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 初次分配 再分配和再分配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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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理论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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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分配不只是具有提高效率的功能,而且也有促进公平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但是也不能忽视它的效率效应。通过不断完善市场、促进市场均衡和健全法律、法规,初次分配在提高效率的同时,能够促进公平;再分配在促进公平的同时,因为能够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也能发挥它的效率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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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如何区分和识别初次分配和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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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分配和再分配
还不是很理解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凡是政府参与的分配都是再分配吗?市场调节的都是初次分配吗?谢谢您!
&林老师回复:
1、初次分配
初次分配指国民总收入(即国民生产总值)直接与生产要素相联系的分配。任何生产活动都离不开劳动力、资本、土地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取得这些要素必须支付一定的报酬,这种报酬就形成各要素提供者的初次分配收入。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因此,的初次分配,是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企业中分别进行的。
国有经济初次分配
  国有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三部分:(1)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成为国家集中的纯收入,由国家统筹安排,在全社会范围 内使用;(2)以企业基金形式留归企业支配,用于企业发展生产、集体福利、职工奖励等方面;(3)以工资形式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给企业职工,由职工个人 支配和使用。
集体经济初次分配
  城镇集体经济初次分配:城镇集体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四部分:(1)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财政,形成国家集中的纯收入;(2)以 合作基金形式上缴集资单位,形成统一支配的集体收入;(3)以企业基金形式留给企业;(4)以工资形式分配给职工,形成职工个人收入。   农村集体经济的初次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由于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以,要以承包农户为单位进行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承包农户创造的国民收 入在初次分配中发解为四部分:(1)以农业税形式上缴国家,形成国家集中的纯收入;(2)以公积金、公益金形式留给集体,用于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 (3)以管理费形式提留给乡村政权组织;(4)以个人收入形式留归农户。
个体经济的初次分配
  个体经济单位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两部分:(1)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2)税后利润全部形成个体劳动者的个人收入。
私营经济的初次分配
  私营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三部分:(1)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2)以工资形式分配给企业职工;(3)以企业主收入形式归企业主支配。 “三资企业”的初次分配:“三资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四部分:除按注册投资比例分一部分给外方投资者外,其余部分的分配与一般企业相似,分别以税金、企业基金、工资形式,形成国家收入、企业收入和劳动者个人收入。
2、再分配:
也称社会转移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各收入主体之间通过各种渠道实现现金或实物转移的一种收入再次分配过程,也是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的过程。
&&&&& 再分配主要包括
  (1)收入税。居民和企业等各收入主体当期得到的初次分配收入依法应支付的、利润税、资本收益税和定期支付的其他经常收入税。政府以此对企业和个人的初次分配收入进行调节。&  (2)财产税。居民等财产拥有者,根据现有财产状况,依法缴纳的动产税和不动产税,如房产税、遗产税等,政府以此对居民收入进行的调节属于存量调节。&  (3)社会缴款。居民为维持当前和未来的福利,保证在未来各个时期能获得金,而对政府组织的计划或各个单位建立的基金所缴纳的款项,如失业保险、退休保险、医疗保险计划等。&  (4)社会福利。指居民从政府获取的、维持最基本生活的收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福利金(如失业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保险金等)和社会救济金(如生活困难补助、救济金)。&  (5)其他转移收支。包括政府内部转移收支;本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援助、捐赠、会费缴纳等,对私人非营利性机构的捐赠、赞助等转移收支;居民之间的内部转移收支,如城镇居民对农村居民的转移收支。再分配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收入调节,是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的基本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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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十七大继承和创新了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其亮点突出体现在提出“初次分配与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蕴涵着从分配的起点至终点都要重视公平问题。厘清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领域公平和效率各自的内涵,有助于澄清人们在公平与效率两者关系认识上的误区并纠正实践中出现的偏差,为制定切合国情的分配政策奠定基础。  关键词:初次分配,再分配,公平,效率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进程中,随着经济效率的提高,不公平程度在加深,如何权衡效率和公平关系引起了我国学界的激烈论争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的原则,表明了中央在分配理念上的一个重要变革。为此,有必要从理论上进一步厘清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领域公平与效率各自的内涵及其衡量标准,这有助于澄清人们在公平与效率两者关系认识上的误区并纠正实践中出现的偏差,从而为制定出切合国情实际的、能促进两者关系良性互动的分配政策奠定基础和提供操作依据。
  一、十七大对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继承和创新性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制度的背景、内涵、路径与马克思当初的设想有了很大的差异。在长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中,我们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不断探索与生产力、与所有制相适应的分配形式,不断创新性发展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在分配制度上,从单一强调按劳分配原则,发展为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将市场机制引入初次分配领域,这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历史性重大突破。在处理收入分配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政策导向中,从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时期的把公平(实为平均主义)放在第一位,到改革开放后转向更注重效率,再由效率优先转向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见表1)。
  表1 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制度及其政策导向的调整  资料来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从表1中可以看出,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探索,与时俱进,在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的同时,适时提出调整处理公平和效率关系的方针策略。而中央有关提法的演变和对我国初级阶段收入分配问题认识的深化,是与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的特点紧密联系的。以中央提出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导向为例,改革开放后之所以转向注重效率,主要是因为计划经济时期我们在分配领域中实际上形成的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格局,这种看似公平实则不公的分配方式,导致了社会的普遍低效率和贫穷。而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又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认识相联系的。[1]市场经济就是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高于指令性计划配置的优势,因而当时学界主流的观点认为在分配关系上也应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是我们在坚持这一分配原则的认知上和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偏差,尤其是在“初次分配注重效率”思想的引导下,过于偏重效率而忽略了公平,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日益突出,社会不公现象凸显。于是十六届四中全会文件中开始放弃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延续了十多年的提法,开始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问题。
  十七大对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继承和创新不仅在于阐明了我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整体思路,更在于提出了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中国化的具体的可行性选择。其继承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提出既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也要“健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在收入分配制度上的体现和实现形式,一方面,强调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为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奠定了分配基础;另一方面,肯定了市场经济下各种生产要素参与财富创造和财富分配的合理性,有利于调动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第二,坚持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中既要让一部分人合法率先致富,也要防止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第三,体现了对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提法的继承和发展。
  十七大报告创新性地发展了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包涵了一系列新理念和新突破,主要体现在:
  其一,蕴涵着初次分配就要重视公平问题,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处理效率和公平关系的内容有所不同。过去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十七大明确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字里行间隐含了初次分配开始就要重视公平问题,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处理效率和公平关系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其二,明确提出了“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新要求以及“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新思想。这是针对当前收入分配格局存在的突出问题而指明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战略方向,必须理顺政府、企业和居民的收入分配关系,理顺劳动要素与资本等要素的分配关系。
  其三,蕴涵着从分配的起点至终点都要重视公平问题。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只有机会公平,才能实现起点公平;只有通过整顿分配秩序,规则透明公平,才能做到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的实现应建立在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的基础之上,这是解决目前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的关键所在。
  同时,十七大报告为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进一步明确提供了具体可行的途径,尤其是指出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这一切充分展现了党中央总揽收入分配全局的战略眼光和胸怀广大人民基本利益的执政思维,是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以及认知和解决收入分配实践问题的理论升华。
  从公平和效率关系导向演变的视角看,十七大对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创新性发展的亮点突出地体现在提出“初次分配与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关系”,意味着从初次分配开始就要重视公平问题,初次分配与再分配领域处理效率和公平关系的侧重点不完全相同并且都要权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我国现阶段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公平与效率两者的关系,必须探明初次分配的公平与效率和再分配的公平与效率各自不同的具体内涵和衡量标准。与此相应,两次分配中公平与效率所要实现的目标以及实现的路径也有所差异。
  二、初次分配领域公平和效率的内涵及二者关系的权衡
  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初次分配,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对国民收入作必要的扣除之后在参与生产活动的生产要素个人所有者及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分配。再分配,是政府对初次分配后的国民收入主要通过政府税收、政府支出等途径实现的。再分配具有调节职能,就是对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初次收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合理调节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关系,保证社会经济均衡发展和社会公平。初次分配是再分配的前提和基础,再分配又是初次分配的必要条件和保障,再分配建立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用于再分配的国民收入源于初次分配的原始收入,再分配在数量和规模上都受到初次分配根本性的制约。可见,初次分配公平是实现整体公平分配的基础,不能完全依赖政府再分配的调节功能来解决分配全过程中的公平问题,从初次分配开始就要认真重视公平问题。
  初次分配公平,主要体现在国民收入作必要的扣除之后,每位生产参与者获取与自己在生产中的贡献相适应的报酬,不允许任何人利用自己的地位或权力攫取不合理的收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两种方式,在按劳分配方式下,分配公平要求按照劳动者所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收入分配;在按要素分配方式下,分配公平要求资本所有者、劳动所有者和其他要素所有者按照各要素在生产中所作贡献的大小进行收入分配。经过初次分配,国民收入分解为劳动者个人收入、企业收入和国家收入三种不同经济主体的收入;所有的个人收入,按收入来源大致可归结为劳动收入和资本性(财产)收入两种类型。
  由此,可以将初次分配结果公平的具体衡量标准分解为若干层次:第一层次的初次分配公平要求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后的三部分即政府财政收入、企业收入和个人收入保持适当的比例,并且这三部分的增长保持基本协调;第二层次的初次分配公平要求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占比合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收入与资本等要素的收入保持适当的比例,不允许出现严重的资本侵蚀劳动的现象;第三层次的初次分配公平要求具体的生产企业在对劳动者个人进行收入分配时要公正合理,要按照劳动者所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收入分配,各类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收入与所提供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贡献的大小挂钩。
  其中劳动者个人劳动收入的底线(最低界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本质上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消费品量决定,马克思所阐明的劳动收入(工资)的决定条件,即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三个内容两个标准的绝对量界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正确,这是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性的底线公平,目的是要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存和劳动力正常再生产所需。同时应认识到,马克思揭示的工资决定中必要劳动量的界限不能仅仅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必要劳动将会扩大自己的范围”,[2]即扩大到劳动者“个性的充分发展所必需的消费的范围”。[3]因此,在我国目前强资本弱劳动的情况下,尤其需要政府的积极介入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促进劳动者工资增长机制的建设。
效率在一般意义上可理解为投入与产出或所耗与所得之比。经济效率通常是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及资源配置效率的总称。市场经济下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经历了两个环节,首先是依据市场法则在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进行的分配;其次是企业内部对职工的分配。由此,初次分配过程贯穿效率原则,体现为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市场中的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分配与各自的经济效率直接挂钩;二是在市场分配的基础上,各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单位内部依据“多劳多得”、“贡献大者多得”的原则进行分配。
  市场经济是追求效率的经济,就是要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通过分配公平产生的有利于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及从宏观层面看形成的良好的内需的水平与结构,促进经济效率最大化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总量取决于经济效率的提高。每个经济活动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直接目的是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就要求他们努力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充分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潜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同时要求企业按市场需求规模及其结构进行生产,减少资源浪费。这样才能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都达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从而不断增加国民收入总量,进而才能不断提高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水平乃至不断提高国民收入再分配水平。正因为如此,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应该注重效率,在确保初次分配基本公平的基础上促进经济效率提高,实现公平与效率的良性互动。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追求效率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形成一定的收入差距,造成初次分配结果的不平等。同时成熟的市场经济也严格遵循公平原则,即规则公平和机会公平,而规则公平和机会公平是分配结果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否则,分配最终将失去公平、损害效率或者将是不可持续的。目前我国存在并日趋严重的收入分配结果过大的差距,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经济主体所面临的市场规则和发展机会的不公平,造成不同的社会群体在生存和发展机会起点上的不公平和机会实现过程中的不公平,进一步导致收入分配结果显失公平。收入差距是一柄双刃剑,适度的合理的收入差距有利于打破平均主义、调动劳动者和不同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但如果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尤其是忽视了规则公平和机会公平,就可能出现收入差距过大,贫富悬殊,严重挫伤劳动者和公众积极性,制约社会有效需求的增长,破坏社会经济顺利发展的条件,经济效率也就难以持久。
  因此在初次分配领域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在确保规则、机会公平和初次分配结果基本公平的基础上增进效率。政府介入初次分配着力点还应放在大力营造机会公平的社会环境,在分配的起点上和分配过程中,制定公平、透明的规则,并有效实施,如加快广大农村及落后地区经济发展、完善市场体系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积极反垄断特别是行政垄断及建立平等竞争机制、消除政策的不公平待遇、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改变职工在收入分配中的弱势地位等,使各经济主体在受教育、就业、对社会资源占有、参与市场竞争、参与个人收入分配等方面,拥有相对公平的机会和权利。
  三、再分配领域公平和效率的内涵及政府的政策选择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原理,再分配是对初次分配的补充和校正,理应遵循“更加关注公平”的原则。也就是在政府的主导下,旨在使那些初次分配中无受益或受益较少的社会成员得到一定的补偿,尤其是使经济弱势群体得到应有的经济支持和帮助,从而缩小社会成员过分悬殊的收入差距。这一过程实际上是政府通过税收实现“抽肥”,通过公共财政支出实现“补瘦”,形成富人多纳税养国家,国家财政支出补贴穷人的再分配调节格局,实现富人和穷人在分配上的相对公平。
  为此,可以考虑将现阶段我国再分配公平的具体衡量标准分为若干层面:第一,逐步提高财政的公共支出水平并达到合理比例,充分发挥政府在二次分配中促进社会公平的中坚作用。这就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财政体制改革,使我国的财政体制从“吃饭财政”和“建设性财政”逐渐向“公共服务型财政”转变。第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比重,优化公共支出的结构。应建立规范透明的新型转移支付制度,将财政转移支付目标定位于确保全国各地城乡居民都能得到最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其中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体现了再分配结果的托底性的底线公平。这就要改革现有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适当均衡地方公共服务能力,加大对落后和农村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增加社会保障投入。第三,降低我国在初次分配环节税收比重,提高再分配环节税收比重,改革完善税收制度,逐步形成有效调节收入差距的税收体系。目前我国在初次分配环节的税收,大概占到GDP的18%左右,高于多数西方国家,如美国是8.5%,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一般在10%~14%之间。在再分配环节,主要是所得税占GDP的比重,美国为8.5%,德国为12.9%,法国为14.3%,而我国只占7%左右,说明我国在鼓励生产创造和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上还没有很好地利用税收政策的有效性。[4]为此,要从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流转税为主,转变为以所得税为核心的调节税为主的税种结构,提高所得税占GDP和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改变目前高收入阶层纳税少而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的现状,优化税收征管制度。
  再分配领域同样存在规则公平和机会公平问题。必须确保每个公民拥有公平的公共教育机会、失业保障机会、医疗卫生保障机会、养老保障机会以及住房保障机会等。公共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和就业服务等,是提高公民素养和能力的基础条件,是形成机会公平和起点公平的基本途径。世界各国的实践已经充分证实了这类基本公共服务尤其是发展公共基础教育对消除贫困、提高公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作用。根据世界银行发展报告数据,目前发达国家的公共教育支出占GDP比重要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一般达到5%左右,中等收入国家一般占4%左右,而低收入国家为3%左右。我国2005年公共教育支出占GDP比重2.82%,仍处在低收入国家水平。[5]这类公共支出结构上的不均衡,可能对收入结果不平等的产生有着更为严重的影响,甚至会产生不公平的代际延续。因此强调规则公平和机会公平,强调教育公平、保障公平,培育和提升人们自由平等发展的能力,对分配结果公平的影响将是长期和深远的、更具实质意义的。
  国民收入再分配强调公平,也要注重效率,尤其是注重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再分配的成本。同时,努力使其不干扰和损害市场分配机制,不影响市场经济效率的提高。为此,政府在政策选择上,一是应建立有效的财政支付评价、监督和考核机制,设计科学合理的效益评价与考核指标,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体系,确保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二是要积极引导私人资金和金融机构资金进入生产性支出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并以此为契机改善公共支出的管理和运用效率。国家财政公共支出与金融资金或私人资金的结合不仅可以将市场机制和市场竞争规则引入公共资金运用领域,缓解和改善公共资金运用市场化程度低下、效率不高等问题,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家财政资金的相对不足。三是有效设计和实施公共财政政策,注意避免或减少其逆向激励效应,比如,过于宽松的福利政策可能造成有些人的福利依赖、懒于工作,反而鼓励了更多的人变为穷人;有缺陷的扶贫政策反而鼓励了贫困地区的一些地方政府和农民为了得到政府的救济、优惠政策或外人的捐赠、施舍而争相“扮穷”。
  概而言之,国民收入再分配应立足公平,着眼效率,通过更加注重公平的再分配政策,协调社会经济发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经济效率的提高创造稳定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进而推动经济效率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卫兴华。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之我见[J].经济学动态,2007,(5):22。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4]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缓解收入差距扩大的阶段性目标及对策[J].经济学动态,2007,(3):34。
  [5]李爽。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是实现公平分配的前提和基础[J].中国金融,2007,(16):29。
  (作者简介:陈丽华(1967—),女,福建莆田人,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副教授,硕士。)
作者:陈丽华 来源:《经济问题》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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