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财政借款应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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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收入纳入财政非税收入 PPP项目并非都是特许经营
3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管理办法》,首次以管理办法的方式规定了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办法》梳理列明了十二类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其中特许经营收入作为第七类非税收入,根据《办法》规定进行征收缴纳、管理使用。特许经营收入基于特许经营权,其征收来源领域早在2004年财政部颁布的《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中已有探讨,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要积极探索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效管理方式,通过进行社会招标和公开拍卖,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经营,盘活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增加政府非税收入。”特许经营权和相关协议由国家发改委2015年4月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约定管理,有别于财政部2014年颁布的《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的PPP模式,特许经营权聚焦于经营,且经营的项目具有盈利性,属于使用者付费类的操作形态,因此并非所有的都是特许经营,两者具有类别交集。另一方面,对于财政部和发改委分别提出的PPP模式和特许经营权的领域交集,国务院于2015年颁布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中进行了阐明,“财政部泛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提供公共服务。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特许经营收入的征收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为各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者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其批准设立依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特许经营收入的缴纳依照《办法》规定应当全部上缴国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及核算。非税收入的使用以实现公共利益、满足公共需要为出发点,因此根据《办法》规定对于非税收入依据性质不同,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特许经营收入应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使用,用于政府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特许经营收入在内的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作为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关键环节,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中着重强调并提出构建规范的票据管理体系,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并向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开具。另一方面,对于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建立是为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保证政府高效高质的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特许经营收入被纳入非税收入从根本上保证了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的公益性,同时为参与特许经营的社会资本提供了有预算保证的经营收益性。同时,《办法》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在国家广泛推广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模式的进程中,特许经营收入作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也会伴随《办法》的执行在不同区域形成合规合法的因地制宜地操作模式。【延伸阅读】【政策法规】最高院:PPP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质押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等案例,作为第11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据悉,此次公布的四件案例均为民事案件,涉及金融借款合同、保证金专户、专利保护范围、管辖权异议。案例中对于特许经营收益权能否质押等司法实践难题作出明确规范,统一了裁判标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作为应收账款予以质押,对于协调新生物权与物权法定原则提供了指引,有利于解决对特定项目(如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权能否质押及收益权质押实现方式的争议,统一裁判标准,对规范金融机构特许经营权的质押贷款业务并促进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有积极指导意义。【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日发布)裁判要点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8条、第223条、第228条第1款基本案情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以下简称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诉称:原告与被告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亚新公司)签订单位借款合同后向被告贷款3000万元。被告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市政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海峡银行五一支行、被告长乐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案外人长乐市建设局四方签订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福州市政公司以长乐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提供质押担保。因长乐亚新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故诉请法院判令:长乐亚新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确认《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合法有效,拍卖、变卖该协议项下的质物,原告有优先受偿权;将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给两被告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优先用于清偿应偿还原告的所有款项;福州市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长乐亚新公司和福州市政公司辩称: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并非法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且该特许经营权并未办理质押登记,故原告诉请拍卖、变卖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于法无据。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长乐市建设局为让与方、福州市政公司为受让方、长乐市财政局为见证方,三方签订《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合同》,约定:长乐市建设局授予福州市政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特许权,并就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日,长乐亚新公司成立。该公司系福州市政公司为履行《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合同》而设立的项目公司。日,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与长乐亚新公司签订《单位借款合同》,约定:长乐亚新公司向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借款3000万元;借款用途为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借款期限为13年,自日至日;还就利息及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作了明确约定。福州市政公司为长乐亚新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与长乐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长乐市建设局共同签订《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约定:福州市政公司以《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协议》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为长乐亚新公司向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长乐市建设局同意该担保;福州市政公司同意将特许经营权收益优先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长乐亚新公司的债务,长乐市建设局和福州市政公司同意将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长乐亚新公司的债务;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未受清偿的,有权依法通过拍卖等方式实现质押权利等。上述合同签订后,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依约向长乐亚新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长乐亚新公司于日起未依约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另查明,福州市商业银行五一支行于日名称变更为福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日其名称再次变更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裁判结果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榕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一、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暂计至日为元,此后利息按《单位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3640元;三、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直接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应由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给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对该污水处理服务费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行使优先受偿权;四、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两被告均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87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长乐亚新公司未依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福州市政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讼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涉及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是否有效以及该质权如何实现问题。一、关于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能否出质问题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是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和维护,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属于经营者的义务,而其收益权,则属于经营者的权利。由于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并不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故讼争的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实质上系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押。关于污水处理项目等特许经营的收益权能否出质问题,应当考虑以下方面:其一,本案讼争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签订于2005年,尽管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可质押,但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与公路收益权性质上相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明确公路收益权属于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与其类似的污水处理收益权亦应允许出质。其二,国务院办公厅日转发的《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中提出,“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首次明确可试行将污水处理项目的收益权进行质押。其三,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虽系将来金钱债权,但其行使期间及收益金额均可确定,其属于确定的财产权利。其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因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系基于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产生的将来金钱债权,依其性质亦可纳入依法可出质的“应收账款”的范畴。因此,讼争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作为特定化的财产权利,可以允许其出质。二、关于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质权的公示问题对于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权公示问题,在《物权法》自日起施行后,因收益权已纳入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的“应收账款”范畴,故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出质登记,质权才能依法成立。由于本案的质押担保协议签订于2005年,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故不适用《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的统一登记制度。因当时并未有统一的登记公示的规定,故参照当时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的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有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其主管部门了解该收益权是否存在质押之情况,该权利即具备物权公示的效果。本案中,长乐市建设局在《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上盖章,且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长乐市建设局同意为原告和福州市政公司办理质押登记出质登记手续”,故可认定讼争污水处理项目的主管部门已知晓并认可该权利质押情况,有关利害关系人亦可通过长乐市建设局查询了解讼争污水处理厂的有关权利质押的情况。因此,本案讼争的权利质押已具备公示之要件,质权已设立。三、关于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权实现方式问题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具体规定权利质权的具体实现方式,仅就质权的实现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即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属于将来金钱债权,质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其直接向出质人的债务人收取金钱并对该金钱行使优先受偿权,故无需采取折价或拍卖、变卖之方式。况且收益权均附有一定之负担,且其经营主体具有特定性,故依其性质亦不宜拍卖、变卖。因此,原告请求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项下的质物予以拍卖、变卖并行使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海峡银行五一支行有权直接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对所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行使优先受偿权。由于被告仍应依约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正常运营和维护,若无法正常运营,则将影响到长乐市城区污水的处理,亦将影响原告对污水处理费的收取,故原告在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时,应当合理行使权利,为被告预留经营污水处理厂的必要合理费用。(生效裁判审判人员:何忠、詹强华、朱宏海)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贷联动(股债结合)、公用收费资产证券化和PPP产业基金实务-8日 北京第一讲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融资及其资产证券化实务案例解析主讲嘉宾: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领域资深人士,保险资金运用专业人士第二讲城市产业(发展)基金、PPP基金、土储基金创新实务及实战案例主讲嘉宾:领军信托公司产业基金部资深人士第三讲 PPP项目利益实现机制、融资操作实务解析主讲嘉宾:顶尖国际投行的基础设施及有形资产业务负责人第四讲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实务解析及创新模式探讨主讲嘉宾:知名城商行投行部负责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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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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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县违纪购买小轿车(监督广角)
  本报记者 马应珊  新华社记者 党 周
  “光知道贪图享受,不顾群众疾苦,心里没有共产党的宗
旨,截流、挪用专项资金买轿车,这样的领导班子要整顿,这
样的干部要撤换!”这是中共委书记白恩培在一次全省
干部千人大会上,对化隆回族自治县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违纪
购买轿车的严厉批评。
  化隆县是国家级贫困县。青海省在财政非常困难的情况下,
常年对化隆县重点扶贫,但化隆县主要领导在拖欠全县教师和
职工两三个月工资不发的情况下,却购买小轿车、手机,经常
住在西宁的宾馆,出入舞厅,激起全县干部群众的愤怒。为此,
群众向海东地委、行署、青海省委举报。接到举报后,海东地
委书记赵永忠、行署专员周建新非常重视,立即组织力量,于
今年8月12日至9月6日赴化隆县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截至1
999年8月13日,化隆县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至1999
年5月份,共拖欠3个月;全县教师工资发放至1999年6月份,共
拖欠2个月。而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从1998年9月至1999年8月共购
置小汽车28辆。群众举报基本属实,并查清了违纪购车单位。
  县粮食局在1998年3月挪用财政拨付的粮食转制项目补助资
金15.5万元,购置桑塔纳2000型轿车1辆。县政府办公室1998
年9月通过县“外资办”挪用农用专项资金20万元,购置桑塔纳
2000型轿车1辆。1998年6月,县政府办公室为购置一辆桑塔纳,
通过县计委挪用省计委拨付的群科则塘水电站前期费用7万元。
县委办公室在1998年12月通过县交通局公路公司,以借用乡村
道路修建款为名,挪用农用专项资金20万元,购置桑塔纳2000
型轿车1辆。1999年1月,县委办公室又通过县交通局公路公司,
以借用乡村道路修建款为名,挪用农用专项资金10万元;通过
县土地局截留应上缴财政的国家重点工程公伯峡水电站土地征
用补偿款10万元,共计20万元,购置桑塔纳2000型轿车1辆。县
土地局在1998年11月截留应缴财政征地管理费2.2万元,购置
北京吉普车1辆。县林业局在1998年12月为购置一辆桑塔纳,截
留应缴财政的“李兰西”工程林地占用补偿费14.5万元(经请
示县政府同意)。县农业局在1999年3月为购置一辆桑塔纳,挪
用财政拨付的良种场农机购置款8万元(经请示县政府同意)。
  以上8辆违纪购车的金额合计107.2万元,其中:挪用专项
资金80.5万元,截留应缴财政收入26.7万元。
  部分单位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购车时向单位或私人借钱
购置小汽车,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全县用借款购车的单
位8个,共计借款53.96万元,其中:县政府办公室通过县公安
局借用财政预算外专户资金10万元,借县铝业公司5.45万元;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从私人处借款1万元;政协办公室从佛教寺
院夏琼寺借款5万元,向私人借款2.5万元;组织部从扎巴粮库
借基建款4万元;检察院从县计委借款4万元;林业局从私人处
借款2万元,从私营企业中借款2万元;建设局从所属的市政公
司借款6.29万元;就业局购车的11.72万元全部为私人借款。
  化隆县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小汽车审批过程中,县委、县政
府认为只要不向县财政要钱,不管资金来源是否合理,一般都
批准购置,因而导致在短时间内集中买车。更为严重的是,县
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以借用为名带头挪用专项资金购车,致使
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购置小车时也竞相在专项资金上打主意。
县财政对部分应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应纳入
财政专户储存的预算外收入,无法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收
缴入库和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造成这些单位自收自支。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纪委《关于党政机
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
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及《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
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5条规定
”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的有关规定,海东地委对化隆违纪购买轿车问题作出了如下处
  县委书记刘树恒对化隆县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购置中管理
失控、挪用专项资金和截留财政收入购车等问题,负有领导责
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化隆县,另行安排工作。
化隆县县长马生平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
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化隆县,另行安排工作。化隆县粮食局
局长马福祥在严重违纪购车中负有领导和直接责任,因此责成
化隆县纪委对马福祥进行立案调查。本应对严重违纪的车辆全
部拍卖,但鉴于拍卖后又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工作不便,海
东地委决定对县委办公室挪用专项资金20万元、县政府办公室
挪用专项资金20万元和县粮食局挪用转制资金15.5万元购置的
3辆桑塔纳轿车,于1999年12月底前由地委监督,县政府负责公
开拍卖,其收入如数归还到被挪用的专项资金。对县属各单位
违纪购车的领导干部,重新调整后的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正
在进一步严厉查处。
  编 后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我们痛心地看到,党的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在相当一部分党员和干部中
被淡忘了,有的甚至丢得差不多了。发生在化隆回族自治县的
事,是一个典型。作为国家级贫困县的县委书记和县长,理应
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带领人民群众尽快脱贫致富。可他
们并不是这样做,而是忘了中国共产党的宗旨,贪图享受,全
然不顾当地人民群众的疾苦,拖欠教师和职工的工资不发,竟
违纪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购买小轿车供自己享用,还经常住高
级宾馆,出入舞厅,这哪里还有一点共产党领导干部的气味!
我们各级领导干部都应从中吸取教训,艰苦奋斗的精神在任何
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丢。
《人民日报》 (日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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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项目与内容财政向央行借款财政向央行透支相同点(1)都会增加财政收入;(2)都会扩大财政支出;(3)都有利于财政履行其职能;不同点主动与被动中央银行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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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向中央银行借款与透支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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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收支统计的难点与对策思考,医患关系思考与对策,国际收支,国际收支平衡表,收支两条线,国际收支平衡,天朝国库之谜,重难点手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国际收支逆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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