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期货风险管理业务,期货何时唱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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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风险管理是期货公司永恒的主题。期货公司作为风险配置和分担的中介机 构,期货公司要做到稳健经营,必须在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下来管理风险,也 必须要有针对性的风险监管措施。因此,从期货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风险 监管来探讨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问题是本文的研究主题。从主题展开,本文的 主要研究内容如下: 第一章导论,明确研究的主线、目的、内容。文章从期货市场的风险本质 和期货公司的金融中介属性分析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的必然性,提出从期货公 司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风险监管两个方面探讨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问题。文章 的研究思路从认识期货公司风险点、期货市场监管法规体系的演进起始,揭示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和监管法规体系的特点,在借鉴国外金融机构风险管 理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模式,并提出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 货公司风监测指标体系,使用聚类分析方法对期货公司实行分类,探索期货公 司分类监管的依据方法。 第二章文献综述,概述了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理论及国内外期货公司风险管
一理研究和监管的现状。文章概述了风险管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趋势,主要介绍 了萌芽期、早期和现代的代表性理论,如马柯维茨的均值―方差理论、VaR模 型及整体风险管理理论。由于国际上对风险管理的监管已经比较成熟,因此文 章对巴赛尔协议、美国期货公司净资本监管规定、NFA的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 归纳总结。之后,总结分析了国内对期货公司风险管理监管和内部风险管理的 研究状况,发现国内在上述方面的缺乏系统性研究。 第三章分析了期货公司的主要风险点。期货公司之所以特别强调和重视风 险管理,是因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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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上市公司风险管理,期货何时唱主角?
  “期货服务上市公司”系列报道之三
  关注多,参与少,潜力大
  上市公司风险管理,期货何时唱主角?――上市公司利用期货市场现状调查与分析
  河南证监局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河南地区利用期货市场管理风险的上市公司共计15家,占本地上市公司总数的22.39%。这一数字明显偏低。
  我国内地上市公司数量已经接近2600家,这么庞大的群体涉及各行各业,那么他们利用期货进行风险管理的情况到底如何?
  期货日报记者了解到,当前我国内地上市公司利用期货管理风险的整体情况不容乐观,上市公司利用期货的比例明显偏低。这不仅与我国的经济地位和实体企业存在的庞大需求均不匹配,也与国内发展二十多年的期货市场状况不匹配。
  我国内地期货市场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品种日益增多,品种体系逐渐完善,期权也呼之欲出。越来越多期货和相关衍生品的出现,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实体企业管理风险的需要,而在未来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实体企业也迫切需要期货工具来进行风险管理。
  上市公司是各行各业的优秀企业代表,他们的行为在各自行业内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他们利用期货进行风险管理的比例偏低,这一状况逐渐引起相关层面的关注。
  新“国九条”中强调,将清理取消对企业运用风险管理工具的不必要限制。随着上市公司参与期货障碍的逐一清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利用期货市场管理风险。
  国内期货市场服务上市公司,将大有可为。
  表为2013年上市公司从事衍生品业务总体情况
  资料来源:瑞达期货、wind等
  期货在上市公司风险管理中扮演配角
  国债期货已然回归期货市场。曾经在期货市场受挫的株冶集团,现如今成为利用期货经营企业的典范。
  毋庸置疑,如今的期货市场,进入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风险管理工具。但是上市公司实际运用情况如何呢?瑞达期货近期做了一份关于上市公司参与期货市场情况的调研报告,报告统计了2013年沪深A股2513家上市公司年报,结果显示,2013年开展衍生品业务且涉及损益变动的上市公司有331家,占比为13.2%,其中,非金融(剔除银行、保险)上证A股上市公司仅有116家,占比12.7%。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仅有的数据中,明确披露采用符合会计准则的“套期保值”的上市公司仅有36家,占比为1.5%。这也就是说,现在国内每100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中,仅有1.5家企业在利用期货市场管理风险。而在欧美,这一比例则在40%―70%。
  再看看来自地方省份的数据。河南证监局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河南地区利用期货市场管理风险的上市公司共计15家,占本地上市公司总数的22.39%。其中,目前正在运用或者由股东层面进行套期保值的公司有8家,比如银鸽实业、豫光金铅、安阳钢铁等,另有7家公司曾经利用过期货,目前因种种原因已暂停。安徽证监局的调研报告显示,安徽辖区只有5家上市公司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占辖区上市公司总数的6.3%。
  不管从全国范围看,还是从地方情况看,内地上市公司利用期货市场管理风险的情况不尽如人意。
  瑞达期货的调研报告还显示,在A股295家从事衍生品业务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中,利用期货的仅有39%,近70%上市公司则是利用远期金融衍生品(如远期结售汇等)。深圳A股上市公司在衍生品上披露较为详细,在179家非金融类深圳A股中,参与货币类衍生品的高达119家,运用期货品种有色金属、能源化工、贵金属、农产品的分别有31家、16家、12家和5家,合计起来只相当于前者的一半。
  可见,对于已经进行风险管理的上市公司来说,货币类的衍生品工具更受欢迎。国内上市公司对于衍生品工具的利用,期货处于“配角”的地位。这不免让服务实体经济功能逐渐增强的期货市场显得有些尴尬。
  现状亟待改变
  有学者提出,国内实体企业利用期货管理风险的现状,令内地期货市场看起来更像是一个处在初级阶段的市场,与目前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规模以及地位极不相称,这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非常薄弱的一环。国内上市公司利用期货的步伐,已经落后于国内经济发展的脚步,这已经成为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路上的“短板”。
  时至今日,中国已上升为全球最大的工业制造国、贸易经济体和主要的农产品进口国。我国每年需要大量进口能源、农产品、金属以及其他工业原材料和大量出口工业品,在全球性汇率波动加剧的背景下,风险敞口巨大。一旦大宗商品价格和外汇等出现较大波动,则未进行风险管理的相关企业会陷入经营困局甚至遭受损失。我国产业前几年遭遇的近乎灭顶之灾的经历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尽管如今很多豆类企业重视了风险管理,但是付出的代价是惨痛的。
  河南证监局的调查报告显示,在与期货市场品种相关联的22家公司中,有9家一直未参与期货交易,占22家公司的40.9%,例如北方、华英农业、郑州煤电、安彩高科、莲花味精等。这9家公司,无论是原材料还是产成品,均与期货市场品种关联度极强,近年来在生产经营中均面临不同程度的困境。其中,华英农业与莲花味精在分析其风险来源时,均提到了原料价格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较大。
  从已经利用期货或者衍生品市场进行风险管理的上市公司的情况看,多数获得了很多好的风险管理效果。
  根据瑞达期货的调研报告,家从事货币类衍生品的上市公司,套保效果不错,一定程度上规避汇率波动对企业利润的侵蚀。此外,有色金属、贵金属等期货品种也在上市公司的风险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尤其是矿业类公司基本上长期使用套保对冲风险。即使未参与套保的企业,也采用内外盘金属期货价格来定价。
  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必然受到质疑,企业的市场价值也容易被调低。近几年煤炭、钢铁等行业持续低迷,相关企业亏损严重,甚至出现大面积停产关门现象,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相关企业风险管理手段滞后的现实。
  实体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参与期货市场的现状亟待改变,甚至已迫在眉睫。让期货在实体经济中发挥应有功能,是实体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经之路。
  关注多,参与少,潜力大
  不管是横比还是纵比,国内上市公司利用期货市场存在很大发展空间,需求潜力很大。
  在北美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占比很高,较少看到散户和小型的套保者(如小农场主),40%―70%的欧美非金融类企业在利用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的期货市场发展并不十分成熟,另一方面说明国内上市公司利用期货市场的潜力巨大。
  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2009年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94.2%的世界500强企业开展了衍生品业务,衍生品已成为实体企业风险管理的常规性“武器”。另外还有调查显示,全球7319家公司,其中60.3%的公司在使用衍生品。其中,368家日本企业中高达81%的企业使用了衍生工具。欧美衍生品发展历程也表明,以套期保值为主要手段的风险管理,是金融衍生品赖以生存和快速发展的根本。
  据了解,在国内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中,目前在使用衍生品套期保值的企业中,有色金属企业居多,化工类和农业类行业上市公司参与度有所增加。更重要的是,有越来越多企业意识到了套期保值的必要性,比如依靠期货市场进行套利、资产配置、融资、税务筹划、企业战略管理、整合产业链等。
  Wind统计的上市公司套保情况显示,自2007年以来,上市公司套保呈增长趋势,上市公司正在逐步了解、认可衍生品市场。而从套保历程来看,2008年的欧债危机使得上市公司避险需求大幅增加,但随后因个别企业在衍生品市场(场外期权)巨额亏损及相关限制制度出台,上市公司套保增长有所减缓。近几年,由于原材料价格波动加剧和全球性竞相货币宽松,汇率大幅变动,上市公司对套保需求又有所增加。
  安徽证监局的调研报告显示,从44份调查问卷了解的情况看,安徽辖区内21家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关注期货价格变化情况,认为期货市场能够服务于现货经营,可以作为相关经营决策的参考。同时,有23家上市公司认可期货是风险管理工具的观点,认为利用期货工具应当与现货经营统筹考虑。由此可见,上市公司现在对期货的认知和认可程度较高。
  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河南证监局的报告中。目前,在河南地区,与期货品种相关联的22家上市公司全部参考期货品种价格走势,参考率达100%。其中,有4家企业在购销过程中直接把期货价格作为基准价,进行点价交易。
  陕西证监局的调研显示,辖区内39家上市公司对原材料或产品价格敏感或非常敏感,其中有一半企业上下游均面临风险敞口,其余均为上游或下游单边面临风险敞口。根据调查结果,57%的企业认为有必要运用期货工具管理价格波动风险。
  瑞达期货的调查报告显示,已经使用衍生工具的上市公司由2009年的103家增加到2013年的331家,占比由当年的4.1%发展至目前的13.2%。即将开展套保业务的上市公司,由家增加到2013年的494 家,占比由当年的10.3%发展至目前的19.6%。认为需要利用衍生品的上市公司,到2013年已增加至736家,占比29.3%,远高于前面两类。
  从这个角度看,尽管上市公司直接参与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的比例偏低,但是相关上市公司对期货市场还是非常关注的。这说明上市公司对于期货市场存在非常大的潜在需求。相信只要相关障碍能清除,相关服务能跟上,一些上市公司也将不再游离在期货市场边缘,转而真正走进期货市场。
  打铁还需自身硬
  记者翻阅上述几个调研报告,发现不少上市公司针对期货市场曾提出建议。
  陕西证监局的报告显示,47%的企业希望政府结合企业套保实际,完善财务、税收等制度;43%的企业认为国资管理部门应放松对套保的限制,完善考核等制度;10%的企业希望地方金融办、监管部门等加强向相关主管单位宣传期货市场功能并组织经验交流。在期货机构服务方面,69%的企业看重服务质量,31%的企业看重手续费,并希望获得培训、保值方案、安全快捷交易通道、资讯信息等服务。有些上市公司也提出了一些要求,如完善套保规则体系和交割配套服务。
  据了解,从参与期货市场的行业来看,农产品企业参与期货市场的情况较差。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过去许多农产品加工企业类似于作坊,规模较小、采购周期较短,价格风险较低。作为国内大型饲料行业上市公司,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参与期货方面受益颇多,其采购中心副总监王洪悦指出,现在饲料行业逐渐走出粗犷式的经营模式,而转向更为精细化的运营模式,未来越来越多的农产品企业可能参与其中。
  一方面是乐观的期许,另一方面是问题的暴露。王洪悦建议有关部门在选择交易品种、制定交易规则等细节上,能够更深入了解行业、了解品种,以便设计出更“接地气”的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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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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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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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工作。
第二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
(一)基差交易;
(二)仓单服务;
(三)合作套保;
(四)定价服务;
(五)做市业务;
(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四条&风险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勤勉义务。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的业务试点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试点备案
第五条&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
(二)备案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三)具有可行的业务试点方案。
(四)具有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在风险管理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三)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
(四)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
(五)期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工商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自律承诺书;
(二)风险管理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三)风险管理公司人员信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四)风险管理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风险管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本指引第三条规定业务的,应当于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三)业务试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该项业务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定位、主要业务模式、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措施、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等内容;
(四)该项业务的管理制度;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补正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内予以备案。
第三章&&业务规范
第十条&风险管理公司客户应为商业实体、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法人或组织,以及可投资资产高于100万元的高净值自然人客户。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适当性管理和资信评估制度。
风险管理公司在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和产品时,应当充分揭示业务和产品的风险,将适当的服务和产品提供给适当的客户。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单个或多个特殊单位账户,并向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交易所申请专门的交易编码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业务活动中获得的客户信息以及非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或者协会按照规定进行自律管理的除外。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从事依法应由期货公司经营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
(二)误导或欺诈客户;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
(四)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与客户之间、在服务的不同客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七)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和资信评估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声誉风险。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识别期货公司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与风险管理公司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评估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与风险管理公司之间、风险管理公司公司与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业务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风险传递、内幕交易、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公司经营危机处置与恢复方案,包括危机发生后的风险控制和损失承担制度,确保当其陷入实质性财务困境或经营失败时,能够有效控制风险传递,快速有序地恢复正常经营或者关闭部分或全部业务,确保客户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加强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在其风险管理公司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风险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所属期货公司的其他下属机构兼职。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和资信评估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决策与授权管理体系,明确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严格控制期货、期权和现货的净头寸风险敞口,防止风险过度集中,保持财务稳健。
第二十二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业务隔离墙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信息的不当流动和风险传递。
风险管理公司的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岗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得兼任。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在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由业务和产品设计、销售、交易执行、合规、风险控制、财务等相关部门或人员共同参与的创新业务和产品的内部审核、风险评估及决策机制,对新业务或新产品的合规性、客户适当性要求、销售原则、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审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业务或产品评估决策记录、客户资料、业务合同、交易记录、财务数据等相关重要文件和数据档案。上述材料应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信息报送与披露
第二十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开立期货交易账户、特殊单位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的,应当于交易编码取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发生变更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
风险管理公司的基本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变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和期货公司报告变更情况。
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于向协会备案或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司网站对风险管理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备案试点业务和期货账户开立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于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协会报送月度简报。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协会报送季度报告。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协会报送年度报告,包括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运营情况、自律规则执行及内部制度执行情况。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定期报告应当由风险管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风险管理公司公章。
第三十条&风险管理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
(一)设立或终止境内外分支机构;
(二)进行重大股权投资或并购活动;
(三)发生重大债务违约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四)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五)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六)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七)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风险管理公司持续运行、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三十一条&协会依据本指引对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试点活动进行自律检查。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试点业务过程中,违反本指引规定及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由协会依照相关自律规则进行处理。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的业务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业务范围或试点方向的,协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能完成整改或未能达到整改要求的,协会暂停或取消部分或全部备案业务。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协会对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给予的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抄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相关单位,在协会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记入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管理公司,是指由一家期货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差交易,是指风险管理公司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根据某种商品或资产现货价格与相关商品或资产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价格间的强弱关系变化,获取低风险基差收益的业务行为。
(三)仓单服务,是指风险管理公司以仓单串换、仓单销售、仓单采购、仓单质押、约定购回等方式与客户提供的仓单融通的业务行为。
(四)合作套保,是指风险管理公司与客户以联合经营的方式,为客户在经营中规避市场风险所共同进行套期保值操作的业务行为。
(五)定价服务,是风险管理公司以促成某类商品或资产的交易为目标提供报价服务,或为客户管理某类商品或资产的特定风险而销售定制化风险管理产品的业务行为。
(六)做市业务,是指风险管理公司为特定的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合约提供连续报价或者回应询价,并利用自有资金作为交易对手方提供市场流动性服务的业务行为。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做市业务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则。
第三十五条&本指引规定的备案材料应同时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向协会报送,其中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公司公章。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本指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订并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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