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合同范本后反悔可以要回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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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后 赠与人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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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55 胶东在线 [
  胶东在线网5月7日讯(通讯员宋昌明栾峻)近日,蓬莱市司法局148指挥中心受理解答了一起特殊的房产纠纷。
  2008年初,蓬莱市某社区居民王某经人介绍与女青年李某相识,在确定恋爱关系后,为表明心迹,王某提出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李某,在李某的要求下,二人随后到公证机关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但二人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今年初,二人关系破裂,李某要求王某依赠与合同将该房产交付,而王某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只要没交钥匙,就有权利反悔,何况,根据国家规定,只有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才能转让,故拒绝交付该房产。日前,王某李某二人双双来到蓬莱市148指挥中心进行法律咨询,工作人员对此问题作出了分析解答,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不成立。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唯一方式。而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双方的要约承诺外,还须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本案中,李某最主要的失误就在于没有认识到赠与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从而导致赠与合同无法成立,丧失了获得赠与物的机会。另一方面,李某也错误认识了公证的性质和效力,误以为经过公证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忽视赠与房产的交付。必须指出,合法有效的公证,在证据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对公证的认识绝不能偏离公证的本质。法律的规定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唯一依据,公证只能对相应的法律行为、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证明,绝无使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谢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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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夫妻之间答应赠与房产 反悔后效力该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 : &&&&微信: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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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但在这个原则之外,我国同样承认夫妻对财产可以进行约定。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需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在于夫妻之间财产赠与的问题,尤其是房产的赠与。下面笔者将通过两个案例简要分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时房产赠与的效力。
周某婚前购买位于甲区的房屋一套,原告刘某(女)与被告周某(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与周某订立书面的赠与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赠与给刘某,但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2015年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并未涉及房屋。2016年6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履行赠与合同,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杨某(男)与黄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乙区的房屋一套,登记在杨某名下,2014年9月,杨某与黄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上述房屋归婚生子杨某某所有,离婚后,杨某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上述赠与合同,房屋依法分割。
关于夫妻之间或涉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效力如何认定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该条实际上明确表明夫妻之间的赠与同样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系实践性合同,除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不可撤销的情形外,合同的生效要件必须是已实际履行了产权变更手续,即动产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不动产已经交付。结合案例一,因刘某与周某在签订赠与合同之后,周某并未实际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因而刘某不得起诉要求周某履行赠与合同,因而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与此相关的是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中,当事人为离婚达成一揽子协议,其中包括人身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内容,笔者认为,该协议的条款具有联系,且协议得到了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审查,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其中某个条款,结合案例二在协议订立后一方杨某不履行协议内容并要求撤销的,应当不予支持。
综上,在审查涉及婚姻关系的赠与合同的效力时不仅涉及财产关系,还可能涉及到双方之间的人身关系,有些协议也有其他行政、审判机关参与审查。发生争议后要结合协议的形成时间、财产的情况等综合认定,避免因一叶障目损害其他相关人的权利。
来源:盱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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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公证并过户后,父母反悔能要回房子吗?
江苏-徐州&10-13 20:04&&悬赏 0&&发布者:holyho…… & 回答:(4)
原先我们家共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属于我父亲,一套属于我爷爷,由于我父亲跟我母亲离婚后再婚,再婚时就住进了我爷爷名下的房子(我爷爷的房子面积较大),我跟我爷爷住进父亲名下的房子。2001年我父亲和我后母商量要去外地做生意,便卖掉了我爷爷名下的房子做本钱,当时承诺以他名下的房产做置换。后来生意赔掉,便一直不肯过户。2012年12月,在我们的再三催促下,我父亲和我后母便以赠与的形式将房产过户给我,办理了公正并完成了过户。我父亲与我后母育有一女,虽然他们三口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面积约150平米的商品房,但是由于原先没有房子,所以2014年10月,我这个同父异母的妹妹准备从我家里出嫁,由于家族矛盾渊源已久,我拒绝了他们的要求。现在我父亲、我后母和我妹妹联合起来要告我,要拿回原先我父亲和我后母过户给我的房子。请各位法律顾问支招援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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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回复时间:
不能反悔。
[江苏-南京]
回复时间:
你好&不能要回
[辽宁-沈阳]
338475积分
回复时间:
房屋已过户,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能撤销。
[河南-信阳]
回复时间:
没有过户的,一般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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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90479房产赠与后能否反悔要回房屋?_网易新闻
房产赠与后能否反悔要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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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近日,《长江日报》报道称,武昌区一位老人赠与女儿一套房产,后因家庭矛盾,老人以女儿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武昌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驳回老人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撤销赠与合同。
调查 撤销房产赠与合同挺常见
居住在武昌中南路某小区的刘老汉今年80多岁,养育了两儿一女。2007年,女儿刘女士下岗,刘老汉想让她回来照顾父母,并将所居房屋赠与女儿作为报酬。刘女士答应了父母的请求。随后,刘老汉组织几个子女召开家庭会议约定,如果刘女士尽好赡养义务,尽心尽力照顾老人,为两位老人养老送终,老人将其名下房屋赠与刘女士。为显示父母对其他子女的公允,刘老汉要求刘女士向2位兄弟每人支付5万元。去年6月,刘老汉将女儿起诉至法院。刘老汉称,2012年12月起至今,女儿刘女士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要求刘女士归还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虽然与刘老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刘女士并未支付与房屋价值相等的钱款,双方所签订的实际上是附条件赠与合同。刘老汉申请撤销赠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未依约履行照顾父母的责任,且双方均认可刘某自2007年至2012年12月照顾父母生活的事实,因此,判决驳回刘老汉的诉讼请求。据了解,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记者调查发现,在福州也存在不少类似现象,一些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与姐妹等亲属之间,常常会将一方房产以赠与方式给另一方。但将房产赠与过户给另一方后,又因感情破裂或家庭矛盾,赠与方反悔,想撤销赠与,要回原属于自己的房产,由此赠与方与受赠方时常会引发此类房产纠纷。律师 有三种原因可申请撤销赠与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而刘老汉对女儿未依约履行照顾父母生活未能提供证据,且还认可刘女士自2007年至2012年12月照顾父母生活的事实;之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能因此认定刘女士不尽照顾父母生活的义务。因此法院对刘老汉撤销双方之间赠与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东快记者金宁津
本文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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