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劳动合同可以吗找他人代签吗

【案例】  日,文某提出仲裁申请,称他所在的A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其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单位不愿意签订,本人才现提出辞职,现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000元。经审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经庭审后调解,最终以文某撤诉结案。  【评析】  本案焦点,他人代签合同后A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文某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文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共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二份的截止日期是日止。因文某是文盲不认识字,也不会写字,这两份劳动合同是文某找同事代签的。但文某对其找人代签过劳动合同予以否认,坚称不是自己亲笔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应该视为没有签订过。经仲裁委审理认为,A公司所有在职职工全部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对文某也没有例外。文某在公司领取工资等需要签名时均系找同事代签,劳动合同上的姓名如果不是文某自己所签,那么应推定其找他人代签了劳动合同书上的姓名,属于文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从综合调查情况分析,A公司没有制造假合同的主观动机,且两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无违法情况存在,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文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经仲裁委释明相关双倍工资的政策后进行了调解,最后申请人撤诉结案。本案中,在订立劳动合同问题上,双方都有做得不妥的地方。文某作为劳动者找别人代签劳动合同而后又不承认,缺乏基本的道德理念;而公司也没有严格按程序进行,在他人代签后未由劳动者加盖手印予以确认,其做法存在瑕疵。  如何审理此案,关键在于对《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和目的的掌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立法背景来看,双倍工资支付责任的确立系针对用人单位为逃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这里主要规范的是用人单位故意或过失逾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而本案的用人单位没有上述行为,且双方都按照劳动合同的内容实际履行,只是签订合同过程操作不规范。如果仅以这一点就要求单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显失公平。&黑豆劳动法智库(heyd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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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8劳动合同别人能否代签
劳动合同别人能否代签
  这天,某光学仪器公司的推销员小吴从广州出差刚回来,同事小王就来到他家中做客。“你这次出差一个多月,都累瘦了。”小王端详着小吴。
  “可不是吗,在外就是不如在家。”小吴转身倒了一杯茶水,递给小王,“这段时间里公司有什么大事儿吗?”“没有……”小王接过茶水,喝了一口,“噢,对了,半个月前,咱们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同意在原合同内容不变的条件下,再续签两年,当时你出差在外,大家知道咱俩是好朋友,就让我替你在合同上签了字。你没意见吧?”
  “嗨,续签合同也就是走形式的事儿,谁会当真呢。”小吴随口说道。
  半年后,小吴为了调离工作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理由是:另找到一个薪水更高的工作单位。
  几天后,公司经理把小吴叫到办公室,“对你的辞职报告,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不予批准。也就是说,你现在不能调走。”说着,经理找出了小吴的劳动合同,看了一遍后,继续说:“按劳动合同规定,再等一年半,你续订的合同到了期,才可以调走。你要是现在调走,就需要承担合同违约金。”
  “可是,我并没跟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呀。”小吴装出不解的样子。
  “你看,”经理把劳动合同书翻到最后一页,指着“续订合同”那一栏中的签字,“这不是你的亲笔签字吗?”
  “不是!不信的话,您可以对照一下原合同中我的签字。”小吴胸有成竹地说道。
  经理把合同书往回翻了几页,看到了原合同中小吴的签字,的确与续订合同中的签字笔体明显不一样,于是,他纳闷儿地看着小吴。
  “不瞒您说,续签合同时,我正在外地出差,根本不在北京,是小王替我签的字。但是,我并没有授权他替我续签合同,因此,续签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应由我承担。也就是说,我调走,用不着承担违约金。”小吴应否承担合同违约金?
  无论是初次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续签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名都是其在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是对合同权利义务接受的表示。签名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若他人代签合同,应得到当事人书面委托或事后追认,否则,合同不对该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然而,民法通则中还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换句话说,法律将默认视为被代理人同意代理行为的一种方法。
  小吴虽然没有委托小王代其续签合同,但他出差回来后,小王已告知他代其签名一事,且明确告知:续签合同的内容同原合同内容一样。对此,小吴未提出任何异议。对于原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违约金),小吴本人是完全清楚的。续订的劳动合同履行已半年,小吴一直未做任何否认表示,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默认同意,该合同对他有法律约束力,即:若小吴提前离开光学仪器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违约金。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推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不能严肃对待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随意漏签、代签的情况时有出现,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劳动纠纷。因此,笔者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忽视订立合同的程序。
――摘自《北京青年报》400-668-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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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员工不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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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要求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近日,东浦镇一外来务工人员张某向记者投诉,要求企业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应赔偿。  张先生在东浦镇一公司工作已一年多,最近因家里有事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负责人只批准张某两星期的假,不同意他辞职:“刚把你培养成熟练工你就要走,我的损失谁来承担?何况我们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我没签过合同啊。”张先生说。  对此,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明明与张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就在他的抽屉里,为什么张先生却说公司没有跟他签订合同呢?后经调查,原来企业当初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将劳动合同直接交给职工本人,而是下发到各车间,由各车间主管督促职工签订,以致出现车间其他职工代签或冒签的情况。张先生也承认车间主任在征询他的意见后。代其在合同上签了字。最后经协商,公司同意张先生的辞职要求,张先生也放弃了索赔。  对此。劳动部门表示,劳动合同是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必须由企业和职工本人共同签订。企业应杜绝劳动合同代签或冒签,否则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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