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管理所地税局税收征管做什么办事员怎么样

郴州北湖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转划手续完成
  红网北湖站8月5日讯(通讯员 梁俐佳& 谢鑫& 黄俐力)8月5日,笔者从区财政局获悉,从2013年8月开始,北湖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工作由北湖区地税局全面负责征管。2013年7月底北湖区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局与北湖区地税顺利完成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转划手续。
  该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于2010年8月底前由财政部门划转到地税部门,在征管职能的移交和划转的过渡期内,“两税”仍由北湖区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局代征。2010年至2013年7月期间,北湖区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局共代收契税收入15337.51万元,耕地占用税收入8206.14万元,较好的完成了税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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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税收风险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
作者:办公室
来源: 市地税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印发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税收风险点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风险的监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税务风险,避免税收风险产生的损失,现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税收风险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 &&2015年4月13日&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税收风险点
一、耕地占用税税收风险点
(一)征管风险点
1.对纳税人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改变原占地用途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范围的,是否追征耕地占用税。
2.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是否能正确认定用地批准使用人或申请人,在土地变性后及时征收。
3.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是否正确认定占用时间、占用面积。
4.临时占用耕地的,是否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批准文书,及时征收耕地占用税。
5.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是否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6.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是否按照规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7.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是否按照规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优惠减免风险点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税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指明的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军事设施范围。
2.学校占用耕地免税的,是否仅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内,专门用于教学的场所。
3.幼儿园占用耕地免税的,是否仅属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4.养老院占用耕地免税的,是否仅属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5.医院占用耕地免税的,是否仅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6.对占用农用地建设的设施免税的,该设施是否属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7.享受减税优惠的铁路线路是否属于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减税优惠范围是否只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8.享受减税优惠的公路是否属于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享受的减税范围是否只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9.享受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范围是否只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10.减税的港口范围、航道范围是否只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1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否按照规定对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契税税收风险点
(一)征管风险点
1.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是否按规定补缴契税。
2.已占有土地、房屋,但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再次转让的,是否按规定缴纳契税。
3.将土地、房屋作价投资入股的,或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是否按规定对承受方征收契税。
4.对土地、房屋权属赠与、交换的,是否按规定核定计税依据。
5.纳税人自行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契税。
6.购买含装修房屋的,是否按规定将装修费用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7.对于承受房屋附属设施所有权的,是否按规定核定计税依据。
8.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房的,是否按规定核定计税依据。
9.土地出让缴纳契税的,是否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包括在计税依据之内。
10.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是否按照规定将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认定为契税纳税人。
11. 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是否按规定将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二)税收减免优惠风险点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是否按照规定减免契税。
2.享受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的,是否按照规定对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对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3.因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而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按照规定减免契税。
4.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是否按照规定减免契税。
5.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是否按规定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6.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免征契税。
7.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是否按照规定减征契税。
8.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是否按规定免征契税。
9.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是否按照规定予以免征契税。
10.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是否按照规定免征契税。
1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是否按照规定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的,是否按照规定免征契税。
12.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是否按照规定免征契税。市地税局建立四项机制促进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强劲增长-商洛市人民政府
市地税局建立四项机制促进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强劲增长
市地税局税政科&
今年以来,市地税局强化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力度,创新“两税”管理机制,发挥综合治税合力,提升税种管理效能,实现耕地占用税、契税强劲增长。1—9月份,入库耕地占用税1.86亿元,同比增长4.16倍,增收1.41亿元;入库契税8939万元,同比增长3.67倍,增收6501万元。
该局局年初即着手开展耕契“两税”管理调研,科学分析“两税”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两税”征管情况,提请市政府研究并于9月3日出台了《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先税后证”机制的通知》,在全市建立耕契“两税”征管四项机制。一是建立“两税”征管“先税后证”机制。对全市涉及“两税”征管的相关手续,纳税人必须先行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及相关税费,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二是建立部门协作的综合治税机制。国土、房管等部门对落实“先税后证”机制负有审核、执行、把关职责;国土、财政、发改、规划、房管、银监等单位负有定期向地税部门无偿提供“两税”管理相关信息资料等综合治税职责。三是定期开展“两税”大检查活动机制。市、县区政府组织抽调国土、建设、房管、地税、财政、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在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别组织开展一次“两税”征收管理大检查活动,确保“两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四是建立“两税”征管责任考核机制。监察部门对不落实相关协税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效能监察,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市、县区政府将“两税”征管作为重点督查事项,并严格按照《商洛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规定实施目标责任考核,经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授予“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按《商洛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市地税局税政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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