卖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协议,则在不影响卖方根据法律或本协议而享有的其他救济权利的前提下,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协议剩余月度(剩余月度少于6个月的,以6个月计)乘以每月最低购买/付款量再乘以产品单价。同时买方承担供气装置和管道系统的全部安装和拆除费用(供气装置安装及拆除费用各为贰万元)。
  《买可保产品供应协议》签订后,普莱克斯公司依约向正星车轮公司安装了3台供气装置,但正星车轮公司均未使用过氩气和氧气,亦未向普莱克斯公司支付过费用。
  日,正星车轮公司作为甲方与普莱克斯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终止协议书》,其中约定:1、甲方因生产调整,不需要使用液氩、液氧产品。经协商,甲乙双方决定于日提前终止于日签订的《买可保产品供应协议》。乙方派工程人员搬走置于甲方工厂的三个隶属于乙方的五立方储罐。且甲方于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搬罐费用及违约金共八万元整。
  日,正星车轮公司向广东省韶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一份《特种设备移装申请表》,其中移装原因处记载因合同终止原因,原租赁给正星车轮公司使用的3台贮罐,现需移回产权单位即普莱克斯公司,故特向该局申报。
  原审庭审中,普莱克斯公司陈述案涉供气装置已于日安装,正星车轮公司对此未产生质疑。
  以上事实,由普莱克斯公司、正星车轮公司所提供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
  普莱克斯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普莱克斯公司、正星车轮公司之间的《买可保产品供应协议》;2.正星车轮公司支付首次供气日即日至合同终止日即日,最低付款量的货款元及自日至正星车轮公司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的滞纳金,滞纳金按应付金额的0.1%/日计算;3.正星车轮公司支付自安装之日即日至装置拆除之日即日的供气装置使用费71507.28元及自日至正星车轮公司实际支付使用费之日止的滞纳金,滞纳金按应付金额的0.1%/日计算;4.正星车轮公司支付因协议提前解除产生的违约金人民币元;5.正星车轮公司支付供气装置和管道系统的安装和拆除费用40000元;6.正星车轮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普莱克斯公司与正星车轮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可保产品供应协议》、《销售合同终止协议书》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普莱克斯公司已依约向正星车轮公司安装了三台供气装置,虽然正星车轮公司未使用过普莱克斯公司供应的氩气和氧气,但正星车轮公司应当按照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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