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和gats中最惠国待遇原则案例的异同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音标,读音,翻译,英文例句,英语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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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原则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MFN,under the hypothesis of political realism,a nation will reap more distribution of cooperative benefits in collective negotiation than in sequence negotiation.
以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为出发点,一国在政治现实主义的假设下,集中谈判所实现的合作收益分配要优于序列谈判,为此集中谈判模式从本质上是一国利益驱动下的必然选择。
The MFN originates from the business treaties of western world, and at the time the MFN is quite different from that of now.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早源于西方的商务条约,那时的最惠国待遇与现在的最惠国待遇大相径庭,后来最惠国待遇逐步发展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基本原则,这每一步发展都标志着最惠国待遇原则发生了质的飞跃;最惠国待遇原则之所以能历久不衰,因其有深厚的经济法和国际法理论基础,其根源于经济学中最著名的理论之一“相对优势理论”,这一理论的目的在于使各国以对外贸易作为基本政策,促进各国自由贸易;在国际法方面,则根源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只有在各国平等的基础上,最惠国待遇原则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2)&&the MFN under GATS
GATS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3)&&MFN treatment
最惠国待遇
Analysis of effect scope application of MFN Treatment in TRIPS A
《TRIPS协议》中最惠国待遇适用效力范围之分析
The issue of like product in MFN plays a key role in defining MFN treatment.
最惠国待遇中的相似产品问题对于确定最惠国待遇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4)&&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最惠国待遇
On the Complementarities of the Principles of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and R
论最惠国待遇原则与互惠原则的互补性
Non-discrimination treatment includes national treatment and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非歧视待遇包括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许多国际投资协定和与投资有关的协定明确规定的最重要的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标准,也是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关键因素。
This article proceeds with research of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 trade barrier, has described the frame of law of WTO s financial service trade ,have explained the basic law principle of WTO s financial service trade especially, have studied 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treatment, the market access and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principle of GATS especially a-mong the
本文从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研究着手,论述了WTO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框架,重点阐述了WTO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法律原则,其中又重点对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了研究。
最惠国待遇
During Clinton administration, MFN issue and the passed PNTR bill are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s to be concerned in which many interest groups are involved.
克林顿政府时期,美国对华政策中最引人关注的事情之一莫过于最惠国待遇问题以及后来的PNTR案的通过,众多利益集团都参与其中,在冷战后美国对华政策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6)&&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最惠国待遇
Entering WTO gives China opportunity to obtain the 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MFN),but at the same time,China has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by cutting down the tariff and non tariff barriers and expanding the access to market.
加入 WTO,意味着我国享受最惠国待遇等权利的同时 ,要履行削减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 ,提高市场准入程度等义务 ,标志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补充资料: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即对于任何两个或多个成员方来说,缔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也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对方或其他成员方。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能享受。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3)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包括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4)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5)有关影响产品销售、购买、运输、分配和使用的规则和要求。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在特殊条件下,最惠国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贸易机会,是用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则由于所处的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当然,关税普遍优惠制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个例外。普惠制主要是指发展中国家可以按照区域性和全球性安排相互给予关税减让,而WTO的成员国也可以根据这一普惠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关税减让。在非关税措施方面,可通过多边谈判达成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有差别和更为优惠的待遇。发展中国家还可以根据相互之间规定的标准,就相互减少或取消非关税措施达成协议。在这些情况下,有关减让不必给予其他成员国。根据GATT,最惠国待遇的原则还可以有例外。其第20条规定,可以出于安全、健康、道德、环保等原因,限制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其第24条第3款a项规定,为了便利边境贸易,可以只给予邻国某种好处或减让关税;其第24条第5款规定,基于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安排,参加此类安排的成员国可仅在相互之间取消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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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中的运用及相关思考
法律系 B 张华
摘要:《服务贸易总协定》(英文简称GATS)中将最惠国待遇作为一项基石性的原则,在规范和引导国际服务贸易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实中因为国际社会经发展的不平衡,对于这一原则的运用会有所限制,本文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内涵、性质以及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适用及例外等,分析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 适用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内涵及其性质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的一项古老原则,它的适用最早可以追溯至12、13世纪。早在资本主义产生之前就出现了原始形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它只适用于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本国经商的同等权利和保护商人的财产权。其形式和内容简单,适用范围狭窄,不同于现代国际贸易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当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阶段之后,为摧毁重商主义对于贸易和航运的限制,在条约中规定了大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原则才得以普遍流行和广泛适用。从17世纪开始,在双边贸易条约中插入相互承诺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条款成了国家处理贸易关系的普遍实践。
二、GATS的最惠国待遇
GATS在其第二部分“一般义务与规范”中规定了最惠国待遇,而在其第三部分“承担特定义务”中规定了国民待遇。可见GATS的规定与关贸总协定(GATT)的规定有所不同:在GATT中,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是并举的规定,都作为原则来规定;显然在GATS中,国民待遇是一种特定义务,是有条件承担的,而最惠国待遇是一项原则,是成员方必须接受的。
GATS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每一成员方有关GATS的措施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成员方可以保持与前述措施不一致的措施,但该措施必须是列入并附和GATS附录第二条有关免责条款所规定的条件。GATS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还指出,GATS的规定不可以解释为可以阻碍任何成员方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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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论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原则及我国的对策
【英文标题】 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National Treatment,Principle of Permitting into Market in GATS and Our Counter―measure
【作者】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6
【页码】 76
【全文】【】 &&&&
  一、引言
  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据统计,当前世界货物贸易额达4万亿美元,而服务贸易额达9千亿美元。科技的广泛应用使劳动力成本在单位产值中的比例大大下降,原材料的比重也在下降,而科技、服务的比重在增加。显然,服务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服务业尚处于“幼稚期”,没有形成成熟的服务市场,面临着世界服务业的挑战,尤其面临着我国即将加入的世界贸易组织(WTO)规范体系的种种挑战。尽管我国加入WTO的谈判旷日持久,但最终加入WTO实是大势所趋。自乌拉圭回合以来,服务贸易已成为一个重要议题。从1986年开始服务贸易议题谈判以来,各国在谈判目标、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协定关系、服务贸易内容、国民待遇、例外和保障条款等方面发生严重分歧,最终于1991年达成《服务贸易多边贸易谈判担保协定》的草案,并于1991年12月签定了《》(英文简称GATS),成为WTO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GATS为服务贸易国际化、自由化及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GATS的出现对中国加入WTO无疑又是一个挑战。服务领域是中国经济中的一个瓶颈项目,对外开放的经济战略的持续发展不可避免地要求服务领域更大自由化。随着国际条约,尤其是GATS的实施,使中国服务贸易领域措手不及,几乎所有的服务领域都发现他们对适应新的自由化规则毫无准备。[1]无论从加入WTO的眼前目标还是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深远目标而言,研究GATS及其对中国服务贸易法制的影响都是极具意义的。本文主要探讨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规定,并提出我国的对策建议。
  二、GATS的最惠国待遇
  GATS在其第二部分“一般义务与规范”中规定了最惠国待遇,而在其第三部分“承担特定义务”中规定了国民待遇。可见GATS的规定与关贸总协定(GATT)的规定有所不同:在GATT中,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是并举的规定,都作为原则来规定;显然在GATS中,国民待遇是一种特定义务,是有条件承担的,而最惠国待遇是一项原则,是成员方必须接受的。
  GATS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每一成员方有关GATS的措施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成员方可以保持与前述措施不一致的措施,但该项措施必须是列入并附合GATS附录第二条有关免责条款所规定的条件。GATS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还指出,GATS的规定不可以解释为可以阻碍任何成员方与其毗领国家仅限于为了方便彼此边境毗邻地区而交换当地生产和消费服务所提供或赋予的利益。[2]
  由上述GATS的规定可见,GATS的最惠国待遇不仅给予服务而且给予服务提供者。这是因为服务贸易具有不同于货物贸易的特点。货物可以独立于生产商、销售商而存在;但服务多要求服务提供者在现场或日服务通常是服务提供者的直接即时性的行为,否则无法提供服务。因此如果不赋予服务提供者最惠国待遇而仅赋予服务以最惠国待遇,在实践中会遇到不可克服的矛盾,使服务提供者可能丧失在最惠国待遇下与同行竞争的资格。
  GATS的最惠国待遇是原则性规定,通过对GATS全文的研究我们发现GATS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存在多种例外,其例外条款超出了GATT的有关规定,具体的例外有:
  1.申请义务免除的例外。GATS的附录之一“关于免除第2条义务的附录”具体规定了申请义务免除的例外。[3]申请义务免除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时,成员方关于义务免除的申请已为准许的应依此执行;二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成员方申请新的义务免除,应依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第9条第3款处理。[4]该款规定:在例外情况下,部长级会议可以决定豁免某一协定成员方或任何若干单项贸易协议成员方的义务;但如果该款另有规定,这种决定必须获得成员方四分之三多数的批准。义务豁免请求应提交部长级会议审议,部长级会议在不超过90天的期限内审议这种请求;如果在限期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赋予义务免除的决定必须经成员方四分之三多数的同意。对于涉及服务贸易协定及其附件的义务豁免请求,应该主动提交服务贸易理事会在一定期限内审议,这个期限应不超过90天,期限届满时,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向部长级会议提出报告。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对所有准许5年以上的义务豁免加以审查,首次审查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5年内进行,审查时理事会应注意到,产生需要义务豁免的条件是否依然存在,并确定需作进一步审查的日期,如果免除义务的条件已不存在则理事会可以决定终止。[5]一般来说,服务贸易一定义务的豁免期限不应超过10年,具体由下一个回合的贸易自由化谈判视情况而定。
  2.边境贸易永久例外。GATS的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两国边界地区相互交换当地生产及消费服务而给予的优惠。这是GATS规定的永久例外,不需要成员方申请而自动有效。成员方因边境当地生产及消费服务贸易而给予毗邻国家优惠,不必依最惠国待遇原则而给予其他国家,从而起到保护边境贸易的作用。我国边境贸易活跃,特别是内地、内陆地区边境贸易因近年国家政策倾斜而日益活跃,这种边境贸易的国家政策优惠是受到GATS认可的,所以国家在制定有交过贸政策时仍可适当给予特殊优惠。
  3.经济一体化的例外。GATS经济一体化条款的规定,类似于GATT第24条第2款的规定。GATS不阻止成员方成为其他自由化服务贸易协定的成员方,这种自由化服务贸易协定中所给予的优惠,通常应给予GATS的成员方。GATS认为,任何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如果被其他自由化服务贸易协定成员方的法律确定法人并在该方境内从事实质性经营的话,则有权享受该协议项下所给予的优惠;但此种优惠有例外,即“经济一体化”条款第3款第2项的补充规定:尽管有上述的最惠国待遇规定,如果参加该自由化服务贸易协议的为发展中国家,那么该协议成员方的自然人所拥有或控股的法人应给予较多的优惠待遇。这一例外的适用限制了主体,即只有成员方的私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才可享受更多的优惠待遇,成员国的国有或国家控股法人则不在例外之列。这项例外的限制对我国来说是较为苛刻的。当前我国国有经济占主体,且国有企业举步维艰,如果因适用GATS的该项例外仅给国内私营企业优惠而国有企业不能享有的话,国有企业会被置于相当不利的竞争地位。但是我们从另一方面来分析该项规定,会发现该条规定是着意于保护发展中国家私有经济发展的特殊措施,使处于幼稚时期的发展中国家私有的服务业免受外国服务业的冲击。由此看来,我国只要做好宏观调控工作,该项规定对发展我国多种形式的服务贸易业也不无积极意义。
  4.特殊服务部门例外。乌拉圭谈判的最后阶段,美国主张对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的特定国家的金融部门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美国之所以坚持将最惠国待遇适用在金融领域除外,是由于美国国会将通过金融服务业的公平交易法《金融报复法》,该法将不准许市场封闭国家的金融业在美国扩大营业,这一措施显然与GATS的最惠国待遇不相吻合。该主张遭到欧洲及日本的强烈反对,最后美国让步,同意写入例外规定,认为得将特定国家和地区排除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即1995年1月金融服务协定生效后四个月,成员方可以申报除外对象。
  5.政府采购例外。政府采购是指,为政治目的而由政府机构采购,而且该项服务不是为了商业倾销或提供服务用作商业销售目的。GATS规定政府采购不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及市场开放等原则的限制。
  6.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GATS为协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为使GATS能为各方接受,也比照GATT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设有“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条款。
  三、GATS的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
  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在GATS中是作为特别适用原则而规定在其“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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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关贸总协定(简称GATT)相比,WTO拓展了调整贸易的新领域,其中《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是与GATT平行的独立的多边贸易协定,其与GATT基本原则的内容有些不同。以下属于GATT和GATS共同原则的是(
A.最惠国待遇原则B.国民待遇原则C.市场开放原则D.透明度原则
第-1小题正确答案及相关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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