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投保人的新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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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交强险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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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专用仪器设备车概述/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Disclosure):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
有关的重要事项(Material facts)告知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指
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况用来欺骗保险人。
  告知义务的法理依据在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远比保险人更加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履行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
  各国保险立法上,告知义务的范围有两种形式,即无限告知主义和询问告知主义。多数国家的保险契约法采用询问告知主义。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也采用询问告知主义。但需注意的是,我国《海商法》对海上保险合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倾向于无限告知义务,这也与多数国家的海上保险法相一致。(关于海上保险,《海商法》为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保险法》。)
告知的内容/如实告知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就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即为重要事实。
  从各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投保人所应告知的事实,通常包括以下四项:(1)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3)表明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需要进行区分的是,此处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同于保险合同成立后,危险程度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人所负的通知义务,也不同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投保人所负的说明义务。
告知的形式/如实告知
  (1)无限告知
  (2)询问回答告知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如实告知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对保险人权利的限制/如实告知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6条对保险人因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了除斥期间、不可抗辩期间和禁止反言的限制。
  (1)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订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其规定有利于督促保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该条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2)不可抗辩期间,是指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保险合同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法律文件,进入不可抗辩期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依据该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当除斥期间和不可抗辩期间竞合的时候,优先适用不可抗辩期间的规定。
  (3)禁止反言,即合同一方已经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该项权利。该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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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合同
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属强制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华律网交强险合同专题为您提供全面的交强险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交强险合同律师,如果您有交强险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1 针对不少消费者关于如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疑问,北京市保监局日前表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保险公司按照规定退还相应保费:被保险机动车依法被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实施整整一个月后,北京市保监局8月1日对外公布了《交强险投保提示》,从投保时、投保后和出险后等三方面,提示了交强险投保人在办理投保理赔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风险。 首先是投保时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北京保监局提示,消费者应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营业网点购买交强险,或通过经上述保险公司委托、具有《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销售网点,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执 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购买交强险。 在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施行前已购买商业三者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按照《条例》规定,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待商业三者险到期后再购买交强险。驾驶人应随车2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一、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后,方可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3 交强险合同的条款是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文是由华律网茂名律师为大家主要介绍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时应向保险公司告知哪些重要事项以及交强险四种损失不赔偿合同具体条款相关的知识。 一、订立交强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交强险合同的条款是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时应向保险公司告知哪些重要事项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4 本文是由华律网丽水律师主要介绍交强险合同期满后的续保义务。 一、《交强险条例》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本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合同期满后的续保义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于保护不特定的交通事故第三方的利益,对保单的持续有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投保人而言,一是必须投保,二是对其所有或管理机动车辆期间,应当始终保有一份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因此,投保人应当在保单期满的合理期间,及时向保险公司延续强制保险合同。 对保险公司来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后公司不能单方决定合同的自然延续。尽管投保人必须投保,但向哪家保险公司投保是可以自由选择的。投保人可以重新选择具有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不受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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