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把我个人档案移交手续丢,我办不了退休手续,打关私上法院能解决吗

老人丢档案影响退休将原单位告上法院 一审判赔6万
  吕先生直到退休时才发现档案丢失,导致他无法正常退休并享受养老和医疗等待遇。为此,他将原单位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告上法院,索赔144万元。一审获赔6万元后,吕先生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提出上诉。昨天上午,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档案丢失 难享退休待遇
  63岁的吕先生诉称,日他从人民大学一分校毕业后,被分配到国侨办从事秘书工作,档案亦随其转至国侨办。工作期间,被告给其分配了住房。1989年,他离开国侨办,但未办理离职手续,其人事关系一直保留在被告处,从未转出。
  日,吕先生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在办理退休手续按要求转移人事档案时,被告告知他的档案已丢失。因没有人事档案,无法确定实际工龄及社保视同缴费年限,导致他无法正常退休并享受养老、医疗等待遇。吕先生认为原单位国侨办应承担责任,遂起诉国侨办,要求赔偿因丢失档案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44万元。吕先生还申请将北京工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一分校并入该校)追加为第三人。
  一审判赔6万 老人上诉
  国侨办辩称,吕先生的人事档案并未从北工大处转移到被告单位,本案已经超过了民事诉讼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和两年期的诉讼时效,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无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
  北工大则表示,原告只是在该校学习,档案应由其工作单位建立并保管,学校没有保管义务。学校没有与原告发生过工作关系和人事关系,不能形成原告的人事档案。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被告应为其建立并保存档案。原告离职时,被告应该保存档案或对档案的去向有所记录,被告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报到证显示,原告档案已另转给被告,即使其未接收到档案,亦应及时向第三人索要。据此,一审判决国侨办向原告支付因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6万元。后吕先生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国侨办支付因档案丢失造成的损失120万元。
  同意调解 不排除申请再审
  在昨天的庭审中,吕先生说,他于1985年离开国侨办,被借调到北京市侨联工作至1989年,工资由侨联支付。之后,他陆续在其他单位工作。自己工作了30多年,却因为没有档案,导致一分钱的退休金都拿不到。他也曾和社保部门商量,能否补缴医保、社保等,也都被拒绝。“从现有证据看,档案是国侨办丢失的,让我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因此国侨办应承担责任” 。
  国侨办辩称,吕先生曾经到国侨办办理档案手续,但不是要求转档案,而是要求出具一份工作说明,这就说明他知道档案的下落。如果他一直以为档案在国侨办,应直接提出转档。北工大说已将他的档案转到国侨办,但没有提供证据。被告代理人表示,目前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档案是在北工大还是由吕先生自行持有。吕先生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在天津就曾向其工作过的一公司提起过档案丢失的诉讼。鉴于国侨办不掌握相关材料,故尊重一审判决。如将来掌握新证据,不排除申请再审。
  北工大表示,如果吕先生没有档案,国侨办就无法给他定级、分房。因此,国侨办的说法不合适。从档案的流转看,肯定是到了国侨办。档案丢了,国侨办应该担责。鉴于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法庭将在休庭后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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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退休时候必须要档案吗?我是外地人嫁到延庆,06年开始工作,是在私企,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建立档案,原先毕业时学校给的档案可能也丢了,如果在北京上够15年保险,没有档案能退休吗?或者说我现在应该做怎样的补救,档案该怎么建立,在哪建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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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收悉
办理退休时提交档案材料,主要目的是核实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是否有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单位性质等情况,以此计算其退休待遇,就您自己的实际问题,2006年参加工作,应该是实际缴费年限,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在本市缴费满10年,累计缴费满15年可办理退休,目前可以不提交档案材料。关于建档问题,如果是农业户口的请到户籍地社保所咨询、如果是居民户的可到职介中心办理建档手续
您的具体情况我们不了解,如有需要可电话咨询。
社会养老保险科:。
感谢您对北京市延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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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0:50:05&&来源:扬子晚报
【 】50多岁的张女士原为江苏省徐州一家企业职工,在一次工作调动中,新的工作单位将她的档案遗失,导致她无法在原单位工作,也无法交纳劳动保险、无法领取退休金。张女士为此烦恼多年,三次将新单位告上法庭。日前,这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经过终审,徐州中级法院裁定单位败诉并赔偿张女士6万元。
用人单位造成员工档案遗失 法院判决赔偿6万
没档案,社保和退休工资都难办
张女士原是徐州手表厂职工,1992年请求调入原徐州某局下属企业。两家单位协商后,新单位将张女士的档案从徐州手表厂调入该单位人事科,让张女士在家中等通知,但几年都没动静。1997年,新单位人事科才告知张女士,因为一些客观因素未能完成调动工作,她的档案也在1994年在该单位找不到了。
期间,张女士多次询问档案是否找到,人事科表示一直在找,但仍未找到。因没有档案,张女士无法调入其他单位,也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到也没退休工资,只能依靠临时工作维持生活。
找证据,原告拿出当年一份书面材料
眼看没有结果,张女士于是将新单位告到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她认为,新单位在保管她的档案期间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档案遗失,具有过错,给自己造成严重损失。根据档案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新单位赔偿6万元。庭审中,张女士提交了日新单位劳动人事科向徐州市手表厂劳资科出具的书面材料一份,内容为&你单位职工张女士,原要求调往我单位工作事宜,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本应将该同志档案及时转往你单位,但在九四年单位重新划分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该同志档案暂时未有找到,待找到后及时转往你单位。望给予谅解&。对于这份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没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新单位一次性赔偿张女士6万元。但是,新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单位一次性赔偿6万 原告终于拿到赔偿款
法院认为,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其价值不在于它的本身而在于其潜在、间接的物质利益。档案的存在及其所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生活具有重大的影响,任何公民、法人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所以二审法院对此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前,张女士拿到了6万赔偿款。(通讯员 任正辉 周琪 记者 于英杰)
【责任编辑:fw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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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法院受理单位破产申请后,法院宣告的破产日前,
我是在法院受理单位破产申请后,法院宣告的破产日前,将档案调出的,单位也给出了工资关系证明,没有履行书面上的解除劳动合同(在单位已工作20年以上)。破产组说我已不是单位职工,不能取得经济补偿金。请为我分析,谢谢。
律师回答地区:河北-石家庄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5138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5 人可以起诉处理; 17:29地区:河北-邢台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22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告诉我破产组的成员是那些人,才能为你准确分析。 21:14地区:河北-石家庄咨询电话:13785***帮助网友:12004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 人你已经不是,没有补偿。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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