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管单位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归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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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尊老社会一条龙服务实施单位对全市70周岁以上老人实施优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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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到退休年龄单位没有按排办理退休继续工作的时间是活记算工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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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来自:河南 - 郑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0:34 咨询人: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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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从退休政策而言,到达退休年龄是必须退休的,不经批准是不能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事工作,即使从事工作或因未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其待遇也必须从达到退休年龄当月起转为退休待遇。因此你什么时候达到退休就从什么时候起执行退休工资,至于实际上未按退休工资领取而是按照在职领取工资,办理退休时工资计算也是截至到退休时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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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关于印发《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字号&&&&&&】
京人社服发〔2011〕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扶持非公有制用人单位的健康发展,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有统筹外负担费用的,应在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前按有关要求妥善解决。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退休人员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三、各区县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扩大适用范围,不得放宽审核条件。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
  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上述单位中在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市、区(县)、中央在京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集体存档,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书面申请。
  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请书。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性质、退休人员数量、档案的保管单位,申请社会化管理的理由以及有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及供养亲属等情况的说明,单位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二)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样式附后)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各保管一份,另一份装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的复印件(各一份);
  (四)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一份);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单位章程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自然人的出资核准证明(一份);
  (六)《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名册》)一式八份;
  (七)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须提供相关退休人员的《工伤证》和《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三、受理程序
  (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材料后,由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服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首次批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时,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批复,并抄送相关区县劳服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及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
  对已批准的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手续时,用人单位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和本办法申报材料中的(二) 至(七)款有关材料,到养老保险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手续,并由区县劳服中心出具《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通知书》(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用人单位持《转移通知书》和有关转移材料,分别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服中心和社保中心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接收手续。
  (三)由缴费地的区县劳服中心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到区县劳服中心的通知后,持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办理提取人事档案有关手续。
  四、转移手续
  (一)档案材料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档案材料的整理与转移
  (1)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委托保管单位在移交前,按照《关于在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存档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整理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9号)的规定进行整理,列出档案材料目录清单并装订成册,将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一份装入本人档案,经用人单位缴费地区县劳服中心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2)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首次转移退休人员档案时,应持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和加盖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转移名册》等材料到区县劳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移交手续。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转移时,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转移通知书》和《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办理转移手续。
  区县劳服中心应对接收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在《转移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盖章后退用人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
  (3)对用人单位中户籍在本市其他区县的退休人员,在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转移前,由缴费地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对转移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确认无误后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密封后,由用人单位持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服中心办理人事档案的接收手续。
  2、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在缴费地区县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应持批复和《转移名册》等材料,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须持首次批复的原件及《转移通知书》和《转移名册》等有关材料,到缴费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养老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首次转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打印《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同一用人单位再次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北京市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打印《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
  (2)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关系
  由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转移名册》,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减员手续。
  (二)档案材料与社会保险关系接收手续
  1、接收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核对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无误后,在《转移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后退用人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2、社会保险关系接收。
  (1)养老、工伤保险关系接收:
  由用人单位在每月的5―20日之间持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等有关材料,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养老、工伤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区县社保中心根据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或《北京市转往街道管理退休人员养老金转移单》(表二十五)办理养老保险的接续手续,在人员分类中标识为“集体在职介、人才存档退休人员”;缴费地区县社保中心根据《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材料,为工伤退休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接续手续;之后按照有关规定将养老、工伤保险关系,分别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
  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根据区县社保中心的通知,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办理人员增员与待遇发放手续。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需要申请复查鉴定,更换配置辅助器具等经确认的,应持《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和工伤诊疗病历等资料,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2)医疗保险关系接收
  用人单位按照退休人员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分类,在每月5―20日之间将缴费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批复(复印件)和《转移通知书》、《转移名册》(一式两份)直接转交给街道(乡镇)社保所,经确认后予以接收。
  街道(乡镇)社保所根据《转移名册》,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并将医疗参保人员类别指标标识为“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相关指标项。街道(乡镇)社保所持《转移名册》和续保所需的表格与电子信息,到区县社保中心为退休人员办理增员手续。
  (三)户口已迁往外省市、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收与管理,由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
  五、退休人员待遇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及退休人员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六、市级备案
  审批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在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和加盖区县劳服中心或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转移名册》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七、参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的用工,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核准手续后,参照上述办法办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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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字[1996]30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不少地区来人来电询问和反映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划转事宜。为了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经费指标尽快划转和决算口径的统一,根据199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现就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转管理的范围经各级编制部门批准为行政和事业编制的各级国家机关、党群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以及有关事业费中列支的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经费属于归口管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员待遇经费。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护理费、治丧费、探亲路费、易地安置费、各种补贴和津贴,以及离休人员的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和生活补贴等。
  (二)公用经费。指离退休人员的公用费和离休人员的特需费,其中公用费开支项目包括离退休人员办公费、政治学习费、文体活动费(含活动站费用)和邮电费,以及离休人员参观工农业生产差旅费和健康休养费等。
  (三)管理机构经费。指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及离退休人员休(疗)养院、活动中心(站)工作人员的人员费用和公用经费。不包括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所属的老干部部门和人事部门所属职能机构的经费。
  二、经费指标划转办法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与行政事业费混在一起管理,决算难以准确、全面反映支出的实际情况。因此,经费指标要根据规定的开支项目和标准确定,划转不得少划,也不得漏划,更不能因划转而降低原有支出水平,以确保离退休人员符合政策的支出。
  人员待遇经费:根据实有离退休人数和政策规定的离退休金和各种补贴的范围、标准,划转经费指标;
  公用经费:按照上年实际支出执行水平,采取按离休、退休人员分别具体开支项目办法,划转经费指标;
  管理机构经费:依据实有工作人员人数,比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支出水平,划转经费指标。
  具体划转办法请各省财政厅自行制定。
  三、实施步骤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离退休人员待遇,要采取积极稳妥、先易后难的实施步骤。
  为了推动全国归口管理工作的开展,保证财政决算的准确、完整和统一,各地区应于1996年完成行政单位和公检法部门离退休经费划转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事业单位情况比较复杂,多年来积累的矛盾比较多,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和测算的基础上,逐步实施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今年不具备划转条件的地区,年终决算时,离退休经费支出执行报表由现管理单位填报。
  四、预算科目的使用为了准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际,实施归口管理后的离退休经费,统一使用“199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科目核算。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节”级科目。
  五、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各地区要以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大力加强财务管理,使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在预算管理上,按“零基预算法”编制预算,保证离退休人员工资性支出及时足额到位,公用经费和管理机构经费要坚持从紧节约的原则,按照定员定额管理办法安排经费预算;在支出管理上,要严格规范离退休经费支出范围,合理确定定额标准,加强监督检查,防止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在财务制度方面,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制度,制定公用经费定额包干管理办法,建立节约支出的制约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是理顺资金分配渠道和净化行政事业费支出内容的重要措施,是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加强离退休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各地区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妥善解决归口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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