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 公益 种类信托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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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益信托?与普通信托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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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托产品?信托产品有哪些种类?
随着人们手里的闲钱越来越多,大家对投资理财也有了较大的兴趣。信托作为一种低风险、回报稳定的理财方式,自然受到大家的关注,今天,87金融汇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信托产品,信托产品有哪些种类。
什么是信托产品:
信托产品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它是一种低风险的理财方式。针对大家不同的投资需要,信托产品的种类比较多,了解了信托的含义后,大家有必要了解信托的种类,以便于选择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
信托产品种类——贷款信托类
贷款信托通过信托发放贷款,它是信托种类中产品量最多的一种。随着大家消费观念的转变,贷款已经与几乎每个家庭都有了紧密关系。
贷款信托产品项目收益封顶的特点,怎么理解呢?由于贷款信托的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也就是说委托人收益的是贷款利率,只需扣除信托公司提取部分管理费用,除此之外,就是大家投资的收益啦。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每个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费用的额度不同,会导致信托最终收益不同,大家在选择信托公司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比较,还要注意控制信托风险。
信托产品种类——权益信托类
权益信托类产品根据能带来现金流量的权益设置信托,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它可以加快信托公司的资金周转,实现公司无形资产的变现,有利于信托公司把握投资的有利时机,增加公司和委托人共同的收益。
信托产品种类——融资租赁信托
融资租赁信托是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然后将这些资金用于融资租赁,收取一定的租金,实现公司和投资人的收益。
信托产品种类——不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是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土地及地面甚至地下的固定物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目前看来,房地产开发类企业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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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分类怎么样一、债权信托把资金借给对方,约定到期和收益的产品,就是融资类信托。债权信托目前占比70%左右,这类业务的突出风险是信用风险。二、股权信托是指投资于非上市的各类企业法人和经济主体的股权类产品。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公司的成长性风险,盈利点是股权增值与分红。三、标品信托是指标准化产品,一般是可分割、公开市场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期货、股票、金融衍生品等。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盈利点则是价差、投资收益。四、同业信托同业信托就是资金来源和运用都在同业里,主要包括通道、过桥、出表等。监管层认为,同业非标产品,包括拆借、短融、理财、资管计划等,都可以归为此类,信托公司可以做。五、财产信托是指将非资金信托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帮助委托人进行管理运用、处分,实现保值增值。此类业务就是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但目前信托公司这方面做得很不够。六、资产证券化信托顾名思义,是指从事资产证券化的信托产品。七、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公益信托比慈善信托范围大一些,但慈善信托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慈善法第一次把信托公司作为单独的法律主体写进法律。八、事务信托所有事务性代理业务,包括融资解决方案、财务顾问、代理应收应付款项、代理存款等,都是事务信托。信托分类信托目的分类(一)担保信托担保信托是指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当受托人接受了一项担保信托业务后,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在受托期间并不运用信托财产去获取收益,而是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保证信托财产的完整。(二)管理信托管理信托是指以保护信托财产的完整,保护信托财产的现状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这里的管理是指不改变财产的原状、性质,保持其完整。(三)处理信托处理信托是指改变信托财产的性质、原状以实现财产增值的信托业务。在处理信托中,信托财产具有物上代位性,即财产可以变换形式,如将财产变卖转为资金,或购买有价证券等等。(四)管理和处理信托这种信托形式包括了管理和处理两种形式。通常是由受托人先管理财产,最后再处理财产。(五)遗嘱信托设立信托可以采取遗嘱的形式。当委托人以遗嘱形式设立信托时,该行为包含两项法律行为,一是立遗嘱行为;二是设立信托行为。由此,为要使信托行为有效,其前提是遗嘱行为应当有效。因此,设立遗嘱信托,应当符合继承法有关遗嘱的规定。 为了使遗嘱有效,必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完成立遗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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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管理或处理的财产,也叫信托标的物。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
什么是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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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信托的种类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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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种类和特点
&信托的作用  信托的作用是信托职能发挥的结果,包括:  ① 代人理财的作用,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其特点:一是规模效益,信托将零散的资金巧妙的汇集起来,由专业投资机构运用于各种金融工具或实业投资,谋取资产的增值;二是专家管理,信托财产的管理的运用均是由相关行业的专家来管理的,他们具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掌握先进的理财技术,善于捕捉市场机会,为信托财产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证。  ② 聚集资金,为经济服务:  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的维护、管理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它具有很强的筹资能力,为企业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将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可有力的支持经济的发展。  ③ 规避和分散风险的作用: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④ 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⑤ 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过设立各项公益信托,可支持我国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慈善等事业的发展。  ⑥ 信托制度有利于构筑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场规则的基础,而信用是信托的基石,信托作为一项经济制度,如没有诚信原则支撑,就谈不上信托,而信托制度的回归,不仅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而且对构筑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信托的种类  信托的种类可根据形式和内容进行不同的划分。  ① 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可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② 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不同分为: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  ③ 按受益对象的目的不同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④ 按受益对象是否是委托人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⑤ 按信托事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  ⑥ 按信托目的不同可分为:担保信托和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与处理信托  ⑦ 按信托涉及的地域可分为: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  ⑧ 按信托财产的不同可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  ⑨ 按委托人数量不同可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  (1)证券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它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和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  (2)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委托人风险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贷款、实业投资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的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3)房地产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信托。中小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以较小的资金投入间接获得了大规模房地产投资的利益。  信托的特点  ① 信托是以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  ② 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③ 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④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与委托代理区别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者发生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委托代理人承担。  与委托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涉及的当事人数量不同:  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而委托代理的当事人仅有委托人(或被委托人)与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② 涉及财产的所有权变化不同:  在信托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要从委托人转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而委托代理财产的所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所有权转移。  ③ 成立的条件不同: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没有合法所有的用户信托的财产信托关系就无从确定;而委托代理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  ④ 对财产的控制程度不同:  在信托中,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是在法律和法规的框架下,根据信托合同规定行为,一般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监督;而委托代理中,受托人(或代理人)则要接受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监督。  ⑤ 涉及的权限不同:  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享有广泛的权限和充分的自由,委托人则不干预;而委托代理中,受托人(或代理人)权限较狭小,仅以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授权为限,并且随时可向受托人(或代理人)发出指令,并必须服从。  ⑥ 期限的稳定性不同:  信托行为一经成立,原则上信托合同不能解除。即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撤消、破产,对信托的存续期限也没有影响,信托期限稳定性强;而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可随时撤消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合同解除容易,因此委托代理期限的稳定性较差。  与银行信贷比较  信托和银行信贷都是一种信用方式,但两者多有不同。  1、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是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宗旨来融通资金、管理财产,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当事人,其信托行为体现的是多边的信用关系。而银行信贷则是作为“信用中介”筹集和调节资金供求,是银行与存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用关系。  2、行为主体不同  信托业务的行为主体是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开展业务,为受益人服务,其整个过程,委托人都占主动地位,受托人被动地履行信托契约,受委托人意旨的制约。而银行信贷的行为主体是银行,银行自主地发放贷款,进行经营,其行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强求。  3、承担风险不同  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信托的经营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信托投资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而银行信贷则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信贷资金的营运风险,只要不破产,对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银行破产时,存、贷款作为破产清算财产统一参与清算;而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  规避风险  信托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在相关法律上的规定也更加安全可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得归入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b、信托法第十八条 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c、信托法第第十五条 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d、信托法第十七条 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业务范围  我国信托机构开办的业务可分为以下五类:信托业务、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兼营业务、外汇业务。  三大隐忧  在经历了近几年的爆发式增长之后,信托业的后续发展引人关注。信托行业已进入战略转型和高速发展前所未有的态势中,已经成长为中国金融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信托业的发展也存在多个隐忧。 信托业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已经取得的发展和成绩能否持续、稳固。  随着市场环境和政策导向的变化,信托机构如何发挥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和制度优势,适时改变信托经营管理策略,充分发挥功能优势、丰富信托新产品、提高在经济结构调整中投融资创新服务水平,将成为当下信托机构必须面对的现实:一方面,庞大的存量信托资产需要稳健管理,这将考验信托机构的后期管理能力和风险缓冲能力;另一方面,在传统的优势业务日渐式微的大背景下,培植新业务以带动增量的信托资产,也是备受关注的现实问题。  行业整顿  第一次整顿:1982年,国务院针对各地基建规模过大,影响信贷收支平衡,决定清理信托业,开始严格限定信托公司的成立权限,并将计划外的信托业务统一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  第二次清理整顿:1985年,国务院针对1984年全国信贷失控、货币发行量过多的情况,要求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业务,已办理业务要加以清理收缩,次年又对信托业的资金来源加以限定。  第三次清理整顿:198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银行开始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第二年,国务院针对各种信托投资公司发展过快(高峰时共有1000多家),管理较乱的情况,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整顿。  第四次清理整顿:1993年,国务院为治理金融系统存在的秩序混乱问题,开始全面清理各级人民银行越权批设的信托投资公司;1995年,人民银行总行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了重新审核登记,并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的信托投资公司脱钩。  第五次清理整顿:1999年,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对现有的239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全面的整顿撤并,按照“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重新规范信托投资业务范围,把银行业和证券业从信托业中分离出去,同时制定出严格的信托投资公司设立条件。  第六次整顿:从2007年起,实施“信托新政”,压缩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以外的其它负债业务,固有财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实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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