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转让合同范本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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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荒山合同 订立四年后被判决无效 &&
刘治成 发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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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荒山合同 订立四年后被判决无效
     二00七年八月三日,原告穿心村委会和被告王飞签订了《邱家坡荒山承包合同》。日,穿心村委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承包合同。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当阳市人民法院(2010)当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以该承包合同“未经过集体经济组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的同意”为由,判决该合同无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荒山。未判决原告对被告任何赔偿。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飞,男,汉
族,1 979年1 2月1 O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花园街23号,公民身份证号: 979 l 2 10003 1。
    被申请人:当阳市玉泉办事处穿心村村民委员会(现更
名为合意村),住所地:合意村
    法定代表人:刘望平(该村主任)。
    申请再审的事由: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第 (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 (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请求事项: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 l 0)当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 1 1)
宜中民二终字第00 14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
法院(20 11)鄂民申字第l 49 l 号民事裁定书,提出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二00七年八月三日,原告穿心村委会和被告王飞签订了《邱家坡荒山承包合同》,内容:“经七组村民同意及村委会研究决定”,“邱家坡荒山约120亩,整体承包给乙方(合同订立付款后,办理林权证)”。合同也约定了承包价格与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乙方交了承包费,甲方把120亩荒山交给乙方承包经营。
    日,穿心村委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上述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又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合同无效。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当阳市人民法院(2010)当民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以该承包合同“未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的同意”为由,判决该合同无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荒山。未判决原告对被告任何赔偿。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且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当时签订合同时甲方的经办人,时任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的罗明云日向申请人出具《证明》,称“我们村委会在会议室召开两委及各组组长、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驻村财政专管员参加的会议,经大家一致通过后,这样就承包给王飞,并且合同书上有我的签字,也有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的签字和财政专管员的签字,情况就是这样,当时我们也是按照当时玉泉办事处党委要求进行开发荒山建柑园的要求办的”。
    日李梓福向申请人出具证明称“当时村支部同意后,罗书记安排我和王飞咨询林业站应办理各项有关手续。林业站站长郑义说要经过办事处批准,要经过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或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王飞当时给罗书记打电话讲了郑义的说法,后来一个月后才到村协商”。
    时任村民小组长的李梓福日证明:“先经党支部、村委会讨论通过……由罗书记兼村主任组织召开村委全体、各小组组长、民主理财小组为代表的会议,到会人员一致通过”。
    ……
    上列新的证据,证明本案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属错误,上列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讲“三个代表”,党支部、村委、各小组组长、民主理财小组都是村民的代表,他们一致通过的决定,何以被认为“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呢?”原判决的这种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如果他们真正是违法了,应该追究他们的违法责任,何以能够让他们因违法行为而获得巨大的利益呢?本案让违法方获得巨大利益的判决,是对法律的亵渎!
    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在本案立案之前的2008年,市政府曾要求法院对承包合同作出认定。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起诉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己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认定申请人穿心村委会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并据此委托司法所对国家征用承包地的赔偿事项进行调解,依据合同要求,按村民的同等待遇对承包人进行了补偿。这是法院正确的适用了法律,而本案又是在市政府的干预下,日,穿心村委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上述合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又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合同无效。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条件。即使硬要适用该无效条款,必须同时适用该法第五十八条,“有过错是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本案的过错完全在原告而不在被告。而原判决被告返还承包的荒山而未判决过错方赔偿分毫,哪里还有法治的影子?
    被告对合同有效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 11)鄂民申字第l 49 l 号民事裁定书 称“王飞反驳穿心村委会,主张双方签订的《邱家坡荒山承包合同》有效,就应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王飞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是提供双方签字盖章的承包合同,要王飞承担承包是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举证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充分,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王飞
代理人王士明(系王飞之父)荒山承包协议书_合同范本
& 荒山承包协议书
荒山承包协议书
甲方:鲜鱼村一社
乙方:鲜鱼村一社社员袁泽清
甲方将集体荒山一段,地名燕子岩,其地理位置为:东面是电视台岩轮与鲜鱼村八社分界;西面是本社大堰壁以上,距大堰沟两米以外,两米以内属集体;南面是与贵州堰沟分界;北面是滴水岩直上,一直到岩,在滴水岩外面现有的杷竹及其它林木归乙方管理砍伐,但不能再进行栽植竹木及其它,否则集体根据其情况给予罚款。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包期为(20)贰拾年,即从一九九0年三月份起至xx年三月底止。
二、乙方向甲方产纳承包费从一九九一年起算,一九九一年交纳(50)伍拾元正,一九九二年交(100)壹佰元正,一直到承包期满,共交承包费(1850)壹仟捌佰伍拾元。交纳时间,订于每年年底十月三十日以前交清承包款,如乙方交款每超出即推迟(10)拾天,乙方付甲方延误费10%。
三、乙方在承包期中,可根据自己的意图进行种植任何经济林木,甲方无权干涉,从承包期日起,伍年以后,不能再继续种植庄稼,如有在荒上种植庄稼,就在每年承包款上加罚八倍,即就是交(100)壹佰元,就交(800)捌佰元归集体甲方所有。
四、乙方在承包期内发生地址不名或其他,林权纠纷可由甲方指明和处理。如发生盗窃,甲方可以协助乙方追查破案,查获后按规定给以罚款,由乙方负责追收罚款,除赔偿乙方所应得以外,全归甲方所有。
五、在承包期内如本人丧失劳动力或死亡后,可委托他人或自己的儿女同样承受承包权。
六、乙方承包的荒山,不包括现有在荒山内的粮食种植耕地伍米,水果肆米,东树伍米,其它叁米。
七、乙方承包期满,乙方可继续承包,但必须与甲方协商重新签定合同。(20)贰拾年满后,承包费按有当年产植四、六分层,即四层归集体,六层归承包者,乙方不再承包,由甲方负责转包给别人承包,甲方付乙方的种植费,但必须有记在。如杉木,五分公分之上归乙方,五分公以下归甲方,计费标准按每窝伍角,竹子老的90%归乙方,保持10%的老竹母,甲方付乙方当年产植的百分之十(10%),嫩的全部归甲方,乙方不得任意确伐嫩竹及其它,否则给以罚款当年产值的百分之三十(30%)给甲方,水果按当年产值甲方付乙方百分之二十(20%),乙方在承包期满后,不得进行毁灭性的砍伐和其他行为。
八、乙方在承包期间,甲方要进行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土地费全归甲方,集体进行建设在半亩以内,不付乙方任何代价,如有大型的建设,青苗费归乙方所有,还有必须保持好电视台的输电线及其电杆,不得对输电线路的修整进行任何阻拦或敲诈。
九、承包期中,甲方干部如有变换,合同仍然生效,不得变换或更改仍按合同执行。
十、合同签定,经过乡、村签发意见盖章后生效,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乙方中途违约,付甲方全部承包款。甲方中途违约付乙方全部种植费。
十一、国家政策的变化和体制改革变化,按政策规定办理。
监证单位:
合江县车辋乡人民政府(公章上签了:同意按此合同执行)
合江县车辋乡鲜鱼村村民委员会(公章上签了:同意按合同执行)
甲方代表:王福州(生产队长)
乙方代表:袁泽清
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日
荒山承包协议书 相关内容:
甲方:厦门x公司乙方:厦门y公司鉴于,甲、乙双方共同确认:1、甲方与发包方签署了《厦门市山地承包合同》(下称山地承包合同),并已经依法取得厦门 的林权及相关权益;2、乙方有意完全受让甲方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用于经营国家法律准许的...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现行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特制订如下条款:一、承包内容:甲方...
发包方: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
甲方: 村民委员会乙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
订立合同双方:__县__乡__村__组,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户主__,以下简称乙方。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
发包方: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
合同编号:东风合xx02 号 :******\甲方(发包方)联系电话:地址:*****乙方(承包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为了严格规范东风农场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劳动法之规定,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自愿( )土石方开挖承包给乙方。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取得( )土石方的开挖权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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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荒山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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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关于荒山的买卖或承包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在保定市涞水县有一座荒山我想买下了,但是我知道是不可以买卖的,我需要办哪些手续才能拿到合法永久经营权。谢谢!
我家在郯城县马陵山承租荒山一处,今年郯城修建庙山至司家公路,在原路基基础上加宽,个别路段改道。现路道,经我承租处,占用有开垦的荒山地1亩有余,树木,其他经济作物,以及未开垦的荒地半亩。使用年限还有四十多年。是否都能得到相关补偿?补偿额度是否有依据可寻?谢谢解答!
我老家有几处荒山,其中一处已外包给外村人栽种金银花,另几处我与本家兄弟想承包,村委会并以广播通知竞价,在我已交定金开收据后等待签合同时,村里让等等,说是上级有扶贫,可在国土局给扶贫整理完后,村委警报给啦外村人,既没经过村民同意,没给我退钱,请问此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我该怎么办?请指教
2000年承包一座荒山,现在政府修公路要征用占用一部分,现在村委会没找过承包者谈任何的关于赔偿方面的问题,私自把占用的土地量完了,要把赔偿款分给老百姓,请问村委会的这种作法对吗,赔偿应怎样分,是否经过承包者关于赔偿达成协议后再分赔偿款?
我于01年从村里承包一片荒山(大约四五百亩),承包期是30年,承包费一次性仅花了400元(很多人肯定会说很便宜,承包荒山的不只是我们,村里其他还有20几户也从村里承包了面积不等的荒山)。当时和村委签定的合同,并有公证处做的公证,合同规定搞种植、养殖。
现在,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一家公司在我所承包的荒山上建石料厂,挖石灰石(据说荒山上的石灰石含钙量很高)。我们去找该公司的负责人理论,他们讲只和我们村委打交道,说已将赔偿款交给我们乡政府,根本不理财...
我2008年底从沈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一房屋,当时约定3首付/7贷款,我交2万元后其余首付由开发公司垫付1年。由于我对选房有特殊要求(楼前不得有太高的楼,当时我所选房屋前为该公司待开发的地段),所以购房合同的补充合同里添加了“该房屋前不得有高于9层的建筑”条款。但当我在办理预告登记时,无意间发现开发公司用于登记备案的合同并非我签的那份合同,没有了补充条款,并仿造我的笔体签的字。我对此事非常气愤,要求公司给个说法,可至今公司也未做任何解释,垫付款到期时我...
因为全家迁移为非农业户口。为完税,林地、耕地请人代耕管护并保管经营权证书。现在承包经营权已经写成代耕人家成员。当事人至今也没与任何人完善任何手续。问村社,说是用07年重庆市文件收归集体了。问旧县镇信访办,说是户口迁走了,承包经营权就没有了,只还林地不还耕地。视而不见,不给书面说法。代耕人家又说:“领导不给我说是你的,就不还”。当事人又没有别的基本生活来源。当事人要求分证经营自主就如此艰辛,苦不堪言,曾遭暴力受伤。现在应该如何讨自身的合法权。
本人从1996年9月起与我村村委会达成第一期承包合同,承包了我村村外荒坑(完全荒地,无开垦),当时分别投入:机井一眼、植树160余棵、平整出土地13余亩,共投入达10余万元,第一期合同到2002年夏季结束;由于期间村委进行了换届选举,见荒坑已复耕,以合同到期物价上涨为由,将原土地承包费上涨3/5;至2007年合同结束,因当时粮食价格有限,造成本人收入甚少,从而导致前期投入无法收回;2007年至2011年秋季与村委会又达成新一期合同,继续承包土地;2011年秋季村委会以合同到期为...
我承包了我镇企办的一个鱼池,面积约500亩左右,承包期有20年,因与铁山水库答界影响水面养殖面积而时常有350亩在枯水期没有水,另外鱼池是几个村淹水田,企办每年付经费给各个村,我承包有4年了都没有收益,从去年10月份开始其中一个村强行在其村淹水田内采砂,且砂石留在池内,严重影响养鱼,上报镇府企办都不予解决,请问我要如何维护我的权益?盼复.
本人从1996年9月起与我村村委会达成第一期承包合同,承包了我村村外荒坑(完全荒地,无开垦),当时分别投入:机井一眼、植树160余棵、平整出土地13余亩,共投入达10余万元,第一期合同到2002年夏季结束;由于期间村委进行了换届选举,见荒坑已复耕,以合同到期物价上涨为由,将原土地承包费上涨3/5;至2007年合同结束,因当时粮食价格有限,造成本人收入甚少,从而导致前期投入无法收回;2007年至2011年秋季与村委会又达成新一期合同,继续承包土地;2011年秋季村委会以合同到期为...
尊敬的陈律师你好!我们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未签订,但首付已缴,同时发现合同上有异议,我们可不可以让开发商退还首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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