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员工管理制度丢东西,员工到底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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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日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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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葛阿姨去超市购物,将自己的物品放进了超市的自助储存柜。葛阿姨走之前没有注意检查储存柜的锁是否锁紧就走了。待她购物完毕回来取包是发现自己的东西不翼而飞了。葛阿姨拿着条形码找到了超市前台的工作人,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后,工作人员检查储存柜发现一切正常后,对葛阿姨说明超市储存柜旁边贴有“本商场施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等注意事项,超市方面只能对此表示遗憾,超市不需要承担责任。其实是葛阿姨没有关紧柜锁便离开,被别人趁机拿走了里面的物品。&&&&
葛阿姨自身存在过错,那么超市是否就不要承担责任了呢?
自助寄存柜是顾客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不通知超市的情况下,随时存取包裹。超市工作人员对顾客寄存行为都不掌握,对寄存物品种类更不得而知,也无法实现对寄存物品的控制占有,所以自助寄存不具备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顾客与超市之间形成的是借用法律关系。在借用关系中,超市作为出借人,只要其交付的借用物没有瑕疵,能够正常使用,就无须对其中的物品承担保管责任。
但是葛阿姨如果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她的物品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质量问题,或超市在提供借用自助寄存柜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那么,就能要求超市对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可能是年纪大一点的人或者农村的人在使用的时候不怎么会用吧,一般人还是应该会用的,超市不可能教每一个人使用,我觉得超市没有责任,除非超市的柜子是坏的,关不严导致东西被偷,超市才要承担责任。
很多不法商人为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从而攫取高额利润,往往隐瞒商品的弊端,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而不法商家利用欺诈手段推销的产品和服务,品质低劣,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消费市场。我是消费者,不是待宰羊,我勇于曝光消费黑暗面,我为自己维权!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超市储物柜丢东西 为何要我承担损失?
  经本报协调家乐福全额赔偿
  天津日报群工部:
  5月21日中午,我到河北区的家乐福超市购物,因为买的东西比较多,我一个人拎不了,便把一部分商品放进储物柜里,并在关好柜门后离开。过了大约1个小时,我回到单位吃完饭后,再次到家乐福准备把东西取回来。不料,当我用小票打开柜门时,却发现里面空空如也,放在里面的商品全部不翼而飞。
  我找到超市的相关负责人,对方却称:“可能是你没关门造成的,丢东西,跟超市无关。”家乐福不负责任的说法令我很生气,拨打110报警,警察要求看超市的录像以核实情况,这时,超市才说“监控储物柜的录像坏了,看不了。”不过,超市仍坚持自己的观点,拒绝对我予以赔偿,并拒绝道歉。
  其实,丢的商品都加起来也就几十元钱。但是,家乐福不负责任的态度让人失望。保管不善丢了东西,录像偏偏又坏了,查不出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超市的责任是显而易见的。希望该超市能以此为戒,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消费者莫女士  
  □调查附记
  本报将莫女士的反映立即通知了家乐福天津公司相关负责人,引起该公司重视,称会立即调查圆满解决。然而,第二天后,莫女士却再次给本报打来电话称,“在报社的协调下,家乐福承认他们有一定责任,但只同意赔偿一半的损失。对这个处理结果,我不能接受。”
  为此,记者再次联系家乐福天津公司,该公司又一次调查后反馈称,莫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公司经研究已经同意补齐莫女士的所有损失,并向她表示诚挚的歉意。家乐福负责人同时称,该公司会尽快维修损坏的监控设备,改进服务态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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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丢东西竟让员工投票“定”贼
只因商场里的饮料被人偷喝,超市的业主竟想出荒唐的应对招数——召集店里的员工投票“认定”谁是“贼”。9月30日,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对这件名誉侵权案作出判决:判决超市业主蒙某赔偿员工陈某精神损害费500元,停止侵权;并在本超市范围内向陈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陈某受雇于广西鹿寨某超市,担任保安员,负责门市部及各楼层的保安工作。2004年4月6日,该超市店长助理发现存放在4楼的其中一小瓶饮料被人偷喝。在当晚的员工会议上,他询问当天上午有谁上过4楼,有几名员工举手称自己没有上过4楼,陈某没有任何表示。数日后,店长助理找到陈某说:“有人在4月6日上午看见你上过4楼。”陈某回忆后向他表明:“当天上午9时许,因上卫生间曾到过4楼,但未动过任何商品。”事后,陈某认为如果不彻底弄清事实真相,对自己的影响不好。4月13日,陈某给超市业主蒙某提交了要认真、及时查清此事的书面申请。
5月14日中午,蒙某召集本店的37名员工,采用投票的方式欲确认偷喝饮料的员工是否是陈某。认为是陈某所为的员工,就在投票单的“认同”栏内打勾;认为不是陈某所为的员工在“否定”栏内打勾。验票后,蒙某当场向员工宣布投票结果:2票认同、3票弃权、32票否定(认为不是陈某所为)。
事后,陈某认为蒙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蒙某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费5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超市业主的蒙某对店内发生的偷喝饮料的情况不能查清,而以针对陈某是否属于偷喝饮料的行为人,采用召集员工投票的方式予以确定,其行为给陈某的名誉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构成了对陈某名誉权的侵害。(记者 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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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10-在大超市丢东西 因为到底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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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家超市电子锁的柜子里丢了东西 顾客和商家开始扯皮...因为 商家提供的电子锁是无偿的服务&大家都明白&但是 丢了东西的顾客 认为是超市安保的问题 与顾客无关 你既然提供这个服务 你就因为保证顾客的东西不丢失...大家不知道有没有 遇见过这样的郁闷的事情...............欢迎大家 发表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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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个人行为与超市无关&也许自己不留心丢了...等等&
2. &2.超市服务太差 不能推脱自己的应当付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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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顾客和商家都有责任,但超市的安保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4. &4.无所谓 遇见这样的超市自己认倒霉!!!
5. &5.报案解决 因为超市有摄像头可以协助解决!!!
20.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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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商场负责!
如果里面有贵重物品,你要证明你的贵重物品在柜子里而且丢失!
调监控录像,如果超市没有监控录像,则属于超市有过失,应当赔偿顾客,但是赔偿金额难界定。
要是有监控录像,需要警方界定超市有没有过失,没过失一般就不能陪
感谢2位 请投票 谢谢....................
当你作为消费者去消费场所消费,不论消费行为最终是否发生,只要场所提供了电子保管箱服务,当你保存物品并取得相关有效凭条时,则你和商场方就构成了保管约定且立即生效
怎么好象没人关注呢???如果是你丢了东西.............也是这样莫不关心的态度吗&昏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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