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1至四国家机关伤残人员待遇遇最新的

陕西省工伤保险待遇上调 1至4级伤残每月至少2721元
昨日(8月30日),记者从陕西省人社厅获悉,从日起,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其中各级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都有所增加。
工伤保险标准都有所提高
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11元、295元、280元、266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721元的,增加到272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3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8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218.5元的,增加到2218.5元。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9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698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4元。
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15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已领基本养老金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此次调整
此次调整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近三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作出的。
调整范围和对象为: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不在工伤保险统筹内单位支付
记者了解到,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省级行业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按本通知执行。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日起执行。(记者 郑伊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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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调整工伤人员待遇 1-4级伤残津贴每月增230
发稿时间: 11:58&&
来源:
中国绵阳新闻网
  中国绵阳新闻网讯(实习记者 李桥臻)8日,记者获悉,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的统一部署,我市从本月起,对日前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进行调整,待调整完成后,将为按规定每年进行过验证的工伤人员及时拨付到位。本月底前补发2016年1月至10月金额。
  此次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30元;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70元;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5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95元。
  按照规定,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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